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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701《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法学综合(一)考试是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学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质,并具有理解和分析现实法律现象和现实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查范围

法学综合(一)考试涵盖法理学、民法学两部分。其中民法学考试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总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一)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再现法学的有关知识。

(二)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的专业术语,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学的有关范畴、规律和论断。

(三)运用有关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辨明理论是非。

(四)运用法学的方法,比较和分析有关法律现象及法律问题。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答题时间:180分钟

(三)满分:150分

(四)各部分内容考查比例:

法理学    占75分

民法学    占75分

(五)题型及分值

1、名词解释,8小题,每题5分,共40分。

2、简答题,6小题,每题10分,共60分。          

3、案例分析题或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五、参考书目

(一)法理学:《法理学》(第五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7月版。

(二)民法学:《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第二部分   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主要考试内容如下。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编  法理学基本概念

第四章  法、法律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五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七章  法律程序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

第六编   法治与法治中国

第二十三章  法治原理

第二十五章  法治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六章  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二、民法

考试范围: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总则。

参考教材:《民法学》马工程教材

主要考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节 民事主体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代理

第八节 时效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用益物权

第七节 担保物权

第八节 占有

第四章 债与合同法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五节 债的保全

第六节 债的担保

第七节 债的移转

第八节 债的消灭

第九节 合同法概述

第十节 合同的分类

第十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节 违约责任

第十五节 合同法分则概述

 

第三部分    题型示例

 

一、  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5分)

答题思路: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二、  简答

1、法作用的局限性。(10分)

法的作用(2分):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作用的局限性体现在: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分)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分)

3.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2分)

4.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2分)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 “帝王规则”。(2分)《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3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1分)

  二是解释的功能;(1分)

  三是衡平的功能;(1分)

  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1分)

  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1分)

 

三、  案例分析

2000年,刘某的孩子出国留学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自己在另一个城市市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刘某委托亲戚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套住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0元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套住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该城市市区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2001年,刘某出差来到该市区,其他亲戚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房子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想要回房子。张某表示房子后来又被卖给了王某。刘某遂要求张某和高某赔偿其损失,在被拒绝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高某在买房后迅速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高价卖给了王某。实际房屋成交价格为300万元,但王某为了避税,网签价格为100万元。目前王某已经装修后入住。(25分)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3)高某与王某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题思路:

(1)张某的代理行为无效(2分) 因为张某和高某是恶意串通,参见合同法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分)

(2)刘某的损失由张某和高某承担(2分)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分)

刘某能向高某要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3分) 因为二者是连带责任,刘某可以向两人之中的任意一人主张赔偿全部损害。(在两人内部才依过错承担按份责任)(3分)

(3)高某与王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阴阳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3分)

 

四、  论述题

试述《民法通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贡献及不足。(25分)

答题思路:

《民法通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贡献主要体现为:

第一,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并确立了相对独立的人格权体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格权,并将其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这些基本权利并列规定,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权体系。(5分)

第二,较为完整地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主要规定了两组权利:一组是物质性的人格权,即生命健康权,另一组是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4分)

第三,确定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方法。《民法通则》确定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民法通则》确定了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包括对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物质性赔偿和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4分)

《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的不足主要体现为:

第一,对人格权内容的规定还不够完整。《民法通则》在物质性人格权中欠缺对身体权的明确规定;在精神性人格权中,一些重要的人格权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规定。(4分)

第二,没有对一般人格权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只是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列举性规定,缺乏对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规定。(4分)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而不适用于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尤其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未规定抚慰金。(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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