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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2000 年民法考试试题
科目:民法学
一、名词解析(每题 5 分,共 25 分)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
格;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
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当事
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即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相应地拒绝其履行请求,
此种权利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4.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
答:两者皆为技术开发合同,其中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
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答: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代位继承或承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转继承,又称转归继
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
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32 分)
1.简述物权公示的方法及其效力。
答:物权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现代各
国民法,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无论是意思主义立法,还是形式主义立法,都是以交付为动
产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
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所谓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
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交付,而有了很多变通的方法,
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等等,这些交付方法的效力都得到了法律的
认可。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所谓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设定、变更、
移转、处分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进行记载、审查,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交付或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影响而言。在现今国家的立法上,由
于各自的传统和价值取向不同,对物权公示的效力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对抗要
件主义(意思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和折衷主义。对抗要件主义是指在物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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