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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
2000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民商法基础卷
一、概念比较题
1.抵押权和典权(华东政法学院 2000 研)
答:抵押权和典权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
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
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
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和典权存在着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典
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典权人对典物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因此有用益物
权的性质,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典价不是不动产使用权的对价,出典人必
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而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则具有担保典价得到偿还的作用。(2)适
用范围不同。抵押权既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而典权只能适用于房屋、土地
等不动产。(3)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主债权而产生、变
更和消灭,而典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具有从属性。(4)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
转移占有,而典权则转移占有,由承典人占有使用不动产。(5)是否有回赎期不同。抵押权
没有回赎期,而典权则有回赎期。回赎期是指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法定回赎期为 2 年,
自典期届满后开始计算。(6)债务人违约的后果不同。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
只能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而出典人不履行债务,不在回赎
期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期 15 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到期不赎即
作绝卖”。(7)消灭原因不同。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抛弃等原因灭失,而典权则
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期消灭、找帖、留买、作绝、别卖、混同、抛弃典权等原因而
消灭。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华东政法学院 2000 研)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
辩权具有如下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等,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2)权利主体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只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才能享有。(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已届清偿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均
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没有履行债务,而不安抗辩权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已届清偿期,而应
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还未届清偿期。(4)权利人的救济方法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一方
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华东政法学院 2000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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