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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学 2000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题 2 分,共 20 分) 1.犯罪预备 [解答] 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 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作准备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其行 为目的在于为顺利地实行犯罪制造条件;(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已为实现犯罪意图实施了一定的准备行动,如果不是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继续发展下去就会造成危害结果,因此犯罪预备是具有社会 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目的 [解答] 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有两种含 义:一是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二是指在故意犯罪 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的心理。因此, 后一种犯罪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研究犯罪目的,其意义在于, 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 标准之一;最后,犯罪目的还会影响到量刑。 3.立功 [解答]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68 条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缓刑 [解答] 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 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 执行的制度。 5.普通刑事累犯 [解答]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 6.洗钱罪 [解答]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实施的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体是金融管理秩 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法定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3)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 质的目的。 7.奸淫幼女罪 [解答] 指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1)被害人只能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2)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主观上是故意。 8.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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