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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纲变化和民法的特点

  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0年的大纲相比于2009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民法学更是如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二、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

  (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

  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

  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债权

  A、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

  E、无因管理之债

  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

  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

  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第一章绪论

  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点理解即可,掌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是私法、权利法;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要掌握并能再认民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知道其含义和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讲的是民法的基本知识,是学习民法的基础,应当全部予以理解掌握。尤其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本章也是民法基础性章节,对其内容应当全部掌握。要特别注意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定和职责中对被监护人财产处分的限制性规定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人合伙是历来考试的重点,应该彻底吃透。

  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

  本章和第三章一样是对民事主体的规制,属于民法的基础性知识,应全盘理解。主要是要掌握第三节法人设立的原则,此外要注意法人的特征、分类、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致性。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在掌握了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部分的知识后,这部分的理解应该是不成问题的。本章处处是重点,考生不应落下任何一个知识点,此处不多赘述。特别提醒要牢记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例子。

  第六章代理

  理解代理的类型、产生方式和行驶,重点掌握第四节无权代理,尤其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重点掌握第二节,尤其是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等。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要了解物权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本章是整个物权法的基础,建议考生全盘理解掌握。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是本章的重点所在,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应当能够再认。

  第十章共有

  掌握两种共有的类型、特征、处分以及两者间的区别,同时要特别注意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应掌握其概念、特征、内容,特别注意其管理规则。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其处理原则及各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处理。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各种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和内容,尤其应当关注地役权,如果说本章有重点的话,那一定是地役权。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本章是民法考查中的传统重点,不必赘述。

  第十五章占有

  掌握对占有的保护,了解占有的概念和类型。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七章合同

  这两章是民法考查的传统重点,尤其是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甚至占据了民法考查半壁江山,笔者对本部分不欲做太多的赘述。建议考生全盘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要在对比的基础上牢记,合同法总则部分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

  合同法分则部分,要掌握各个合同的特点所在,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例外情况,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等。

  第十八章人身权

  大致理解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即可,注意对其权利侵犯后的赔偿和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本章内容知识点分散,分值较低,不值得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可在做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把握相关基本知识点即可。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注意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父亲财产制、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遗赠、遗产的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本章是民法的基本知识,应当全盘掌握。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各种不同的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则。

  四、复习建议

  对于民法这么一个理论知识的海洋,掌握一种有效并且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法是赢得考试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将民法当作一个整体来学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句话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事情的法律,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即使民法的知识点再庞杂,只要按照一定体系去理解,学起来还是会有条不紊,提高效率。在民法学系重要好好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主线,在这个主线的贯穿下把每个知识点深入的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三要素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根据这一主线来梳理民法的知识结构和相关重要的知识点就会感到清晰明了!

  其次,在具体的方式上,笔者认为考生在开始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掌握基本概念,比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抵押、质押、留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一定要将其概念烂熟于心。笔者建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以《考试分析》为准背诵这些基本术语的含义,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前两句其实就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最后一句规定的是其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掌握基本的概念。背诵《考试分析》和相关法条中与基本概念有关的内容。

  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要做的是掌握住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比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对其一一细分,找到其不同于其他制度的特点所在。要知道,民法所考察的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一个具体制度本身如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考查,二是对分析比较两个不同的制度,考查其两者不同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或者对二者进行辨别。毫无疑问,答好这两方面问题的基础都是对具体制度的完全把握!

  复习中,建议以《指南》和《考试分析》为中心,兼顾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配套练习》,历年真题进行强化训练。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我想这句话对于民法的学习来讲尤为适用。另外,想提醒大家,学习没有捷径可走,必须下足够的功夫,学习民法更是如此,该背的知识一定要背,该对比总结的一定要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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