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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基础,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为促进我省研究生示范课程建设,保证项目实施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以下简称“示范课程”)建设要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目标,加强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进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整合优质课程资源,力争建设一批具有一流的“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和教学管理”的示范性课程,逐步推动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实现研究生示范课程的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共享,全面提升我省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             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获准立项的示范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建设期间由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我省高校中所有列入博士、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教学计划,经过三轮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并列入本校优秀(精品)课程建设规划的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均可申报示范课程。

第六条             申报示范课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较好地体现现代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课程内容较好地反映本领域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足够的广度和深度,与本科生同类或相近课程知识要有显著区别

(二)课程主讲教师应具有教授职称,有五年以上的研究生教学经验;科研能力较强,有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教学水平高,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能力强;

(三)课程有一套完整的、较好体现培养目标要求的选用或自编教材(包括教材讲义、教学指导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课件);

(四)课程教学改革成效显著;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先进,促进学生自主性、研究性、探索性学习成效明显,促进学生培养创新思维、提高科研实践能力、激发创造力成效明显,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综合素质提高成效明显;

(五)实验(实践)型课程具有相应的良好实验条件和实践教学条件,正常开展实验实习、调查研究、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六)课程教学手段先进,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多媒体教学与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建设成果丰富,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外语或双语进行教学,具有实行课程开放的条件;

(七)课程教学效果好,研究生对本门课程满意度较高;

(八)申报单位在经费资助、开放管理等方面积极支持课程建设与改革。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当年项目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规划;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四)审查、公布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情况;

(五)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第九条             项目所在高校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校教师按要求申报项目;

(二)组织对本校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初选和汇总工作;

(三)对本校获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资助(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额度的30%);

(四)配合主管部门对本校获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留存相关文档。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建设水平和质量;

(二)管理项目经费卡(本)和项目经费开支;

(三)按要求接受主管部门或所在高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原负责人书面申请和新负责人签字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因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影响建设质量和进程的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五)如遇目标调整、关键建设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二)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即立项后下达一半,其余经费在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

(四)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课程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以及课程开放所涉及的网上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等,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小型耗材费、课件制作和网络资源开发费、劳务费和咨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需说明用途);

(五)在省财务制度和本办法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

(六)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而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期,有关高校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示范课程建设中期检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课程资源上网开放情况等,由主管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凡未及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将暂缓下达下一阶段的建设经费,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建设及剩余建设经费的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所在高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示范课程验收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该课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所在高校应在项目到期日三个月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验收、不接受验收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资格,直至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示范课程应作为广东省研究生教育的优质公共资源,应对全省研究生开放。自立项建设起应逐步建立专门网站(网页),将教学大纲、教学课件、教学录像、参考资料等上网,免费开放;同时保证课程网站畅通并及时补充更新,争取在23年内实现全程授课录像上网。课程网站的建立和维护暂由课程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将全省的示范课程纳入到统一网站上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荣誉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课程的网络开通运行情况、上网内容完善更新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结束后由所在高校提交示范课程的总结报告并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有关课程进行重新认定,对通过的课程颁发新的证书并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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