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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院内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习、考试、军训、劳动、值日、团组织生活、听报告、参加会议等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并计入相应的档案。
 
  第二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时,必须请假,请假要办理手续。请病假,应持校医院的证明;请假期满,须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期限,须在期限未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条请假一般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情况紧急或事情特殊,请假由他人代办者,事后本人应及时补办手续并交验有关证明,否则按旷勤计。
 
  第四条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2—3天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学院行政副院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班主任加注意见后,由院行政副院长批准,办完批准手续后,学生须持加注意见到学校教务处请假。凡请公假者,须经班主任加注意见(班主任不在时,由团总支书记填注意见)由团总支书记负责办理请假手续,所有活动需请假者一律到团总支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考试及重要集体活动时,期间一般不准假。
 
  第五条请假条经批准后,请假人交给所在班考勤人员保存备查。凡有校医院病休证明或院上批准的公假,均不影响班级出勤率。
 
  第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分别作以下处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者,在班上做检讨;
 
  2、旷课累计达5—9学时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3、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上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上报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超假未办理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均按旷课论处。因违反纪律被勒令停课检查的学生,停课期间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正常上课期间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时数计算,每天按6节课计算(早4节,下午2节)。教育实习、组织生活、文体活动、各种会议、听报告期间旷课及集体劳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活动时间乘以2计算旷课时数。迟到累计三次,计为旷课1学时;一次迟到时间达三分之一课时,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期开学或节日放假后,学生如不按时返校注册,并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从报到截止之时起按旷课处理。节假日时,在规定时间之前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国庆放假、“五一”放假,擅自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各班考勤由考勤人员负责,早750,下午220开始点名,并将迟到、请假、旷课的名单交给学院监督检查小组。每堂课教师应清点人数。考勤人员应认真如实进行考勤,如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各班考勤人员必须在每周二之前将上周考勤统计表和所有假条一并交院团总支,过时不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周统计表交院团总支之前须经班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相抵触之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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