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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部、所、中心)二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课程教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学院(部、所、中心)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学院(部、所、中心)应严格按照《鲁东大学关于制(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研究确定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应开设的课程。
  第四条 凡经批准纳入《鲁东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学位课程),在学校未组织或未同意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前,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未组织对培养方案进行统一修订前,各学科可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培养方案未列入的新的选修课程(非学位课程),或撤销已列入的选修课程(非学位课程)。
  新增选修课程,按下列程序审批:新一届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制之前,学科进行充分论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备课;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科意见和拟开课程教师的资格及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课的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进一步审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或主席审批。凡经批准的新设课程,纳入下一年级教学计划。
  撤销选修课程,按下列程序审批:新一届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制前,学科进行充分论证,说明撤销的原因或理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撤销的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进一步审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或主席审批。凡经批准撤销的选修课程,自下一年级开始,不再纳入教学计划,以后需重新开设,仍须按新设课程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执行教学计划、评估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纳入《鲁东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新增设的选修课程)均必须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招生学科专业组织制订,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程编号、类别、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适用专业;(2)课程负责人姓名、职称;(3)师资队伍;(4)教学目标;(5)教学内容提要及进度安排;(6)教学方式;(7)考核方式;(8)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要求内容严谨、文字扼要、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因教学改革需要修改,必须由所在学科专业或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任课教师条件与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二)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
  (四)对所授课程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史和学术前沿,教学水平较高。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教学要求:
  (一)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及相关资料,认真备课。
  (二)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保证课程教学时数。确有非常特殊原因需调整授课时间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停课审批表》说明情况。凡调整一次课程授课时间的,由所在单位批准,凡连续调整两次及以上课程授课时间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教风端正,授课严谨,组织有序,教学手段和方法得当。
  (四)认真填写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鲁东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志”的各项内容,课程授课结束后,将“教学日志”交至课程所在单位,以便存档备查。
  (五)考核命题严谨规范,评卷公平公正,按时提交考核成绩,并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六)加强学风建设,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授课教师可以通过点名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对于未办理免修、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的研究生,授课教师有责任对其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向研究生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教学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编制。
  (一)教学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的总体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届研究生入学前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编制该年级教学计划总表。
  (二)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各门课程的课程性质、类型、开课学期、课堂讲授学时、学分、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内容。
  (三)凡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各单位及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开课学期、学时数、学分及考核方式。如原定任课教师因长期出国、退休或健康原因不能如期开课时,所在学科必须安排其他教师接替,并将有关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期课程表的编制。
  (一)学期课程表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的具体体现。研究生处于新学期开学前公布下学期全校研究生课程表。
  (二)学期课程表中的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部、所、中心)负责安排。补修课程由各学院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安排(无本科生的部、所、中心,由学科专业归属学院安排)。
  (三)学期课程表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有非常特殊原因需变动时,由学院(部、所、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停课审批表》说明情况,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选聘。
  (一)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各学院(部、所、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选聘。
  (二)因特殊情况需选聘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由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说明原因,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选聘。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室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专业课教室由各学院(部、所、中心)负责安排。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的主要方式。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按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方式记录。考试成绩既可以以期末综合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等方面,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第二十条 考查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和课堂讨论情况及完成作业、读书报告、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方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拟定,考试试题难易程度应恰当,份量应适中。要注重考察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如闭卷考试,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不得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参与命题的所有教师均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的考试必须命制A、B两套试卷,学位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命题套数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凡命制考试试题,一律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制订的试卷模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考试试卷由研究生处指定专人在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密封,学位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由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专人集中时间在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密封。试卷应在考试前三天印刷完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试卷在开考前一律属秘密材料,任课教师、参与命制或印刷、保管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的考试日程安排由研究生处负责,其他课程的考试安排由有关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教学秘书会同任课教师商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应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必须与本科生同堂同卷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研究生处、学院(部、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的存档;各学院(部、所、中心)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及审核、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试题、评分标准、考核成绩单、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有关考试材料交研究生处。学位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试题、评分标准、考核成绩单、试卷或课程论文交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并将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大型作业或论文、读书报告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可延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考核材料和成绩。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教学秘书在收到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并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单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公布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课程考核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提出申请,由学院(部、所、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复查。不允许研究生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第三十二条 公共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试题、试卷由研究生处保存,学位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试题、试卷由各院(部、所、中心)集中保存。各类试题、试卷保存期均为5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由研究生处存档,一份归入研究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毕业就业及其他工作或学习中需提供成绩证明时,一律以研究生处公布的成绩为准,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的成绩证明一律无效。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实行学院(部、所、中心)自我检查与评估和学校统一检查与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评估和专门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与评估既要肯定成绩,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又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由各学院(部、所、中心)组织实施。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教学秘书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等,学院(部、所、中心)负责人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应不定期组织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课程教学经验交流,随时掌握本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处在各学院(部、所、中心)自我检查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或学校有关安排,组织有关专家或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与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反馈有关学院(部、所、中心),以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内容一般结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试卷和考试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以执行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大纲等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是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与评估的重要组织。督导组成员可以利用听课、问卷、访谈等方式检查各学院(部、所、中心)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部、所、中心)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注意听取学院(部、所、中心)和研究生处对该课程教学的要求和意见,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部、所、中心)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共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九章 教学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研究生教学评优和奖励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教学激励机制,对在研究生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的项目与内容、评选标准和程序等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告之、告诫、处分制度。对在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标准以下的问题,由研究生处或学院(部、所、中心)对责任人进行口头告之或书面告诫,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以内的问题参照《鲁东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7〕35号)进行处理。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离岗进修或调离研究生教学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全日制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学院(部、所、中心)、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烟台师范学院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规定》和《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烟师院字[1999]7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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