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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为优化和规范地组织教学,提高研究生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基本要求
  (一)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内容要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宽广的知识面,既体现与本科课程的合理衔接,又要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课程内容应包含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
  (二)课程名称
  研究生课程名称应具学术性、力求简化,有固定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课程目录、教学大纲、培养计划及成绩单中必须完全一致。
  (三)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应由学科组集体讨论,任课教师负责编写,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包括:⑴课程编号、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⑵开课单位;⑶开课时间;⑷课程教学目标;⑸教学基本要求(含实验等)⑹教材及主要参考书,⑺课程教学方式与考核形式。
  (四)课程分类
  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必修环节组成。
  学位课:由公共课和3—4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组成。公共课指外国语(基础和专业)、政治理论等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授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由各学院组织开设。
  非学位课: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指为加深或拓宽专业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现代实验技能而开设的课程。
  必修环节:是指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教学与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两个方面。学术活动包括文献综述和选题报告、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环节。
  (五)课程学时和学分
  公共课由学校统一制定课程学时、学分,其它课程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学生所需要的平均学习时数合理计算。学位课学时数一般控制周4学时以内,非学位课学时数控制在周3学时以内。
  研究生课程一般按16学时计1学分。经研究生处批准,个别课程可以制定适合该课程特点的学分计算办法。
  二、课程选择
  (一)选课
  研究生入学4周内按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报校研究生处审批备案。研究生课程学习原则上应按照批准后的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执行。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0—40学分,其中学位课16—20学分,必修环节4学分。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选学课程不宜过多,宜控制在每周20学时左右,以保证课外有充余的时间进行自学和科学研究。
  (二)补选和退选课程
  研究生选定课程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特殊情况必须补选和退选课程,应在确定学期课程教学计划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建筑大学修改个人培养计划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学院批准后,交到校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未办理选课变更手续的研究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不于记载。
  (三)课程补修
  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写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必须通过此类课程的考核,但不记学分。
  (四)课程免修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参加研究生课程旁听并随研究生同堂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提供成绩单、考试试卷,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方可免修,给予学分。
  (五)外校选课
  研究生到外校选课,应由导师提出意见,经学院院长审核,研究生处备案,并取得外校研究生教育部门同意后,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生校外选课申请表》,课程学习结束后,提交外校研究生院(处)或学院(系)出具的选课成绩单、考试试卷等,合格的给予学分。
  三、课程教学安排
  (一)确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每学期放假前,由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向各学院下达下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由学院审核并确定执行计划。公共课及跨学院课程的教学任务由研究生处下达,其余课程教学任务由各学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书由各授课教师签字确认后,由各学院备案。
  (二)课程表
  每学期放假前,研究生处将下学期公共课教学安排通知各有关学院,各学院据此排定其他课程,报研究生处备案,开学前公布课程表。
  四、任课教师
  (一)任课教师资格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二)授课与调课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安排授课计划,并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变更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开课或中途停课,应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原则上,每学期任课教师停、调课只批准1次。
  任课教师不按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或课时数达不到教学大纲要求的,一经核实,由该教师所在学院提出批评,多次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予以撤换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三)外聘教师
  凡需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开出研究生课程的,由承担该课程的学院书面报告该专家的工作单位、学历、年龄和职称等基本情况,报研究生处审批,符合条件的办理聘任手续。
  (四)课程建设
  任课教师应定期对所主讲的课程进行总结,并提出课程的改革意见和实施办法,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不断改善,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实现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鼓励教师编写新教材,积极做好高质量教材推广和新教材选用工作。
  五、课程考核
  课程学习和各教学环节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凡参加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并记录成绩,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 之一及以上的,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考核安排
  公共课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开课学院安排,于考试(查)前两周将安排计划报研究生处。
  (二)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以下形式: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小论文、设计及研究报告、导师考核等。其中学位课程闭卷笔试的比例一般不少于70%,非学位课程一般不少于50%;以小论文形式考核的,必须在规定时间上交论文;设计类课程考核,除完成设计图纸外,还必须附有与该设计有关的研究内容,只有设计图纸不给学分;必修环节以导师考核为主。
  (三)命题与答卷
  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考试命题。笔试科目应将试题写在“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考试试题” 纸上,考生在统一的答题纸上答题;非笔试(小论文、设计及研究报告、导师考核等形式)的课程,应符合“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非笔试课程考核报告”所规定的格式。
  需要统一印制的试卷,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2周,将试题交研究生处安排印制。考试后,公共课试卷与评分标准交研究生处存档,其他课程试卷与评分标准由各学院存档。试卷及标准答案保存四年。
  (四)成绩评定
  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分,课程的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成绩可适当参考平时作业成绩(包括习题、实验、课程讨论等);导师考核的按“通过”与“不通过”两个等级评定成绩。
  (五)成绩报送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公共课须同时报送考卷、试题和评分标准)报研究生处。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须事先经研究生处批准。
  (六)重修与重考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试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或中途弃考者视为旷考,旷考者成绩记为零分。成绩不及格者和旷考者,应由本人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重修、重考该门课程。
  (七)缓考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批后可参加下次考试。
  (八)作弊处理
  凡考试作弊经核查属实者,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九)必修环节考核
  研究生必修环节的考核,应在整个必修环节完成以后,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该环节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登记表》和《山东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导师签名后报送各相关学科组和研究生处。
  六、成绩管理
  研究生成绩是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档案资料,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为保证及时、完整、正确地将研究生成绩登记入册,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成绩校核与修改
  研究生处收到各任课教师送达的课程成绩登记表后,进行校验核对。如需修改成绩须加盖成绩考核专用章,修改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字。
  (二)成绩存档
  研究生毕业后,研究生处应将经审核的每位研究生的“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复印一份,加盖成绩考核章后存入毕业生个人人事档案,原件送校档案室存档。
  七、课程教学检查
  (一)由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聘请督导员对公共课和专业课进行听课,定期检查相关教学文件执行与教学档案完备情况。
  (二)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要不定期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对课程的命题和答卷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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