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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研究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06年6月6日印发,根据2007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掌握扎实、广博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件,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将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能够达到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需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响应国家号召或自愿到边疆和贫困地区进行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入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或入学后3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且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的;
    2.复查发现入学前存在政治问题,或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但未按有关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提出入学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的档案和户口等关系,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享受公费医疗,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医疗费自理。非定向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办理注册手续。凡需缴费的研究生,缴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请假,出示必要的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研究生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学籍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位论文撰写或学习活动需要到校外的,应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到研究生院办理外出访学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事假3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事假4-7天以内由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事假7天至1个月以内由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假满返校后,应按批准的请假期限及时销假。如假满仍不能返校的,应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的须准时返校。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不超过两周的,须经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两周至1个月以内的,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请病假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返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以及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不受理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旅游;出国出境进修、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其中,学位课程(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方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60分即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考试不合格或选修课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外国语公共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归入下一年级重修重考),补考的试题不降低难度,补考成绩按卷面得分登记,并注明补考。一门课程申请补考的次数不超过2次。毕业资格审查前,仍有1门学位课程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其他毕业要求的,不能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的轻重,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如发生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岗位等特殊情况,方可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手续如下:
1.在校内转专业(所转专业仅限于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和导师考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2.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的,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从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研究生,须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或因生育休学的研究生,应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停学:
1.以学生身份公费出国的;
2.经批准,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创业的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
3.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4.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研究生办理停学手续,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停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者可继续申请,但累计不超过两学年。办理停学手续离校的研究生,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研究生应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停学的研究生,应在停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研究生应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停学期间,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1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2次后仍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学位)论文撰写阶段时仍有2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2.博士研究生一学期有1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2次后仍不合格的;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4.无故不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或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的;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个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8.休学期限内因病不能治愈,或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9.在休学、停学期间,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10.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11.研究生因自费出国留学,要求退学的;
12.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13.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的,或假期出国探亲、旅游无故逾期不归的。
14.在学期间,同时攻读两种不同专业学位的。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一周内,办妥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实际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全部待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制和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期满当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除休学、停学外,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不得延长学习年限,按肄业处理;
2.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时间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四学年。
3.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撰写且通讯评议结果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的,按结业处理,在一年内补做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的发给毕业证书。
4.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以及其他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积极撰写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学术论文,科研能力突出,符合学校有关申请提前毕业的要求,可提前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申请提前毕业者应于每年11月15日—30日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对批准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将其列入当年就业派遣计划。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期修完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期满,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已满一年,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补考、补做毕业(学位)论文,毕业(学位)论文通讯评议且答辩获得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补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由研究生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同时又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定后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进行表彰与奖励。对研究生的表彰与奖励可采取授予“三好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种类型。具体处分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业务费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可发给学习证明,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全部待遇,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一周内办妥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和纪律处分等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的学籍与人事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还须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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