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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广东商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开设及安排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开设。
  第二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根据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选修课程的开课应符合《广东商学院研究生选课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一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表。为保证课程教学秩序,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研究生课程要履行与变更培养方案一致的程序。
 
  二、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为避免课程内容重复,在专业培养方案提交审核时应同时拟定并提交拟设置课程的内容简介。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后,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并由研究生处统一公布。
  第六条 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章节内容提要; 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应提交教学计划及教学进度表。教学计划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时间;3、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4、教学方式、考核方式; 5、教学进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三、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有相应的教材。研究生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文献选读应选用发表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
  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四、考勤要求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得无故随意停课、缺课、更改开课时间或增减课时。
  第十三条 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必须提前向研究生处提出调停课申请,并将补课时间、地点报研究生处备查,及时补上因调停课所缺课时。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研究生的课堂考勤工作。对于缺勤次数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研究生处做好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处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不定期对研究生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五、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举行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由研究生处在学期末集中组织。选修课、专题研讨课及实验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试方式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考查方式包括开卷、写读书报告(综述)和论文等形式。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并在教学计划书注明。未注明考核方式或未按时提交教学计划书的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处在学期末统一按闭卷方式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形式时,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十天提交考试试题电子版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制卷。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的监考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及时报送考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该门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命题工作,应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应涉及主要知识点。
 
  六、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成绩评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整洁,评分采用给正分方式,评阅完毕后评阅人应当签名。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期末闭卷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考核成绩。其它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应当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3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学位课程以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及时上网提交成绩,并将成绩单签名后送研究生处。
  采用考试方式的课程,其任课教师应在评阅后将研究生答卷及试卷分析表等交研究生处;采用论文、读书报告(综述)方式进行考查的课程,其任课教师应在评阅结束后将研究生的论文、读书报告(综述)(5000字左右)、教师对研究生论文或读书报告的评阅、考试情况分析交研究生处。
  第三十条 研究生成绩由研究生处具体管理。研究生处在研究生毕业后,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加盖成绩校核章和单位公章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个人成绩单由研究生处加盖成绩校核章和研究生处公章后有效。已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室提供,加盖档案室成绩校核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
 
  七、试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试卷应由任课教师交研究生处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
  八、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三十四条 本科所学专业为英语专业且获得专业英语四级证书及以上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基础英语;本科所学专业为哲学或思想政治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公共政治课。
  提出免修申请的研究生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准予免修。获准免修的研究生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一周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后可办理缓考。缓考的研究生可以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试。如下一学年该门课程不开设,可参加下一学期研究生处组织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下一学期研究生处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仍不合格则重修,重修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补考合格、重修合格的成绩按学位课70分、其它课60分登录。
  “旷考”课程必须重修后参加考核。
  因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而计以“零”分的课程,视学校的处理结果及本人态度在毕业前由研究生处给出对该课程是否予以补考的决定。
  九、教学检查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研究生处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了解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其它
  第三十八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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