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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与生活期间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种类
  我校认定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分为以下两类:
  1.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对方单位导师资格认可书或单位聘书并列入招生计划的;
2. 新引进或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已获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已招生并正在培养的;
 
  二、研究生导师资格要求
  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师必须是我校现无相关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且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已获研究生导师资格、近三年有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可免审);
  2. 获得对方单位研究生处导师资格认可书或单位聘书;
3. 本人有足够的可供培养研究生使用的科研经费(理工类不少于8万元,文科类不少于3万元)。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程序
  凡我校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并通过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含免审)的教师均可申请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拟申请的教师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
  2. 对方单位、专业简介;
  3. 与对方单位研究生处拟签订的协议书;
  4. 对方单位导师资格认可书或单位聘书;
  5. 招生培养方案;
  6. 培养经费来源、预算等。
材料一式两份交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四、研究生导师工作量计算
未获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包括硕导和博导)的津贴计算标准是:指导二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全年每学生计 15 标准学时;指导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全年每学生计 50 标准学时,指导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全年每学生计 60 标准学时;指导延期毕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不再计算导师工作量。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 招生、入学
  招生由具招生资格的单位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的要求统一负责,复试可在双方单位进行,由双方共同确定录取名单。
  2. 收费
  研究生培养经费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中的规定,划拨到我校的经费直接转入指导教师的财务账户,由其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3. 学籍管理
  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归档,对方单位协助管理并备份归档。归档材料由指导教师负责报送研究生处,整理后一并归入学校档案部门。
  4. 住宿
  在我校住校攻读的研究生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安排床位并收费。指导教师应在当年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之前,将下一学年度需在我校住读的研究生计划报研究生处汇总、报送。逾期不报的,由指导教师自行负责。
  5. 生活补贴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生活期间可领取一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广州地区同类院校水平。生活补贴由其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在读研究生担任教学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课时补贴,按在职助教酬金标准计算。
  6. 教材图书
  课题研究所需的参考书,由指导教师掌握的科研经费中开支。在学校图书馆借书,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在职教师待遇。
  7. 医疗保健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招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8. 毕业论文答辩和评阅
  按招生单位的规定执行,需我校承担部分费用的,由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中支付。
  9. 毕业分配
  由招生单位统一负责。在我校住读的,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由我校代为发放,并由我校备份存档。
  10. 离校
  在我校住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和中途离校,指导教师应督促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离校手续。不办手续离校的,一切责任由指导教师负责。
  11. 管理
  研究生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费用由研究生管理专项经费中支出。
  12. 成果权属
  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论文,须标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成果必须与我校共同署名。
  13. 对不遵照执行有关规定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经与导师和原培养单位协商,可退回就读。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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