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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完成国家下达培养合格研究生的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入学报到。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需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校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或事假期满超过二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或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并经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家治疗,医疗费本人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所在地区或单位的鉴定寄送我校。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由本人写请假报告,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处处长审批;超过一周的,由研究生处转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到研究生处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研究生处办理请假手续者,必须留下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明确告知是否准假。

  第八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参加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或参加学术会议,须写出书面报告或计划,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系和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请假或因公外出期满应按时返校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须提前向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办理续假手续,因病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

  第十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作旷课论。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应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当时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按所签合同办理。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申请复学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三)连续两周未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并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并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推荐就业,报我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在我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发给优秀奖学金、授予优秀硕士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二十六条 发给优秀奖学金,按学校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授予优秀硕士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按学校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研究生,按《贵州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就业。

  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本校为委托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属我校在校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按照委托培养合同执行。

  对委托培养研究生除执行委托合同规定外,其它事项按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七条 自费研究生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本人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属我校在校研究生。对自费研究生按照自筹经费培养合同执行。其它事项按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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