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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的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参照《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硕士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规定如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门;
  2、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不少于5门,其中学位基础课不少于3门,学位专业课不少于2门;
  3、外国语一门。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需在75分以上。
  第七条 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
  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各学科点培养方案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以及政治表现不合格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前述规定者;
  3、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重新学习后仍不合格者;
  4、根据上级规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推荐。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当在自受理学位申请书和导师推荐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求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应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有所创新;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方法得当,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果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第四学期的期中以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方能进行论文撰写。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均应用中文撰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中文摘要约为1000字。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2个月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15天内审毕,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入学位申请书内,研究生在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可将论文付印。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30天印制完毕,论文印制规格遵照《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与印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有科学研究成果、责任心强、学术作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只有在两名评阅人均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同意答辩时,才能组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不同意本次答辩的意见,须增聘一位校外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果同意答辩则可参加,如不同意答辩则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3-5名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导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第十六条 答辩工作应在硕士研究生提交论文后2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出席。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时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价决议,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等内容。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通过,是指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其论文答辩合格。认定首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重新答辩者须向学校缴纳相应费用。凡经重新申请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宣布答辩程序)。
  2、会议秘书介绍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等。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应主要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报告时间约为15分钟。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集中提问准备一定时间后答辩的方式(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字条提问,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6、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1)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者的评语;(2)讨论并写出论文评语;(3)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对会议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硕士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会议之日前15天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一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七章 学位材料立卷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档案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
  1、学籍表、成绩表;
  2、论文开题报告表;
  3、学位申请书;
  4、论文评阅书3份;
  5、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对论文的评语;
  6、答辩申请表;
  7、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
  8、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名单和表决票(包括通过、未通过、重新答辩者);
  10、论文(1份)、软盘1张。
  同时,各培养单位应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2套送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须将硕士学位论文送校图书馆存档,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行,并报省级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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