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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本校硕士学位授予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坚持政治标准与业务标准相统一;
  (三)坚持课程与论文并重。
  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硕士学位相应学术水平的,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凡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且通过政治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考试课程与论文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是: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应外语水平。
  第七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部委托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或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论著。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的能力。
  (三)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在3万字以上。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基本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二)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写出详细评语和推荐意见;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其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的审查、学位课程考试与学分情况的审查以及对学位论文水平作出初步鉴定等。政治审查,同时应有组织部门签署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同意其学位申请:
  (一)犯有严重思想政治错误又坚持不改的;
  (二)道德品质有严重问题的;
  (三)课程考试或论文写作有作弊行为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位申请开始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属教研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毕业年度以后一年之内,未取得学位者,如再申请学位,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
  第十五条  本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如未保留本校学籍或虽保留学籍但留学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者,如申请学位,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应在答辩前两周聘请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两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校外专家。
  第十七条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学术评语一般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论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有无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五)外语和第一资料的运用程度;
  (六)研究方法,写作能力及其他优缺点;
  (七)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十八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委员会主席;论文评阅人可兼作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答辩前两周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课程成绩及其他材料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人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向申请人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作好会议的组织、记录、录音和答辩评语的誊正等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专业对口的助理研究员或有相当职称及其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三)进行答辩:
  1、答辩委员会委员向申请人提出问题;
  2、休会20分钟,申请人就所提问题作准备;
  3、申请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即席发问,申请人再回答。
  答辩委员会提出的答辩问题,应体现相应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反映出申请学位的最高学术水平;答辩中除就申请人的论文提问外,还应考查其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申请人导师(或推荐人)和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根据论文审查及答辩情况,讨论形成论文答辩的评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是否同意其重新答辩等事项作出决议。
  对建议授予学位的,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同意,方得通过。对于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含半数)以上票数同意,可在一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以其建议授予学位的同意票作为同意重新答辩的票数依据,不另行表决)。
  (五)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论文答辩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申请人如对评语有异议,可申述其理由,答辩委员会亦可作解释。如多数答辩委员认为其申述理由合理,可通过协商对评语作适当修改或补充。
  (六)论文答辩评语和各项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充分保证学术质量的前提下,不应因学术观点的不同而影响申请人学位的通过。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五章 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是否同意其重新答辩的决议。
  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和不同意重新答辩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表决;个别有争议的,可在组织力量重新进行评审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决议。对于已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后确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新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与答辩委员会不同的决议时,应征求答辩委员会的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同意申请人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应由出席会议的半数(含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其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年度学位工作的总结材料,一并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进行表决,重点审核有争议的对象,并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其投票表决方式及其要求与分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的,应予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度办理一次,以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期限,具体安排各项工作。
  各学科、专业应在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后一个月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完成学位评审,两个月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学位审定。
  第三十条  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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