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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学员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主体班学员的日常综合考评,促进学员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实现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考核测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开、全面、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量化考核测评实行班主任老师与学员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委党校两个月以上的主体班学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党性修养两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基本分为100分,其中理论学习60分、党性锻炼40分。
    (一)理论学习(60分)
    理论学习考核测评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学业成绩、调研活动三个方面。
    1 、学习态度10分。入学后迅速实现“三个转变”,安心、专心、用心地学习。集中精力听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5分;自学时间认真阅读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主动接受授课教员的辅导5分。
    2、学业成绩(30分).单元考试成绩 20分(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0分,不合格5分)。
  毕(结)业论文10分(优秀10分,良好18分,一般6分,较差5分)
    3、调研活动(20分)。学习研讨10分。自始至终参加全部研讨活动5分;小组讨论发言者2分,全班讨论中心发言者3分,没有参加或不发言者酌情扣分。社会调研10分。自始至终参加社会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或调查思考3分,集体写作的只算执笔者得分。
  
   (二)党性锻炼(40分)
   党性锻炼考核包括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三个方面。
   1、品德修养(10分)其基本要求是: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自觉进行党性锻炼。主动完成党支部、班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按规定搞好结业前的党性分析和学习思想小结。
   (3)服从组织,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和公益事业,为党校建设和班级活动争作贡献;
   (4)品行端正,为人诚实;举止文明, 表里如一;尊敬老师,友爱同学;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德。
   经查实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扣分。
   
   2、遵守校纪(25分)
  
   (1)课堂考勤纪律(20分)其基本要求是:
   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校院请假制度的规定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两个月学制主体班学员请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天,半年学制主体班学员请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8天。出满勤得20分。旷课扣3分/次,事假扣1分/次,病假扣0.5分。学员参加省、市、县(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经省委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和省委组织部领导批准的公假不扣分。
   认真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在课堂接听移动电话,不干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迟到或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3分/次。经查实违反课堂纪律扣1分/次
  
   (2)生活纪律(5分)其基本要求是:
   按规定时间起床、学习和休息,在自学和休息时间不得高声喧哗或大声播放音响。
   坚持在校按指定房间住宿,不擅自调换,不在外留宿。因事外出,必须在23:30分前返校。不私自留客住学员宿舍,学员家属、亲友来校一律住招待所。
   按安排的地点在校内就餐。不在学习日午餐喝酒。
   文体活动在校院规定地点进行。学习日不在宿舍内打扑克、下象棋、玩麻将。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保护环境,爱护公物,每天清理室内卫生,定期打扫室外周围环境卫生。防火、防盗,注意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不得私自更改宿舍内的供电线路。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及炊具。
   经查实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扣分。周一至周五在宿舍打扑克、下象棋、玩麻将,每1次减2分;发现任何形式的赌博,每1次减5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廉洁自律(10分)其基本要求是:
  (1)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遵守党校主体班学员廉政纪律。
  (2)不用公款相互宴请;不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用公款给工作人员送礼和学员相互之间送礼;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3)外出参观考察,不接受接待单位的贵重礼品。
   经查实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扣分。
   
   第七条考核加分。
   表现特别突出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项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1、在国家级报刊上公开发表文章1篇(2000字以上),加5分;
   2、在省级报刊上公开发表1篇文章(2000字以上),加4分;
   3、在省级新闻媒体报道发表反映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正面报道的新闻,每一篇加3分
   4、获得全校性竞赛活动奖项者,示情况加1-2分。
   5、为班级活动、党校建设作出较大贡献者,示情况加2-6分。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与小组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一)平时考核。由学员部组织协调进行。到课考勤由各班班主任负责,自学情况由班主任和跟班教员共同负责,理论学习考核由跟班教员所在教研部负责,党性锻炼情况由班党支部班委会负责组织进行。通过跟班逐日登记课堂纪律、出勤情况,考查学习成绩、检查学习笔记、听取讨论发言、参加组织生活、找学员个别谈话等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品德作风情况,并进行认真记载打分,由学员部统一汇总。
    (二)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与党性分析同步进行。由学员部党总支、主体班党支部班委会组织进行。学员要联系自已的思想实际写好学习思想小结,填写《学员考核登记表》,在党小组会上宣读,党小组进行评议并写出评语,由学员部党总支、党校校委分别签署意见,存入学员档案。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1、学员个人自我考核打分(占考核总分的20%)。
   2、小组评议、班支委考核打分(占考核总分的20%)。
   3、校(院)考核小组打分(考核总分的60%)。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总分在71-84分的为良好;考核总分在60-70分为合格;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旷课一天以上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请假超过规定时限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考试弊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4、违法乱纪受到处分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考试或毕业论文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2、不参加党性分析和学习思想小结者;
   3、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有严重问题或其它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十一条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记入《学员考核登记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学员考核登记表》寄送学员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并作为向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介绍情况,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为优秀者,列入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候选对象,经评选并报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校院委批准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者,由校院委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员量化考核工作在校(院)委的领导下,由学员考核工作组负责。学员考核工作组由教务处、学员部、相关教研部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分工。到课考勤由各班班主任负责,学员部、教务处定期考核抽查。理论学习由教务处、相关教研部负责。调研活动和班级活动考核由班主任和班支两委负责,学员部核查。党性锻炼考核由班党支部、学员部党总支部负责。每位学员的最后得分,由学员考核工作组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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