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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扩招以来,毕业生“就业难”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中,法科毕业生的处境显得尤为尴尬。自2002开始,其就业率一直低于平均水平,甚至在近期的一项统计中,2009年法科就业率已滑至末位。毕业的夏季,本应是一个意气风发的全新起点,但却再次笼罩着一层阴影。但我们没有理由怨天尤人,相反,我们有责任对我们的法科教育进行深度反思;同时,这也是一个改革的良好契机,因为我们的重新审视已经开始。

———编者按

  法科教育反思录·之二

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目标明确,那就是培养未来的律师,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对于这一点都有高度共识。JD教育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同未来的律师职业紧密联系,甚至不少课程干脆就是由知名律师兼职开设

□廖凡

法律硕士”(JM),简称“法硕”,算得上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创举。据教育部1995年《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称,此举是为了“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硕士与早已存在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更为侧重于法律实务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这个愿景很美好,现实一度也似乎很捧场: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法律硕士累计招生近5万人,其中获得学位的18102人。

然而,随着法学专业的整体扩招,开办法硕项目院校的日益增多,以及实践部门有学位需求的人员“存量”的逐步消化,近几年来无论是在招生还是就业方面,法律硕士都呈走冷之势。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更是在就业市场热度降至冰点的同时提醒我们反思,法律硕士教育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出路又在何方。

我国的法律硕士学位借鉴自美国的JD学位。JD直译为“法律博士”,虽有“博士”之名,但由于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所以实际上是法学专业的基础学位,类似于我国的法学本科;在JD之上有JSD,直译为“法律科学博士”,人数很少,从事理论研究,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博士”;此外还有一种LLM学位,直译为“法学硕士”,但主要面向已在其本国获得法学基础学位的外国人,学制仅为一年。

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目标明确,那就是培养未来的律师,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对于这一点都有高度共识。JD教育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同未来的律师职业紧密联系,甚至不少课程干脆就是由知名律师兼职开设。JD学制三年,学生一般在二年级暑期就会到律所实习,熟悉环境,积累经验,如果双方满意还往往就此达成工作意向。

此外,JD学生还有政府法务部门、公益法律项目、法律诊所等诸多实践机会,法学院也将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指导作为工作重点。可以说,JD学生的学习同未来职业之间的对接是非常清晰和顺畅的。

反观我国,由于既有法学本科教育又有普遍性的法学硕士教育,因此要为法律硕士找到准确而适当的定位颇为困难。特别是一开始法律硕士并不限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更是使得这一学位同既有的法学硕士学位之间界限难明。从1998年开始,教育部明确要求法律硕士只能由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在官方定位上进一步向JD靠拢,并试图同法学硕士做出更明确的区分。

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经验和阅历,能够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科学;而相比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跨学科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前者使其能够更好适应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后者使其能够更快融入实践工作。

然而,现实情况是,上述两个角度的特点和优势,目前在法律硕士身上似乎都未得到明显体现。究其根本,恐怕还是在于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法上。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尽管是分别授课,但法律硕士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同法学硕士似乎区别不大。由于法律硕士学生没有法律本科背景,他们吸收和理解相关知识的难度无疑更大;同时,由于没有配备硕士生导师,他们在学习、研究的方法、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方面也往往缺乏足够清晰的指引。据笔者所知,一些高校已经采取了“论文导师”的形式,即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论坛) 论文写作阶段由专人对其提供指导。在欧美国家,导师的作用主要在于指导论文,但在中国的特定教育体制下,导师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因此,“论文导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弥补法律硕士研究生没有“导师”的学习缺憾和心理落差,尚待观察。

事实上,无论是经验和阅历的优势,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的优势,要想有所体现和发挥,都要求采取有别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具言之,重点不应在于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或者培养理论研究能力,而应在于培养辨识、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当然,上述分析有一个基本的假定,那就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供给方(高校法律院系)和接受方(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是认真对待这一学位的。而在现实中,这一假定常常是不成立的。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收费远比法学硕士高,并且不像法学硕士那样在数量上受制于硕士生导师的数量,因此法律硕士项目在很大程度上被高校法律院系作为重要的创收来源,招生数量上多多益善,教学质量上点到为止,可谓宽进宽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难度低于法学硕士,一些囊中宽裕而又有学位需求的人不免将之作为捷径,但求拿到一个硕士学位即可,至于其定位特点、长短优劣,反倒不以为意了。

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就业市场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认知大致有两种表现:一些专业性不强的用人单位倾向于认为二者无甚区别,乃至简单地从名称出发,认为法律硕士更为“专业”、更为“正宗”;而一些人们心目中的“好单位”,如部委机关、大型国企、金融机构等,则往往对法律硕士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其功底不如法学硕士扎实,不够专业。无论是哪一种认知,我想都不符合设置法律硕士这一学位的初衷。

如上所述,相较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其复合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从《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来看,创制者强调的也是“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的能力。这也正是法律硕士一般并不再细分专业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现行教育体制并未使法律硕士具备相对于法学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为了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不少法律硕士在求职时往往自称是对口专业的法律硕士,而实际上只不过是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而已。一些高校为了增加毕业生的竞争力和成功率,也放任乃至鼓励此种做法。这一方面造成用人单位认知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使得后者在了解真相后对法律硕士产生反感。还有的高校迫于形势,对法律硕士同法学硕士一样,从一入学就区分专业方向,使得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无从体现,形成就业竞争中的“乱战”。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法律硕士的定位、特点、优势云云,是以就业市场的正常容纳能力和整个社会对待学位的合理态度为前提的,而这两点目前在中国都成问题。在这个大环境不容易改善的情况下,要想改变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确实困难重重。

管窥顶尖法学院的强项

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本原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

□杨力

基于教育部法学一级学科评估的最新排名,更多的地方法学院已跻身前列。法学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在少数地方的状况正在发生改变,未来法学院的竞争将更多地体现在比较优势,而非全面优势。这一切的发生,与各地法学院办学资金的体制外多元筹措、法学列为所在学校优先学科的跨越式发展、杰出法学人才的流动等,都显得紧密相关。

然而,具有深厚积淀的人大、法大及北大等老牌法学院依然稳居前三甲,甚至迅速飘红的清华法学院也如此独树一帜。毋庸置疑,新兴的精英法学院在思考如何形成比较优势的同时,绝不应漠视法学重镇可圈可点的发展足迹。于是,究竟向顶尖法学院学习什么,便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为法学龙头老大的人大与法大,至今仍可堪称中国法学体制内发展的标杆,共同点在于基础法学与应用法学并重,且均以国家重点学科和基地建设带动整体的协调发展。但是,细察之下,两校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

应该肯定,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有鉴于此,享誉“法学家摇篮”之称的人大法学院,在增加和支撑大学本身之声誉的同时也有意识地依靠大学声誉这种无形资产。在国际人才培养上,则充分利用学校平台与六十多个国家近百所著名大学建立起交流合作的大格局,在激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高频度出访的同时,更是每年“成建制”地派遣学生分散前往不同语种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交换学习,培育出相当数量的涉外法律专才。当然,盛名背后的人大法学院所承载的远远不止于此,比如,其在科研上的倾向性投入,特别是“不封顶”图书资料投资,使其拥有着全国藏书最丰富的法学专业图书馆及全国高校最大的案例集成数据库。也许正是这些相关元素的集合与凝炼,共同树立起了一座位于国内法学教育顶尖的界碑。

如果说人大的经验难以完全复制,法大则是另辟蹊径,结合政法院校的整体师资优势,在确保学术空间的前提下,针对法学教育异化所面临的信誉危机,逐步转向颇具特色的诊所教育、事务所教育等法律实践教学模式。作为发展重点的法律实践教育,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技术教育,意在培育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与伦理;改进或刷新各类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手法,着力加强实务基础科目群和法律发展前沿科目群的设置,形成“专业槽”而区别于那些通识化的专业;更多依赖于政法院校“门类齐全”的专业素质教育,形成深厚的学识与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以超越纯粹技术性的法律工匠。

那么,以学术自由闻世的北大法学院,又能告诉我们什么呢?举其荦荦大端,关键在于保持学术的自主性及引领学术的方向,在此之上,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兴趣,并有意识地促进学科间的交融与支持。譬如,身处为争取资源而将科研数量作为规定动作的大环境,北大法学院一以贯之地坚守高质量的成果产出及学术的实质性评价,强调学术成果的精研独到、细致透彻,而不是转承文史模式的“述而不作”和“微言大义”,抑或单纯地“解放思想”及迎合主流。过去六年里,北大法学院平均每位教师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仅一篇左右,却并未动摇其强大的学术影响力,便是最好的脚注。

此外,作为综合性大学新建法学院样板的“清华法学现象”一枝独秀,颇令人称道。依赖于“特区政策”的超常规发展,这是清华办法学的特色所在。以国际化办学为例,长期以来的中外法律交流始终以中国法律人到发达国家学习为主,交流一直是单向的,而清华法学院变单向为双向互动,开办了国内第一个成规模的外国留学生中国法硕士课程项目。不仅开辟绿色通道以申请方式招收来自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全自费学生(其中不乏已是哈佛等名校的法律博士),而且开设的课程也不是短训式的研讨,而是等同于英美国家攻读法律硕士所需的一年时间系统学习中国法,授予获得承认的中国法律硕士学位。正是这种颇具特色的国际化办学,反过来促使了清华法学院主动思索和改进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从而极大拉升了全院的教学水平。该项目已走过三载,不仅学生数量翻番,而且生源的地域性也不断拓宽。

上述的“麻雀解剖”,最为重要的是揭示了隐藏于顶尖法学院发展背后的“软实力”,相对于所谓的“评价显性指标”,或许这些也是攀登顶尖过程中相辅相成的重要环节。

法学教育忌“高大全”式的发展道路

所谓“高大全”,是指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浮躁风气,不切实际地搞“高”(办学上层次)、“大”(招生扩规模)、“全”(学科全覆盖)

□汤啸天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应当认真审视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源是办学定位混乱。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是数量上的膨胀,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按照什么标准、办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据统计,到2008年全国已有617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在上海的本科院校中,49%设立了法学专业。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没有法学本科、硕士或博士教育背景的司法考试考生通过率高于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考生的情况。客观地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司法考试也有改进的必要。但是,法学教育定位的偏差问题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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