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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7]28号)文件精神,经过申报、初选、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程序,长安大学取得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授予权。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06年申请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和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等单位相互协作,立足优势学科,紧密结合行业特色,通过整合公共管理学科资源,于2006年9月底完成了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2006年11月,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办的委托,对通过初选的51家申办院校进行专家评审。全国MPA教指委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申请新增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仔细审阅各校的申报材料,经投票表决,长安大学顺利通过专家评审。2007年4月7日,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对长安大学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等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长安大学立足优势学科申办MPA专业学位教育,定位准确、特色鲜明,达到了试办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要求。
长安大学将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并不断加强学科建设,严格管理,切实保证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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