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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分委员会成员由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4)审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核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工作;
  (7)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
  (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9)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2)在校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资格初审;
  (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5)组织实施遴选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
  (6)审定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范围及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就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提出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初审和每年度上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
  (8)研究决定本院、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受理本校毕业研究生、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2)指导各院、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负责办理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4)负责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5)受理自行审核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每年度上岗导师的资格认定工作;
  (6)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我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照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委托有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凡经有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生院复核批准,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符合我校培养方案要求,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考试课程。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照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应是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2)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 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一般有一年的撰写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至少应有二年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一般2-5万字,博士学位论文3-10万字。
  第十二条 论文内容一般包括: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第五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本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应发表科研论文级别和篇数的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后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要写出对申请人的详细评语(包括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交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照山东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向所属研究单位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研究单位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将同意答辩的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全文和论文摘要;博士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全文和论文摘要,印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同行评议,同行评议专家(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至少为五人,同行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 答辩前两个月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二人,应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三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照山东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论文评语,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要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材料要密封传递。如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名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照山东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导师不能被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审核。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并宣布开会;
  (3)申请人导师介绍申请者的简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一般30分钟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6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提问,申请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由主席及委员签字;
  (7)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8)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应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重新答辩。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建议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果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填入《学位申请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批;对于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答辩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四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向全校公布,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分委员会负责按校档案馆要求,将全部学位材料整理、审核后,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已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各分委员会负责交存校图书馆一份,学位办公室负责交存国家情报信息中心一份。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交存北京图书馆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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