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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卫1997235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的医疗保健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国内领先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由省卫生厅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市(地)以上的医疗单位。已列为其他省级以上部门的重点学科不再申报。
 
  第五条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2.跟踪本学科新技术国内时差不超过三年;
 
  3.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4.具有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群体;
 
  5.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延聘者年龄适当放宽),并在省或全国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或任国家、省学术刊物编委以上职务,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6.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
 
  7.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3年来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8.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申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的时间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情况确定通知。每3年为1个周期。
 
  第七条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八条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见附件)一式20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九条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拟建设的数量,按同类型择优的原则并就布局、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认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为省医学重点学科。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财政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二条列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以13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实验条件、配套的研究项目和技术群体的建设。做到软、硬件兼顾。
 
  第五章考核和验收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对列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经费的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的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六章
 
  第十六条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单位需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十八条浙江省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中心(基地)建设和浙江省
 
  中医药科研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仍参照原建设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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