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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研究生工作的国家法规,支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本校研究生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招生工作

  一、凡经正式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均可招收攻读学位研究生;凡是申请新增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均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二、各院、系、所和学校制订招生计划要根据国家需要、本单位科研工作基础、指导力量和设备、校舍等条件综合考虑,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和备案。

  三、研究生招生在研究生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招生任务的院(系、所)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主任(所长)参加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级负责本院(系、所)的招生工作。

  1.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任务是:

  汇总各院、系、所研究生招生计划,请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组织报名、命题、评卷等有关工作;

  初审各院、系、所提出的录取(包括推荐免试入学)名单,请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国家教委和市招生委员会备案;

  发录取和不录取通知书;

  组织接待新生入学、复查等有关事宜;

  接待来信来访;

  总结招生工作;

  整理并保管研究生招生有关文件、档案。

  2.各院、系、所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根据研究生院批准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专业目录、组织命题和评阅试卷等考务工作;

  根据考生德、智、体条件及有关规定,审议导师提出的建议录取名单,经主管系主任(所长)审定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章培养工作

  四、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的首要工作。在校党委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的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切实抓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工作由各系、所党总支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落实。

  1.各系、所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研究生党(团)支部或小组,有关党总支要派得力的政工干部或党员教师专(兼)任研究生的党(团)支部书记或班导师,并据实记入工作量。

  2.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应通过培养过程的一切可能渠道和方式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政治上、思想上、品德上和业务上全面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3.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

  4.校建立研究生会,系、所根据具体建立相应的研究生群众组织、在校、系、所、党(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各种有益于思想进步、学习提高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关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各院、系、所应组织本单位所属学科、专业认真制订并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

  1.招收研究生的各院、系、所或学科,需在新生入学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订相应的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法、所学课程的学分及考核方式、方法、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校外实习和学位论文等安排,经系主任(所长)审定后,送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2.研究生政治课、外语课的教学及考核,由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公共英语教学部负责安排,各学科培养方面的其他工作均由所属院、系、所统筹解决。

  3.指导教师在研究生新生入学两个月至第一学期末,根据培养方案为本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制订出具体的学习计划(包括各门课程的要求、学习指导方式、考核期限、方法、学位论文以及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的具体安排)。

  4.研究生的各个教学环节均须加强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采用启发式,提倡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并注意总结经验,提高质量。

  5.研究生必修课都应有教学大纲、参阅书目和必读的文献资料;各院、系、所还要为研究生开设选修课。选修课和必修课,均须保证质量,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查。

  6.各院、系、所应组织研究生参加必要的校内外学术活动。研究生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听课、调研、查阅资料等,须经导师提出,主管系主任(所长)审定。

  8.对学位论文的一般要求:

  (1)研究生进入写作学位论文阶段,须在导师指导下制订论文工作计划,经系主任(所长)审查同意后,认真执行。

  (2)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师生共同确定,选题的原则是: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应用上有一定意义或价值;要结合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的特长,既考虑选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条件及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定选题前,一定要对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并进行开题报告。

  (3)学位论文的指导和审查:指导教师应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论文工作;系主任(所长)应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学位论文初稿写成后,应组织一次学术报告,然后由导师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4)对研究生写作学位论文的要求:

  1)研究生必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课题的全部过程。

  2)论文观点要正确、概念要清晰、分析严谨;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果作理论上的阐述;论文叙述要文字通顺,条理清楚,逻辑性强,硕士论文应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博士论文应有较高的创造性。

  3)经导师审查同意答辩的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应交出正式誊清的论文(硕士学位论文为3万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为10万字左右)及论文中、外文摘要(硕士学位论文摘要2千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摘要4千字左右)各一份,经导师审定后,由院、系、所负责分别复印10-15份(16开)。

  9.论文答辩,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

  10.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院、系、所应将研究生的答辩材料,包括《南开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二份、《南开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人学术评语》一式二份、《南开大学硕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一式二份、《南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实习报告书》一式二份、《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卡片》复印件一式一份交研究生培养处,凭以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六、研究生应坚持体育锻炼,经常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学籍管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以原国家教委1995年下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七、入学与注册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粮油关系、户口迁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各院、系、所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报到后要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注册卡片》三份和《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卡片》两份。在入学一周内,将《南开大学研究生注册卡片》两份交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其余卡片暂留院(系、所)内,待第二学年结束时,将《南开大学研究生成绩卡片》一份交研究生培养处,留研究生院保存。

  3.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所)提出并报研究生院,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无故逾期十五天不报到者;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业务复查中,发现入学考试或其他方面有徇私舞弊者。

  4.凡经入学复查合格后的研究生,到所属院(系、所)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5.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必须到院(系、所)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十五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转学和转专业1.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有如下情况必须转学和转专业者,须向院(系、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专业调整;

  导师调动工作;

  其他特殊原因(如导师认为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的等,但不包括照顾家庭和片面强调个人志趣)。

  2.凡转学的,须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的同意,由拟转入的培养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本校者。必须向本校研究生院申请,由研究生培养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有关院(系、所)和导师同意,院长批准,天津市有关部门审定,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并报国家教委备案。4.转学、转专业的研究生只限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九、在职研究生

  1.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职工作,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从应届毕业生和非在职人员中考入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从在职人员中考入的脱产研究生一般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改为脱产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者,须由院(系、所)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2.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学习和工作各占一半。最后一年可脱产做学位论文。十、休学与复学

  1.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养或需要较长时期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休学申批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所)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2.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3.新生入学经健康复查,因病短期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原系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患病职工的规定对待;原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在一年内仍由我校发给相应的原普通奖学金,享受公费医疗,回家治疗,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医药费凭医院正式单据按本校医院规定向学校报销;其他人员,回家休养。

  4.入学三个月以上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的其余月份,发给百分之八十。

  5.研究生休学及新生保留学籍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可酌情予以补助。

  6.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两周向所在院(系、所)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所)同意,方可复学,并送研究生院备案。7.保留入学资格下基层锻炼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退学

  1.研究生因学习不符合要求、身体有病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按退学处理:

  ①硕士生参加规定的必修课累计起过一门不及格(不得补考)或有一门课不及格、或在正式进入学位论文阶段(至迟在第五学期初)前,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③无故完不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或在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④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起过两个月,或旷课累计达十五天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十五天者;

  ⑤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累计超过一年者;

  ⑥复学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

  ⑦因病应该休学而本人执意不办理者;

  ⑧经校医院指定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⑨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非经教委批准,校内外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擅自抽调者,要追究责任。对研究生本人,按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自费出国,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返者,按退学处理。

  其他特殊原因退学者。

  2.退学的研究生,均报国家教委备案并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入学前凡属国家或集体事业在职职工,由原单位接受。入学前为应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因病休学满一年不能复学或因表现不好退学的,国家不再分配工作;因学习不符合要求退学的,由本校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分配工作。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一律回家。自费出国,回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退学的研究生,在等待分配期间,享受原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不服从分配者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习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明。

  十二、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1.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一般按百分制计分,凡不宜按百分制计分者,应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注明,可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其它(如教学实习等)以通过不通过评定成绩。

  成绩符号置换:5或A为优,4或B为良,3或C为及格,2或D为不及格。

  2.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同时做出评分标准,采用其它方式考试,须经系主任(所长)审定。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卷,主管系主任(所长)可对评卷工作进行抽查和审核。

  3.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任课教师或有关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签字后的研究生考试成绩单、试题、答卷送主管系主任(所长)审查,由院、系、所办公室统一保管。政治课、外语课、计算机课的成绩、试题、答卷由有关单位直接送各院、系、所办公室保管。各院、系、所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工作的教务干事应及时将成绩登入《南开大学研究生成绩卡片》。

  5.研究生的成绩登录后,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动,须经任课教师提出,主管系主任(所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硕士生两门必修课程不及格,中止学习;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选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或经指导小组批准后改修。

  7.研究生学习某门课程之前,可申请通过课程考试,及格者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学分。

  8.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导师批准后方可缓考。十三、纪律和考勤

  1.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酌情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3.因故请假要由本人提出申请。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超过三天者,由系主任(所长)批准;请假十二天以上要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批准。

  4.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延假者,提出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5.研究生在校住宿。在节假日前后,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论课。6.对无故旷课的研究生,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并按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符合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结婚时间只能在寒、暑假内。已婚者应当晚育,培养单位不给生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因生育影响正常学习,作休学处理。

  十四、奖励与处分

  1.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在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给予优秀奖学金的鼓励和表彰。遵循《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南开大学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可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审(延期毕业者不在评选之列)。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锻炼身体。每年从在校学习满二年并在当年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研究生中评选“三好”研究生,予以表彰奖励。

  2.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和国家法令的研究生,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①私自涂改课程成绩者;

  ②打架斗殴者;

  ③有偷窃行为者;

  ④旷课一周者;

  ⑤在处理恋爱、婚姻问题方面有违道德文明者;

  ⑥损坏公物者;

  ⑦扰乱学校秩序、社会秩序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①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致使他人严重伤残者;

  ②有严重偷窃行为者;

  ③在恋爱、婚姻问题方面表现恶劣、道德败坏者;

  ④故意严重损坏公物者;

  ⑤触犯国家刑律,严重破坏和扰乱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者。5.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比照第3、4条执行。

  6.对违纪研究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主任(所长)批准,送研究生院备案。其他处分须由系主任(所长)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的详细材料,送研究生院核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7.对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是实施思想教育、加强管理的重要工作。违纪研究生的处分结论,应告知本人,允许其持保留意见,允许申诉;对受处分研究生的申诉,有关系、所和研究生院应进行严肃认真的复查。

  8.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研究生如在校学习已满一年,由研究生院发给学历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则不发给学历证明。在公布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的下个月,即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十五、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1.研究生提前学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论文答辩合格,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查,研究生院批可提前毕业。按规定学习期限,提前一学期毕业方为提前毕业。

  2.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通过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能达到较高水平,或因客观原因按期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均由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院(系、所)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十六、毕业和分配

  1.研究生在离校前,均须由有关院(系、所)作一次全面鉴定。重点对政治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并装入本人档案。

  2、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培养任务,论文答辩合格,获得学位者分别发给博士生毕业证书或硕士生毕业证书;未获得学位者,分别发给博士生结业证书或硕士生结业证书。

  3.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热心为人民服务,研究生分配工作由研究生院根据国家需要和各院、系、所对每个毕业生提出的初步分配意见,参考本人志愿统筹安排。

  4.研究生如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分配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和结业证明,已发的证书要收回,不授予学位,同时将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归入本人档案,令其限期离开学校,学校将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5.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按协议回定向和委托单位,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粮户关系等均转入上述相应单位。

  十七、研究生校徽、学生证

  1.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后,给研究生证和校徽一枚。

  2.研究生证和校徽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不准转借他人。如有丢失,须在南开大学校刊登报声明,见报两个月后,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补发。

  第四章职责分工

  十八、研究生院是在校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育和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校研究生工作。

  研究生院院长的职责是:

  1.主持制订研究生工作长远规划;

  2.主持制订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各院、系、所实施;

  3.审批各学科、专业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并组织各院、系、所实施;

  4.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5.审批研究生招生计划与研究生录取名单;

  6.审批研究生的奖惩与学籍处理决定;

  7.审查有关部门提出的研究生经费分配、使用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8.组织有关部门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

  9.在校长授权下,签订与国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培养研究生或交流学生的协议,审定研究生出国名单;

  十九、研究生院下设院办公室、培养处、教育管理处、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办事机构。

  1.院办公室职责:

  研究生院办公室负责研究生院各处、室之间的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处理研究生院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研究生经费等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院信息化建设;负责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以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院培养处职责:

  负责研究生课程设置研究与组织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负责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教材建设;负责研究生成绩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公共基础课的安排、中期筛选、出国成绩证明等工作;负责研究生导师管理与奖教金评审工作;负责毕业资格审查、博士生延期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博士论文评优等项工作。

  3.教育管理处职责:

  教育管理处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合署办公。教育管理处负责研究生的招生报名、考试组织与录取,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与奖惩,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管理、评发,研究生课余活动的组织,研究生党建工作与德育工作,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

  4.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职责:

  根据南开大学学科建设规划所制订的我校学科建设的方针和总目标,落实学科建设的任务和政策措施,组织博、硕士授权点的申报,做好学科建设各项工作。

  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机构,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接受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初审,同时组织好学位授予和日常管理工作。

  5.“211工程”办公室职责:

  “211工程”办公室是“南开大学‘211工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与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在“南开大学‘211工程’协调小组”的具体领导下,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十、凡招收研究生的院、系、所,均须确定一位院长、系主任、所长分管研究生工作。院、系、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所长在研究生院领导下,从事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主要是:

  1.负责本院、系、所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建设,并制定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本院、系、所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组织命题、考试与录取工作;

  3.领导制订、修改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招生专业目录,以及本院、系、所研究生的课程建设;

  4.做好学科专业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工作;

  5.督促检查研究生对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执行;

  6.审核确定本院、系、所研究生个学期开课计划;

  7.审核批准联合培养或校际交流博士生计划;

  8.检查专业或教研室(研究室)和指导教师完成培养研究生的情况;

  9.提出对研究生学籍处理意见;

  10.调配研究生的业务费;

  11.指导研究生的分配工作;

  12.做好本院、系、所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13.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其他各项工作。

  凡在学院领导下的系(所),有关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分配等事宜,先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审核后,再送研究生院统筹安排。

  二十一、在校研究生100名以上的院、系、所可成立研究生办公室(科级)。研究生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具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在校研究生为50?00名的院、系、所设专、兼党政干部各一人,在校研究生不足50名的设兼职党政干部一至二人。各院、系、所配备的其他研究生专(兼)职党政干部的要求及待遇参照本科生班导师和政治辅导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职责是:协助系主任(所长)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具体落实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分配、思想政治以及出国等管理工作。

  二十二、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在培养研究生方面的职责是:组织落实研究生招生、培养等各项工作。

  二十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审查研究生个人学习计划(包括教学实习、学位论文选题),具体指导研究生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并审查论文,提出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提请系(所)答辩委员会答辩等,在指导研究生学习的过程中,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对硕士生的要求

  硕士生应遵守本条例第一部分有关规定,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十四、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使之成为品学兼优的一代新人。具体要求是: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勇于追求真理和献身于科学教育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敬业精神,具有注重实践、勇于创新的开拓进取精神。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的基本的听、说能力,能适应本专业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需要。

  4.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十五、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生一般为四年),优秀者经批准可提前毕业。硕士生一般用二分之一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工学研究生要有工程实践),其他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实验技能的训练及教学实践等。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年限为2.5-3年,半脱产或不脱产学习年限为3-5年。

  二十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以二级学科为基础,要尽可能体现本学科发展的新内容和新特点,要有较宽的学科专业覆盖面,适应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各专业要有3门基本的必修课程,课程内容要能反映本学科的基础及发展前沿。鼓励研究生跨学科选修课程。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可将本学科范围内的二级学科作为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方向,修订原有的二级学科培养计划,有条件的学科可以在内涵相近的几个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设置基础课,拓宽知识面,突出本学科优势和特色。各专业硕士生一般应修满32?7学分(内容涵盖面较宽或属综合、交叉性学科专业以不超过45学分为限)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各类课程的设置及学分比例大体如下:

  1.公共必修课7学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学年)3学分

  第一外国语(一学年)3学分

  专业外语(40学时)1学分

  2.专业必修课102学分

  本专业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门。

  3.选修课15学分左右

  本专业研究方向上的主干课程、计算机课程和外专业、外院、系、所的课程等。

  4.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指跨学科专业考生应补修的本专业5门本科主干课程。

  必修课程一般不超过4学分,选修课程一般为2学分。

  MBA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按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规定执行。

  二十七、开课计划和要求

  1.研究生培养要理论联系实际,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式、方法应有利于加强研究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2.各学科专业及所属各研究方向的开课计划,须由各院、系、所征求导师意见后制订并填写《南开大学××系(所)××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计划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院、系、所办公室,二份交研究生院。此表填写后经主管系主任(所长)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审定签字并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生效。

  此表至迟于研究生入学前两周内制订完毕,以便研究生选课用。

  3.为了保证硕士生的课程有较高水平,每位导师(特殊情况者除外)至少要为硕士生开一门课。对一届研究生最多开三门课。

  4.为硕士生开设的所有课程,以讲授为主的课,要注意采用启发式,以培养他们独立钻研能力;以自学为主的课,任课教师要定期为他们答疑,一般至少每两周答疑一次;以讲座形式进行的课,要由主讲人进行考核,并按照本校规定评定成绩;以讨论班形式为主的课,硕士生一学期至少须作报告一次。

  二十八、硕士生的选课

  1.硕士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填写《南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学习计划表》,经主管主任(所长)批准后认真执行。

  研究生个人学习计划表须在入学两个月至第一学期末填写完毕,并送研究生院一份备案。

  2.硕士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分量总计一般为10?2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5学分。

  3.硕士生选学第二外国语,须经导师对其第一外国语进行考查并认为该生达到要求者,方可签字同意。

  4.汉语写作能力较差的硕士生,导师应对其提出补修有关课程或提高写作水平的要求。

  5.未学过计算机课的研究生,应选学一门计算机课程。

  6.硕士生如因故必须加(退)选课时,本人应在开课前一周内,填写加(退)选课单,经导师同意后,由院、系、所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凡未经院、系、所办公室通知上课的硕士生,任课教师一律不提供学习成绩。

  二十九、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是培养研究生的必要环节,目的是锻炼硕士生对本科教学的初步能力,由教研室与导师商定安排。实习结束由教研室组织考核,写出评语及评定成绩。研究生参加教学工作,完成240小时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各种教学环节)并达到教学要求的,记2学分(教学实习工作量计算见参考标准)。

  在职研究生如入学前已担任过大学的教学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实习要求者,有原单位证明,经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培养处审核通过者,可免去教学实习。

  三十、学位论文

  经资格综合考试(中期筛选)合格的硕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应结合科研任务,选择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的课题,最迟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在教研室(或科研组)作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与会专家进行评审,听取专家意见。

  硕士生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见解,工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还必须要有足够的实验工作量。导师应及时加强对硕士生论文写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须经导师审核同意,方可申请答辩。

  第六章对博士生的要求

  三十一、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

  1.全面、准确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应用这一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且有勇于追求真理和献身于科学教育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敬业精神,具有注重实践,勇于创新的开拓进取精神。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学科发展方向及国际学术研究前沿。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先进方法,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及实际工作能力。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4.身体健康。

  三十二、研究方向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博士生的研究方向要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或科研群体,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承担有重要的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学研究经费,要体现我校本学科的优势和特色。研究方向不应过窄,提倡学科之间互相渗透与交叉,鼓励发展新兴边缘学科。要能开出本研究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前沿讲座课程。

  三十三、学习年限

  博士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直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总共为五年。

  三十四、课程设置

  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应在硕士课程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加深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发展动态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鼓励博士生跨学科选修课程。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在二级学科或内涵相近的几个二级学科基础上制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可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并授予博士学位,二级学科作为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方向,修订原有的二级学科培养方案,有条件的学科可试行按一级学科设置基础课或本学科学术研究前沿系列讲座,拓宽学科面,突出本学科的优势和特色。博士生在学期间均应修读不少于12学分的课程,一些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其学分数可适当上调,以不超过18学分为限。博士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大体如下;

  (一)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学期结束)2学分

  2.第一外国语(第一学期结束)2学分;基础外语及专业外语各占1/2

  3.第二外国语(一外为英语的二外可作为选修课)2学分

  4.专业共同课(1-2门)2学分/门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可以是以下几方面:1.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实验课;2.本学科前沿最新科研成果及发展动态的系列讲座或讨论班(Seminar);3.关于科学研究方法论的课。

  (二)选修课(若干门)2学分/门

  选修课包括: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适于博士生修读的高水平主干课;相关专业院、系、所的相应课程;主攻方向上的重要著作研读。经导师和指导小组同意,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也可修读外专业硕士生课程。

  三十五、培养方式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下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制,导师指导为主与集体培养相结合。

  博士生指导小组由3?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组成,由导师任组长。

  博士生指导小组在导师带领下,负责制订、调整、修改和完成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承担博士生的教学任务和考核工作,帮助博士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其科学研究和论文等,并对论文进行检查、审阅和修改。

  博士生学习方式可灵活,要注意拓宽博士生的知识面和加强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

  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博士生本人的特长,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十六、课程考试

  博士生应根据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课程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写读书报告、论文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考试方式,均应能确实考核出该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知识的能力,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应由3?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组成的考试委员会(或博士生指导小组)主持,充分发挥学术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综合优势。

  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选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或经导师及指导小组同意后改修。改修的课程应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前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三十七、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所研究的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的成果,达到国内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可以接受发表的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工学博士生要有工程实践,其论文工作还要有足够的实验工作量。

  博士生在学期间,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的时间,应安排2年左右,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强调同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密切联系,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要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性和先进性,选题应尽可能与指导教师承担的国家及省(部)级的研究项目或相关课题相一致。

  选题报告是博士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博士生应在规定时间做选题报告,听取与会专家意见,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负责把关、审定。全日制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最迟在第三学期末,在职博士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末,完成选题报告。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须经导师和指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申请答辩。

  博士生在学期间均应有两篇以上(含两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或确定接收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才能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南开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1.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加速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在部分学科、专业试行招收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2.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五年,课程学习一般安排二年,硕一博打通组织教学;

  3.在第四学期到第五学期,分别进行业务知识和科研能力的考核,通过者,进入博士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者,按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培养。

  4.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博士生待遇;未通过中期考核,按硕士生培养者,享受硕士生待遇。

  第七章硕士、博士学位标准

  三十九、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

  四十、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毕业生,并按《学位条例》第五条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业务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1.学完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各门课程成绩及格;

  2.学位(毕业)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有一定新内容、新见解,在理论上或应用上有一定意义或价值,答辩时能恰当回答提问,并获得答辩委员会通过;

  3.从知识广度、深度、写作能力、实验技能和论文等方面综合考核,证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十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1.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品德标准有任何一方面不符合要求者;

  2.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业务要求有任何一方面未达到者。

  四十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并按《学位条例》第六条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业务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1.学完博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

  2.经指导教师证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有创造性,在学术上或实用上有较大意义或价值,答辩时能恰当回答提问,并获得答辩委员会通过;

  4.综合考核,证明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十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博士学位:

  1.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品德标准有任何一方面不符合要求者;

  2.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务要求有任何一方面未达到者。

  第八章学位(毕业)论文的评审、答辩

  四十四、本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者,均须进行论文评审和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聘请两位对口专家(相当于正、副教授)进行书面评阅。

  2.博士学位论文

  在进行毕业论文正式答辩之前,须由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以研究生院名义聘请5?名校外同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和高水平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聘请5?名校外同研究领域的专家确有困难的学科、专业,经所在系、所主管系主任、所长和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可适当聘请校内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但校外同行专家不能少于3人。

  在收回的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二名论文评阅人认为不能答辩,则须继续修改论文,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论文答辩。上项工作须在系主任、所长亲自掌握之下进行。

  研究生院每年从各学科毕业论文中抽取20?0篇,直接掌握上述程序的进行。在寄送论文时将消去可以辩别身份的标识。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有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的至少四人)组成,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均可参加答辩委员会,并有表决权,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中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过半数,有条件的专业一般可不请校外专家参加,委员会主席由相当于副教授、教授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相当讲师以上)一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可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均可参加答辩委员会,并有表决权,但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聘请校外同研究领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需有两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委员会设秘书(相当副教授以上)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批准。

  4.研究生不得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答辩之前,研究生不得与答辩委员接触,更不得探询答辩时将提出哪些问题。论文评阅人的意见和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在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研究生。否则答辩无效。

  5.论文答辩除保密者外,均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发扬学术民主,严格把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至少三分之二委员赞成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答辩时,出席委员不够规定的最低人数,应改期进行;表决时,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的方式投票。论文答辩过程中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一般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另定,并向申请人说明。

  6.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是:(1)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并主持开会;(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最多1小时);(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评议表决,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记通过不通过)并签字。

  7.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如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应作出书面决议,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二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8.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评阅人的食宿和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本条例的实施

  四十五、本条例于1985年3月日经校长批准实施。1993年7月第二次修订。

  四十六、从本条例第二次修订实施之日起,以前本校有关研究生工作的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等,凡与本条例有矛盾者,以本条例为准;以后凡与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有矛盾者,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十七、本条例的解释由研究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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