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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学金评选过程

  1、奖学金评选应遵循讲求质量、注重导向、宁缺毋滥的原则。

  2、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

  (一)研究生院应该将有关评选奖学金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并将有关文字通知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二)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应将有关奖学金评选的内容公开张贴、逐级传达,让每一个在学学生了解相关信息,严禁中途截留失真。

  3、奖学金评选应经过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导师推荐、组织鉴定、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等程序。

  4、奖学金申请书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在单位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一)奖学金申请书应包含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申请何种等级等情况。

  (二)奖学金申请书必须真实、客观、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信息。

  (三)奖学金申请书受理单位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奖学金申请书,直至奖学金评选工作完毕。

  5、自认为已经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申请者,应当通过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参加奖学金评定,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特等奖学金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必须报送研究生院。

  6、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本意见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初步评审本单位优秀奖学金获奖者,并准予其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7、奖学金申请表填写。

  (一)奖学金申请者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优秀奖学金申请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客观、完整、清晰,不得变造伪造。

  (二)申请表中导师推荐处应有本学科至少两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亲笔填写。推荐人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在审查申请者的材料后,亲自签名或盖章。若推荐人填写有困难,可以由他人代笔,但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申请表应有申请者所在年级组织的鉴定,鉴定由党支部或班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年级组织主要考察申请者本人平时表现,由负责同学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表应有申请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或党总支)的意见,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者应在申请表内附上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单及科研成果(原件),报所在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初步审定。

  (六)优秀奖学金申请表由研究生院制作和发放,复制无效。

  (七)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处,必须加盖相关公章,不得以其他公章代盖;需签名处必须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代盖公章或者代为签名视同无效。

  8、公示

  (一)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必须将初步审定的获奖人员利用各种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48小时。

  (二)对于公示后无异议者,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将初步审定的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并附送所有入围者原始材料,包括申请表、成绩单和科研成果。

  (三)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四)非经公示程序,任何申请者均不能获奖学金。

  9、研究生院对各单位报送信息进行汇总登录,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审。

  二、范围和条件

  10、奖学金申请者范围。

  (一)取得正式学籍,在校学习的二年级、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及二年级以上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对照本意见规定申请奖学金。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同学。

  (三)本意见所提的研究生是指公费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参评,个别特殊优秀者从严掌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及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不在此列。

  (四)延期毕业者不在此列。

  11、本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立志振兴中华,服务祖国建设事业;

  (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明礼诚信,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五)热爱家人,孝敬父母,尊重教师,友善同学;

  (六)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理解并支持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

  (七)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

  (1)各学科当年成绩应在中上水平者方具备奖学金申请资格,个别科研能力突出者可以适当放宽本条件;

  (2)成绩积分同等,则优先考虑科研能力突出者;

  (3)前两项相同,则优先考虑有一定学生工作经历者;

  (4)申请一等奖学金者,除了前三项条件外,文科生当年(从最近一次评奖至今)必须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2篇以上;理科生或者工科生必须有获得SCI或者EI收录的学术文章2篇以上(影响因子在1.0以上),才具备申请资格。对个别专业可以视情况适当放宽;

  (5)申请特等奖者,除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文科生当年(从最近一次评奖至今)必须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4篇以上,总论文数6篇以上;理科生或者工科生必须有获得SCI或者EI收录的学术文章4篇以上(至少有2篇的影响因子在3.0以上),才具备申请资格。对个别专业可以视情况适当放宽;

  (6)本条所指的学术成果均须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即出版物署名中学生排名第一者,如学生名字前的署名为教师而无其他学生署名,该文章等同于学生为第一作者。若非第一作者,则文科每3篇核心期刊文章视同为1篇,理科工科每3篇SCI或EI视为1篇(影响因子按照3篇中最低的计)。不到3篇视同为普通成果;

  (7)评奖时先考虑上项的规定,同等条件下则参考普通科研成果的数量。普通科研成果如果是非第一作者,按照前一项的办法对待;

  (8)科研成果出版物的等级参照研究生院相关文件的规定核定;

  (9)完成相关科研项目而无正式成果发表,不能计为成果。如果项目获奖,可根据获奖的等级给予相应的认定。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制定;

  (10)参加各种具有学术性质活动获奖者,可由研究生院根据该活动的影响力认定其等级。

  12、各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奖学金评审条件,但该条件不得低于本安排意见的规定。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二)不讲文明、道德品质恶劣者;

  (三)习练邪教者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四)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恶毒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者;

  (五)其他情形。

  三、奖级、奖金、颁奖、证书

  14、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4等,分别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15、研究生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别奖。特别奖的相关条件另行规定和另行通知。

  16、特等奖评选指标不多于10名,奖金为每人1萬元人民币,获奖者同时被授予“南开十杰”称号;一等奖指标不多于60名,奖金为每人5仟元人民币;二等奖评选指标不多于100名,奖金为每人2仟元人民币;三等奖评选指标不多于600名,奖金为每人5佰元人民币。具体指标分配方案另发。

  17、对获奖者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颁奖应通过典礼或者仪式等方式进行。无特殊原因,获奖者应该出席颁奖现场。

  18、奖学金必须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发、少发、私分、挪用获奖者奖学金。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经由各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发给获奖者,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发放。

  19、奖学金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或假冒。

  20、奖学金证书封面必须有南开大学字样,内里应盖学校公章。无公章视为无效证件。

  21、根据与赞助者达成的协议,可以给予赞助者冠名权。冠名权以在证书里出现“该奖学金由某某提供”字样为体现方式。

  22、获奖者应妥善保管奖学金证书,不得出售、转让、转借或作其他非正常用途。

  四、违规责任

  23、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暂缓发放奖学金证书及奖金。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4、在奖学金颁发后一年内,如有本意见第14条情形之一者,或者将奖学金荣誉证书出售、转让、转借和作其他非正常用途者,南开大学有权追回奖学金证书或宣布该奖学金证书作废,并扣发未发放之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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