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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2001 一、区别题。 (请阐述其主要区别,每题 5 分,共 25 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解答] 民法,有所谓形式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之分。形式的民法,即指成文的民法 法典。实质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 例法、习惯法。由两者的概念上即可看出,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的主要区别是范围 不同:形式上的民法仅指成文的民法法典,而实质上的民法则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和其他具有 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实质上的民法比形式上的民法的范围广;实质上的民法的表现形式比 形式上的民法的表现形式要多。 2.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 [解答] 隐名代理,是不明示被代理人并且不以其名义实施的代理;显名代理,是明示 被代理人并以其名义实施的代理。 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的区别:一是隐名代理不明示被代理人,并且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行为,显名代理与之相反;二是两者的法理基础不同。隐名代理的法理基础是以实事求 是的态度确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显名代理的法理基础是不把未公 开的被代理人强加于相对人,有利于维护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确保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3.抵押与质押 [解答] 抵押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得就 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①成立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成立与生效不以移转抵押物为 条件,质押的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为必要;②标的物不问:抵押的标的物一般为 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为动产和权利;③公示方式不同:抵押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 质押则以占有移转作为公示方法;④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占 有、使用、收益,而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而质权人则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 4.人格权与身份权 [解答]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 所必备的权利;身份权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 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两者的区别有:①从性质上看,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任何 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但对于身份权的享有来说则不是必须的,也不相同;②从权利的取 得来看,主体自然取得人格权,不依赖于一定的行为,而身份权取得的原口;I 各不相同; ③从主体上看,人格权不仅可由自然人享有,法人也可享有,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④ 从客体上看,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⑤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身份权则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 续的前提。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解答]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①举证责任不同:在 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一般不须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 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举证。②责任构成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小,行为人只要实 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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