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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1999 一、名词解释 1.春秋决狱 [解答] 春秋决狱发生于汉代。在汉代,儒家成为统治思想以后,儒家经典日益受到重 视,儒家思想开始向法律渗透。这种渗透最初的也是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引经决狱,即将儒 家经典中的经义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准则和依据,出现了儒家经典法典化的现象,,而董 仲舒就是引经决狱,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由于其是当时著名的“春秋公羊学” 的博士,其所引经典主要是《春秋》,因此引经决狱也称“春秋决狱”。其要旨是:必须根据 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动机邪恶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处罚;主观上 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即“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春秋决狱”始于董仲舒,终于隋唐。它一方 面对缓和“吏治惨刻”的情况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确也助长了司法官吏因缘为市、任意 出入人罪的风气。同时,客观上也表明了西汉中期以后数百年间的封建法律还不够成熟和完 备,在纲常原则与司法实际之间还存在不少矛盾。这种情况完全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 成为当时的官方统治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初步形成。 2.三纲五常 [解答] “三纲五常”是西汉中期立法思想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在西汉确立并 为后世因袭继承的最基本的立法原则。此种思想在先秦孔子、孟子及韩非处已有所提及,董 仲舒融合儒法两家的等级名分说,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的原则,并 以“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加以阐释,使之神圣化、绝对化。董仲舒指出“君臣、父子、夫 妇主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认为阳 尊阴卑为“天道”,而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妻卑则是“五道”。董仲舒之后,将“三纲” 明确归纳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中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父为 子纲”、“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而“父为子纲”为“三纲”的基础。“夫为 妻纲”是立论于“男尊女卑”的基础之上的。董仲舒所讲的“五常”,即“仁、义、礼、智、 信”,他认为此为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三纲五常”的等级原则,成为封建立法的重 要指导思想。这一原则在封建社会初期曾对巩固地主阶级政权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 封建制的没落,也越来越显示出这一原则的消极作用。 3.明德慎罚 [解答] “明德慎罚”的思想是西周时提出的,是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继续发展。 “德”和“罚”的概念,早在西周以前已经产生,但将两者结合起来,提出“明德慎罚”的 口号,则是周公在系统总结夏商统治者的经验教训后完成的。“明德慎罚”的思想包含两方 面的内容,“明德”是“慎罚”的基础,“慎罚”是“明德”在法制实践方面的具体表现, “罚” 必须服从于“德”,“德”应当指导“罚”。“明德”主要是对统治者道德上的要求,它要求统 治者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慎罚”要求对犯罪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要求 罚不连坐,罪不相及;要求宽严适中,刑当其罪。周公的“明德慎罚”的思想,是适应西周 初期的政治形势和经济条件提出的,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正统法律思想中关于明德慎刑的主张也是以周公这一思想为理论渊源 的。 4.中体西周(张之洞) [解答] “中体西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它是张之洞,同时也是洋务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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