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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专业试卷(2001 年)
法理学
一、论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解答] 法律调整的单纯的法律效果是指规范性文件在生活中实现的程度,换句话说法律
效果讲的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在社会关系参加者的籽为中实现了没有,法被执行了没有,执
行的程度如何。
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是立法者预期目的的实施程度。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法律效果仅
仅是就法律的执行程度而言的。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是不难的。而
社会效果用强调法律运行的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即使法律被百分之百地
遵守了,也不能保旺会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就是说未必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定会有自己对法律的预期,也就是有立法的本意。他们会
认为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那么就会产生预期的结果。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立法者的能力有限,法律规范的设定往往并不能导致预期目的的实现。社会是复
杂而变幻的,而立法者的知识、水平是有限的。立法者带着一种预期的目的去描绘法律制度,
但在执行中往往会遇到无法预见的各种问题,其结果通常会与预期不符。这就说明立法者不
仅应该是通晓法律知识的人,而且还应该通晓社会学理论。法律必定是要放到社会中去实施
的,仅凭精妙的语言、严密的逻辑来进行法律制度的构建,而不考虑社会因素是不行的。立
法滞后是我们经常批判的现象,但立法过分超前也是行不通的。立法者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
经验在本国社会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完善时制定出一些法律,其目的是好的,是为了防止
走弯路,将本国发展中将会出现的问题扼杀于摇篮之中。但由于未考虑到社会的承受力以及
社会的实际需要,所立之法往往被虚置甚至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其次,执法者和立法者分立,他们往往不能知晓立法者的本意。立法者所立的法律以文
字形式表现出来,执法者对这些文字的理解不可能与立法者一致。执法者是按照自己的理解
去执行法律的,由此产生的法律的效果与立法者的预期不符是在所难免的。何况现实生活中
还存在着执法不力的现象,使法律调整的纯法律效果都难以实现,更不用说社会效果了。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法律调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有重大意义。
现阶段,我们的执法者的素质普遍不高,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使
他们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使其严格执法,是当前最紧迫的任
务。我们首要强调的是单纯的法律效果的提高,使法律尽可能地被遵守、被执行。在此基础
上,要强调的是立法者的素质以及执法者对立法本意的探求。正如前面提到的,立法者的社
会知识和法律知识都是至关重要的。而探求立法本意则是对执法者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
执法者不能仅凭自己的理解去严格执法,他们应该尽可能地去探求立法本意。当然这种探求
是有难度的,但却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效果。
[评述] 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人民大学法理教材中着重指出而其他教材
中并未涉及的内容,可以说是很有特色的。但是即使在指定教材中,这部分论述也不是很多。
这就要求考生适当的发挥。在答这类题的时候,重要的是对基本概念的把握。先要了解什么
是法律效果,什么是社会效果。有了这个基础,才能从理论上比较,从实践中进行分析。所
以抓住基础仍很重要。
[解答参考资料] 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二、我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作用与种类。(30 分)
[解答]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
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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