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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综合部分 1999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1.单位犯罪
[解答]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三个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主
体必须是单位。
2.犯罪既遂
[解答] 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有三种不同类型:行
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3.追诉时效的中断
[解答]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
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4.有价证券诈骗罪
[解答]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
5.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解答]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评述] 综合试题中的名词解释都是对基本概念的考查,所以要求考生从最基本的做
起。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少见的不易引起注意的罪名出现,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但也不能因此就否认命题的常见性和基础性。综合课的准备时间短,只掌握常见、重点罪名
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为了多拿 2 到 3 分而花费大量的精力。
[解答参考资料]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10 分)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解答]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
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界限是: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问。侵占行为人是在持有财物之后才产生犯
罪故轧而盗窃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犯罪故意。: (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侵
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有其特定性;盗窃罪对象则是他人持有的公私财
物。”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财物变持有为所有的
行为;蠢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
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
2.自首成立的条件
[解答]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评述] 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是刑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这涉及到定罪以及量刑。这也是历次
考试必出现的一种题型。考生一定要对这部分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
另外一些罪或情节的成立条件也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掌握其概念即可推出其成立条件。
三、案例分析。(5 分)
被告人王某,女,23 岁,某国有贸易公司出纳员。被告人邵某,男,25 岁,工人。王
某准备与邵某结婚,缺资金,王某便提出盗取公款,邵某表示同意。王某利用保管现金的便
利,在下班时窃走自己保管的保险箱内 1 万元现金,然后于夜里 12 时许,二被告乘车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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