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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1999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30 分)
1.刑事诉讼目的
[解答]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
的理想结果。刑事诉讼目的的形成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上的优势价值理念对各项刑事诉
讼价值进行选择的结果。刑事诉讼目的或者由刑事诉讼法典直接加以确立,或者间接地体现
在各项刑事诉讼原则、规则和制度之中。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
的两个层次。其中,根本目的是通过刑事诉讼这一法律实施活动,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
主政治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直接目的应为公正实施刑事实体法与充分保障
公民人权的有机统一。
2.诉讼代理人
[解答] 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
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制度是完善刑
事诉讼制度的措施,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附带民事诉讼
[解答]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
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4.补充侦查
[解答]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
行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它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适用于部分事实,情节
尚须查明的刑事案件,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形式。
5.沉默权
[解答] 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已经有 800 余年的历史。最早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
权的成文法是 1898 年的英国《刑事证据法》。沉默权是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
诉者 (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沉默权的构成要素是: (1)沉默
的主体是被追诉者;(2)权利保障主体是追讯者;(3)讯问的实体内容是有罪、无罪及罪轻与
罪重等; (4)表述的方式是缄口不语。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6.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解答] 是我国古代证据制度重视被告人口供,实行刑讯逼供的生动体现。唐律中规定,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这是关于刑讯方法和用刑限度的规定,即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杖 200;拷满 200
仍不招认者,取保暂放。
[评述] 1999 年刑事诉讼法试卷的名词解释共 6 个,每个 5 分。这些名词,有刑事诉讼
法的常见或重点名词;也有刑事诉讼法历史的相关知识点,如“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还
有当年的理论和实践热点,如“沉默权”。因此,考生只有全面复习,以书本(指定教材或参
考书目)为主,关注学术动态和理论热点,才能解答顺利。我们认为,对于这些名词,除讲
清概念外,还应当就背景、意义、历史、现状等稍加叙述。当然,叙述的内容要就各个名词
具体确定。
[解答参考资料]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陈一云主
编 《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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