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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时到研究生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无故逾期十五天不报到、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由研究生处提出,报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健康复查不符合报考标准者;
  (2)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问题不合格者;
  (3)业务复查中,发现报考入学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者,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欲先到实际工作中锻炼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校长批准,接收单位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学院和研究生处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7学时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
  第七条 如因为原学科、专业已作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以及其他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包括更换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八条 在校内转专业(包括更换导师)的,须同时征得拟转出和拟转入的导师、学科带头人和学院的同意,报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备案。所转专业严格限制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之内。
  第九条 转学到区内其它培养单位的对口专业,由所在学校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由拟转入单位报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跨省(区)转学,须经导师、学科带头人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副校长同意,报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由拟转入单位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审查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可以休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至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又需休学的,可以再申请,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病休期间有关费用(助学金、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应在上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学院申请,并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退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学院同时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按退学处理。
  (1)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累计超过一学年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擅自接受其他部门的招聘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5)无正当理由,在第四学期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6)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7)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论文计划或在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于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对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善后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优良,论文答辩合格,可提前毕业,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推荐就业工作,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毕业,必须按正常在读研究生同样的标准交纳学费等,有关费用自理。
  六、毕业、结业、肄业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修满必须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仍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位论文者,作肄业处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由学院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态度等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授予奖状或证书、颁发奖品或奖学金。具体奖励政策另文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报区高教管理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报区高教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八、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处审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需报主管副校长审批;两个月以上,需申请休学。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第四十二条 旷课的研究生必须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旷课多少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3~7天给予警告处分,旷课7~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10~14天,给予记过处分,旷课15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一个月以上者作退学处理。病假超过两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事假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由主管副校长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作退学处理。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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