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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使其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基本生活费,使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学校决定成立学校、学院两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以下简称“助贷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务员组成,工作小组设专人兼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借款学生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得经办银行审批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经办银行是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中中标,并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广西大学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宏观决策;
2.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校属各部门间协调处理涉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系和问题。
第六条 助贷科的职责
1.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申请、发放和日常管理;
2.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申请贷款,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建立学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4.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5.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6.负责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工作,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并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首次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
7.核定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
8.按期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贷款计划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及时向校属相关部门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数据。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1.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受处分的借款学生信息;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的职责
1.及时查看经办银行是否按学年将贷款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2.协调经办银行划拨借款学生贷款抵交学费和住宿费;
3.按助贷科核定后的数额划拨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教务处的职责
1.借款本科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本科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条 研究生处的职责
1.借款研究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研究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一条 保卫处的职责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保卫处处置后,应及时将名单报送助贷科,以便助贷科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予以暂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1.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及相关表格;
2.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
3.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就业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2.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品行情况,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贷款;
3.召集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详细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按照助贷科的要求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
5.协助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督促借款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6.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7.负责定期收集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卡,并对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9.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助贷科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10.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督促贷款见证人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对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最新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借款学生和见证人的最新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11.协助助贷科和经办银行对未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学生进行催讨。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助贷科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在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安排全年贷款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的实际需要向助贷科申请,助贷科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银行实际给付的贷款额度、学院申请的贷款额度等情况统筹划拨学院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 原则上,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学生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履行还贷义务;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如实完整填写。
第二十条   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3.《广西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5.家长意见书及家长身份证明;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助贷科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贷款审批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此项工作完成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在审查合格学生的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按助贷科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贷科。
第二十二条 助贷科对学院工作小组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广西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助贷科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最长6年内还清,具体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100%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休学及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帖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助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助贷科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还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应与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并向助贷科提交已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在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或办理停止发放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在助贷科的统一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认真参加由助贷科及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每学年需认真如实填写诚信档案卡,并按时上交到学院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助贷科将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相应措施:
1.借款学生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思想状况以及其他材料证件的;
2.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生活散漫挥霍浪费;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的;
4.借款学生学习不努力,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学生拒绝和阻挠学校或者经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收入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借款学生出现失业、患重大疾病、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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