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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做好我校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包括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班级(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学院制订)。
第三条 在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婚育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晚婚晚育(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
第四条 在校学生符合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才能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五条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统计要求,凡公民结婚、生育孩子的,必须由计划生育部门当月报出。在校学生登记结婚或生育孩子后,应及时报告学院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老师,再由学院及时上报校计划生育管理中心。
第六条 在校学生合法生育孩子的,如学生本人提出休学,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鉴于学校学生住房条件所限,学校不提供学生婚、育住房。
第七条 在校学生生育孩子后,必须自觉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武装部、研究生处等部门及各学院,应当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按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计划生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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