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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送温暖活动通知春节送温暖活动文宣篇一
20xx年春节慰问活动,要与传达学习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十八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期间的重要讲话和市委x届x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1+1+13”扶贫政策体系结合起来,与干部转变作风加强与贫困群众结对帮扶工作结合起来,真正把慰问活动作为推动全市扶贫攻坚的一个具体举措,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慰问走访,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覆盖,充分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关爱;进一步帮助贫困群众找准摸清致贫原因,分类研究细化脱贫帮扶对策,为扎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项政策措施,限时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1.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标准。每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0元。
1.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市扶贫办按每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5元的标准,从专项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4148万元,已下达各区县。
2.市级扶贫集团筹集。按照往年的惯例,每个市级扶贫集团筹集慰问资金30万元,直接划拨或通过市扶贫基金会划转到结对帮扶区县。
3.区县财政自行筹集资金。除市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各市级扶贫集团筹集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县按每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元的标准筹集。
从20xx年1月16日起至2月6日止。
20xx年春节慰问工作:按照市领导带队慰问、市级扶贫集团慰问、区县面上慰问三种形式组织实施。
1.市领导带队慰问。由市扶贫办负责协调实施并落实慰问资金。联系市级扶贫集团的每个市领导负责慰问联系贫困区县深度贫困户3户。
2.市级扶贫集团慰问。由各市级扶贫集团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区县面上慰问。由各区县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各区县、各市级扶贫集团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抓好资金筹措和发放,确保春节慰问活动落到实处。
2.慰问活动要坚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3.各区县于2月16日前将春节慰问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扶贫办。
通知人:
日期:
春节送温暖活动通知春节送温暖活动文宣篇二
1、精心组织,要制定出“两节”送温暖活动方案,并主动地将方案和困难情况向党政领导汇报,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一次普遍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使每个职工都过好年。
2、组织慰问,采取不同形式,开展对劳模先进、青年知识分子、党员、工会会员、外施队、女工及离退休伤病职工的慰问,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督促落实。
3、做好“两节”期间坚持加班生产职工的慰问工作,与党政领导一道,深入生产一线慰问坚守工作岗位的职工,特别是对本单位使用的外地民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节日生活,组织好各项活动,做好职工的来访来信与接待工作,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温暖。
4、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各单位工会在两节期间,可以通过设立、备钱备物等方式,对那些家中遇到紧急困难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以解燃眉之急。集团将充分发挥“帮困扶助基金”作用,随时为两节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提供救助。
5、开展节日庆祝活动,要求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和联欢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广大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愉快的节日。
6、加强送温暖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收集信息,报道送温暖活动中的好人好事,使送温暖活动深入人心。各单位工会要在2月18日前将送温暖活动总结及报表报到工会。
春节送温暖活动通知春节送温暖活动文宣篇三
20xx年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持续改进作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单位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困难党员:主要为组织关系在我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党员、老党员、有特殊贡献的党员,优先考虑曾获市级以上党组织表彰的困难党员。
3、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因重大疾病或重大灾难事故致困的党员;
4、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生活困难的党员;
5、因公牺牲党员的遗属,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
7、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党员。
(二)困难职工:主要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企业)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
2、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职工;
3、本人和家庭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职工;
4、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的职工;
5、因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一线职工:主要为节假日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工。
(四)军人、军属:主要为伤残军人、现役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等。
(五)其他需要慰问的对象:主要为离退休老干部,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困残疾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台属、侨属、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等。
(六)不能走访慰问的对象:主要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职工等。
1、因不良嗜好和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3、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4、有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参与组织非法聚集上访的;
6、其他不适合的。
(一)慰问标准根据慰问对象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户)500元—1000元。
(二)对党员、职工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生活特别困难的,实行一事一议,经部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慰问品原则上要务实、节俭,慰问困难党员、职工、群众等以米、面、油等生活、节日必需品为主;慰问一线职工以精神鼓励为主,慰问品以适量的水果、糖、瓜子、饮料等为主。
(四)慰问活动中不得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物品。
(一)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持续改进作风的部署要求。
(二)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增加基层负担。
(三)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搞超标准招待和公款宴请。
(四)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随意扩大慰问范围,慰问不属于慰问对象的人。
(五)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随意提高慰问标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六)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优亲厚友,截留挪用。
(七)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由下级单位以任何形式向上级单位及领导干部送礼。
(八)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向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超标准发放福利。
(九)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组织公款吃喝和在机关内部食堂公款聚餐。
(十)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向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慰问所需的钱款物资。
(十一)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接受慰问对象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或馈赠的礼物。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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