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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一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1.1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1.2严格相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1.3严格相符原则在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2.1绝对相符标准。
2.1.1绝对相符标准的内容。
2.1.2绝对相符标准的弊端。
2.2实质相符标准。
2.2.1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2.2.2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2.3严格相符标准。
2.3.1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2.3.2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3.1议付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2开证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3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4.1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议。
4.2.1制定较系统的专门法。
4.2.2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4.2.3立法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专门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详细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后,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免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7周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毕业论文答辩。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二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标和意义。
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一种是法律意识或法律现念。现实生活中,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是前者,但在幕后起作用的却是后者。中西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实际上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上的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法律300多件,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900多件,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却依然存在。原因固然很多,如体制、环境等等,但是,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其现代的法观念也必然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探寻中西方法观念的差异,对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在中国与西方的法观念相关内容上作出了丰富的研究。魏胜强在《中西方古代法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解析》中研究了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这些差异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不同土壤培养出了不同的法观念。韩振文则从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的角度概括了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以及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培养公民法律观念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探究》一文中,何卫勇认为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中处于重要地位,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根本态度和根本看法。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现为公民意识、法律至上、人民主权、权利本位、人权保护、权利监督意识等。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课题的研究内容。
本课题主要探寻导致中西方法观念差异的原因,以及中西方法观念的具体差别,从而得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
(二)预期目标。
1、通过详细对比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得出中西方法法观念形成差异的根源。
2、通过比较中西方法观念内容上的不同,找出西方法观念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3、综合以上结果,提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看法与建议。
(三)写作大纲。
一、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的异同。
(一)东西方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不同的法观念。
(二)两种法观念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两种法观念的影响。
二、中西方法观念的内容上差异。
(一)中西方对权利的看法的差异。
(二)中西方对司法独立看法的差异。
(三)中西方对法与情的处理的认识程度的差异。
三、西方法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西方法观念较我国法观念的进步之处。
(二)如何借鉴西方经验在我国培植成熟的法观念体系。
(三)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如何甄别西方法观念的糟粕。
三、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采用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劳动派遣有关文献的分析,找出我国在劳动派遣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归纳总结。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其成功之处。
2、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确定论文题目。
(2)收集相关资料。
(4)继续收集相关论文资料。
(5)完成论文初稿写作。
(6)修改论文。
(7)论文定稿。
四、论文(设计)研究工作进展安排。
1、20__年11月10日前,确定论文题目。
2、20__年12月15日前,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3、20__年4月3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
4、20__年5月1至5月29日,修改论文。
5、20__年5月20日前,论文定稿。
6、20__年6月初,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于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出版社。
[2]刘旺洪、刘敏:《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
[3](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版。
[4刘惠君:《中国近代早起工商业发展与社会法律观念的变革》[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5]任映绮:《关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差异的考察》[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6]王红梅、唐红林:《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自然原因比较》[j],盐城工学院学报2007。
[7]张琳:《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8]王晓广:《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论纲》[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
[9]徐冰、乔传福:《论中西传统法文化及人权》[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0]陈景良:《法与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1]何勤华、贺卫方:《西方法律史》[m],中国法制出版社版。
[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版。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四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1.1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1.2严格相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1.3严格相符原则在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2.1绝对相符标准
2.1.1绝对相符标准的内容
2.1.2绝对相符标准的弊端
2.2实质相符标准
2.2.1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2.2.2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2.3严格相符标准
2.3.1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2.3.2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3.1议付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2开证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3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4.1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议
4.2.1制定较系统的专门法
4.2.2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4.2.3立法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专门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详细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后,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免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 毕业论文答辩。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六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法律类。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海口。
您的学校背景:
要求字数:1500开题报告。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种工伤事故频发。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以及经济增长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相关矛盾日益凸显,工伤保险问题也更为突出。因此如何积极应对工伤事故风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有关理论的研究动态。
三、提纲设计。
四、写作计划。
五、参考文献。
[1]果婧.中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模式研究[d].南开大学,2007.
[2]陈磊.工伤保险制度法律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3]顾欣欣.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1.
[4]冷建辉.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司法实践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5]苏文普.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d].河南大学,2011.
[7]唐鸣,陈荣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兼析省级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6):2-9.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七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我国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
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
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有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之为空间租赁权等。
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
2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
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大致一致的,认为空间地上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而已,并非一种新生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来源仍基于土地。
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之所以新就新在于,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来源为空间自身的所有权。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
1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
2国内立法缺陷。
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
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
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
三、我的观点。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促进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
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还是特殊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象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之间的关系。至于具体权利范围细节和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可是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政策引导,做好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社会空间资源高效率的开发利用。
四、论文提纲。
1.引言。
2.空间地上权概述。
2.2空间地上权的概念与特征。
2.3空间地上权的性质。
3我国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缺陷。
3.1权利界定不明确。
3.2立法层次低。
3.3立法不成体系。
3.4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4.完善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4.1将空间地上权的界定具体化。
4.2提高立法层次。
4.3立法体系化。
4.3完善空间地上权相关配套制度。
5.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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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兰玲.土地空间权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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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曾育裕.中国大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改革之法经济分析[j].中兴法学.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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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陈祥健.建立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八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进一步探讨各个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xx年x月申报论文选题方向,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20xx年x月日与论文指导教师讨论,确定论文题目,下达任务书;。
20xx年x月日完成论文初稿,提交论文指导老师;。
20xx年x月日根据老师意见修改论文,定稿,获得参加答辩资格;。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赵天红:《“雇凶杀人”案件中的犯罪中止》,载《检察实践》第6期。
[2]袁忠民:《雇佣杀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侦破对策》,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3]郭海宁:《浅谈雇佣杀人案件的成因、特点及侦破对策》,载《公安学刊》第3期。
[4]杨鑫森:《雇凶杀人案件犯罪心理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第12期。
[5]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6]郭子贤:《雇凶杀人犯罪研究》,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6期。
[7]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版。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九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l.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十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世纪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5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十一
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分析品牌的发展,在19世纪的早起美国,产生了品牌的萌芽。一些药品生产商从那时就开始对于自己的产品命名,并且以此作为产品的标识来提高声誉。而在欧洲,也产生了有如西门子等一些经久不衰的国际大品牌。20世纪是品牌的大发展时期,然而人们对于品牌的关注也并不是始终如一。在20世纪初期,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一方面,消费者青睐那些代表着高质量、优良服务的品牌;另一方面,商家对于品牌越来越重视,品牌的推广手段越来越广,越来越专业化。广告的一度繁荣很好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品牌的认识。然而,两次世界大战是的品牌理论的陷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当时商业的主流倾向。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恢复和继续发展,物质产品的日渐丰富,人们对于消费产品的要求不再简单的局限于价格和质量,对于精神层次的要求也逐渐的体现出来。美国人大卫-奥格威首次提出了高于传统品牌的概念,他认为品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复杂的表达着企业内涵的象征。从此人们对于品牌的概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世界各国的学者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到品牌的研究领域中。并且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动力。
品牌的定义。
著名学者麦克唐纳对于品牌的定义是:一个成功的品牌能帮助顾客识别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把品牌加载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身上,能使购买者或使用者最好地满足他们需要的相关的独特的增加价值,而且,品牌的成功源于其在竞争环境下,能持续地保持这些增加的价值。大卫-奥格威对于品牌的界定打破这种传统认识,这也可称为现代品牌理念的启蒙思想。现代相关理论学者逐步形成了对于品牌内涵的基本共识:品牌是质量的表达,并且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现代品牌理论中主要包含了六个内涵,主要是指特征、利益、文化、个性、价值以及消费者选择。
理论发展。
学术界对于品牌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涉及到各个领域。营销学、市场学、心理学以及价值工程学的发展也给品牌理论的成长注入了活力。品牌价值的确定、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等等都是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关注研究企业品牌建设策略。
布朗在1995年提出:在信息社会里,由于信息的传递途径和成本非常低,所以在品牌的建设和传递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不是以往所强调的数量问题。鲁宾斯基对于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的传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强调了,企业内部对于品牌价值的理解,着重于从员工入手,遵循着人本位的核心思想进行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价值传递过程。美国学者切纳特十分关注新技术革命对于企业品牌理念和建设的影响,强调了,品牌对于新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在品牌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快速反应能力。麦克唐纳对于不同行业的品牌进行了对比性研究,区分了产品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品牌建立、传递和管理的不同途径和主要问题。美国学者大卫-爱格曾一度是这一领域的领头人,在他的著作中,对于品牌的内涵、建设和传递过程都做了系统的阐述。其中关于品牌维度构成的透彻分析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支持作用。
品牌理论的发展一直没有停下脚步,品牌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品牌理论的进步不仅仅来源于学术界的系统研究,也来自于企业的自身经验的总结和知识的创新。几乎绝大部分国际大企业都十分注重品牌的建设和管理,其中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品牌的认识和成功经验值得所有企业借鉴。可口可乐雄踞福布斯世界品牌价值榜三甲之列,并连续多年获得品牌价值估算桂冠。其公司的成功经验也在实践中检验了相关理论并极大的推动了品牌建设和管理理论的发展。
国内研究进展。
核心理论。
品牌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市场对于品牌的需求凸现出来。消费者选择品牌,企业需要品牌,日益激烈的国内甚至国际化竞争需要品牌。学者黄富昌认为:品牌是一个系统,包括了产品和服务功能要素,是企业,产品和消费者三者的结合。艾丰则明确指出了品牌所应该具有的五个特征,其中包括无形与有形的统一;简单与复杂的统一;结实和脆弱的统一;以及实体与精神的统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郑昭认为品牌可以被分层次来认识,分为标识层、信息层、概念层和文化层。
近些年,我的品牌快速发展,但是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张学引认为,我国目前的品牌还普遍存在竞争力较弱的问题,缺乏规模,缺乏国际影响力。康晓光认为,由于我国代工,贴牌产业的普遍存在,导致产业弱化,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缺乏核心知识产权,也就使得品牌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品牌建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品牌建设还存在着许多误区。李正良认为,我国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轻视自身能力、品牌理念谬误、偏重产品生产以及夸大品牌作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品牌的推广和发展。
中小型企业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品牌对于提高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何忠保强调了,企业需要建立正确的品牌观念,走出去,引进来,吸收先进经验,才能保障品牌建设的顺利实施。徐丽瑛认为,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是品牌建设的第一要务。企业需要围绕自己的核心生产环节,有所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企业所需求的品牌效应。丁家永则从品牌建设与心理学相结合,着重强调了对于消费者个性化的足够关怀和满足。天双全、陈永丽则从实践的角度阐述了,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兼具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并且要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品牌建设。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给众多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千载难寻的好机会。而品牌就像是横在他们面前的一座大山。规模小、家族化经营、资本流通速度慢以及管理经验和手段严重滞后都极大的影响了企业品牌建设以及长远发展。许多学者也在致力于研究相关的内容,希望能为广大西部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持。谢付亮提出的品牌策划的五大关键点,品牌就是一种投资;品牌建设的环节必须是可控的;做品牌不意味着大投资;事、市、势结合;策划人本身的素质。这就为企业品牌建设拓宽了思路。为实践环节打好了预防针。
课题背景。
品牌战略对于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面对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能否把握机会,在商战中屹立不倒,品牌的对于企业的意义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西部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越来越多的融资机会并不能完全开发西部企业的能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就更需要有长远的品牌战略,日积月累才能最终成就一个真正的品牌。xxxx公司正式在这种环境下日益成长一个西部民营企业。其主要产品是xx。公司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为先进的制造技术,并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西部地区的同类企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日益加剧的竞争,包括资金雄厚的国有大型企业,甚至一些小规模的国际企业都加入了市场竞争环境来。传统的依靠低成本和便捷的售后服务的竞争优势,在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竞争对手规模化经营的策略下荡然无存。企业在深入分析了当前所处的形式后,不断的进行改革,企业对于品牌建设的意识越来越浓。只有一个深入人心的品牌才能使企业摆脱困境。
xx公司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当地多家企业,包括部分国改民的大型企业都面临着相同的困境。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企业的品牌化之路?是这些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课题意义。
在具体分析了xxxx公司所处的案例环境之后,本文旨在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在此建议的基础上希望能够总结出模式化的初步策略,如此一来:
a.能够使xxxx公司的状况有所改善,为得企业将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甚至是注入强大的前进动力。
b.能够与周边企业进行对比,在可行性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模式化成果,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帮助。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c.从实践中检验品牌理论的效果。通过对于企业的改造和所取得成果进行比较,总结失败环节的经验教训,对于理论实践化具有现实的指导的作用。
d.在实践过程中更为真切的了解到此类西部企业的现状和其行业所处的环境,发现一些非理论化的成果。找出具体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为理论模板。对于相关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e.对于整个地区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对整个地区的经济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f.培养了自身实践调查、分析、计划和沟通的能力,对以后的社会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丰富了自身的人生经历。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十二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十三
一.选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暴露出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如何完善和加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关注,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许多新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作用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来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意见和个人的观点。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尽点微力。
二、综述与本课题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及应用领域等。
[研究现状]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概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立法不完善、保护意识薄弱、独占权导致新技术垄断等系列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对这个问题是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非无过错原则,学术界仍存在很大的分歧;对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和国际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立法上应当取消或调整一些规定、部分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是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差距等等。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应当加强保护。
[发展趋势]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所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产,就是财富。因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与以往所有的`产权形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无形资产,其保护的难度更大。纵观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特点,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保护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2、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3、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4、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下放;5、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多样化;6、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7、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演化为一种经营业务。
[研究方法]本文将根据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全文进行论证和分析。首先找出我国知识产权目前现状所存在的缺陷,再分析问题存在的缘由,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应对问题的策略及方法。
[应用领域]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三对本课题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或设计方案进行说明,论文要写出响应的写作提纲.
[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存在的缺陷是什么,面对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或对策。
[思路与方法]对本课题的探讨:首先要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是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重点是结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来讨论我国知识产权所存在的缺陷,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新政策的出台和修改,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突出的问题,结合我国是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个人观点和措施,如完善我国的立法,加强产权战略意识等等;最后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研究方法]本文将根据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全文进行论证和分析。首先找出我国知识产权目前现状所存在的缺陷,再分析问题存在的缘由,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应对问题的策略及方法。
[提纲]。
引言。
关键词。
[正文]。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保护的趋势国际化。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缺陷。
2、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五、全文结论。
四检索与本课题有关参考文献资料的简要说明。
[2]宋志国.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5月。
[3]韩利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害赔偿[m]中国民主出版社。
[4]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第04期。
[5]周晖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与国家利益保护[j].法学论坛.,第03期。
[6]栗源.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j].法学论坛.20,第01期。
[7]杨和义.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第01期。
[8]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知识产权.年,第02期。
[9]沈尧曾.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第02期。
[13]冯洁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j].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5]张帆.浅谈知产权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总第488期。
五毕业论文进程安排。
204月3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年5月15日前完成毕业论文一、二、三稿写作。
2007年6月1日前毕业论文定稿,完成写作任务。
六指导教师意见。
法学开题报告3000字篇十四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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