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编写合同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清晰的语言,避免术语过多或过于复杂。最后,祝您编写一份完善的合同并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一
五月中旬工信局领导莅临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并针对我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下达了《工作整改意见书》。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董事会议,按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开展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拿出了整改方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自查自纠,明确了下一步的经营思路,现将我公司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成立以来发展情况:
1、社会效益明显。
我公司去年7月业开业到今,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公司自成立为__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主累计担保贷款__笔,总额达__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年可增加财政税收近__余万元,创造再就业机会万余人次,有效地保证了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了__州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企业盈利,银行降险,财政增收,担保发展的“多赢”局面。
2、公司担保实力提高。
公司经过一年的运作,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公司从成立到现在担保总额达__亿元,收取保证金__万元、担保手续费收入__万元。公司对于担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做了深入的研究。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清查财务账目;
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已发生的业务资料,全面审核、整理归集装订成册;
开展保后检查,对所有已担保客户进行上门调查,同时对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手续费进行催收,形成了一套完成的风险防范体系。
担保资金的增加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大大加强了公司的担保实力和担保能力。
3、公司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今年进入三月份以来公司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__辞去总经理职务,总经理由__担任;调整副总经理的主管工作,__主管办公室、档案室工作;__主管风险部工作;__主管担保业务部工作。管理机构的调整有效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为民族融联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自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2、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管理上存在漏洞;
3、部分担保客户保证金、手续费迟迟没有收回;
4、短期借款规模不合适;
5、职工劳动合同签订迟缓,相关职工劳动保险手续没办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二
各会员单位: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
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1][2][3][4][5]。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对境外特别会员(以下简称“特别会员”)的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经向本所申请,并获批准,可以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规则对特别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华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在华设有总代表处的,应当由总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会员。
第二章、特别会员的申请。
第五条、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满一年;(二)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三)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四)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成为特别会员,须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一)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由该代表处作为申请主体的授权书;(二)代表处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申请书;(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设立证书;(四)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五)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公司章程;(六)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对代表处以特别会员身份从事的有关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如两文本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本所受理上述申请文件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代表处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基本情况表。申请者应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个月内填好并将其交送本所。
第八条、本所收到以上表格材料后,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接纳其申请的决定。同意接纳的,本所发给批复;不同意接纳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第九条、特别会员应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为联络人,专司与本所的联络工作,负责处理特别会员、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本所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列席本所会员大会;(二)向本所提出相关建议;(三)接受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特别会员除享有以上权利外,不享受本所会员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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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五
(1998年3月实施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第七条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九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基金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第十四条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披露事宜。
文档为doc格式。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六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中报摘要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中报全文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1年中期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三、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盈利预警公告。获得宽限期的暂停上市公司刊登预亏公告应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四、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其披露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五、为避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1年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2、在中期拟定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在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按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还应另行准备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八、上市公司应采用证监会指定的专用定期报告填报系统制作和生成电子文件,将中期报告正文生成以下类型的电子文件:*。mdb数据文件、*。pdf上网文件、*。doc或*。txt文本文件。这些电子文件必须通过专用填报软件压缩生成报送文件,报送文件应存入3.5寸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上市公司可查阅本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浏览制作帮助文件和下载更新程序。
[1][2]。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七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
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
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
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
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
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
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
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
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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