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总结都是一个机会,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学会分析语文题目,能够更好地解答试题。3.这些总结范文包含了不同领域的经验和教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一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
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孔子在教学方法上要求老师“有教无类”、“经邦济世”的教育观,“因材施教”、“启发式”的方法论、注重童蒙、启蒙教育。他教育学生要有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要谦虚好学、时常复习学过的知识,以便“温故而知新”、新知识引申拓宽、深入,“举一而反三”。
孔子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礼”和“仁”。其中“礼”为道德规范,“仁”为最高道德准则。“礼”是“仁”的形式,“仁”是“礼”的内容,有了“仁”的精神,“礼”才真正充实。
在道德修养方面,他提出树立志向、克己、践履躬行、内省、勇于改过等方法。“学而知之”是孔子教学思想的主导思想。在主张不耻下问、虚心好学的同时,他强调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同时还必须“学以致用”,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
他最早提出启发式教学。他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谓教师应该在学生认真思考,并已达到一定程度时恰到好处地进行启发和开导,他又是在教学实践中最早采用因材施教方法的教育家。通过谈话和个别观察等方法,他了解和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培养出了德行、言语、政事、文学等多方面的人才。
孔子热爱教育事业,毕生从事教育活动。他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仅言教,更重身教,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感化学生。他爱护学生,学生也很尊敬他,师生关系非常融洽。他是中国古代教师的光辉典型。
孔子的教育活动不但培养了众多学生,而且他在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教育学说,为中国古代教育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孔子保守的政治态度,因此对待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反映了保守的思想。
比如鲁宣公十五年(西元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从法律上承认私田的合法地位,是春秋时代的重大经济改革;但是据《左传》说,孔子修《春秋》时记载“初税亩”,目的是批评其“非礼也”。而民众不富足,国君没有富足的。
在《论语·尧曰》中还记载,孔子主张“因民之利而利之”,即对民众有利的事情才去做。另一方面,他又主张赋税要轻一些,徭役的摊派不要耽误农时。
《论语·述而》记载,孔子还对当时的为政者进行说教,要求为政者不要过于奢侈,要注意节俭。他说:“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同时,还主张“节用而爱人”。这里面包含了把孔子“仁”的思想运用于经济领域。
孔子三大教育方法。
循循善诱,启发教学。
2.因材施教,各取所长。
论语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子路与冉有向孔子请教同一个问题,听说了一件事,要不要马上去做?孔子对子路说:“有父兄在,不可以如此。”对冉有却说:“可以去做。”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公西华对此发生疑问,孔子解释说:“冉有退缩,故鼓励其进取;子路则勇于进取,故使之知有所退缩。”这个故事就是比较典型的因材施教的例子。如上面所说,孔子的学生之所以各有所长,也正是他因材施教的结果。再则是要有一个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孔子教育子路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再如教育子张以“多闻阙疑”、“多见阙殆”。这种老老实实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孔子入太庙而每事问,有人提出质疑:“谁说他知道礼呢?入太庙而每事问。”孔子答以“是礼也。”就是说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其三,重实事教育,包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时人、时事的评价以及孔子自己的立身行事,都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对人、事的品评在《论语》中有很多的篇章,不再赘述。至于孔子的立身行事,孔子本人这样对学生说:“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这就是说我之行事,对你们没有什么隐瞒的。孔子之行事,《论语》中也记载得比较多,有学生引以为荣的,也有使学生发生质疑甚至于为学生所诟病的,但这种无所隐瞒的坦荡胸怀亦足以为人师表。
3.有教无类,诲人不倦。
孔子以前,“学在官府”,只有贵族子弟有权受教育。因而也只有贵族子弟才有当官的资格。但到了孔子的时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都在下移,这就为私人办学提供了机会。孔子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开始了其创办私学的职业生涯,希望通过兴办教育来培养“贤才”和官吏,以实现其政治思想。在教育的对象问题上,孔子明确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有教无类”的本义是无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国界与华夷,只要有心向学,都可以入学受教。孔子的弟子来自鲁、齐、晋、宋、陈、蔡、秦、楚等不同国度,这不仅打破了当时的国界,也打破了当时的夷夏之分。孔子吸收了被中原人视为“蛮夷之邦”的楚国人公孙龙和秦商入学,还欲居“九夷”施教,就说明了后一点。孔子弟子中有来自贵族阶层的,如南官敬叔、司马牛、孟懿子,但更多的是来自平民家庭的,如颜回、曾参、闵子骞、仲弓、子路、子张、子夏、公冶长、子贡等。而平民教育更能体现孔子“有教无类”的精神实质。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其“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论。“性相近”说明了人皆有成才成德的可能性,而“习相远”又说明了实施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基于“人皆可以通过教育成才成德的”的认识,孔子才作出了“有教无类”的决断。“有教无类”思想的实施,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二
赵世栋法学1003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递交报告日期:实习部门: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三
“乌托邦”(utopia)一词源自文艺复兴时期英国作家托马斯・莫尔的小说《乌托邦》。“乌托邦”的词意含糊dd既表示努力追求“福地乐土”的崇高,又表示寻找“乌有之乡”的徒劳dd反映了乌托邦思想固有的含混性以及它同历史的含糊不清的关系。乌托邦精神正是女性主义的根本精神。因为,在历史上真正的两性平等从来不曾存在也从未被实现过,这正是一辈辈女性的生存现实,所以女性主义精神所追求的是一种“乌有之乡”;但乌托邦精神也是女性主义的本质所在,因为女性主义者总会揭示出当前社会的种种矛盾和丑陋,男权主义、等级压迫、种族主义、生态危机,勾画与现实世界形成强烈对比的未来世界――“福地乐土”,并且提供了一系列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思想内涵可概括为三点:第一,消灭社会性别压迫,代之以人的全面发展;第二,消除种族压迫和等级制度,代之以民主和平等;第三,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妇女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具体内容。
20世纪60年代后期,伴随着美国的民权运动,女权运动也空前高涨。1970年米利特的《性的政治》这一女权主义经典作品的问世,激发了一批反映女性意识觉醒的作品。女权主义小说在高峰期主要以妇女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的各种见解为“内容”,因而出现了大量描写妇女的性生活和受*待的日常事务小说,其表现比过去更为袒露,更富有同情意味,但手法上并无新颖之处,某些小说只是成功地公开了一般属隐私的妇女生活的某些方面。而艾丽斯・沃克在创作中常以揭露黑人女性的悲惨境遇为主题,以寻求改变黑人女性命运的良方为己任,对美国民权、女权运动的问题产生深入思考,针对美国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主义、种族主义、生态危机,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妇女主义(womanism)。沃克在散文集《寻找我们母亲的花园》(insearchofourmother’sgardens,1983)的扉页上写下妇女主义的奋斗宗旨:“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自然之灵,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包括男人和女人”。这一主张的终极目标已经超越了种族、性别局限,甚至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它倡导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一个男人与女人,各种肤色人种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这些主张都与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内涵不谋而合,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具体再现。
(一)消解两性二元对立关系,消灭社会性别压迫,建立新型两性关系。
艾丽斯・沃克在作品中描写的黑人男性充满在白人社会的价值标准与理想幻灭的扭曲下失去理性、绝望、痛苦的个性,而他们的绝望与愤怒往往会转化为对黑人妇女的残酷粗暴。这种传统女性是在南方黑人社会中常常出现的――善良、任劳任怨、逆来顺受,对于男性来说,黑人女性永远只是他们满足性欲的对象和工具。事实表明,充满性别压迫的父权制社会体制才是黑人女性几百年来悲惨命运的始作俑者。
以黑人女性的遭遇为例,沃克向所有女性提出了拯救自我的方案――妇女主义。首先,沃克启发女性形成意识觉醒,摆脱父权制社会规定给她们的传统角色,重塑自己的性格形象。我们在沃克1976年的小说《梅丽迪恩》中可以发现主人公就是这样的一位觉醒女性。
第二步,沃克向女性同胞们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法――姐妹情谊。在黑人妇女有限的生存空间中,来自于周围男性――父亲、丈夫、兄弟和白人男性的只有暴力和压迫。要想拯救自我,她们只能求助于自己的母亲、姐妹、其他女性朋友。沃克提出女同性恋的方案只是为了让女性们能相互信任、相互团结、共同抵御男性压迫,这一手段的提出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摧毁父权制社会的存在根基。妇女主义思想就是要用女同性恋的方案来颠覆男性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让女性取得心理及生理上真正独立成为可能。
第三步,妇女主义者在取得了独立自主之后,并不是要与男性彻底决裂、对立。沃克在著名小说《紫颜色》中就成功的塑造了这样的妇女主义者――茜莉,她们对男性抱着一种宽容的人文主义关怀,通过实现自己的独立来帮助男性们改变对女性的看法和态度。对男人们之前奴役、*待自己的行为不计前嫌,协助男性调整自己,重塑两性之间平等、宽容、尊重、和谐的新型关系。
沃克的妇女主义思想重新考虑女性的价值和生存状态,以改变女性的现状为己任,勾画了一个两性和谐共存的理想未来。它目的是取消男权中心体制,同时“走出激进女权主义的狭隘空间,清楚地向人们表明:女性受难的同时男性也在受难,女性解放的同时也是男性的解放,它探寻的不只是女性的解放而是全人类的健康发展。”
(二)消灭种族主义,瓦解人类社会等级制度,实现各种族人民的和谐共处。
在美国现存的社会状态下,种族歧视就是等级和特权制度存在一种典型体现。艾丽斯・沃克的妇女主义者也以反对种族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从17世纪初期的奴隶交易开始,黑人民族的悲惨命运就被锁定其中。整个黑人民族一直都有着追求自由、平等和非暴力的美好梦想。作为被压迫的对象,黑人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她们要接受来自于白人男性,白人女性,黑人男性的整体剥削。因此,对她们而言反对种族主义与反对性别主义的斗争是交织在一起的,她们的独立和自由是与整个黑人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妇女主义者的的奋斗目标是“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这是妇女主义者对全人类美好未来的一种勾画,也正是她们伟大的跨种族、跨性别的宽容情怀的一种体现。为了实现人类最终的和谐共处,妇女主义者首先要学会把这些昔日蹂躏、*待她们的、被白人折磨的扭曲变形的黑人男性团结成为平等、独立的男性战友和同事,妇女主义者不是分裂主义者,她们对渴望改变和寻求进步的男性有着强烈的宽容情怀。
(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寻归自然,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平等共存。
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认为: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与对女人的压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沃克的妇女主义主张是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的再现。妇女主义者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统治和压迫,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稳定、和谐关系。沃克指出:“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精神…”。由此可见,“自然之爱”是妇女主义者的根本之爱。她们“热爱精神”,这里的精神是指创造并维持万物的无所不在,保罗万象的无形之物,万物皆有灵。妇女主义者认为,大自然的花草树木,虫鱼鸟兽都是与人类一样拥有灵性的,无贵贱高低之分的。在小说《梅丽迪恩》中,主人公对自己曾祖母有这样一段描述中,她生活在名叫“圣蛇”的农场里,一天当她站在一块洼地中间晒太阳的时候,忽然感觉到自己好像进入到另外的一个世界,她感觉到内心深处无比的喜悦空灵,好像自己已经离开地面飘飘欲仙了。这种感受让曾祖母好像获得了新生,从此她拒绝一切信仰,到暮年时只喜欢在院子里走来走去的沐浴阳光,因为太阳是她唯一信仰的神灵。
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尊重自然,回归自然,才能感受到自然的灵性,进而得到心灵的进化和修复,人们的精神世界不会再混乱和困惑,生活也会变得宁静,和谐。从生态角度来看,人类只有视自然为朋友,尊敬自然万物,才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否则会造成对自然无穷尽的掠夺,引起生态危机,恶化人类生存环境。沃克在小说《父亲的微笑之光》中曾流露出这样的观点,人类“以金钱和欲望为基础的发展观和生活方式必将给真个世界和自然带来各种不幸和灾难。”妇女主义思想中对人类不断恶化的生存境况及未来进行冷静思考,提出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回归自然的方案也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
三.结语。
妇女主义是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真实再现,对现实诸多问题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因为高于现实,是一种没有实现的理想,具有“乌有”之精神特点,但是乌托邦的真正意义不在它对理想社会的具体规划和实际可行性,而在于内在的乌托邦精神,即批判性,超越性和目标性。批判性指对美国现实各种问题不满,激励人们对理想进行生生不息的追求;超越性和开拓性指它提出停止对女性、弱者、地球停止剥削,实现人类生存完整和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美好蓝图。虽然超越现实,却可以成为一种清晰明见的目标,使人们的行动从被动过渡的趋势变为主动争取的自由。
参考文献:
[3]walker,alice.bythelightofmyfather’ssmile.newyork:randomhouse,1998.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四
从服务需要与服务质量特性的对应关系中,可以对服务质量特性归结为以下几点:
(1)功能性:服务发挥作用和满足体育消费者需要的程度。
(2)经济性:体育消费者得到不同程度的服务所需要的费用是否合算。
(3)安全性:服务过程对体育消费者健康、精神、生命及货物和财产安全的保障程度。
(4)时间性:服务在时间上满足体育消费者需求的程度,包括及时、省时和准时。
(5)舒适性:服务过程的舒适程度,包括设施的适用、舒服、方便与环境的整洁、美观和有秩序等。
(6)文明性:服务过程的文明程度,包括亲切友好的气氛、和谐的人际关系等。
综上所述,体育场所服务质量是通过人或物对顾客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上所满足的程度而表现出来的。
5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意识是管理体育市场的基础。
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的经济体制是由体育消费者、体育场所的投资者、政府3个成分组成,他们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意识,是体育场所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管理体育市场的基础。
体育消费者是体育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成分。他们认为服务质量,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体育训练、比赛、活动、娱乐的需要,持币选择购买体育场所的服务;另一方面是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进行自我保护,以保证享受到与货币等值的生理和心理服务。体育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意识应是发展体育市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体育场所的投资者是体育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成分。他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经营自主权和竞争权利。体育场所一方面向消费者销售自己的服务商品;另一方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决定了体育场所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买卖关系,体育场所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
政府是体育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成分。政府承担着宏观调控的任务,利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保证和促进体育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干预和调节体育市场的运作过程,以保障体育根本任务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场所的服务质量意识是由体育消费者,体育场所、政府的服务质量意识构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体育消费者要求体育场所能够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体育场所必须满足体育消费者的要求,同时接受政府的监督,并且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政府在对体育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并给予奖惩的同时,必须保护体育场所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3个基本成分的服务质量意识存在互相关联、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关系,并构成社会服务质量意识链,链的正常运转是体育市场正常运行与提高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保证。
6体育场所的服务既要市场调节,也要政府宏观管理。
6.1市场是体育场所服务质量发展变化的主要调节和推动力量。
服务质量是体育场所满足体育消费者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服务质量反映供求关系,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对资源配置起调节和促进作用,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发展变化也起调节和促进作用。
体育场所为了盈利,必须提高职工素质,加快科技进步,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体育场所设施设备的利用率,以此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所以,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体育场所会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否则,体育场所就会亏损。
体育场所为了获得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利润,必须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产品的功能性、安全性、舒适性、时间性、经济性、文明性等质量性能,必须不断推出市场需要的服务项目,减少或者停止供过于求的服务项目。体育消费的需求是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化的,而需求所决定的服务质量也必须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所以,供求规律是体育场所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规律。
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竞争越激烈,优胜劣汰也就越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场所间的竞争主要是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体育场所必然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或降低服务价格。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质量的好坏是消费者选择体育场所的优先条件;在同等质量的条件下,价格也是消费者选择体育场所的优先条件。随着体育竞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注重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已成为体育场所竞争胜负的关键。因此,竞争规律是促进体育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
市场的3大规律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调节作用是共同的、必然的、经常的,这3大规律使服务产品的生产要素和体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体育场所的服务产品不断满足体育市场的需求,使体育场所的服务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6.2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是服务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市场调节所存在的短期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也能够使市场的竞争和生产出现无政府状态。
在体育场所的激烈竞争中,经营者通常是追求短期效益,对体育场所内应设置,但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服务项目一般不关心,甚至不提供安全保护和便民措施,使体育消费者得不到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市场调节对体育场所的服务质量难以发挥作用。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往往是通过市场价格来了解体育消费者的需求方向,有利可图时大家都去经营同一服务项目。他们并不了解该项目在总体服务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及其发展前景,不了解服务项目已经发生的隐性过剩。这种盲目性造成了体育场所服务项目的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
由于从市场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服务产品的生产,存在着时间差,因此市场调节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市场调节的这一缺陷,有可能造成体育场所服务商品供给和需求的脱节。
有些体育场所在利益的驱动下,置体育消费者的需求于不顾,将场地出租,经营非体育服务项目,或者在体育服务项目中经营,从中获利,使体育场所的竞争和生产出现无政府状态,服务商品两极分化,影响了体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除此之外,体育事业也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市场对公益性服务的质量难以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体育场所的服务商品在市场调节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发展体育场所服务这一新兴行业,需要制定长期战略和发展规划,并通过体育产业政策加以实施。
7结论与建议。
体育场所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是体育市场管理最基础的内容,也是体育场所、体育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只有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建立体育市场规则,制定出体育场所服务等级标准,规范体育场所服务产品的生产要素,对体育场所服务业进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防止体育场所的服务商品出现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才能使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中国体育场所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法规,对体育场所服务业实行标准化管理。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五
“乌托邦”(utopia)一词源自文艺复兴时期英国作家托马斯・莫尔的小说《乌托邦》。“乌托邦”的词意含糊dd既表示努力追求“福地乐土”的崇高,又表示寻找“乌有之乡”的徒劳dd反映了乌托邦思想固有的含混性以及它同历史的含糊不清的关系。乌托邦精神正是女性主义的根本精神。因为,在历史上真正的两性平等从来不曾存在也从未被实现过,这正是一辈辈女性的生存现实,所以女性主义精神所追求的是一种“乌有之乡”;但乌托邦精神也是女性主义的本质所在,因为女性主义者总会揭示出当前社会的种种矛盾和丑陋,男权主义、等级压迫、种族主义、生态危机,勾画与现实世界形成强烈对比的未来世界――“福地乐土”,并且提供了一系列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思想内涵可概括为三点:第一,消灭社会性别压迫,代之以人的全面发展;第二,消除种族压迫和等级制度,代之以民主和平等;第三,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妇女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具体内容。
20世纪60年代后期,伴随着美国的民权运动,女权运动也空前高涨。1970年米利特的《性的政治》这一女权主义经典作品的问世,激发了一批反映女性意识觉醒的作品。女权主义小说在高峰期主要以妇女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的各种见解为“内容”,因而出现了大量描写妇女的性生活和受*待的日常事务小说,其表现比过去更为袒露,更富有同情意味,但手法上并无新颖之处,某些小说只是成功地公开了一般属隐私的妇女生活的某些方面。而艾丽斯・沃克在创作中常以揭露黑人女性的悲惨境遇为主题,以寻求改变黑人女性命运的良方为己任,对美国民权、女权运动的问题产生深入思考,针对美国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主义、种族主义、生态危机,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妇女主义(womanism)。沃克在散文集《寻找我们母亲的花园》(insearchofourmother’sgardens,1983)的扉页上写下妇女主义的奋斗宗旨:“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自然之灵,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包括男人和女人”。这一主张的终极目标已经超越了种族、性别局限,甚至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它倡导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一个男人与女人,各种肤色人种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这些主张都与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内涵不谋而合,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具体再现。
(一)消解两性二元对立关系,消灭社会性别压迫,建立新型两性关系。
艾丽斯・沃克在作品中描写的黑人男性充满在白人社会的价值标准与理想幻灭的扭曲下失去理性、绝望、痛苦的个性,而他们的绝望与愤怒往往会转化为对黑人妇女的残酷粗暴。这种传统女性是在南方黑人社会中常常出现的――善良、任劳任怨、逆来顺受,对于男性来说,黑人女性永远只是他们满足性欲的对象和工具。事实表明,充满性别压迫的父权制社会体制才是黑人女性几百年来悲惨命运的始作俑者。
以黑人女性的遭遇为例,沃克向所有女性提出了拯救自我的方案――妇女主义。首先,沃克启发女性形成意识觉醒,摆脱父权制社会规定给她们的传统角色,重塑自己的性格形象。我们在沃克1976年的小说《梅丽迪恩》中可以发现主人公就是这样的一位觉醒女性。
第二步,沃克向女性同胞们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法――姐妹情谊。在黑人妇女有限的生存空间中,来自于周围男性――父亲、丈夫、兄弟和白人男性的只有暴力和压迫。要想拯救自我,她们只能求助于自己的母亲、姐妹、其他女性朋友。沃克提出女同性恋的方案只是为了让女性们能相互信任、相互团结、共同抵御男性压迫,这一手段的提出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摧毁父权制社会的存在根基。妇女主义思想就是要用女同性恋的方案来颠覆男性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让女性取得心理及生理上真正独立成为可能。
第三步,妇女主义者在取得了独立自主之后,并不是要与男性彻底决裂、对立。沃克在著名小说《紫颜色》中就成功的塑造了这样的妇女主义者――茜莉,她们对男性抱着一种宽容的人文主义关怀,通过实现自己的独立来帮助男性们改变对女性的看法和态度。对男人们之前奴役、*待自己的行为不计前嫌,协助男性调整自己,重塑两性之间平等、宽容、尊重、和谐的新型关系。
沃克的妇女主义思想重新考虑女性的价值和生存状态,以改变女性的现状为己任,勾画了一个两性和谐共存的理想未来。它目的是取消男权中心体制,同时“走出激进女权主义的狭隘空间,清楚地向人们表明:女性受难的同时男性也在受难,女性解放的同时也是男性的解放,它探寻的不只是女性的解放而是全人类的健康发展。”
(二)消灭种族主义,瓦解人类社会等级制度,实现各种族人民的和谐共处。
在美国现存的社会状态下,种族歧视就是等级和特权制度存在一种典型体现。艾丽斯・沃克的妇女主义者也以反对种族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从17世纪初期的奴隶交易开始,黑人民族的悲惨命运就被锁定其中。整个黑人民族一直都有着追求自由、平等和非暴力的美好梦想。作为被压迫的对象,黑人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她们要接受来自于白人男性,白人女性,黑人男性的整体剥削。因此,对她们而言反对种族主义与反对性别主义的斗争是交织在一起的,她们的独立和自由是与整个黑人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妇女主义者的的奋斗目标是“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这是妇女主义者对全人类美好未来的一种勾画,也正是她们伟大的跨种族、跨性别的宽容情怀的一种体现。为了实现人类最终的和谐共处,妇女主义者首先要学会把这些昔日蹂躏、*待她们的、被白人折磨的扭曲变形的黑人男性团结成为平等、独立的男性战友和同事,妇女主义者不是分裂主义者,她们对渴望改变和寻求进步的男性有着强烈的宽容情怀。
(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寻归自然,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平等共存。
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认为: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与对女人的压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沃克的妇女主义主张是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的再现。妇女主义者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统治和压迫,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稳定、和谐关系。沃克指出:“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精神…”。由此可见,“自然之爱”是妇女主义者的根本之爱。她们“热爱精神”,这里的精神是指创造并维持万物的无所不在,保罗万象的无形之物,万物皆有灵。妇女主义者认为,大自然的花草树木,虫鱼鸟兽都是与人类一样拥有灵性的,无贵贱高低之分的。在小说《梅丽迪恩》中,主人公对自己曾祖母有这样一段描述中,她生活在名叫“圣蛇”的农场里,一天当她站在一块洼地中间晒太阳的时候,忽然感觉到自己好像进入到另外的一个世界,她感觉到内心深处无比的喜悦空灵,好像自己已经离开地面飘飘欲仙了。这种感受让曾祖母好像获得了新生,从此她拒绝一切信仰,到暮年时只喜欢在院子里走来走去的沐浴阳光,因为太阳是她唯一信仰的神灵。
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尊重自然,回归自然,才能感受到自然的灵性,进而得到心灵的进化和修复,人们的精神世界不会再混乱和困惑,生活也会变得宁静,和谐。从生态角度来看,人类只有视自然为朋友,尊敬自然万物,才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否则会造成对自然无穷尽的掠夺,引起生态危机,恶化人类生存环境。沃克在小说《父亲的微笑之光》中曾流露出这样的观点,人类“以金钱和欲望为基础的发展观和生活方式必将给真个世界和自然带来各种不幸和灾难。”妇女主义思想中对人类不断恶化的生存境况及未来进行冷静思考,提出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回归自然的方案也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
三.结语。
妇女主义是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真实再现,对现实诸多问题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因为高于现实,是一种没有实现的理想,具有“乌有”之精神特点,但是乌托邦的真正意义不在它对理想社会的具体规划和实际可行性,而在于内在的乌托邦精神,即批判性,超越性和目标性。批判性指对美国现实各种问题不满,激励人们对理想进行生生不息的追求;超越性和开拓性指它提出停止对女性、弱者、地球停止剥削,实现人类生存完整和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美好蓝图。虽然超越现实,却可以成为一种清晰明见的目标,使人们的行动从被动过渡的趋势变为主动争取的自由。
参考文献:
[3]walker,alice.bythelightofmyfather’ssmile.newyork:randomhouse,.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六
摘要:妇女主义是艾丽斯・沃克为治疗美国社会的各种顽疾――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环境恶化等问题提出的一套实验性的解决方案。它倡导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一个男人与女人,各种肤色人种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妇女主义对诸多现实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与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内涵不谋而合,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具体再现。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七
:《紫颜色》是爱丽丝沃克的代表作,通过对女性意象和男性暴力的描写来揭示女性在男权社会中所遭受到的伤害,从而表达出强烈的女性主义思想。本文主要对小说《紫颜色》中女性主义思想的表现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小说思想的理解。
爱丽丝沃克的《紫颜色》主要是通过描绘当时生活底层黑人妇女的生活状况来表达妇女在生活、政治上的平等,追求妇女的人格独立和精神解放,也就是作者自己所坚持的妇女主义,这种思想在爱丽丝沃克的很多作品中都得到了相应体现,《紫颜色》是其中的代表作。
从文本上来分析,小说《紫颜色》中女性主义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一是在小说语言的运用上,《紫颜色》中运用的是美国黑人常用的方言土语,与一般小说中的标准英语语言不同,由于《紫颜色》中主人公是一名黑人女性,因而在选择语言时作者也特意选择方言土语来作为主要的文本语言,一方面是能够通过黑人方言来表现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运用方言来表现小说内容和内部故事架构也能够推翻以白人文化为中心的一种文化现状,而这一点对于女性主义的表现也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在文本结构选择上,小说《紫颜色》采用书信体结构方式来表现小说内容,这种书信体能够将小说要表达的女性声音直接表现出来,并且利用女性之间对于书信的好感来增强女性之间的联系纽带。而且《紫颜色》在书信体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女主角不是与周围人或是小说中其他角色进行通信,而是用黑人土话来向上帝写信,将自己的困惑、愤怒等向上帝情书,而后在主角的女性主义观萌芽之后,她的写信对象也发生了改变,从上帝变成给普通人写信,从给男人写信变成给女人写信,从给白人写信变成给黑人写信,而最终的写信对象就是黑人妇女,其实就是主角自己,充分表现了女性主义观。
(一)、女性和自然一样都是男权等级社会的受害者。
这一观点在当时妇女运动中表现的比较明显,生态女性主义观认为女性只有通过将生态运动和妇女运动充分结合起来才能够树立起正确价值观,才能在社会上获得一定地位,获得女性权利,将女性和生态自然放在相等的位置上。在小说《紫颜色》中这一点也得到了体现。女主角西丽从麻木到后期觉醒独立经历了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当时那个社会黑人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最为低下的,受到诸多压迫,女主角西丽就是这样一位黑人妇女,从小就肩负着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同时还要承受来自继父的性压迫和侵犯,这种经历使得西丽变得沉默寡言,而在之后继父更是将她嫁给了一个老男人,而结婚之后的西丽生活并没有发生好转,西丽在遭受虐待和侮辱时,往往要求自己和树木一样不说话、不反抗,和树木一样沉默遭受着来自外界的压迫,西丽和树一样都是当时那个社会的受害者,这一点在西丽的信中也可以看出。此外,在西丽妹妹奈蒂的叙述中,树木也是大自然遭受人类工业文明伤害的主要象征。男权主导下人西方文明唯利是图,这种高速的发展往往是以破坏大自然和人类原始、质朴的生存方式为代价的。在奥林卡村树木遭到大面积的砍伐,这种经历与主角受到压迫的经历非常相似,因而从这里可以看出爱丽丝沃克有意将女主角和自然生态直接联系起来,让其拥有相似的经历,从而表达自然生态和女性一样都是受害者,人类对自然的压迫也是现实中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表现。
(二)、女性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和谐关系。
生态女性主义观认为女性和自然生态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来表达现实中女性所受到的压迫和不公。在小说中,西丽在一开始受到欺凌时常常自我安慰自己是一棵树,以此来获得心灵上的安慰,而当西丽女性主义思想觉醒之后,她决定摆脱当前的这种生活状况,离开黑人丈夫,这时她在信中高喊着“我坚信我就在这里”这句话是西丽对于自己存在的肯定,也表明西丽的内心在发生变化,而导致这种变化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来自于自然界的鼓励。西丽在自然界中发现了自然生态的美好,认识到这个世界上还是存在美好的,自己要努力发现周围的美,并勇敢地认清现实争取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因而西丽在内心思想上也与之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表现在外部上则是不再一味自我安慰,而是通过改变衣着和穿戴来改变自己,这也表明西丽对于生活还保留着激情和热爱,而这份对生活的热爱和激情都是自然给予的,由此可以看出,小说中西丽与自然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是西丽生活的支柱。而在小说其他方面的描写上也表现了这种女性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像是西丽信中提到的奥林卡村妇女,她们居住的地方、耕种的田地都是来自于大自然,这都显示了女性与自然之间的密切关系。
综上所述,小说《紫颜色》的最后西丽认清了男性对女性压迫、剥削的实质和基督教的麻痹性,不再逆来顺受,而是做起了自己生活的主人。奈蒂和其他传教士也回到美国,不再试着以基督教改造信仰大自然的非洲文明,这充分表明了爱丽丝沃克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将精神和命运与大自然相联系是爱丽丝沃克女性主义的主要精髓所在,而小说《紫颜色》则将其充分表达了出来。
[1]雷唯蔚.浅析书信体小说《紫色》的双重性叙事艺术[j].艺术科技,2015(04).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八
摘要:《紫颜色》是爱丽丝沃克的代表作,通过对女性意象和男性暴力的描写来揭示女性在男权社会中所遭受到的伤害,从而表达出强烈的女性主义思想。本文主要对小说《紫颜色》中女性主义思想的表现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小说思想的理解。
爱丽丝沃克的《紫颜色》主要是通过描绘当时生活底层黑人妇女的生活状况来表达妇女在生活、政治上的平等,追求妇女的人格独立和精神解放,也就是作者自己所坚持的妇女主义,这种思想在爱丽丝沃克的很多作品中都得到了相应体现,《紫颜色》是其中的代表作。
从文本上来分析,小说《紫颜色》中女性主义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一是在小说语言的运用上,《紫颜色》中运用的是美国黑人常用的方言土语,与一般小说中的标准英语语言不同,由于《紫颜色》中主人公是一名黑人女性,因而在选择语言时作者也特意选择方言土语来作为主要的文本语言,一方面是能够通过黑人方言来表现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运用方言来表现小说内容和内部故事架构也能够推翻以白人文化为中心的一种文化现状,而这一点对于女性主义的表现也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在文本结构选择上,小说《紫颜色》采用书信体结构方式来表现小说内容,这种书信体能够将小说要表达的女性声音直接表现出来,并且利用女性之间对于书信的好感来增强女性之间的联系纽带。而且《紫颜色》在书信体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女主角不是与周围人或是小说中其他角色进行通信,而是用黑人土话来向上帝写信,将自己的困惑、愤怒等向上帝情书,而后在主角的女性主义观萌芽之后,她的写信对象也发生了改变,从上帝变成给普通人写信,从给男人写信变成给女人写信,从给白人写信变成给黑人写信,而最终的写信对象就是黑人妇女,其实就是主角自己,充分表现了女性主义观。
(一)、女性和自然一样都是男权等级社会的受害者。
这一观点在当时妇女运动中表现的比较明显,生态女性主义观认为女性只有通过将生态运动和妇女运动充分结合起来才能够树立起正确价值观,才能在社会上获得一定地位,获得女性权利,将女性和生态自然放在相等的位置上。在小说《紫颜色》中这一点也得到了体现。女主角西丽从麻木到后期觉醒独立经历了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当时那个社会黑人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最为低下的,受到诸多压迫,女主角西丽就是这样一位黑人妇女,从小就肩负着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同时还要承受来自继父的性压迫和侵犯,这种经历使得西丽变得沉默寡言,而在之后继父更是将她嫁给了一个老男人,而结婚之后的西丽生活并没有发生好转,西丽在遭受虐待和侮辱时,往往要求自己和树木一样不说话、不反抗,和树木一样沉默遭受着来自外界的压迫,西丽和树一样都是当时那个社会的受害者,这一点在西丽的信中也可以看出。此外,在西丽妹妹奈蒂的叙述中,树木也是大自然遭受人类工业文明伤害的主要象征。男权主导下人西方文明唯利是图,这种高速的发展往往是以破坏大自然和人类原始、质朴的生存方式为代价的。在奥林卡村树木遭到大面积的砍伐,这种经历与主角受到压迫的经历非常相似,因而从这里可以看出爱丽丝沃克有意将女主角和自然生态直接联系起来,让其拥有相似的经历,从而表达自然生态和女性一样都是受害者,人类对自然的压迫也是现实中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表现。
(二)、女性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和谐关系。
生态女性主义观认为女性和自然生态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来表达现实中女性所受到的压迫和不公。在小说中,西丽在一开始受到欺凌时常常自我安慰自己是一棵树,以此来获得心灵上的安慰,而当西丽女性主义思想觉醒之后,她决定摆脱当前的这种生活状况,离开黑人丈夫,这时她在信中高喊着“我坚信我就在这里”这句话是西丽对于自己存在的肯定,也表明西丽的内心在发生变化,而导致这种变化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来自于自然界的鼓励。西丽在自然界中发现了自然生态的美好,认识到这个世界上还是存在美好的,自己要努力发现周围的美,并勇敢地认清现实争取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因而西丽在内心思想上也与之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表现在外部上则是不再一味自我安慰,而是通过改变衣着和穿戴来改变自己,这也表明西丽对于生活还保留着激情和热爱,而这份对生活的热爱和激情都是自然给予的,由此可以看出,小说中西丽与自然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是西丽生活的支柱。而在小说其他方面的描写上也表现了这种女性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像是西丽信中提到的奥林卡村妇女,她们居住的地方、耕种的田地都是来自于大自然,这都显示了女性与自然之间的密切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小说《紫颜色》的最后西丽认清了男性对女性压迫、剥削的实质和基督教的麻痹性,不再逆来顺受,而是做起了自己生活的主人。奈蒂和其他传教士也回到美国,不再试着以基督教改造信仰大自然的非洲文明,这充分表明了爱丽丝沃克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将精神和命运与大自然相联系是爱丽丝沃克女性主义的主要精髓所在,而小说《紫颜色》则将其充分表达了出来。
参考文献:
[1]雷唯蔚.浅析书信体小说《紫色》的双重性叙事艺术[j].艺术科技,(04).
[2]强萍.爱丽丝沃克小说《紫色》中的女性主义解读[j].芒种(下半月),2015(06).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九
一个很普通的夜晚,天上的点点星光映衬着心中的些许落寞,打开杂乱的抽屉,一本《钟形罩》映入眼帘。不知道这本书是谁买来的,但翻开后便被里面的女主角深深的吸引。一个对自身渴望极高,努力摆脱女性卑微的地位,但又无处着手,最终酿成了灰暗的心态的埃斯特·格林伍德,她在一片漆黑的阴影中,艰难的行走在人生的旅途上。美国自白派女作家西而维雅,普拉斯,在其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中,以及现实社会对事业型女性的排斥为题材,成功的塑造了小说《钟形罩》中对生活无助的女主角,而书中的女主角只是一面镜子,读者中在镜子中,最终看到的是西而维雅,普拉斯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从而滋生出的失望,落寞,甚至产生自杀的行为,为了很好的体现出作者心中的痛苦,她以钟形罩内的婴儿尸体为原形,展开了对自身感受的讲述。在读者阅读这个小说的时候,相信更多的是,体会其中人物为读者带来了的压抑感,但情节又把读者引向一个又一个情感高潮,让人欲罢不能。作品既描述了现实,又描述了在现实下作者本身的压抑心态,我想这便是此书的成功之处,书中的所描述的某些环境,不免让人产生几分恐惧,但正是在这种恐惧的状态下,让读者认识到了作者内心的压抑,把一个充满自卑,落寞的主人公心态,描绘的淋漓尽致。
二、钟形罩里的情感世界。
透过钟形罩,看到里面的婴儿尸体,多数的人感受是生活赋予给人的无助,一个刚刚诞生的生命,没体验到人生的任何味道,便被囚禁其中,不免让人感觉到无比的悲凉,也许作者体会到了这种悲凉的心情,而且这种心情与作者本身对现实生活的感受,产生了共鸣,所以作者以钟形罩内的婴儿尸体,给人所来带的感觉为基础,创作出了《钟形罩》一书,相信其在创造中投入了极大的内心写照。也正是书中给读者的感觉基本吻合作者的心态,使在读者阅读时产生了颇多的感触,其中较强的挖掘了女性内心世界对待现实的观点,把多数女性不曾表现出的压抑心态体现了出来,而那种压抑是由社会现状所造成的',一个男权社会,女性想发挥自身的才能必然受到束缚,由此便在心中滋生出对社会的不满,与仇恨,究其原因还是作者对理想的向往,对自身能力的认可以及对较好物质生活的渴望。在作者内心世界应该存在着一种与钟形罩内婴儿共通的体验,如果钟形罩内的婴儿真的有灵魂,那它一定在想,现实的不公,一定在想如果能活下去未来的生活是怎么样,而婴儿灵魂的这种感觉就是作者在对面男权社会时所产生的感触,在她努力走出男权社会给他带来的影响时,她也同样在想,社会没能让她展现出才能,如果能走下去,她未来奔向理想的路途会是怎么样,但此时的她却在钟形罩内难以施展,少不留心便会被碰的头破血流,压力中带着无助,那种时刻要爆发的感觉冲击着她的神经,她在挣扎中体验着周围环境所给予的痛苦。
三、钟形罩是男权社会中的女性真实写照。
一个男权社会中的女人,需要对社会及自身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安身立命,显然,书中的女主角没有在社会中很好的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不是说她积极追求理想的观念不对,而是当时的社会发展的形式,对她实现理想不是很有利,在这种环境下,对心态的调节至关重要,可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努力完善自己来适应环境的女主角,而是一个努力与社会环境抗争的人,最终她的理想使她的生活变成了噩梦,一个钟形罩内的婴儿,时刻的勾起她心中的压抑。即使这样的心态形成精神疾病也是在情理之中,所以,我个人认为,女主角是存在心里缺陷的,她在很多不利的因素下没能安稳住自己躁动的心,而是以一种鸡蛋碰石头的观念努力的在钟形罩内挣扎,最后把自己弄的遍体鳞伤,对于一个男权社会而言,出现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毕竟在大多统治者和所有男人的观念中,女人应该有她特有的生活方式,这并不是性别歧视,而是男人和女人依据其天性归纳出来的社会分工问题,男人就要发挥刚健的特性积极的为社会创造价值,女性就应该发挥含蓄的特点在家里为男性搞好避风港,但在多数人眼里,这是对女性的歧视,是对女性的压迫,其实并非那样,这种男权形式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它需要更多人的付出。
四、钟形罩限制了女性群体对外界事物的感知。
被囚禁在钟形罩内的孩子,无法用他稚嫩的上手触碰这个世界的任何角落,钟形罩就是他所能触及的所有。想到这不免让人产生惋惜的感觉,而故事中的女主人公,正是被这种钟形罩式的环境囚禁其中,阻断了对外界领域更多的向往,同时也阻断了他追逐理想的道路,深陷其中,无法解脱,即使有着丰满的理想,却不能迈出这步,此时女主角的心态,应该夹杂着太多的怨恨,即使能给他一丝希望,一次机会对她来讲都是一种恩赐,可最终没能博得希望的结果,在女主角内心深处,对理想期盼的声音始终没有停歇过,这对她来说是一种折磨,在男权主义的社会,女性的价值只能通过丈夫的表现来得以体现,丈夫做的事业越成功,妻子也就能得到越多的赞赏,这显然不服和女主人公的心里需求,她存在着一种不能认命,要活出自己的价值在之类的想法,可在那样的环境中,一个女人要想站在社会的某个顶峰,简直是难上加难,首先是社会风气的不认可,其次是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与阻碍,就这样,一个牢牢被困在钟形罩内的女主角,在故事中的坎坷遭遇,成为了故事,她也是作者内心中性情的体现,是作者正在述说着对社会某些制度的不满,可当时女主角能做的,只有充分认清社会环境的利弊,然后从新规划自己的理想,才能使自己那颗躁动的心平静下来,可他没有选择那么做,于是便有更大的磨难等着她,最终导致她的精神崩溃。在看待这个问题上女主人公只是被执着引向了深渊,如果能急时的认清现实,相信她看到的就不再是那个钟形罩,而是一条充分发挥女性天性的生活方式,那就完全改变了她现有的想法,使她走向相对美好的精神领域。
五、死亡的阴影贯穿全文。
在故事情节的发展中,开篇我们便看到钟形罩内的婴儿尸体,然后是试图自杀,整个故事,女主角对死亡好像并没有过多的恐惧,而是让读者觉得,她所面临的环境相对于死亡来讲更让她感到害怕,从这点上看,女主角已经有了厌世心里,他对整个世界的不满,怨恨积压在心中,久之,便对他的性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她可能看到世界的每个角落都是黑暗的,无处不藏着企图扼杀她理想的尖刀,甚至很有可能已经有了幻觉,在这样的压力下,患精神分裂症的产生也是故事的发展情节所认可的,所以,故事中由于女主角长期压抑,很有可能她也患了抑郁症,如果这个推论成立,故事中的女主角,悲观厌世,和非要跟所处环境掰腕子的情形就完全可以理解,那应该是病态的反映。一个完全出于精神病与抑郁症下折磨的病人,其内心对光明的感知度非常有限,而在其阴暗的内心中,对死亡或多或少会产生一种向往,所以本文以死亡贯穿全文,很有可能出自病态的情绪与思想。在这种不健康思维的引领下,女主角的负面情绪很自然的被带到了故事中,所以呈现给大家颇多感触的同时,更是那种与环境不相符的执着,从而造成了她在困境中无法自拔。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
在新时期,由于女性消费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中更是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女性消费需求的空间,女子美容瘦身中心、女子俱乐部、塑身中心、婚纱摄影、女性餐厅、女性书店等一系列女性休闲会所与娱乐空间鳞次栉比。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社会空间形态也正在由一个专属于男性的空间逐步衍变成男女共同参与的空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们对室内空间设计女性化的认同和肯定。
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的造型特点。
在日常的设计中,很多设计师和受众都将室内空间的性别设计上定位了产品的造型,这一点在装饰品和家具造型的设计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在一些高档次的设计产品中。众所周知,在法国的路易十五时期,在宫廷内部兴起了沙龙形式的聚会,也正是在这种场合下专门设计出了针对穿着带衬裙的礼服的女士座椅,并美其名曰侯爵夫人。尽管今天我们已经无法想象这一椅子的造型和特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一把造型朴拙、四腿粗人、结构简单的原木椅子。对于女性而言,曲线是其最具有代表性的线形特征,这一特点不同于简单而又直率的直线,而是对女性优雅、柔美的感性特征的形象概括。正因为如此,曲线也就成为了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造型语言,即便是在简约主义风格大行其道的今天,女性主义室内空间也常常通过界面造型和家具造型上丰富多变的曲线来表明自己的性别特征。此外,花形也是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所经常用到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造型元素。花形的材质主要包括木质雕刻花形、金属浇铸花形以及布艺塑造花形等几大类。从某种角度上而言,花象征着一种精致迷人的'女人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们的需求。在居室生活中,通过花形茶几、沙发等以鲜花或者花瓣作为造型语言的花形家具的使用可以增加室内设计的情调,使整个居室都散发着迷人的气息。心形作为曲线和花瓣形相互结合下产生的一种视觉形象,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被寄予美好的寓意,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才使心形成为了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所常常用到的造型元素之一,并得到很多设计师和女性受众的喜爱。事实上,这种心形不仅在背景墙、天花造型中可以得到巧妙的运用,而且还能将其运用到灯具、小件家具、装饰品等多种家居设计中。从而使其产生优雅、可爱、柔美等不同的女性空间效果。
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的色彩特点。
与男性的性格相比较而言,女性的性格显得更加感性一些,所以在色彩的选择上偏向于一些色彩比较亮丽的颜色。因此,粉红、粉紫、紫色系列是女性主义室内空间的常用色系。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运用这一点。反映在色彩上,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便可以充分借鉴这一特点。粉红色作为甜美的专用色,与具有感性意识的女人非常匹配。正如一些人所说的:“在有粉红色的地方一定会存在暗香飘动。事实上,在日常的设计中,如果在卧室内部用粉红色加以装饰的话,一定会使我们的心情变得愉快起来,即便是在局部加以装饰的话,也能使整个居室设计变得温馨甜美。如果能够将这一甜美的颜色运用到窗帘、沙发、桌布、靠垫家居装饰品时,无疑会给我们的生活营造出一个甜蜜的生活氛围,从而能够使我们尽可能地从紧张的工作中释放出来。此外,在一些娱乐性空间中也常常将粉红色作为室内装饰的一个主要色系,从而达到突出空间特质的目的。与粉红色相比较,粉紫给人的感觉显得更加妩媚。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使粉紫是时尚界和设计界中被谨慎运用的色调。但是从开始,粉紫突然在家居空间设计中得到了大范围的使用。小到灯具、枕头、靠垫,大到家具,粉紫色给室内空间披了成熟女性的外衣。紫色与粉红、粉紫相比更为稳重与中性,它的点缀性使用更多地体现出女性知性、坚强的一面,在女性色中属于偏男性特征的色彩,满足了女性受众中不同类型的需要。
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的材质特点。
就女性主义思想而言,女性更容易比男性接近自然。这一思想贯穿到了女性主义的行为中。因此,在女性主义室内空间中对材质的使用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些自然的观点。在材质的选取上,很多女性更加钟爱于本色木质和柔软布艺。本色木质所具有的温馨舒适的质感能给女性以一种安全感,因此,在设计中很多客户在室内空间的设计过程中往往都会选择本色的木材作为设计的首选。在布艺中,棉、麻、丝等天然的材料现在相当受女性欢迎,小到桌布、沙发布、抱枕,大到窗帘、沙发、床单等,这些软装饰将女性的感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也为室内空间倍添温馨感受。金属、石材等硬、冷的材料体现出理性刚直的强烈男性特征,在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受欢迎程度则明显偏低。
结语。
正如英国著名的女作家维吉尼亚吴尔夫在维多利亚时代所写道的那样,作为一个女性,其迈向独立生活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便是要有自己的房间。这一观点在提出以后,便迅速得到了诸多女性的一致认可,并得到了他们积极的响应。对于维吉尼亚吴尔夫所说的这种房间也就成为了象征女性思想、经济独立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也为女性空间设计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女性空间的设计而言,不仅仅是对现存建筑空间中存在着的性别审美形式问题的修正,还应该真正从空间的本质上入手,来实现建造真正属于女性的空间形式语言。伴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日益进步,女性主义空间在社会中也一定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舞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要对这一空间设计予以高度的重视和认真的思考。并寄希望与通过设计师的设计立场观点、思想感情和审美情趣来深刻地反思和变革自身个体和社会整体的传统性别关系。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一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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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研究【2】。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二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三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四
美国女作家玛格丽·米切尔所著的《乱世佳人》自1936年问世以来,便成为了美国文学史上的一部佳作。该小说不仅仅是在文章语言、结构等方面得到好评与赞扬,作品中关于女性主义的显露与讨论也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亮点。它以美国南北战争为大的时代背景,从南方人民的角度描述了战争带给人们的影响,描写了以斯嘉丽、梅兰妮、卫希礼等为代表的南方百姓的爱情生活、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同时以他们之间的感情纠葛为线索,塑造了一群在社会历史转型时期努力生活的人们的不同形象。
一.性格使然。
《乱世佳人》的主人公斯嘉丽继承了母亲贵族般的高雅气质和漂亮容貌,出落得娇媚动人,颇具淑女风范,吸引了众多男子的眼球,从父亲那里遗传了开朗豪爽却又自私自利的性格,这些特点是作为一个南方$淑女%不应该有的。然而,正是她身上显现出的这些特质的对立,使她散发出与众不同的光彩,即使身处逆境,也不甘沉沦,顽强地生活。
斯嘉丽执著地追求自己的爱情,表现出了强烈的叛逆精神。她蔑视传统,不循规蹈矩,向传统婚姻观念和社会性别角色发起了挑战。她将婚姻自主的权利牢牢地抓在自己的手上,坚持自己对婚姻的选择与自主,冲破了家人的反对,更加无视当时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只求能够获得自己心中的幸福。在斯嘉丽的一生中,她有三次婚姻经历,而且每次的婚姻都是自己主动做出的决定。在婚后,斯嘉丽也并非像传统的南方女性一样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丈夫而放弃独立的自我。恰恰相反的是,她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利用自己所能获得的一切资源,坚持自己的独立地位,无论是在精神层面上,还是在物质生活上。在她与弗兰克结婚之后,她并没有像那个时代的女性一样在家相夫教子,而是做起了木材生意,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事业。在她嫁给瑞德后,她更没有放弃自己的事业,仍在努力经营着生意。这些无疑都是斯嘉丽保持独立自我人格的完美体现。
二.时代使然。
《乱世佳人》的故事发生在美国南北战争时代巨变的背景下的佐治亚州,反映了几个南方家族的兴衰史以及南北战争及南方战后重建的情形,描绘了处于上升阶段、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北方资产阶级与腐朽没落的南方种植园奴隶制之间的较量。当时的美国文化根本的特点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正是由于这种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主人公斯嘉丽才会勇敢地、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爱情,追求自己的幸福。此时的美国是一个男权意识很强的社会。女性只能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小说中的主人公斯嘉丽是反抗传统道德的勇士。对世俗的反抗和叛逆,深植于斯嘉丽的头脑中。她虽从小受着严格的传统封建礼教的教育和束缚,可性格叛逆的她强烈排斥固有的等级观念,极力主张恋爱自由,婚姻自主。而她的这种个性也预示着南方的封建礼教受到了新制度的冲击,预示着新时代的到来。
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斯嘉丽不择手段。为了让卫希礼与自己远走高飞,她在婚前、婚后三番五次地劝说卫希礼与自己私奔;为了筹集土地税,她不顾及妹妹的感受,抢走了妹妹的未婚夫;为了重振生她养她的塔拉,她不惜出卖自己的爱情,将婚姻当作交易。在某种程度上说,婚姻在斯嘉丽看来,只是一个工具,一个能够帮助她实现个人私利的手段。婚姻不是她美好生活的唯一依靠,结婚后也没有选择躲进婚姻的围城、生儿育女,她只把婚姻当作生活的跳板,帮助自己来实现她的人生梦想。
斯嘉丽对待爱情、对待婚姻的这种态度,是美国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和个人奋斗的体现,也是美国文化极端的利己主义、实用主义的真实写照。尽管斯嘉丽的婚姻观并不是完全正确的,但这至少说明斯嘉丽已经摆脱了传统习俗对女性在婚姻中角色的定义,勇于反抗世俗力量、追求自我独立和自我解放,展现出了强烈的女性主义魅力。
到底是什么让斯嘉丽散发着如此与众不同的魅力呢?
如果说《简·爱》表现了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和对自由平等的追求的话,那么,《乱世佳人》就是女权主义发展最鲜明的体现。在《乱世佳人》中,玛格丽特·米切尔对西方传统女性形象进行了彻底的颠覆与超越,赋予了主人公鲜明的现代主义特征。该小说反映了美国南北战争这一历史时期美国南方各州的社会现实,着力塑造主人公斯嘉丽的形象:原本幸福舒适的贵族小姐生活被那疾风暴雨式的南北战争彻底终结了。面对父母的离世、丈夫战死前线、从小生长的庄园被毁,她没有沉沦、没有绝望,靠着自己的奋力拼搏,凭着顽强不屈的精神,最终成为战后南方第一代资产者的`典型代表。
19世纪60年代,美国南部的奴隶制度及生活方式被战争摧毁,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席卷整个南部。此时的南方人已经陷人了迷茫中,他们整个精神家园都被这突如其来的改变摧毁,留下的只有深深的痛苦与无助。
面对缺吃少穿、一片狼藉的塔拉,她没有遣散家仆、自顾自地投奔他人,而是强忍内心的悲痛和绝望,用自己瘦弱的肩膀撑起即将倒塌的、破败的家园。为了家人能够填饱肚子,她开始四处觅食,曾经连衣服掉在地上都不肯自己捡起的贵族小姐,竟然会在烈日下耕种,用自己的白嫩的双手采摘棉花,操持着整个家族。生病的父亲、不谙世事的妹妹,还有身怀有孕的梅兰,都只能靠她一个人来照顾。她每天生存的意义就是如何维持这个家。面对困境,她没有选择逃避,更没有退缩,没有陷入对往日繁华的生活的忧伤回忆之中,而是选择勇敢面对。她的信念支撑着她为脚下的这片她深爱的土地而战。
斯嘉丽以上的种种作为,既源于她内心的顽强生命力和勇敢坚毅的性格,也取决于她新女性的独立自我意识,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女权观念,这是斯嘉丽的独特魅力。走出困境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还需要顽强的意志和过人的智慧。这一切特质使她成为战后美国南方勇敢坚毅的开拓者。
斯嘉丽是一个被颠覆了的标准的传统男权社会的女性形象。漂亮的容貌、强烈的自我意识、离经叛道、永不满足的性格,在当时,这些都是传统男性所无法认同的。斯嘉丽凭借强大的精神张力,坚韧务实的生活态度,顽强不屈的奋斗精神,吹响了女性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实现的石破天惊的号角。
在斯嘉丽时代,女性的权利被排斥和被践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在男性眼中,他们只是附属品,女性创造力遭受压制和被无视,更是稀松平常。斯嘉丽用自己的成功改变着这些固有观念,证明了女性是人类社会伟大的创造力量,她们也有不容忽视的创造力,如果一味地无视女性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将是人类社会的重大损失。女性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女性的解放与自由发展,不仅是女性自身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是时代的问题。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五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六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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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七
随着电子网络飞速的发展,网络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上到70岁的老人,下到几岁的小孩,都会使用电脑、玩网络游戏,但是过分的不适当使用就会产生网瘾危害正常生活,而其中影响最严重的就是我们青少年,尤其是我们中学生。中学生沉溺于网游甚至脱离了现实生活,厌学、叛逆,成为问题少年,可能残害终身。因此中学生网瘾值得我们中学生去反思,只有及时走出网瘾,回到正常的轨道,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才会有美好的前程。
一、中学生网瘾成因。
目前大多数中学生上网都是在网吧,在家里上网的中学生也越来越多,为了让我们可控的上网,很多家庭都为自己的孩子提供了家里上网的条件。但无论是在网吧还是在家里,都有明显的网瘾特征,过度依赖网络,就算是在学校上学心理也会极度想念,认为现实生活索然无味,甚至将网络世界作为自己未来的前途,比如想做游戏开发、游戏竞技手等,但过度使用网络就会造成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脾气暴躁,拒绝社交,沉浸在网络世界里,最后学习下降、记忆力下降等等。从个人的经验和经历主要有这样几种原因可能导致网瘾。
(一)自控能力差。网络上的新游戏、新信息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游戏的模式,会诱导我们中学生停不下来的要去玩游戏,练级。尽管知道自己的学习任务和学习目标,但是需要不断晋级的网络游戏却更具有吸引力。我们难以自控的减少上网时间,做到适度的上网。
(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我们中学生当中大多数缺乏理想和希望,得过且过,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计划,在现实生活中又往往被忽略被轻视,而网络世界刚好填补了内心的空虚,更多的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面,我们可以找到知己,找到存在感,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可以通过练级在网络世界里去证明自己。甚至认为依靠网络世界以后也可以生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度不够。
(三)叛逆心理强烈。中学阶段是人生中自我意识和叛逆心理最强烈的时期,我们不愿意受到来自家庭和学校的管制,追求个体的独立性和成人化倾向,而网络为我们中学生提供了这样的“平台”。在网络世界里,没有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父母的殷切希望和唠叨,只有新奇和刺激的游戏和信息,让我们中学生“流连忘返”,网络成为了我们中学生所谓的“展现自我”的平台。
(四)社会环境恶劣。一方面,在学校周围,甚至大街小巷,无处不见的网吧,无视政府的规章条例,主动提供成人身份证为我们中学生提供上网的机会,获得占比较大的中学生客户群以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各种网络游戏和非法网站太多,有害信息和不良网站给我们中学生很大的误导。
二、中学生网瘾的危害。
(一)网瘾会影响中学生的身体健康。染上网瘾以后,长时间的过度使用电脑,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视力下降,造成近视眼,其次,网瘾导致我们作息不规律,“废寝忘食”,黑白颠倒,如果长时间持续这种状态,可能会导致身体机能下降,诱发各种疾病,比如颈椎、腰椎病变等。
(二)网瘾会导致中学生心理障碍,行为异常。中学生长期上网沉浸在网络世界里,过分依恋网络,导致与社会隔离,与家人以及同学、朋友沟通减少,逐渐的不能融入现实世界,我们认为人是复杂难以沟通的,而网络世界很简单,最终性格孤僻,人际关系恶化,心理扭曲,甚至导致抑郁。尤其是一些网游是比较暴力的,迷恋这类网游的中学生可能会将游戏世界带进生活,道德观念扭曲,导致脾气暴躁,甚至产生反社会心理和行为。
(三)网瘾会危害中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首先,染上网瘾以后,大部分的时间都在上网,而正常的学习时间被挤掉,无法正常的学习,心思完全在网游上,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影响升学,甚至被迫退学;其次,沉迷网络,父母往往非常着急担心,有的父母甚至采用暴力方式以阻止我们上网,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家庭矛盾严重。另外,部分中学生为了高额的上网费用去偷盗、抢劫、贩毒等,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中学生网瘾防范和纠正。
(一)家庭教育是关键。一方面,很多初染上网瘾的中学生能够及时的纠正最关键的是家庭教育的成功。父母用满满的爱去包容和感化我们,给予我们充分的尊重,但又能温和的提醒,帮助树立目标和理想,转移我们的注意力。毕竟中学生的学习压力是有的,那些缺乏自控力的中学生需要的是父母善意温和的提醒,而不是暴力教育或者是冷嘲热讽似的激将法,这样会打击孩子的信心,让中学生内心放弃自己,适得其反。另一方面,网瘾的防范更加需要一个和谐的家庭和成功的家庭教育,成功的家庭教育能够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理想有目标。成功的家庭教育能引导孩子正确的看待网络,趋利避害,远离网瘾。
(二)学校的引导很重要。学校首先要尽量和周围的网吧协调,要求他们严格实施国家规定,禁止青少年上网;其次,学校应该做出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约束和规范中学生上网;再次,学校应该开展讲座,帮助中学生正确认识网络,告知网瘾的危害,培养中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健康文明的上网行为。另外,除了防范网瘾之外,学校对已经产生网瘾的中学生应该更加关心,多与家长沟通,对这些学生应该多给与认可和鼓励,让他们在学习上有满足感和认同感,重新对学习产生兴趣。
(三)政府监管要跟上。针对中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以及健康上网的要求,政府明文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但是网吧为了获利,无视政府规章制度,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增强其制度的执行力,从外部因素来防范中学生网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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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八
风俗画是一种独特的中国绘画艺术形式,所描绘的是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南宋时期的货郎画就像一盏明灯,为南宋的绘画史增添了几分亮色,它在绘画题材和技法上都有了很大的创新。南宋货郎风俗画画面中日常生活气息浓郁,画风淳朴亲切,因此,分析南宋货郎风俗画对于我们在绘画技法研究、艺术创作以及研究绘画史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背景以及兴盛原因。
南宋持续和继承了北宋的发展,不仅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进一步发展,在文化领域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中国美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繁荣发展阶段,对后世美术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南宋的货郎风俗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空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1.科举制度改革。南宋统治者不仅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措施重塑中央集权体系与君王的权威,实施强干弱枝的国策,更积极推崇文治,重文轻武。宋代实施科举改革制度,使得许多出身贫寒的文人才士通过科考而进入了上流社会,大众开始逐渐接受生活化、世俗化的审美标准。
2.经济的高度繁荣。经济的繁荣使画家们的作品开始流入市场,以供人们满足精神上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化生活开始变得丰富起来,许多平民阶层也开始欣赏并且购买绘画作品,欣赏绘画艺术不再只是上流社会的专利。许多画家为了生计,开始描绘符合当时人们审美特点的社会风俗画,反映民间平凡与生动的社会生活风俗画便逐渐开始流行起来。
3.宋代成立了画院、画学,壮大发展了画家队伍,培养出了许多优秀的风俗画画家。不同地区和不同画派之间的画家在画院里互相交流学习,使得南宋货郎风俗画得到进一步发展。宋代画家们的社会地位也步入历史最高点,许多民间画工得到了尊崇,他们创作出了许多表现社会生活和世俗生活的优秀作品。
4.文化的融合以及理学的形成。理学作为当时南宋社会思想的主要导向,对绘画创作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导致南宋社会的文化和审美意识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二、以货郎为表现题材的南宋风俗画的艺术魅力。
在南宋风俗画中,题材非常广泛,有货郎图、婴戏图、耕织捕鱼图等方面的内容,以城乡普通民众以及他们的生活环境为表现对象,其中表现货郎贩卖的货郎图更是值得一提,尤其是李嵩和苏汉臣的《货郎图》。南宋货郎风俗画家们在创作作品时均生动形象地体现出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环境,这与他们不断深入生活、观察生活有关。如果说现实生活犹如奔腾不息的河水,总是处在不断的流动中,那么美术作品就犹如一个水坝,它能使水得到及时截流。艺术家们对现实生活中原始美的观察体验、思索、创作了美术作品中的美,而不同的艺术家对现实生活的观察思考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他们所描绘出的作品也不同。
1.李嵩的《货郎图》描绘的是乡村挑担货郎贩卖的情景,生活气息非常浓郁。画面中一位和蔼可亲的货郎,挑着货担,货担里琳琅满目的货物清晰可见,有几个孩童嬉戏追绕着货郎,两名村妇也被货郎的到来所吸引,另外还有几条小狗跑跳在孩童身后。李嵩不仅对货郎、村妇、孩童的动作、神态和情节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刻画,就连小狗都被刻画得生动鲜明。货担里的货物数量繁多,李嵩对此进行了细致的描绘,有小风车、葫芦、小鼓、花篮等等。李嵩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的人物的表情、动作也都进行了仔细的刻画和描绘。这不仅体现出李嵩高超的写实技巧,而且也显示出李嵩严谨的创作态度。整个画面突出地表现出乡村特有的纯朴美。图1李嵩《货郎图》这幅作品将画家真挚的情感与高超的绘画技巧完美和谐地统一起来。当我们被货郎到来欢愉气氛的画面所感染的同时,也能从老货郎那风尘仆仆,衰老沧桑的容貌中感受到生活的艰辛。这些真实淳朴、平淡情感的流露也正是此幅作品非常传神、非常成功的地方。
2.苏汉臣的《货郎图》描写的是来到城镇挑担贩卖商品的货郎推车贩卖物品,一群小孩围在货郎旁边,货郎身上挂着很多乐器。作者细致地对货郎担上的商品进行详尽具体的描绘,生动地刻画出儿童为货郎的到来所引起的激动和兴奋。在对日常生活事物的细致观察之后,画家细致地描绘出了小商贩和他的商品。画家用严谨的态度细致地描绘出社会生活中的货郎形象,用朴实的绘画语言表现出作者心中的情感。
三、南宋货郎风俗画的美学解读。
南宋货郎风俗画家们观察思考生活的现实,用生动的艺术语言反映出平凡、质朴、真实的社会生活,并在自己所描绘的艺术作品中体现着当时的绘画理念。我们在欣赏南宋货郎风俗画的同时,应该对货郎风俗画的绘画理念和表现形式也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南宋货郎风俗画的艺术魅力。
1.艺术来源于生活。南宋货郎风俗画展现出了当时南宋平民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深入细致地刻画出了货郎的精神风貌。这是画家们深入民间生活、细致观察生活的结果。生活是艺术的源泉,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体验和思考,艺术家们找到了丰富的创作素材。“外师造化,中得心源”。[3]我们只有深切体会现实生活中的酸甜苦辣,才会在创作的时候更贴近生活,更容易表达出心中的思想感情,而欣赏者也能很容易地感受到画家所要表现的情感。南宋货郎风俗画家们表现来到城乡贩卖物品的货郎以及他们的生存环境,通过描绘身边熟悉的人和物,生动表现南宋社会中民间的情趣和爱好,生动地记录下了南宋社会生活中平民阶层的生活情景,表现手法细致、生动、活泼。南宋货郎图的画面中充满着明快恬静的色彩,使欣赏者也感受到画家对现实生活的热爱和执著。画家们从自己的生活中发现美的事物,向我们展示出不同于文人画和宫廷画风格的绘画特色,使得清新自然、贴近生活的货郎风俗画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2.追求形似,以形写神。绘画虽然擅长再现,但是最写实的绘画也区别于摄影,作品中参杂着画家的主观情感和审美情趣,它不仅仅是对客观事物的简单摹写。李嵩的《货郎图》对货郎进行了细致的'刻画,充分表现出了货郎的精神面貌,通过描绘农村货郎这一现实题材,成功地捕捉到货郎来到村口时的那一瞬间,儿童无比喜悦的心情,热闹的场面既朴素又感人,活泼生动的气氛仿佛就是南宋农村生活的真实写照。《货郎图》所传达出的是一种精神,是画家对南宋社会局势态度的反映,是对“形神兼备”绘画传统的继承与发扬。
3.南宋理学的形成对绘画的影响。南宋是理学形成的重要时期。以朱熹为主的理学在南宋形成,并且深刻地影响到了当时的绘画思想,使得绘画作品在技法表现方面受到了理学的影响。理学影响南宋绘画的最大成果在于绘画形态上是以写真为绘画理念,以形似来追求神似。理学中重要理论之一就是格物致知论。南宋绘画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绘画的典型与高峰期,是因为南宋绘画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法体系,绘画种类繁多,不仅如此,在绘画理论方面也较为系统,并且很注重创新。南宋的风俗画有所提高,不仅指在于外表形象上的进步,更体现在不断深入刻画人物的内心世界上。南宋货郎风俗画的画面中没有安排惊心动魄的情节,也没有强烈的视觉冲击,画面中无时不流露出优美、淡雅和平淡。画面中都是平凡的生活情境,一切都是表现得悠然自得,呈现出一种朴实无华的艺术意境。
四、小结。
当宋代许多画家都沉醉于山水、花鸟的创作时,货郎风俗画家们却以自己独特的视角观察平民生活,表现出了不同的绘画风格。画家们用自己严谨的创作态度和细致入微的观察方式,将自己的情感融入到作品创作当中。画家通过自己高超的艺术技巧,形象地展现出普通生活大众的精神风貌。南宋的货郎风俗画融合了新的绘画思想和新的绘画理念,使得艺术充满了活力。不同画家的感受以及绘画理念都是不同的,但是南宋风俗画家那种求实求真的精神是每一个绘画创作者都应该遵循和认真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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