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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我台现有摄像机600p一部,250p五部,190p六部,非线性编辑机8部,审片机4部,硬盘播出系统4套,音视频录播系统一套。一年来我台对原有部分设备进行更新升级改造,并对现有设备进行整合,连接成采编播一体网,使每台设备都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购置新设备,改善工作环境,争取资金70万元,组装现场直播车一辆,现在安装调试中;争取资金200万元,自筹资金100万元建设200米自立塔一座,目前正在建设中。
总结。
尤其今年国庆节日、亚运会期间,我台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把这两个节日定为“安全播出保证日”,并开展安全播出竞赛活动,赛出了团结,赛出了水平,赛出了干劲,保证了安排优质播出。今年以来,在广电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带领下,先后两次对我台电力线路、机器设备、天线塔及外围拉线等设施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万无一失。
3、技术培训与技术维护。
我台在县广电局的大力技持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通过“请进来”或“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技术培训,新老机务人员注重学习了《电工学》、《电子学》、《电视发射》、《硬盘播出系统》等,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岗位实践与业务学习相结合,收到良好的效果,杜绝了错播、漏播、误播现象的发生。
在技术维护的具体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根据机器的情况制定出周检、月检、季检项目,列出同期表,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并将检修纪录及时上报市局。定期测试各项技术指标,做到了器件齐全,指示准确,无损坏、丢失现象,对供电系统、天线系统定期在大风、暴雨之后及时检修,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一年来,先后对一套发射机的3块800w功放,一部电源,2套发射机的电视激励器进行了维修和调整,使两部发射机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总则。
1广播电视网络安全传输是至关重要的,机房安全管理是重要的环节。为机房设备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杜绝人为因素对机房造成的影响,保证机房内的设备处于最佳状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中所指的机房包括广电总前端机房和广电分前端机房及其相关配套设备。
3网管中心作为全网设备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新设备、扩容设备的入网安全把关工作。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5网管中心是广电机房及其设备的安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本规定的相关工作。
1机房内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网络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可以放置任何设备于机房内。
1机房应建立防尘缓冲带,备有工作服和工作鞋。
2所有人员进机房操作时应穿工作鞋。
3机房应防尘,、环境要整洁、设施摆放要整齐。
4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风。
5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
6机房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机房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机房照明应有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7机房应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机房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前,应拨打网管中心总前端值班室电话:86230171、86238212,告知并填写登记表,注明出入原因、人员数量等、更换工作鞋,在远端开启门禁后,进入机房。
2网管中心每月需要对机房进出日志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可行的相关措施。
3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
4工作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机房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学习,并进行防火救火操作演习,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一旦发生火情,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7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工作。
8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抗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9各每个分前端机房应在显眼处张贴消防逃生示意图和机房问题处理流程。
10机房应该具备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两种紧急通信手段,保证紧急情况下的通信正常。
11分前端机房内的各种设备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节。
1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监测用户通信。增强法制观念,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随意增删、泄漏有关资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机线及设备图纸、电路和网络组织资料、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用户资料、内部资料等,或将其携带出机房。借阅者应认真履行清退和登记签收手续,并不得对外泄密。
3外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机房管理规定和机房安全规定。非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得触摸设备及终端,不得翻阅图纸资料。
哈尔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和20xx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尊敬的各位评委和同事们:
大家好!我竞聘的职位是****电视台技术播出部副主任。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年出生。****年毕业于****大学******系,本科学历。毕业后就分配到****电视台。先后在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xx年被聘为广播电视工程师。
有线和无线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从事的是演播室灯光技术。任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除了完成日常节目主持人的布光外,还参与各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参与大型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熟练掌握了演播室编辑设备、转播车视频系统的操作使用,多次参与各类节目的直、录播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在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这次参加竞聘是对我以往工作的一次系统总结与回顾,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促进与鞭策。我有信心也有信心面对这次挑战。我觉得自己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爱岗敬业与无私奉献精神。
本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本人是中共党员。自觉遵守台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999年、xx年、xx年和xx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另外,我在大学里学的专业是电视技术专业,对电视原理、电视信号的传送、发射都有较系统地学习过,这为我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我先后在电视台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过,有比较丰富的电视技术工作经验。
大学毕业后我就到播出发射部工作,工作期间,除了参与日常播出值班外,还参与了播出发射设备的维护、维修,参与了杨子山差转台的建设。我熟悉(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播出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播出发射业务。98年我被调整到技术播出部,在工作期间,先后从事新闻串片和演播室灯光技术等工作,除了参与日常节目的制作外,还参与各演播室视、音频和灯光设备的日常维护。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负责日常栏目主持人的布光以及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和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我参加过“电视制作与灯光技术”培训班的学习,系统学习了电视制作专业知识和各类电视节目的布光原理以及演播室灯光技术。本人主创的作品《********》主持人头像荣获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第四届电视灯光专业评奖新闻类二等奖。
综上所述,本人对节目制作、设备维护和播控技术都比较熟悉,了解技术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深知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对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制作与播出的重要性。
其次,是我对职位的理解。
技术播出部在电视台内主要是配合节目部门,提供设备、器材,具体进行节目制作和负责电视节目信号的播出与发射。作为技术播出部副主任,主要是配合技术播出部主任,参与对机器设备、演播室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协调节目部门与技术部门以及技术部门各工种间的工作,确保电视节目优质安全的制作与播出。
第三,工作设想。
我将在节目制作和播出发射两方面从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保障和技术管理上配合技术播出部主任开展工作。
节目制作方面。
合并以后,我台的技术制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能更好地为节目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但是,在节目制作和播出中,技术质量还不够稳定,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必须先从提高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入手。工作中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做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提高:
1、电视设备的增置和更新改造应统筹兼顾、合理配置。
在添置设备时,既要考虑到节目制作能力的提高,还要考虑到提高硬件的档次,以满足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的需要。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引进数字系统和设备,先从新闻、专题节目的采编数字化入手,逐步实现我台设备由模拟向数字化的过渡。对影响播出质量的设备,坚决引进质量好、工作稳定的。
2、加强设备的统一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制定统一的系统指标进行测试。
为确保正常节目的制作,设备的完好和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因此,全台的设备应统一维护、集中维修并统一进行测试,以利于设备的完好和标准的统一。
3、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服务外,还必须监督节目部门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4、加强对节目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与管理。
随着电视技术的进步,设备的技术指标已接近完美。技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作人员的制作水平和设备的完好情况。这就要求加强对节目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
5、增强全台人员的节目技术质量意识。
节目技术质量的提高不仅是技术部门的事,也与节目部门有关,采编播人员也必须树立技术质量意识,自觉执行正确的工艺流程。要建立和健全技术审查和监督机制,在节目制作阶段就严把质量关。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
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分管副台长。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分管副台长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分管副台长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制度,不遵守规范操作,造成停播、劣播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第十三播前准备工作。
a)播出值班人员应在正式播前半小时到岗,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了解播出系统运行状况。
b)调出当日的播出程序,认真核对总编室节目单与播控计算机播出程序二者是否一致。硬盘播出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发送、确定播出位置、素材验证,核查与播出计算机串联单是否一致,并检查播出磁带。
c)依据中央电视台(gps时钟)的标准时钟播出控制计算机。检查播出开关pgm、pst切换、应急开关位置、监视、监听设备是否正常;检查播出系统通路措标是否正常;检查录像机面板遥控开关、音量电平钮、rf指示是否在正常位置。
d)播出前十分钟必须收看有线回来的播出信号,发现问题应积极与有关传输机房联系。
第十四条播出运行中。
1、值机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或会客。集中精力进行操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杜绝人为事故。打电话尽量简短,保证电话线路畅通。
2、认真检查各路播出信号监视器的图像、音量是否正常和节目转换前pst是否预置正确。临时取消节目时,应检查串联单中前后节目播出录像机机号安排,保证有足够时间装带。
3、节目转换时应注意切换是否正确,并核对下一条待播节目。严禁在节目转换前后2分钟离开操作岗位,注意观察有线回来的信号,发现异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发生的各类节目、技术和人为事故要认真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台长报告。
4、负责制作和播出本频道广告角标、电视剧片名,完成飘字幕操作,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记录。
5、如遇故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播出信号不中断,同时向带班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确定并处理故障设备,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交接班。
1、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人员未到位,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当班值班员要向接班值班员说明播出运行情况,移交节目磁带、字幕播出情况记录等。
3、交接班期间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当班值班员负责,交接班之后发生的播出事故应由接班值班员负责。
4、根据总编室节目串联单核对播控自动播出程序及硬盘播出位置,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注意查看机房告示栏通知,明确临时播出任务。
7、机房内的维修工具、应急用的视、音频跳线及机房备用设备等由当班值班员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清点,如有丢失应在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原因,并由交班人签字。
第十六条播出结束。
1、晚班值班员负责准备第二天节目串联单的机型安排和节目播出磁带分配。
2、播出结束须关闭电视墙、播出录像机、播控计算机、播出字幕机,离开播出机房时须关闭机房照明和空调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播出机房带班人职责。
机房带班人督导各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处理突发事故,贯彻“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广播电视技术总方针,做好安全播出。
1、熟悉掌握各频道播出系统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播出,督促各播出频道值班人员做好播出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频道播出系统运行正常。
2、巡视机房播出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主备信号、负责自动播出网络和硬盘播出的日常维护。
3、负责播出系统配电机房设备维护,定时检查ups电源及市电电压主备路工作状态,协助值班人员处理播出当中发生的故障,认真填写播出设备日监测值班记录表。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机房,有事需要离开时必须与播出机房带班人员说明。当班值班人员有事临时离开机房时,带班人员负责顶替值班员的工作。
5、负责督促各个播出机房值班人员搞好机房卫生,保持播出机房和播出控制台面的整洁。
第十八条播出机房出现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下列事故应立即上报。
1、政治性播出事故。
2、30秒以上的停播事故。
3、较严重的播出技术质量事故;
4、错播、误播事故:
5、因遭破坏、被盗等引起的停播事故。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频道(率)、节目、时间;
2、事故发生的设备或设施;
3、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
5、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立即上报分管副台长,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上报分管局领导。
1、在每天值班及中,检查系统内所有设备的功能,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决不能让设备带病运行。
2、每月清洁一次录像机、计算机等设备的按键面板,须防止误操作和误动作发生。
3每日检查配电柜和ups电源显示,是否在正常状态,各设备指示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放电维护操作。
4、检查主备同步机是否正常。
5、检查时钟信号是否正常。
6、检查硬盘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7、控制机的控制功能及状态。
8、检查硬盘播出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9、检查发射机各工作指标是否正常。并在值班期间每隔一小时检查一次运行情况,并填写运行日志。
10、每周对播出系统全部设备,包括录像机、控制器,机柜、监视器屏幕、a/d与d/a转换器机箱、光端机、计算机等进行全面清洁、除尘。
11、每月对播出服务器磁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及磁盘整理。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尊敬的各位评委和同事们:
上午好!我竞聘的职位是****电视台技术播出部副主任。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年出生。****年毕业于****大学******系,本科学历。毕业后就分配到****电视台。先后在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xx年被聘为广播电视工程师。
有线和无线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从事的是演播室灯光技术。任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除了完成日常节目主持人的布光外,还参与各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参与大型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熟练掌握了演播室编辑设备、转播车视频系统的操作使用,多次参与各类节目的直、录播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在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这次参加竞聘是对我以往工作的一次系统总结与回顾,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促进与鞭策。我有信心也有信心面对这次挑战。我觉得自己有以下优势:
第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爱岗敬业与无私奉献精神。
本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本人是中共党员。自觉遵守台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9、xx年、xx年和xx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另外,我在大学里学的专业是电视技术专业,对电视原理、电视信号的传送、发射都有较系统地学习过,这为我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
二、我先后在电视台播出发射部和技术播出部工作过,有比较丰富的电视技术工作经验。
大学毕业后我就到播出发射部工作,工作期间,除了参与日常播出值班外,还参与了播出发射设备的维护、维修,参与了杨子山差转台的建设。我熟悉(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播出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播出发射业务。98年我被调整到技术播出部,在工作期间,先后从事新闻串片和演播室灯光技术等工作,除了参与日常节目的制作外,还参与各演播室视、音频和灯光设备的日常维护。合并后,我的岗位是灯光技术,主要负责日常栏目主持人的布光以及晚会的灯光设计、调试和演播室灯光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四届电视灯光专业评奖新闻类二等奖。
综上所述,本人对节目制作、设备维护和播控技术都比较熟悉,了解技术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深知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对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制作与播出的重要性。
其次,是我对职位的理解。
技术播出部在电视台内主要是配合节目部门,提供设备、器材,具体进行节目制作和负责电视节目信号的播出与发射。作为技术播出部副主任,主要是配合技术播出部主任,参与对机器设备、演播室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协调节目部门与技术部门以及技术部门各工种间的工作,确保电视节目优质安全的制作与播出。
第三,工作设想。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为确保前端、分前端机房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机房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前端、分前端等机房,实行出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进入机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登记簿各项内容。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机房钥匙由专人管理,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与机房无关人员,其他人员如有需要,必须经机房管理部门批准,在机房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
三、机房机器设备安装。
工作人员如需进入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需两人以上佩戴员工卡进入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各种机器设备的性能,按技术规程操作,正确安装机器设备。各种线路连接要做到“横平竖直”,同时做好各类标签。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机房环境清洁。
四、光缆光纤熔接。
进入机房的光缆,应合理安装到走线槽或走线架内,并做好标签。按国家技术标准,做好光缆与光纤分配箱的连接,保证线序准确无误,认真做好熔接记录。
五、机器设备维护。
机房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安排在检机日进行,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机房维护工作必须坚持“检测维护为主,故障抢修为辅”的原则。每月进行一次的系统调试及设备保养,同时对机房环境卫生进行清扫。
加强设备用电管理,不准使用与机房无关的用电设备。网络设备和其他用电设备,由总控开关分开回路供电,不得混接,避免影响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检查保养ups供电设备。使用备用电源(发电机)时,发电机不得超负荷供电,机油、电压等指示应在标准范围内方可进行发电。
机房为安全防火重地,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堆积各种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保证防火通道畅通。机房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机房安全。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1式5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2类。允许2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一)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参加电影节(展)的名称、时间、地点;?
(三)该电影节(展)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四)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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