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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一
3.1提高对预算管理的认识随着我国对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员工都必须重视预算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决不敷衍了事,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考核及评价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提高单位内部对预算管理的认识,明确自身责任,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基层单位必须健全其基础管理体系,如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的人员变动、工资增减、物资采购、设备房屋维护、工程基建等客观因素,使预算编制更有依据,也更能满足客观要求。
预算编制是单位预算执行和控制的基础,是一项应该严谨对待的工作,必须要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细型。单位预算编制应由统一的专业部门来操作,编制前要积极听取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仔细的调查研究分析和科学论证,编制过程要注重内容的完善,充分考虑到每一个预算单的详细项目,严控“三公经费”,同时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以保持预算编制的弹性,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性和精确性。
预算执行落实到位,并加以有效监督机构的约束才能真正发挥财务预算管理的作用。水利单位应完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中分配的任务,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好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各项任务的负责人员进行考核评定,严格控制预算管理的执行。同时要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采用先进方法和手段,加大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对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有偏差。
3.4水利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算精细化管理。
随着预算编制逐步细化到基层单位,水利单位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水利预算项目信息化水平。预算一经批准就及时将项目名称、金额初始等信息录及计算机系统,方便实时动态掌握各项资金的支出使用情况。信息化还能有效减少预算执行工作量,实现全程序、全要素、全方位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系统的快速查询功能还能快速全面显示预算执行进度,增加预算管理的刚性,从而实现项目控制管理的精细化。
3.5重视预算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
拥有一支具有专门知识与业务能力并适应工作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是当前预算的客观要求。单位可通过引起人才和培养人才相结合的方式来全面提高预算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单位应尽可能的创造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预算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系统化培训,提高预算管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强预算管理工作者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杜绝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4结束语。
水利单位的改革要求财务管理工作精细化,使财务预算管理也相应的发生了变革,加强预算管理可以提高水利单位的管理服务能力。水利单位应全面客观的分析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算管理水平符合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xxxxxx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促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效提高预算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部门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批准的涵盖申报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本xxxxxx所属各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算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性原则。预算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要求,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综合性原则。预算是覆盖部门所有资源的完整预算,囊括各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财务部门要坚持财政预算内外财力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各项收支计划。
(三)真实性原则。预算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xxxxxx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臵情况进行编制,各项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预算依据,不得隐瞒与虚列收支内容。
(四)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以xxxxxx中心工作为目标,追求投入成本与效益产出的性价比,各项支出的安排要坚持科学、合理、必需原则,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责任主体是xxxxxx属各部门,其职责是保证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xxxxxx财务处是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预算审核、定额确定、财力平衡以及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内容。预算主要由一般收支预算和其他单列预算构成,包括:一般收入预算、一般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一)一般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单位拨入专款和其他。
收入。
(二)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各部门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xxxxxx统一由人事处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指展品的维修、重大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一般支出预算和其它单列预算基础上,将其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时间上与其它支出预算同步编制。
第七条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依托财政业务处理系统,按照收支分类科目,自下而上编制,其中支出的功能分类列至项级科目,经济分类列至款级科目。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以上年收入实绩和当年实际收入情况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充分考虑政策性、管理性增减因素和收入变化趋势,由此核定本预算年度的收入计划。
(二)支出预算根据xxxxxx发展规划、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是“零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预算主要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有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办法。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日常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项目制定相应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当年影响预算执行的因素,原则上在确定下一预算年度定额标准时再作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是各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将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最具体的可执行项目,明确具体用途,凡单项预算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明细说明书。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预算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出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并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坚持量力而行,有保有压的原则。
对于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用款部门还需编制项目绩效预算,进行前期论证,其内容包括:涉及项目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式、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的目标效果。项目绩效预算是项目实施和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为体现预算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预算信息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充分沟通,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一)“一上”: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和提出本部门的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3)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和论证。
(二)“一下”:xxxxxx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审核和财力平衡情况,下达预算控制数。
(1)财务部门完成预算年度财力的测算工作;。
(2)财务部门确定预算年度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
(3)根据xxxxxx确定的投入方向和重点,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完成对各部门“一上”建议数的审核平衡工作,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部门。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修正预算并上报财务部门。
(3)预算修正原则上不得突破“一下”控制数。
(四)“二下”:财务部门将依照xxxxxx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批复到部门。
(1)xxxxxx财务部门完成对预算部门“二上”收支计划的核准和综合平衡工作;。
(2)xxxxxx财务部门按程序将预算草案分别报送xxxxxx党委会、xxxxxx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审查决定。
(3)xxxxxx财务部门在xxxxxx党委会和xxxxxx长办公会议批准预算之日起一周内,将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到各部门。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xxxxxx财务部门根据xxxxxx批准的预算和部门用款计划,必须认真予以落实。对于部门项目支出,以及政府特定资金的支出,则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付款。
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严格限制各部门的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各类项目支出和往来款项,均按市财政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同时,逐步推行公务卡现代消费制度,通过公务卡消费方式实现部门定额公用经费的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xxxxxx财务部门(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xxxxxx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项目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施。
第十三条预算一经xxxxxx有关会议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终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立项或由财务部门调减支出预算。
(二)非因特殊情况,各部门在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以下情况除外:(1)涉及xxxxxx重大活动或项目;(2)市专项补贴要求配套;(3)其他不可预计的突发因素。
(三)xxxxxx财务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影响,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吸纳各方意见,为xxxxxx决策提供依据。
(四)各部门申请预算外支出项目追加,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预算内相同。
(五)年度支出预算追加批准后,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追加通知书、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四章预算结余。
第十四条经常性结余。各部门当年经常性经费结余不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结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结余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收回,特殊情况经财务部门核准并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的,可用于预算部门其他支出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节减资金在项目完成后相应调减预算。
下年度重新申请预算经费,并应说明当年没有完成的原因。
第五章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及时编报部门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说明书两部分)。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正式编制决算草案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对照年度预算,检查各项预算指标完成情况;。
(二)清理各项收支,检查资产盘盈盘亏;。
(三)与财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账,确保无误;。
(四)审查各项开支标准,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部门决算要按编报的本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审核、汇总。
第二十条部门应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应准确、清晰,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部门基本概况。包括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范围。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对收入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要与年度预算和上年实绩进行对比,具体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同时,要分析支出的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分析。对未完成项目和变动较大数据要有合理说明。
(三)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结果和自评,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决算报告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二)决算编制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与统计报表数据一致。
(三)决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四)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前后年度数据不衔接、相关数据与财务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对当年未完成项目是否作出合理说明,对变动较大的数据是否讲清原因。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xxxxxx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全xxxxxx的年度决算。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约束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本部门预算相关事项执收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xxxxxx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制度,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以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强化预算监管技术手段,对项目论证不充分、管理不到位、绩效不明显的部门,在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应从严、从紧掌握。
第二十六条xxxxxx审计部门对全xxxxxx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提高依法理财能力,在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加大预算信息披露力度,逐步把xxxxxx有关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内容向全xxxxxx公布,以增强预算透明度,实现预算公开化,自觉接受全xxxxxx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xxxxxx财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xxxxxx预算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xxxx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三
近些年,我国财政职能正在向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转变,这表明国家更加注重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利行政事业单位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水利设施也是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对水利水电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强,水利事业建设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广大人民服务。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遵从“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资金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采用合适的方法科学规范的编制预算计划,实行公开的执行预算,对管理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并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完善的评价体系,对预算资金实行科学管理,适应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宗旨要求。加强水利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主要如下:一是有效的预算管理可以优化与整合单位资源,并通过职权的分散减少不必要资源的浪费,提高单位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企业损失,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通过预算管理可以使财务计划得到执行,并能作为一种有交的沟通手段促使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保持管理层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三是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对单位资金做出科学合理规划,不但可以让执行主体更加明确自身的工作目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财政赤字或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从而规避财务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加强预算管理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绩效的客观要求,还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为了这些客观要求,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也必须要加强预算管理。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四
摘要:随着国家财政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重视。预算绩效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事业单位的工作执行有一定作用。而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分析,目前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并且需要改善。
预算绩效管理是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进行管理和及时的信息反馈。同时通过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使单位的经济活动更加规范合理。而随着国家财税体制的改革,预算绩效管理在事业单位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及时从内部控制视角发现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是为了有效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利用率。事业单位的领导通过对预算目标的管理对单位部门的资金支出作出一定的评价和资金使用决策。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是公共资金使用的责任人,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公共资金的利用率与他们的工作执行息息相关,而绩效评价的对象则是公共资金。因为行政单位的资金都是来自对人民群众的税收,属于公共资金。预算绩效考核本身是一项完善的管理系统,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防止出现错误。而对于实施内部控制的事业单位,我们需要将内部控制系统与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相融合,更大程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
(一)目标统一。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是为了提高单位的预算管理以及资金利用率,从而提高单位的配置和服务效率。内部控制作为单位的管理系统,其主要目标就是为了提高单位行政工作的开展效率。作为运转与一个主体的两个系统,内部控制管理系统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
(二)执行方式统一。
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就是绩效,因此在单位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全程将绩效作为重心,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与评价和审核。而内部控制为了更好的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全方面地参与到决策制定、决策执行以及监督过程中。从这个角度上看,预算绩效管理和内部控制都是将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目标执行控制和及时的监督作为管理的重点,注重流程的控制。
(三)都需要全员参与。
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需要所有的财务人员参与到其中。首先需要财务人员作出一定的预算目标,然后将目标下达到相应部门由各个部门进行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要有一定的绩效监督管理,最后还要有专门人员对绩效进行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资金使用决策。而内部控制的实施也需要单位全体人员的参与,它是需要单位内部整体进行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以及控制的管理方法。因此在这方面内部控制与预算绩效管理是一样的。二者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单位的经营目标和保证经济活动的规范性。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完整性,也是为了预防执行经济活动面临的风险,而预算绩效管理也是为了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因此在单位内部预算绩效管理属于内部控制的管理范围,内部控制的活动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人员都不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在进行财务预算管理之后,还要进行额外的绩效评价已经给他们增加了工作负担,又要实施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这使得他们对自身的工作越来越厌烦,长期下来就使得他们对这两个管理制度失去信心,最终忽视管理流程,对单位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在进行绩效评价的时候只是粗略地审核,单纯地认为政府部门的经济活动又不追求经济利益。但这样长期下去也会导致单位的资金遭受损失。
(二)预算绩效管理不能与单位风险评估机制有机结合。
事业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执行的安全性一般都会建立一定的风险评估机制,使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制定相应的预防计划。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也是通过对绩效目标的追踪,收集其中的绩效数据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然后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其进行评估和预防。在这一方面预算绩效管理应该与风险评估机制有效结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预算绩效管理中的绩效评价与追踪却不能做到及时的信息反馈,通常都是在经济活动结束后才进行数据的采集,这使得预算绩效管理与风险评估机制失去衔接,不能有效的进行风险预测和预防工作。
(三)绩效评价工作不能遵从内部控制的要求。
内部控制的实施深入到单位各个经济活动的每一个流程,从单位和业务两个方面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来预防风险。预算绩效管理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积极响应号召极大地改善了财务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政府单位想要进行一个经济活动,整个活动的流程分为项目决策、决策过程、决策程序,其中绩效管理贯穿于其整个过程。但是具体的项目指标却没有做出明确地说明,这使得内部控制也没有办法进行具体的控制活动。同时项目执行申报以及审批都没有与内部控制程序相结合,也就没办法确定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和项目内容以及项目的可执行性。最终就无法判定可能风险存在性,导致绩效评价工作的`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四)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不够。
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中强调信息技术的应用,将内部控制的具体流程和一些财务信息利用信息技术储存起来并设置一定的保密系统,可以有效确保经济活动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避免了出现认为失误。但是由于发展水平限制,部分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仍然使用较为落后的方式。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大量的财务数据和申请报表依然采用打印、手工填写的方式,使得财务信息不能进行及时的反馈,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这样很容易出现大意错误,同时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改善预算绩效管理的方法。
(一)提高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
部分行政事业部门应该积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视,使他们了解二者具体的操作流程。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应该意识到只要他们需要资金的支出,就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执行,同时也需要内部控制的参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内部控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利于推动二者的融合,使单位的整体资源得到规划。
(二)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细化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对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执行具有很大作用,因此要不但对其进行完善。而内部控制规范中也包含了对其的约束与控制,要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识别单位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做到及时的防范。在项目决策过程中,项目的增减都应属于政府职能部分。而决策时要建立专家讨论、领导商讨、各部门参与的集体会议制度或是专门的立项评审制度,确保项目的可执行性。在项目管理中要根据政府的采购标准进行物资筹集,完善合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同时要及时对预算绩效进行分析与评价,确保各级任务完成进度和准确性。最后单位还应该建立适当的绩效考核制度。单位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考核小组,对整个项目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这样可以及时获取绩效信息和发现其中的问题并能及时解决。
(三)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中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内部控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靠了信息技术的利用,提高了工作效率,预算绩效管理这种复杂性的财务管理也应该积极引用信息技术,使其在应用方面更加快捷。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也是为了避免一些经济风险,因此快速的信息技术可以使大量的数据及时得到汇总和分享,有利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得到衔接,事业单位可以在内部控制这个总的信息系统下建立一个小的系统主要用来分析预算绩效管理的数据,而同时又能保证在内部控制的管理下这些数据的安全性。
五、总结。
随着行政事业的不断推进,国家也要相应地提高行政事业的工作效率。通过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五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xx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
合同。
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
介绍信。
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19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19元;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20xx〕26号及云财综〔20xx〕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罚没收入是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罚没财物管理,对于强化财政收入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支程序、促进执法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对罚没收入所执行的“罚缴分离”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力,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行为,健全预算约束和奖励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按标准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对浪费长效机制,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三条完善预算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司、室、中心要紧密联系工作职责,根据上年预算规模和本年工作安排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科学严谨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草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各司、室、中心“一上”预算草案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司、室、中心预算草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等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一上”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要求于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各司、室、中心要严格对照分解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进行细化调整,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11月20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二上”预算草案,按程序经局长审批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条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用途优先安排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对项目预算目标已基本完成,或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财务部门将按规定报财政部做结余资金处理。
第五条抓好项目立项规划,推进备选项目库建设。各司、室、中心要将项目组织和预算编报工作时间前移,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前做好备选项目的遴选、论证和审核等相关工作。对项目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合理安排新增预算项目。未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申报新增预算项目或延续项目申请增加预算应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财务部门可组织专家或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条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和中修项目预算申报流程。项目负责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要先向发展报批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申报中修项目,要先向国管局申请中修项目立项和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再向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部门预算,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完善重支出集体决定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任何超范围、超标准或与机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加强预算审核和合同审核。预算内项目执行前要编制具体的明细预算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凡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在经办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由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实行招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标。
第九条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排序并通报,项目执行进度较差的司、室、中心要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对于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司、室、中心,将酌情核减下年度延续项目预算金额并限制新增项目。
第十条坚持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有机结合。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不得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一条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满足机关办公基本需求出发,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制度规定,逐步建立“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馈、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有关司、室、中心与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机关预算信息公开。办公室与综合指导司、研究室、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会议、印刷、培训、修缮改造、政府采购等预算执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以适当方式在机关内部公开,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预算联系人制度。各司、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具体预算事务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财务部门应定期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预算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助提高预算实务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对机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全过程动态监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预算执行,有权对任何一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建立预算管理的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陈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腐、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
通知书。
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
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
日记。
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陈腐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八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按“节”级科目分项填列,见表三)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收入数额的项目可以空置)。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除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预算。由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入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后勤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即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保证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应有详细的说明。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或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行政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预算,财政部门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体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应按照“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必要时应核定到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在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时,财政拨款标准应根据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确定。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根据行政单位财政收支状况,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或按规定比例留用不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指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行政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促催缴。
2.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行政单位预算,行政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行政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行政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以上规定,随文附发《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制定布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通知要求,一并填报。
六、请各部门、单位在3月31日之前将单位预算报财政部门主管财务司。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年预算年度结束前(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更新。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结合管理服务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管理服务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经费、额度的测算和安排的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
单位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单位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预算目标的全面完成。
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经原预算审批机构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分析与考核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严格、有据。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赣财预字[xxx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与xx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型修缮、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型修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维修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型会议是按省财政厅赣财行字[xxx0]第114号文件规定的一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和财政业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把关。
(三)合理排序原则。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顺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财政局项目库和主管部门项目库。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设计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主管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局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xx市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六条对预算数额较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策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预算,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中列入市级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陈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腐、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陈腐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三
本篇主要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的论述,对这一方面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摘要:利用绩效考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进行考评可以帮助管理者做出更有效更合适的预算管理计划,并达到更高效的结果。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应该从预算过程中的绩效考评指标确立以及预算结果的考评指标两部分来设立。在预算过程中,需要对预算计划制定时间、预算过程中的反馈与调节力度以及算工作管理以及执行力度进行控制和考评;而在预算之后,根据预算具体实施情况,对预算目标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反映预算的效率,并同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达到考核的指导性目的。
一、引言。
绩效考评是对组织内部职员的工作能力、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根据相应的考核结果制定适合组织发展的改进目标以及改进计划的重要测度方法。绩效考核在对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能力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同时,也激励被考核对象向更有益于组织利益的方向发展,进而为组织效益做出贡献。行政事业单位兼具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特性,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多指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的预算也就是政府对于资金的调度以及运用的计划和实行。利用绩效考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进行考评可以帮助管理者做出更有效更合适的预算管理计划,并达到更高效的结果。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考评结果指标的确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对预算过程中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等方面的指标的确定与评价,二是对于预算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指标的确定与评价。
(一)对预算计划制定时间控制的考评指标的确定及实施。
对预算制定计划所遵从的章程以及时间管理概念的评价,可以帮助督促预算计划制定计划职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预算绩效的评估过程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预算内容与预算目标的确定、预算工作的调查、预算计划的制度、预算结果的评价等。各个阶段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所以也需要项目管理中的时间预算管理。利用时间的尺度对预算过程进行考评,并考核各个预算期内项目的实施与目标达成的情况,对预算考核进行评估和监督。同时,预算计划的制定应该符合一定的规章制度,也就是预算要在相应的章程下实施,这样才可以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防止有关领导人员随意调拨资金或删减科目的行为,用专门的预算管理人员来完成规定的预算任务,并对其工作进行相关的控制和管理。
(二)对预算过程中的反馈与调节力度的考评。
预算过程会涉及不同岗位以及不同职能的职员,根据预算编制或预算计划对各个成员的责任进行说明,同时评价各个成员包括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反馈能力,对能够及时合理反馈预算过程以及预算结果的事项进行表扬和鼓励评价,对出现工作衔接不当以及责任不明确的情况进行批评指正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行政事业单位由其特殊的政府部门性质难免造成各种不同事项的漏洞、冗余以及失误等差错。对于预算考核事项来说,这一问题同样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预算考核应该建立强有力的制度来约束管理者以及组织内部成员,避免相应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对预算的资金执行及管理,应该建立标准和准则,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约束和控制。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对各个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如实的记录,并适时公开使其透明化,接受各方的监督。若存在问题,及时发现并采取改正措施。同时,也需要对考核标准的实施进行考评和监督,并与单位职员就考核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以期达到更有效的作用。
(一)对预算目标合理、科学性等规则的考评。
通常情况下,计划目标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及所要求的预期目的有一定的出入。对预算计划的过程进行合规以及合理性的评估,既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有效性,又能对日后的预算以及考核做出指导和帮助,以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与工作质量。
首先,对预算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是为了防止行政事业单位由本身制度构架所带来的工作效能冗余等弊端。具体而言,对预算目标的合理性评价包括对预算目标与实际目标的'相关性以及预算目标制定的可实施性的评价两方面。例如,对预算中投入与产出的相关性进行科学的计量比较,各个单目之间相关性越高则预算越有效,反之,则预算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便不能得到预期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对预算单目的可实施性进行评价,根据预算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预算项目的可操作性以及可实施性等,确保预算项目与实际相连。
其次,对预算项目进行经济性指标的评价。预算应该在合理的基础上达到最大效益,这是预算的实施的基础准则,也是“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各个指标的预算既要合理准确,又要保证预算科目的经济性,以在最小成本约束的条件下达到最大效益。例如,对预算科目的数目、可实施性以及可使用性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最小成本约束下的最大效益,既能保证预算的有效性,也可以保证预算的经济利益性能。这就要求预算选定的指标在尽量精简的前提下囊括尽量重要广阔的信息面。
最后,也需要对预算目标或科目进行重点得当、详略得当的评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覆盖的地理范围以及职能事业功能,不可避免的需要单位管理者在整个预算体系中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对于不同的科目指标,需要进行重点、难点以及可实行点的评价,例如,在面对庞大的预算体系时,可选择相对比较重要以及信息承载量比较高的科目进行预算和评价,这样可以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工作效能的尽量提高。对预算科目的重难点评价可以节省不必要的时间、人力以及资源开支,既是保证单位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也可以对预算实施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
(二)对预算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考核。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四
还在找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管理制度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八条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九条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xx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20xx〕26号及云财综〔20xx〕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五、罚没收入管理。
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罚没收入是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罚没财物管理,对于强化财政收入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支程序、促进执法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对罚没收入所执行的“罚缴分离”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力,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六
摘要: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事业单位的贡献,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它是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了自身的更好发展,需要处理好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行政事业单位也在进行体制改革,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随着改革需要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直接关系带国家的科教文卫等一些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发展,所以说重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全面分析预算管理改革进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为提高整体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本文针对问题提出合理性的建议,最终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水平。
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依据自身的整体发展目标和项目规划,对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资源的分配的一种管理内容,它的手段是进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的考核,通过对预算数据的分析,真实的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最终为事业单位的发展确定发展的战略提供依据,因此可以说预算管理是涉及到财务活动的一项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预算管理的步骤的综合分析,考核和评估,利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最终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最初的整体单位发展目标。
1.能够帮助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目标。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目标能够实现与预算管理的工作质量有直接的管理,预算的编制工作是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目标制定的财务预算,以保证项目的资金和资源充足,同时预算的执行以及后续的考核是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够达到最终的预算目的的执行和分析过程,这期间,预算管理是一种监督的作用,因此预算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加强预算管理,能够站在全局的角度,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提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最终有利于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目标。2.有利于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财务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管理内容,同时合理分配财务资源,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编制预算,进行预算的分配,将资金分配到各个部门,各个项目中,保证项目的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这样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同时还能够减少资金的浪费现象以及财政拨款分配不均问题,因此有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3.有利于平衡财务收支的结构。一般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指标的预算与最终的实际值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因此只有通过预算的编制来缩减这种差异性,合理的分配资源,平衡财务收支,最终制定相关的政策彻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最终保证财务收支的作用的发挥。
(一)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转型过程中,大家弱化了财务管理的作用,造成财务的基础工作不扎实,因此在进行预算编制的过程中,缺少科学的理论指导,一般都是有财务部门单独完成,没有和各个部门进行细节的沟通,导致财务信息不足,这样编制的财务预算因为掺杂了预算编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预算编制的结果实用性不强。一般情况下,财务人员的预算编制采用的都是传统的数据,在上一年基数的基础上,进行递增的,这种预算编制比较笼统,不会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编制的预算,一般结果都会是缺少科学性,不能保证预算的质量,也不利于对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浪费问题很多。
(二)缺乏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工作基础薄弱,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有差异,很多单位缺少专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一般都是财务人员兼职,所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缺少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因此就导致很多单位对预算管理的重视度不够,在进行预算编制的时候,没有做充足的分析、调查和准备,认为预算编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同时对一些预算材料的提供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出具假材料,这就给预算编制的制定造成阻碍。因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预算管理缺少积极性,加上单位领导者主观意识的管理,预算管理意识薄弱,导致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编制预算,所以最终的预算结果制定不合理。
(三)预算执行不严谨,力度不够。
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其发展重视社会效益,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缺少严格的考核制度,同时预算结果与实际的单位负责人的利益不挂钩,自然得不到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预算编制完以后在单位的执行力不足,大家不重视预算编制的结果,随意的使用资金,而没有人去过问资金的用途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超支等问题,这样的情况是资金浪费现象,私自挪用资金问题等现象经常发生,单位领导者也不过问资金的使用情况,内部没有监督管理机制,所以预算缺少相应的控制机制,对预算的约束力差,直接导致了单位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严重情况,财务数据失真。
(四)预算信息不公开,监督机制走形式。
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不积极,很多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过程都没有做到信息公开,因此这就导致了很多单位的预算与单位的目标不一致,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单位的预算执行随意性,这也是由于监督机制监督不到位造成的。虽然行政事业单位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但是应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齐抓,现实情况是事业单位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工作不到位,追责体制不严谨,对财政经费的使用也是缺乏考核机制,因此经费使用很随意,形式化的监督机制不能对预算执行起到监督和考核的作用。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重视预算管理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要想改善传统的预算管理理念,就应该从管理者的思想入手,打破常规的预算编制制度,改变以往的轻视管理的思想,加强对预算管理的作用的`认识,同时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为预算管理打基础,然后依据预算管理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落实工作责任,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全员参与进来,为预算管理提供相关的真实财务数据,帮助预算管理部门做好财务分析,重视管理机制的建设。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奖励机制,将预算的执行与员工的工资挂钩,这样能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是管理水平,也能保障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
(二)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实行科学预算。
预算编制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他需要所有部门的配合,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做预算编制准备的时候应该打破常规,以及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动态,做好单位的发展的分析,然后从根本上研究该行业的发展情况,前景,对单位的发展做好预测,综合分析所有数据以后,依据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进行预算的编制工作,同时在做预算编制的时候,要采取动态预算管理的方式,因为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只有充分考虑周全,才能最终赢得市场,才能编制合理的预算机制,供单位的发展使用,也才能保证资金的使用科学,保证单位项目的进展顺利。
预算结果是考察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是否合理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执行主要是在财政资金的使用问题上,看是否与预算的目标相一致,只有完全落实预算编制,才能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因此要重视预算的执行力度,首先应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察,保证预算资金的使用到位,然后对预算的细节进行分解。建立预算岗位责任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机制,实行预算的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调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预算执行顺畅。
(四)加强预算监督机制的建立。
预算结果怎样直接影响财务管理的质量,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预算的严肃性的基础上,重视对预算的监督,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最后的预算结果的分析等,政府的审计部门和单位内部的监督部门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检查和审计制度,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内部的监督部门要时刻监督预算的执行,对各部门以及预算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预算制定的科学,保证预算执行过程的严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预算管理的内涵到预算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作用入手,重视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能够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达成整体的规划目标,同时在行政的过程中,预算管理工作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只有加强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管理方法,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重视预算的执行力度,最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浅谈财务预算的细化与执行机制[j].苑侠.金融经济.(12).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臵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臵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
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6?1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6?7?6?826号及云财综?6?72005?6?8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63200.00元接待及领导通讯费50000.00元。迎春茶话会经费30000.00元人员工资及一次性资金795959.00元追加数会议费222769.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抚恤金40016.00元政协电子政务经费80000.00元外出考察经费100000.00元花话会经费26000.00元。
二、支出情况20人员经费及公务费总支出为1956783.29元其中1、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22704.84元其中基本工资331097.00元津贴补贴437599.00元社会保障缴费26745.84元年终一次性资金26867.00元其他福利工资396.00元。2、服务支出851862.45其中办公费13935.80印刷费56715.00水费2794.00电费6759.00邮电费29110.86取暖费1790.00交通费102868.00差旅费12443.00会议费222769.00招待费153159.00工会费1566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3858.00元外出考察费100000.00元。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2706.00元其中退休安家费600.00元抚恤金44096.00元其他对个人补助支出6500.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4、其他资本性支出1696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臵169600.00元。
四、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2837784.初固定资产原值为。
1062232.00元本年增加数1811637.99其中购机关电子政务169600.00元县委移交计算机网17201.56元年资产清查盘盈数2500.00本年减少数为36085.00元其中2007资产清查经财政批复下帐36085.0020香格里拉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全县上下坚定信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香格里拉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保增长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全县经济稳步回升总体呈现积极向好态势。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4.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12.18亿元增长15.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3.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5.6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增加值6.3亿元增长6.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11.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1.5个百分点建筑业增加值5.亿元增长33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3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20.8亿元增长12.7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5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6.7个百分点。gdp增幅比全国的7.7高5.2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0.7高2.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4高1.6个百分点比全省的5高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7.5高7.7个百分点比全省的8.7高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8.8高3.9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4.7低2个百分点。
二、农业生产形势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及时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着力调整产业结构虽然受年初低温天气及后期干旱少雨天气影响我州夏收粮食作物减产但油料等经济作物得到较快增长秋粮有望丰收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1、农村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前三季度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37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农业产值2.74亿元增长6林业产值1.11亿元增长5.9牧业产值1.85亿元增长4.4渔业产值0.06亿元增长3.8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0.61亿元增长7.9。2、畜牧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县肉类总产量10017吨比上年同期增长8.6其中猪肉产量7376吨增长7.6牛肉产量1375吨增长8.9羊肉产量709吨增长14.2禽肉产量557吨增长15.1。肉猪出栏11.68万头增长7.9羊出栏4.09万只增长14.5牛出栏1.16万头增长3。期末大牲畜存栏29.11万头下降2.1猪存栏42.59万头增长8.6其中能繁母猪存栏8.89万头增长13.4羊存栏21.53万只下降0.1。
下工业增加值0.83亿元增长7.1。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增加值1.38亿元增长6.8重工业增加值4.09亿元增长6.7。分行业看6个主要行业中饮料酒制造业和铜矿采选业实现同比增长分别增长6.8和40.7铁矿采选业、电力生产和水的供应业降幅有所减缓降幅分别为20.9和2.8比上半年减缓9.3和17.8个百分点。八种主要产品六增二减。水泥10.07万吨增长54.7铜金属含量8885吨增长22.3食用植物油1176吨增长1倍饮料酒5582吨增长6.6发电量103592万千瓦时增长2.3自来水431万吨增长29.4铁矿石原矿51.49万吨下降16铁合金20402吨下降27.9。
四、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强劲增势我县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机遇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劲增长。前三季度全州固定资产投资49.57亿元同比增长32.3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13.8个百分点其中城镇投资40.76亿元增长31.9农村投资2.54亿元增长8.9农村私人投资2.96亿元增长49.4房地产投资3.32亿元增长47.8。
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3同比分月看一月下降0.7二月下降1.9三月下降2.7四月下降2.4五月下降1.8六月下降1.6七月下降1.3八月下降0.8九月上涨1.3。分类别看八大类别中三涨五降食品类上涨0.5烟酒及用品上涨1.1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0.6居住下降6.2衣着下降.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关系活动是在单位集体领导下,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三)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公务卡制度,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商品服务,规范票据使用行为。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审计、税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单位相关财务活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编制。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财政根据维护好的数据资料,自动形成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单位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形成单位预算(无主管部门为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主管部门或组合下级各单位预算形成综合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根据区政府文件及财政规定,以业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协助编制绩效预算,经集体讨论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后,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再次编制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次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下达后,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积极推进工作,不得超预算安排经费。每月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季度报送财务分析材料给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级审核汇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表,逐级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第十六条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的非税收入,通过缴入财政专户后划入国库。要严格按物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绝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对现场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转移和延期解缴。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台帐和减免收费台帐,必须做到票、表有关数据相符。
第十七条罚没收入属于财政资金,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现场执收罚没款应当自收缴罚没款之日起,交至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国库。要建立罚没款催缴制度,办案部门及时督促当事人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罚没物品(包暂扣财物)应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严格凭证领用缴销制度,建立完善财物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物品按规定在财政监管下销毁、缴回收公司处置或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变价、拍卖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行政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及车辆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制定各项具体的开支标准,严格实行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级机关各单位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纪委鄞党办〔2005〕87号)规定的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单位结合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出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涉及补助镇乡(街道)政府及下属事业、村、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补助范围对象、符合补助的条件、补助原则、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的程序、执行期限、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兑现政策资金及1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经财政审核后,在《鄞州日报》公示,公示结束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通过集中支付拨至各镇乡(街道)政府财审办或用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要宣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知晓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建立补助资金效果分析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配合财政接受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跟踪分析、事后绩效评价及整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参加人数、召开的数量和会期。小型会议尽量在单位召开,大中型会议原则上选择区党校召开。会议期间控制住宿天数,安排住宿的减少空置率。建立会议费预算、结算审批制度。
业务招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特殊情况可在外就餐,但由单位办公室统一承办,建立定点制度,实行一餐一结、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三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预算单位依据部门预算执行控制数,按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于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次月用款计划报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必须建立预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或目录以外5万元以上设备货物购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为减少成本,加强管理,单位尽量向社会购买服务,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必须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管理,确定专人管理票据及票据准购证,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收费、罚款,票据开具应当规范、内容完备、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正确区分行政事业非税收入票据、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往来款票据与税务发票使用或收受。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1-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发生变更,计算时原则上执行合同中标价,但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达到规定额度,需重新组价。
工程、设计勘测、监理费用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预算(标底)根据有关规定送审计中心审核。
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决(结)算,工程竣工后,必需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财政性建设资金参与的建设项目,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基建施工项目金额在报批额度以下一定额度以上,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凡是批准立项的工程必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项目委托给无证单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级必须与工程要求相符,严禁层层转包。严格按规定使用基建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未执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二年未使用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对年未累计剩余资金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三分之一的延续项目,其剩余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编制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区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时,首先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也可由区财政视情调剂用于其他部门支出。区级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本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议,报财政审批。对经财政审核调减的预算资金,全部收回区级总预算。
第三十条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1.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核对出纳现金余额,保证账实相符。库存现金按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部分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责任人超额存放而发生失窃的,赔偿损失。为减少现金使用量,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十六类公用经费支出,严格使用公务卡支付。
2.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除用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账户和按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账户外,不得拥有其他银行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财务主管或会计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支票统一由出纳保管,领用支票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购建、使用、调拨、出让、报废等情况。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保管,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一年盘存一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经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统一管理和核算,按月报送给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及必要附件说明。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成立相对独立财务机构,指导考核检查下属单位财务活动,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业务交流学习。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加强内控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钱账分管”,财务分工严格按照“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执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资产实物管理与记账分离,票据保管与开票分离。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保管、销毁档案。会计凭证应真实、健全,能准确反映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6.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
8.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9.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交接工作分别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单位派人监交。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工会等社会团体、食堂等附属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本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一节基本任务。
第八条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行政预算管理制度篇二十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基本任务。
第八条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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