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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管理制度篇一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二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适用于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1质检人员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生产主管、质检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范围内,对不合格品作处理决定。
3·3生产主管负责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
处理方式可采用拣用、让步接收、降级处理、退货等。
4·2·1检验员在物料上贴'不合格'标签,仓库将期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检验员将进货的检验结果报采购人员处理。对严重不合格应填写不合格品报告,报生产主管作出退货决定,然后质检员将进货的检验发给采购负责人,由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手续。
b)一般不合格品作让步接收时,由质检人员批准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直接发给生产线使用。对于进货的重要物源,不允许让步接收。
4·2·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料,经质检人员重检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处理方式有让步接收、返工、返修、降级、报废等。
4·3·1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或返修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示、求加工者立即返工或返修,并记录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情况。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质检主管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和出处理决定(让步接收、收工、返修、报废等),由质检员将记录发至生产线和仓库进行相应处理。
c)报废产品由生产车间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
4·3·2检验员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质检主管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至生产主管作出报废、降级改作它用的决定。
4·4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除执行4·3条款有关规定外,质检员应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有关规定;供销人员应及时与顾客协商处理的办法,以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检验记录》。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三
第1.1条严格执行公司《原材料初检规定》,对不合格原材料进行分别处置。
第1.2条材料班(磅房)须逐车核对随车资料和送货单,与约定不符或资料不全者拒绝进场,并上报材料班长。
第1.3条对于目测就不合格且供货商对目测结果无异议的原材料,应坚决退货,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1.4条当供需双方对目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即取样送试验室进行快速试验,由分公司技术经理根据试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第1.5条当对材料有怀疑、目测无把握时,应及时取样送试验室进行快速试验,由分公司技术经理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退货。
第1.6条材料班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原材料按批量随机取样,将样品送试验室进行检测。如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试验室应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材料班,由材料班进行记录,并报告技术经理,采取措施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
第1.7条当巡场发现不合格原材料或料场有混料时,应由分公司技术经理根据不合格程度或混料状况,决定是否清运出场或降级使用。对于降级使用的材料应分开堆放,在保证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只允许使用在强度等级不大于c15非结构混凝土中,并双倍留置相应的验证试件。
第2.1条出厂质检发现混凝土和易性不满足出站要求时,应立即阻止该车混凝土出厂,并通知质检班长或试验室主任,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调整,在保证该车混凝土强度和和易性均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再放行出场,并留置相应的调整记录和验证试件。
第2.2条到工地后,因离析或违规加水而被退回的混凝土,应作废品处理(制作地砖或经冲洗后分离提取砂石)。
第2.3条对于因工地多要或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退灰,应及时进行处理:出场2h以内,且混凝土和易性良好的,可按照原强度等级使用;出场2-4h内,如通过掺加适量外加剂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得,可降低1-2强度等级使用;出场4h-6h内,只能用于主体以外低强度部等级部位,如垫层等。出厂超过6h或已过初凝,作废品处理。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在出场4h以内,降低1-2强度等级作普通混凝土使用,并不得用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部位。
第2.4条对退回混凝土的处理及调整应有技术依据,调整人员要经过技术经理授权并填写剩退灰调整记录,调整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超过原设计强度等级,并应至少留置一组混凝土验证试件。调整人员应根据退回混凝土的实际质量状况采取适宜的调整方案,应确保调整后的混凝土质量。
第2.5条单位工程混凝土出厂检验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由各分公司技术班组参加,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和技术改进措施,经技术质量部批准后交分公司执行。
第2.6条如甲方工程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时,应由技术经理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并立即执行公司文件《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3.1条发生—般质量事故(预计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10000元)时,由技术质量部会同各公司技术部门处理并报总工程师,事故报告存档备查。
第3.2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时,分公司技术经理必须在三小时内报告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质量事故专题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并将事故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总经理。
第3.3条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b.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c.事故损失及原因分析。
d.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第3.4条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每周汇总、按月分析不合格品出现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进厂原材料100%合格”、“出厂混凝土100%合格”的质量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四
1目的:确保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产品的控制。
3职责。
3.1品质部:不合格品的检验、识别、初步分析及给予处理的意见。
3.2生产部及供应商:不合格品的处置及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3技术部:不合格品的参与分析、技术支援及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程序。
4.2如其它部门对来料检验不合格来料处置方式有不同意见时,可将其交技术经理或品质经理作最终裁决;4.3来料不合格作出处置决定后,由质检员在该批来料的外包装上贴上相应标识,并知会仓管放入相应的区域。
检查员如在产品检查过程发现不合格品应进行相应(如贴红色箭头标等)标识,将数量登记于《质量日报表》后将其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域;如所检查出的不合格项较严重时,应通知车间主任和品质经理。品质经理视状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6.2检验人员验货不合格,对不合格情况进行记录,并报品质经理审核。当生产部门有异议时,由技术部经理作出处理决定。处置决定为:特采裁决(必要时生产部返工;当判定为返工时由品质部发出《返工通知单》(如重大问题需发出《纠正/预防措施报告》)。生产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返工跟进;若在验货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分析后可能会影响到前几批产品质量,但前几批产品已到客户手中时,由业务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处理。
所有过程返工、返修后均应重检并记录直至合格为止。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五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品1.1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药品。
1.2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号;无有效期;进口品种无注册证号、无中文标识的药品。
1.3名称、成分、含量与药品质量标准不符的药品。1.4外观性状与质量标准不符的药品。1.5已霉变、破损、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1.6超过有效期。
1.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1.8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追回药品。
1.9冷藏商品冷链断链的、运输温度不符合要求评估未通过的。收货人员收货过程中发现药品不合格的应当场拒收,做好拒收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如供应商是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的,无法当场拒收,则由收货人员将信息反馈采购部门,由采购员联系退货事宜,实物移至退货库区。验收员验收购进药品时发现药品质量可疑的的不得验收入库,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表”,报告质量管理部,经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直接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及采购部门处理。养护员在养护药品养护过程发现不合格药品的,应立即悬挂黄牌暂停销售,并在erp系统中进行锁定,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表”,报告质量管理部确认;质量管理部接到不合格情况报告后应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应委托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进行质量确认;经质量管理部确认为药品不合格的应签发“停售通知书”,停止销售,移入不合格品区。保管员、复核员在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的,应停止出库和发运,并在erp系统中进行锁定,由养护员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表”,报告质量管理部确认;质量管理部接到不合格情况报告后应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应委托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进行质量确认;经质量管理部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签发“停售通知书”,停止销售,移入不合格区。发现已销售的药品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并及时追回。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销后退回药品验收不合格的,移入不合格库区。销售部门接到购货单位药品质量投诉时,应立即向质量管理部报告,质量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并到购货单位对质量情况进行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若非对方储运原因造成的,应及时追回,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其他已销出的同批号不合格药品。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药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签发“停售通知书”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其他已销出的同批号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药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药品时,质量管理部应立即签发“停售通知书”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其他已销出的同批号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库区。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2)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4)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12“不合格药品确认表”报质量管理部确认,由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批。不合格药品确认、停售后应在erp系统中进行锁定,移入不合格区,并建立不合格药品专账。
12.1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由专人管理并明显标志。13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禁止销售出库。
13.1采购部将erp不合格库存中属供应商责任的品种的处置方式与供应商联系,确定处置方式。需要退回供应商的由采购员下达采退指令,储运部凭指令出库。
采购部、质管部、财务部、总经理审批后在erp系统中报损。报损后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由储运部门定期按季组织人员销毁,质量管理部派人监督销毁。药品销毁应填写“药品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列明销毁药品清单、时间、地点、方法销毁现场拍照等内容。销毁执行人、监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应签字。供货单位委托本公司销毁不合格药品的,由供货单位出具由供货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委托本公司进行销毁的书面委托书,由储运部门组织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复印件加盖公司质量管理部原印章后寄委托销毁的供货单位存档备查。质量管理部每季度对不合格商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不合格药品汇总分析表》,查找不合格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六
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入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关于不合格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1、药房主任负责本制度的管理、指导工作。
2、药房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1、不合格药品指购入过程中出现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规定的假药、劣药。
1.2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1.3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1.4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1.5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还包括:
2.1药房库存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破损的药品。
2.2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
2.3 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
3、发现与第一条相符的不合格药品,不得购入和销售。
4、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相应药品检验所检验。
5、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库房管理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药房进行复核,经药房主任确认为不合格品的,应拒收。
6、药房工作人员(含中药)每月30日对储存的药品质量进行一次质量的.养护与检查,经药房主任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将其存入不合格品区(红色标志)。该批号药品不得继续调配和销售。同时应建立以下制度:
6.1、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等不合格药品登记本。
6.2、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登记本。
7、对于假劣药品、质量可疑药品、出现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停止购入和销售,就地封存,不得退换货,并向朝阳区药监局报告。
8、对于过期、失效、虫蛀、变质等一般不合格药品,由药房填写不合格品报损报废申请单,经药房主任核验,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销毁。
9、药品的销毁,应在药房主任的监督下进行,应有销毁工作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深埋,燃烧等方式。
10、抢救室的急救备药,病房的急救备药,科室备药,应按本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药品报药房主任核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后,遵从本制度进行销毁。
11、药房主任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和归档。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七
对不合格服务和不合格物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发生和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适用于对公司物业管理中不合格服务的控制,及对服务中发现的不合格物品的控制。
3.1管理部负责不合格服务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服务的处理结果,有效处理顾客意见。
3.2各部门质量检查员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理决定。
a.严重不合格:在业主和住户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多次发生的不合格服务;。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偶然的不合格服务,经向业主和住户解释沟通,取得业主和住户原谅,并可以通过采取纠正措施很快弥补过失的不合格服务。
4.2.1各部门质量检查员依照《过程和服务的监视和测量程序》,根据服务质量检查与考评结果,对一般不合格服务记录在《服务质量检查与考评表》中,并立即要求责任者予以纠正。对严重不合格服务应填写《不合格服务报告》报告管理部,由管理部责成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采取纠正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通报全公司,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再次发生,应上报管理部经理,执行《改进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4.2.2对发生过不合格服务的部门或人员,在纠正措施完成后一周内管理部应进行复检,以验证不合格服务已得到有效纠正。必要时,管理部应将不合格服务的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受影响的业主和住户,直至获得业主和住户的满意。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服务质量,能采取措施迅速纠正的`不合格品。
4.4.1当采购员采购的物品到达仓库时,经质量检查员检测判为不合格品的物品,应记录在《物品检测报告》上,仓库保管员应将其放入不合格品区标识、隔离,并及时通知采购员与供应商联系退、换货。
4.4.2.1管理部每年组织仓库管理员对库存物品进行一次盘点。对发现的不合格品由相关部门质量检查员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包括:。
a.经处理合格后使用;。
b.降级使用;。
c.报废。
4.4.2.2仓库保管员对发现的不合格品放入不合格品区标识、隔离。并将情况上报总经理审批,决定不合格品的处置。
4.4.3维修、安装中发现不合格物品的控制。
4.4.3.1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维修工应记录在《派工单》上并退回仓库更换为合格品。仓库管理员将不合格品放入不合格品区标识、隔离,防止误用。如果不合格品不影响使用,应征得业主和住户的同意,方可继续使用(让步接收)。
4.4.3.2对于维修、安装使用后又发现的不合格品,维修、安装人员应立即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如果返工后仍不合格,但不影响使用的物品,应征得业主和住户的同意方可继续使用(让步接收)。对无法返修的,应更换为合格品。对于再次发现的不合格,维修工应分析原因、并记录在《派工单》上,防止以后发生类似情况。
4.4.3.3让步接收的物品,业主和住户应在《派工单》上签名确认。
4.4.3.4在进行维修安装完成后一周,工程部维修人员应对维修过的部位进行回访,以确认工作正常,并将回访结果记录在原来的《派工单》上。
5.1《过程和服务的监视和测量程序》。
5.2《改进控制程序》。
6.1《服务质量检查与考评表》。
6.3《物品检测报告》。
6.4《派工单》。
不合格管理制度篇八
近期,在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标示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蛇胆川贝液、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活血散和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咳喘灵颗粒多批次药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蛇胆川贝液不合格,批号分别为140402a、141004b、141206b和150301a,不合格项目为鉴别。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跌打活血散不合格,批号分别为16140702、16141001和16141002,不合格项目为装量差异。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标示为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小儿咳喘灵颗粒不合格,批号分别为141003、141004和141209,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吉林、湖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立即召回产品等措施。
三、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同品种多批次产品不合格,反映该3家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吉林、湖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上述企业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查清原因并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20xx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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