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须包含明确的条款和条件,以免发生争议。确定合同的条款和约定,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合同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一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内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区域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商场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严禁机动车辆在商场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等其他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商场停车区。
2、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3、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二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平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平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1.建设平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三
6月29日,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标准部主任卢玉华南下深圳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会议上透露深圳市编制停车场地方标准的消息,使默默进行的深圳市《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编制工作逐渐浮出水面。
停车场管理混乱是全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目前只有北京和深圳在尝试通过编制停车场地方标准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标字【2011】42号”文件要求,由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技防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以下简称:停车场通用标准)标准进行编制。这项工作正在有计划地进行当中。据悉,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有望明年初出台实施。
在新形势下,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应运而生,这将对深圳乃至全国的停车场市场影响深远。
对于停车场来说,其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建设规划、收费定价与行政管理权限都应该得到规范。但无论是在国家级的停车库(场)行业标准ga/t 761-2015《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中,还是在地方管理办法《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在这方面的规范并不完善。
记者了解到,虽然在《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中指出,深圳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但这仅限于社会停车场和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业内人士指出,经营性停车场则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
据了解,国内停车场普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不一致甚至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问题。有的停车场归各区公安分局经营管理,有的归当地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还有的归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这就造成了这些经营单位只管收钱,不考虑停车场地的整体建设的现状。有的产权单位甚至将社会停车场出租给专业运输单位,从而改变了社会停车场的性质。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内部的停车场无人负责管理,无人监督执行,有的停车场甚至挪作他用。
由于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对停车场系统软、硬件需求有所差异,再加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不一致,以及行政管理权限不够明晰等诸多原因,导致各停车场系统所采用的协议标准千差万别。因此,深圳市虽然强制性规定停车场必须要联网,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但由于上述原因,这些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时,便会出现信息数据格式不同以及传输问题。
以深圳市为例,为整治停车场管理混乱问题,深圳市计划在两年内将全市登记在册的停车场(2015年-2015年全市共有7000多家经营性停车场)实现联网,但这个计划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只有2200多家停车场实现了联网。在实现联网的停车场中,由于存在信息数据上传格式和传输等问题,联网的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信息数据也不尽人意。深圳交-警支队相关人士向记者坦言道:“在马路上跑的车,我们管理得比较到位了,但由于缺失标准以及管理困难等各种原因,我们对停车场里的车管理是缺失的。”
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海玲介绍说,在深圳市,由于信息数据上传受阻而无法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或者无法通过年审的停车场不在少数,厂家因此无法回款的情况也相当普遍。面对日益复杂的无序状态,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的出台实施,将对深圳市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利益各方,都显得十分必要。
“深圳通”于2015年初实现了地面公交与地铁的互通,随着一卡-通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支付手段逐渐得到普及和认可。但无论是在《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中,还是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没有提及使用“深圳通”消费的规范通则。
作为全国性行业标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对停车场系统组成、设备机械结构及安装要求、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供电、防雷、接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也并没有为一卡-通消费提供参考依据。此次,在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编制组工作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将“深圳通”植入标准的建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支持。深圳市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门公司)更进一步提出了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的解决方案。
根据红门公司的构想,第一阶段是授权卡阶段,即在停车场管理、门禁管理、人行通道管理三个子系统中实现可以对深圳通授权,作为出入凭证,特别是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实现票箱作为深圳通卡自助查询终端,查询余额以及交易明细。“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得到深圳通公司的允许,在我们的停车场票箱上表明支持深圳通支付。”红门公司代表称,此阶段已经完成,红门的停车场收费票箱已经开始配置具有4个psam卡插座的读卡器。
第二阶段便是将停车场收费票箱在人民银行金融卡认证中心进行相关测试(emv level1/ level2)。技术上实现深圳通typea用户卡相关操作,支持psam卡相关操作。红门公司需要申请深圳通用户测试卡及psam卡进行相关测试,特别针对深圳通sony卡片,红门公司将在停车场系统中配置深圳市联祥瑞公司的相关机具进行卡片操作。
最后在账务清算环节,将所有由红门推广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统一联网到红门转发服务器,红门转发服务器相当于深圳通清算平台(或由深圳邮政清算系统)的一个前置机。所有接入工作只需要在红门转发服务器上实现,由红门转发服务器统一上传到深圳通清算系统。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完全按照深圳通现有标准执行,或银行系统相关规范执行。”红门公司代表在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现场回答了大家所关心的安全性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7月15日开始实施。
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监控设施管理”一章中,规定“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对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可是从“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一则中,我们不难发现,《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对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信息数据作出强制性规定。
然而,在此次停车场通用标准的草案中,不仅规定了车辆、号牌图像捕获率不小于99%,并规定信息采集准确率白天不小于85%,夜间不小于75%(系统号牌识别率是指正确识别号牌信息数与实际应记录车辆数的百分比,抽样统计的车辆数不低于1000)。同时,草案对图像分辨率、图像颜色、图像文件存储大小以及灰度标准、像素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虽则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能找得到对图像分辨率、图像颜色、图像文件存储大小以及灰度标准、像素点的规定,但相对于“推荐性”而言,新停车场通用标准的“强制性”更具有执行力度,可操作性更强。
“在停车场通用标准中,必须强制性要求停车场管理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中心实时报送符合通讯协议要求的信息数据。不联网上传有效信息数据,就不能获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或不能通过年审。”与会代表还要求,停车场管理方应接收并实时响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中心的图像调用要求。
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以计算机网络技术、rfid和图像识别技术为主,完成出入口车辆进出自动化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出入控制的自动化管理,并对车辆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管理。按照停车场通用标准(草案)的表述,采用规范化的符合行业特性的信息维护流程,规范原有车辆管理流程,显得很有必要。因此,停车场系统结构也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验收,以及后期的年审问题。
在停车场通用标准(草案)中,“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结构”由一个中心,五个节点组成。即在“数据处理中心”下面,分为“入口控制中心”(包括入口控制、车辆检测系统、发卡读卡系统)、“车辆识别系统”(包括车位检测、信息检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包括用户管理、计费收费)、“出口控制系统”(包括出口控制、车辆检测系统、收卡读卡系统)五个重要环节。停车场通用标准(草案)要求系统设计要实现远距离车辆身份识别的高度准确性,同时要实现网络化、自动化、流程化、人性化、多样化、数据安全保密性以及可扩展性的目标。
在标准编制会议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代表就停车场监管部分提出了不同的系统结构方案。捷顺代表所提出的停车场监管结构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车辆信息获取前端系统”,第二部分是“车辆信息(数据)通讯设备”,第三部分是“车辆监管数据管理中心”。虽然捷顺代表所提出来的系统结构未被标准编制组即时采纳,但起到了参考作用。
针对捷顺所提出的'系统结构,有与会代表提出,不能将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结构复杂化,否则将会使停车场项目的验收以及年审耗时费力。对此,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海玲深表赞同。张海玲介绍说,目前停车场项目的验收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停车场将信息数据上传科技处,科技处查看识别率;第二步,识别率通过后,交-警大队去现场核查停车场设备;第三步,设备检验合格后,交管局最后验证停车场信息数据上传的持续性(一个月内不能中断)。
“停车场达不到以上要求就被视为不合格,就必须要重新整改,再上报申请验收。这个过程最快也要两个月。”张海玲表示,就目前而言,很多停车场项目都达不到要求,这是大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除技术要求之外,深圳市交-警支队代表表示要考虑标准内容的全面性,建议拓展通用标准的覆盖范围,将安装、验收、管理、保养、年审等内容也纳入标准之中。对此,有代表提出质疑,认为既然是《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那就应该将通用标准限制在技术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越技术层面,标准编制工作将涉嫌违规。
“其实标准的名称并不太重要,如果深圳当地对于标准内容的限制不严格,完全可以将安装、验收、管理、保养、年审等内容纳入其中。”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标准部主任卢玉华则认为,停车场通用标准是针对停车场业主,还是针对车主,制定标准首先要明确通用标准的定位问题。
同时,停车场通用标准的可延续性也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有代表指出,标准制订的内容应是模块化设计,这样才方便于维护和功能扩展的空间。“未来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各种高级功能,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方便增加或者减少图像对比、图像识别、远距离识别、车牌识别、电子显示屏、语音模块、对讲模块等各种模块,可以给用户更多选择,并且可以有效提高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以及设备造价。”这位代表如是说。
捷顺代表在发言时表示,停车场通用标准应规定由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厂商提供产品,这样才能够提供硬件和软件的持续升级。这位代表解释说:“停车管理系统一经投入运营,出现故障必将造成业主的损失,而用户由于缺少专业知识,所以无法分辨供应商产品质量优劣、售后服务能力、后续持续升级能力。因此,需要选择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客户满意度高的厂商产品。”
对此,也有代表表示,编制标准所坚持的“开放性原则”不应仅是满足新技术发展需要,同时也应有兼容并包的思想。
业界流传的说法是,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标准已成为企业间争夺的宠儿,这一点从企业代表在标准编制会上的积极表现程度便可见一斑。
据《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草案)记录,参与停车场通用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深圳技防办、深圳市成壹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单位。其中,捷顺公司和红门公司分别派出两名代表参加此次停车场通用标准编制会议。虽然未列于主要起草单位之中,科松也派出了代表参加此次标准编制会议。
在会议上,各企业代表均积极发言,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建议。红门公司代表不仅介绍了自己公司的规划内容,还针对在通用标准中植入“深圳通”的建议提出了解决方案,给与会代表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捷顺公司代表也不甘示弱,就停车场通用标准的覆盖范围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经营性停车场”中“经营性”限制条件取消,将标准覆盖扩展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停车场(库)”。捷顺代表的这一提议得到与会代表们的认可。此外,捷顺代表还就信息数据传输通讯协议以及停车场监管结构提出不同的看法,为标准编制组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
对于捷顺、红门、科松参与标准编制会议,而富士智能、博思高、车安、创通、大手控制、饶兴智能、汇生通、旺龙、九鼎等停车场品牌企业未能列会,引起业界猜测。
有业内人士认为,博思高主导起草《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之后,而为了保卫“霸主”地位,捷顺则积极寻求主导起草《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对此,博思高避而不谈,刻意回避评论停车场信息数据上传的相关问题。而富士智能副总经理李大江得悉通用标准正在编制后积极回应,表示将继续关注停车场通用标准编制工作。
更有业界人士认为,深圳停车场技术标准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都将是一个引领和参照,这对于全国各大城市的停车场规范管理,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2011年4月,主编单位编制《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要求》项目建议书和草稿,主编单位协调深圳市市场监督局。
·2011年6月,主编单位讨论工作、统一认识,邀请参编单位,起草“规程编写大纲”和编制工作进度计划,筹备“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2011年6月29日,召开“编制组” 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按会议纪要规定和分工要求,各成员分别对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2011年7月,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反复修改完善《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2011年7月16日—8月16日(30天),在指定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超过一个月。发征求意见函时,需要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编制组应随时掌握主要分歧意见,对于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分析和研究,加强联系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作为进一步协调统一的基础。
·2011年8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由起草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工作组集体讨论、确定。
·2011年9月,标准审查会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核及确认,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全面、完整、准备、严密。修改送审稿,汇集修改意见,准备形成标准报批稿。
·2011年10月,向有关部门递交报批稿。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四
通过制定规程,规范保安员的交接班工作流程。
适用于x广场c停车场保安人员交接班管理。
停车场助理负责对保安员的交接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1接班保安员在接班的前10分钟,检查着装和所携带的物品是否齐全,并对重点岗位进行工作布置。
4.2接班保安员接班前,在《考勤签到表》上签到。
4.3保安巡逻岗交接完毕后,接班人员到指定位置对车场统一巡查一次;。
4.4在岗位交接前10分钟,交班队员认真填写《值班交接记录》(附件8、13)记录时间并签名。
5.2交班保安员将本班存在的问题、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转告接班人员;。
5.3交接班时,交班保安员应把需要在下一班次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用器械等装备向接班保安员交代清楚,并认真做好记录,如无交接保安员双方文字记录、签名的,发生问题时由交班保安员承担责任。
5.4接班保安员未到,交班保安员不得下班;如果此时下班,发生问题,由交班保安员承担责任,并按旷工处理。
5.5交接班工作应快速有序进行,无特殊情况交接班不得超过10分钟(不得延长交接时间),在交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交接班人员共同负责。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五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规定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
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
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
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
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车辆管理员交接班规定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
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
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
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
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
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
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
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
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经营性停车场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服务实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库)经营者
第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规划、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工商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下,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负责从业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上岗的业务水准。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停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
(二)停车场(库)管理、停车秩序维护、安全运营、经营中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停车规范收费;
(四)文明服务。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七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
(一)仪表端庄,佩戴标志;
(二)礼貌服务,举止文明;
(三)遵纪守法,讲求公德。
第八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责任:
(一)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保证通道的通畅;
(二)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三)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四)维护停车场(库)内停车秩序,闲杂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库)内逗留游逛;
(六)使用电子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库)时,应提醒和指导停车人正确使用。
(七)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
第九条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应实行查验、登记,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出场机动车进行相关证件的查验和记录。
第十条停车场(库)停放的车辆内不得允许人员留宿。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划分卫生保洁责任区,落实卫生保洁责任人,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停车场(库)设施应按照国家、本市、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应设
立于停车场入口处,并保持标志牌上的标识清晰完整。标志牌的设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行人安全。
第十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收费标准、企业投诉电话、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物价等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停车场(库)服务内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内容等在停车场(库)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地面应坚实、平整、清洁、路标明显。
第十八条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引导、指示和警示等交通安全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保证照明通讯等设备使用良好。
第十九条封闭式停车场(库)应配备监控设施,占道等停车场应设置路侧电子计时收费系统或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z本),优先保证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消防、安全等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消防知识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停车场内应设立防火警示装置,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堆放杂物,保持车场(库)内车辆、行人出入通畅。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库)要确保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等。
第五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停车人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停车人提出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因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六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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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合同篇七
第一条、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适应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五)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六)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及路内停车位审批提出意见,配合停车站场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园林、环境保护、工商、税务、水务、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可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土地开发利用时,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公共资源管理。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车场,推行停车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利用储备土地、人防工程、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临时停车场。建设和推广全市一体化智能停车管理与服务云平台,培育适应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车服务企业。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创新城市停车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政府积极引导停车行业协会的成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车位对外开放。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公安、国土等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建设、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根据城市发展、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八条、涉及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开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应明确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内容。
(二)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并可进行商业综合开发。
(三)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可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机械立体停车场的,在不办理产权证及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停车场管理合同篇八
为切实提高水利服务水平,泰山区水利局找准症结、高位推动,做到企业有期盼,部门有所为,通过四个提升,全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提升工作作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区水利局全力提升服务水平,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热爱水利、服务企业社会的工作热情,在水利行业提出“人人都是环境,个个都是形象”的服务理念,加强对全区水利行业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践行好“店小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
提升管理水平,打造高效审批环境。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水利部、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水量远程监管,网上提交,实现企业“零跑腿”完成业务办理;加快“放管服”、“一网通办”改革,深化标准化建设,注重与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协作,做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共享化,利用已共享的数据资源,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持续精简流程、压减耗时,努力创建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政务服务优的水利营商环境。
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优质服务环境。不断强化服务效能,持续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全流程”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和办事便捷感。芝田河生态工程在河道清淤时面临渣土外运难题,区水利局积极协调政府相关单位为工程办理渣土外运手续,极大地缩短了手续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提升业务水平,打造文明执法环境。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深入一线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确保水利配套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真正让基层、群众、社会满意。加强对企业单位的涉水服务保障引领,探索公众参与水行政执法机制和举报奖励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优质执法,让水行政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既有力度又有风度。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让制度管理不再冷冰冰、硬邦邦,更符合监管对象的需求和期待。
下一步,泰山区水利局将广泛宣传推广,加大宣传力度,让泰山区优环境、惠企业、便群众的水利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凝聚起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社会合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为全区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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