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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一
1、医院各科室要为35岁以上首诊病人测量血压,以提高高血压病人的检出率。
2、全院内科、外科、中医科、妇产科、五官科、康复科等门诊科室,把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做为常规检查内容,并在门诊登记和病历中记录血压值。
3、发现高血压病人,门诊医生应填写高血压报病卡,交给该区责任医生,并向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指导,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指导正规治疗,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
4、责任医生掌握的高血压病人按照高血压病管理的要求,纳入规范管理。
5、中心考核组定期对各科室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量血压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列入社区责任奖惩范围。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定期调度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度,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任务,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实行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具体人员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其项目办公室的人员调度,并将调度情况进行通报。调度通报内容如下:
一、定期调度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来进行。
(二)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编制了项目实施方案。
(三)是否按照项目工作方案、报告批复的工作内容要求进行工作,在计划执行中不得任意变动计划指标,不得搞计划外的支出。
(四)项目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建账、资金落实是否到位。
(五)以上所调度的内容按照工作进度情况每星期调度一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
二、通报定期调度内容
(一)按照调度内容将督导情况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90年代我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卫生局划定的服务区域,为0----36个月儿童提供保健服务。
三.儿童保健服务指为0----36个月岁儿童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散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市《母-子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发展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五.为散居儿童和集体儿童长期保健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
六.为儿童建立儿童保健证和生长监测图,定期提供保健服务。
七.筛查体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八.进行儿童膳食及营养管理。
九.采取适宜技术对儿童提供监测服务。
十.定期进行新生儿访视,积极提倡纯母乳喂养。
十一.进行0----6岁儿童死亡检测、评审和死因分析。
十二.严格执行《儿童系统保健工作常规》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一、建立社区妇女基本情况档案卡,了解基本健康状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婚姻状况、月经情况、生育史、妇科疾患)。
二、承担社区内妇女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使孕妇管理率达标。
三、做好早孕的建卡、建册及围产期保健工作。每位孕妇产前检查8次;产后访视,不少于2次。
四、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管理率达到100%,病历和保健手册有标记,有追访;有分娩结局。凡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应及时转入上级医院诊冶。
五、做好孕妇学校工作,统一宣教资料,专人负责。采取群体与个人宣教相结合,孕期宣传不少于三次,并将宣传时间、内容登记在围产保健手册上。
六、有计划的检查、治疗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做好妇女五期(经、孕、产、哺乳、更年)保健工作。
七、按时登记、统计、上报有关的'妇女保健基本数据和报表。
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制,促进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根据坚持实事求是、追究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问责制是对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或效率,贻误各项工作,或者损害管理人群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局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局整体工作和发展的。
(三)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组织管理项目,对上隐瞒问题或对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办事,或者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导致过错的。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二
7.组织辖区内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考核。
3.每年底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5.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1.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细则制订情况。
3.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点的免疫接种疫苗、冷链设备等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8.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其他部门组织、协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促进卫生监督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根据《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协管员的配备
本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建立机制、增强力度”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或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数见附件一)。
(二)协管员的聘用
1.聘用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优先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不能聘足所需名额,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
2.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3)具有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卫生监督协助工作和抗震救灾志愿者工作等经历者优先。
3.协管员的准入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区卫生局审查合格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川府法〔1999〕23号)要求,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用,并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
原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未经区卫生局聘任的,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年审。
4.协管员的工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正式职工择优录用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原待遇保持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职工择优录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5.聘用程序
(1)人员推荐。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名单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3:1的比例的推荐产生。
(2)资格审查和公示
推荐产生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资质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培训和考试
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
(4)聘用
考试合格后,区卫生局对持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择优聘用,聘用期一年。
(三)协管员的管理
1.协管员的权限
协管员主要权限是协助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行使行政处罚权。
2.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掌握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健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配合卫生执法监督员对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咨询、许可证申办受理和代理接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等卫生监督相关服务工作;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和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
3.协管员的行政管理
在各公共卫生所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科,协管员的行政关系和日常管理由卫生监督协管科所在单位负责。
4.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工作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要指派专人负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协管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监管考核、业务考核、社会考核和所在机构考核等绩效考核制度,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执法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卫生监督协管员绩效考核以卫生监督协管效果评价考核为主,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者实行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在下年度选聘时优先续聘。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人员经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管理经费:区政府安排适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经费,并列入本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调查信息收集和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重大卫生保障项目补助、培训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区财政要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的投入,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增加。
(二)制度保障
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区卫生、财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研究制定协管工作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三)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人事行政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并要解决工作场所、日常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规划,统筹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科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四)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进行。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建立协助卫生执法员日常监督巡查报告、举报投诉、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档案归档和卫生监督例会等工作制度,明确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日、月工作量),落实责任,畅通工作,严格绩效考核。
(五)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纳入区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工作目标考核。
四、工作步骤
(一)2014年6月10日前,区卫生局结合实际,做好我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试聘用的前期工作。
(二)2014年6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将拟定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报区卫生局(报批表见附件二),2014年6月20日前,区卫生局确定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名单。
(三)2014年6月25-26日,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区卫生局择优确定聘用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
原已取得《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初选人员要参加市上组织的培训。
(四)2014年6月30日前,区卫生局将组织对正式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
(五)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聘用的全部工作;7月1日前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在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是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增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形势需要。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顺利开展。
(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补充,是探索卫生监督与农村卫生有效方式,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力量。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要建立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和卫生监督集中巡查工作制度,实现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
(三)区卫生局加强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作用,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考核淘汰机制,每年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考核办法,年终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管理。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四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7、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在公共卫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地方病、爱国卫生、结核病防治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判定当地各种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疾病、多发病、常见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按时网报传染病和各项工作资料。
四、每月开展一次对乡医的'业务知识培训,每月检查指导四个以上行政村,半年和年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五、坚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六、定期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和季节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疾控工作资料,年终归档成册妥善保管。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中心性、临时性工作。
孕产妇程序化管理制度
1、由乡级保健员或妇幼工作人员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和早孕妇女的摸底、登记工作,并在孕前三个月及孕后三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并上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对其孕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早孕随访,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且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为其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4、强力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5、产后访视:应于出院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其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发现异常者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备查。
7、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8、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五
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 根据xx自治区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印发〈xx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医疗防护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建立我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加快补齐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短板,健全完善市、县统筹安排、分级储备、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到xx年底,建成市、县(市)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及时得到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规划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按照全市统筹、突出区域重点、分档安排的原则,实行市、县(市)的二级差异化储备。
(二)形式多样,节约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调动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多方的积极性,共同承担储备物资动态周转任务。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结合实际,针对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确定医疗物资储备种类。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数量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
对本土产能充足的产品,要兼顾产能情况,适量存储,并且优先储备符合条件的xx自产品种。市、县(市)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做好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
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组相关文件规定,由市卫生健康w会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指导县(市)政府根据属地人口、交通以及xx疫情发生峰值时重要保供医疗防疫物资xx天用量情况确定储备规模。储备规模按下管一级原则,县级主管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市级由市卫生健康w会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制定,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定。
由市、县(市)政府明确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主管部门,并下达储备任务。市县储备主要采取w托医药流通企业代储的实物储备方式,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市县承储企业由地方政府确定,按市级xx至xx家、县级xx至xx家实行差异化储备。承储企业须为区内或当地社会责任感强、社会信誉好的`国有企业或医药流通领域牛头企业,具有完善的医药仓储和物流配送条件、完备的管理机制和高效的医疗物资轮换能力。
(一)储备物资的使用。医疗储备物资属于有偿使用,遵循谁调拨谁付费、统一结算、分级负担的原则。储备物资使用方须按市场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承储企业收到本次已调拨物资的结算资金后,由承储企业及时采购补齐储备。
(二)储备物资轮库审批。医疗储备物资轮库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管各级,每次轮换后须向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审核备案。
(三)储备物资轮库周期。各地医疗储备物资轮库时间,由地方卫健部门提出,并安排轮库物资的使用方向。
各地须建立储备物资定期核查制度,急抢救药品等物资进入近效期后要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政府须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每年配额采购和使用储备物资,促进各级储备物资的轮换。医疗机构及储备物资使用部门所采购的储备物资向本级财政支付物资款项,再由本级财政以市场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支付,补齐储备。根据储备物资产品的效期特点,实施定期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正常轮换造成过期的物资,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五)物资储备资金。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六)动态监管。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轮库要进行监督指导。市卫生健康w会同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建立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动态监测,分类保供。地方须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等信息数据库,接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六
为了我们拥有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做好村级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保护村民身心健康,制定村级公共卫生厕所管理制度如下:。
一、将公厕管理纳入村委管理议事日程,管理工作常态化,加强日常管理。
二、公厕男女标志牌保持完整清洁容易识别。
三、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卫生及维修管护工作。
四、每天上午及晚上打扫一次卫生,清理垃圾,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
五、保持正常供水,保持下水管道通畅。
六、每周两次定时消毒,减少蚊虫、苍蝇、鼠害,减少病菌滋生。
七、文明入厕,讲究卫生,不乱涂乱划。
八、大小便入池,来也匆匆去也冲冲。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本单位餐饮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顾客和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饭馆(餐厅)必须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明显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牌匾。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三、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四、认真抓好和落实自主规范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按自主规范管理登记簿的要求,落实对本经营单位的自查自纠,并逐级做好记录。
五、必须设有公共物品和餐(饮)具洗消间,完善消毒保洁设施。
六、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七、台布、椅布干净卫生、餐后的.台桌布和餐巾做到“一桌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提前摆放餐桌上的餐具不超过1小时,并注意保洁。
十、客用面巾、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十一、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锈迹、无尿垢。
十二、饭馆(餐厅)要有防蚊蝇、防蟑螂、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十三、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数量充足。
十五、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分体空调应定期清洗消毒有记录。
十六、饭馆(餐厅)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十七、饭馆(餐厅)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有记录,持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八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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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九
1、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3、健康档案统一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
4、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贴留存归档。
5.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6、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健康教育内容通俗易懂,保证其时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保存留档。
7、配备儿童健康管理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从事儿童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员(含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8、掌握辖区适龄儿童数,按照国家有关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每次服务后及时将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上,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
9、配备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员(含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10、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早孕建册率,并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
11、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检查一次空腹血糖,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12、掌握辖区内接种适龄儿童情况,为其建卡、建证,严格按照免疫规划程序进行疫苗接种,接种信息纳入微机管理,同时填写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卡。
13、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执行。相关服务记录及时入档。
14、做好辖区内高血压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高血压高危人群每年测量血压2次,高血压患者每年随访不少于4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免费做一次血糖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15、做好辖区内糖尿病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每年四次随访,对糖尿病高危人群要每年至少测量一次空腹血糖和餐后2小时血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16、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免费做一次血糖检测,随访不少于4次,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公共卫生室工作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或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及群体性异常反应。
第四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在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完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卫生、安全设施保障建设,实现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第五条把公共卫生设施的`安全保障性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与校安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使卫生、安全指标达到规范标准。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是属地系统第一责任人,相关股办室(站)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属地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第七条全面掌握学校公共卫生资源情况、设备情况、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制定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管理和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检验收工作;。
第九条对校长、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教育。
第十条指导学校制定或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与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了解本地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状况及学生健康状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相关通报后,督促学校落实。
第十四条督促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硬件达标。
第十八条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校长、分管校长、主任、相关人员应逐级签订责任状。有考核、有奖励、有处罚。工作实绩和奖惩要与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制定相关处室管理职责,总务处、政教处、安监办的责、权分工明确。原则上总务处负责饮用水设施、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设施的管理,政教处负责宿舍、疾病防控的管理,安监办负责对全校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每周立会制度,校长应亲自主持。会议记录应保留二年,作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日志,由专人负责记载,记录至少保留二年。
第二十二条把预防放在首位,应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发布预警。预警通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高发期的管理按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设每学期不低于四课时的卫生安全常识和健康教育课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对师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五条按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二十六条加强与辖区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设备,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公共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卫生、教育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应距离牲畜圈、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条不得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第三十一条应有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加工操作间、内部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校内经营食品的小卖部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不得从食堂赢利;实行承包经营的(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校长;应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每周应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食堂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案,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过夜。
第三十六条食品及原料采购。
(二)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采购时检查标签、标识及感官质量,杜绝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无证照加工豆制品、农药超标的蔬菜、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七条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三十八条食品及原料存贮。
(一)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三)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五)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备;
(六)冷冻(藏)食品的存贮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清洗消毒。
餐饮器具、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清洗、消毒、保洁用的设施、设备和用具的大小和数量应满足需要;
(二)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六)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七)餐饮用具消毒后要有专门的存放设施,结构要密封,标识要明显;
(八)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每天要有消毒记录和负责人员。
第四十条烹调制作。
(一)所有蔬菜必须按一拣二洗三拣四切五清洗的顺序操作,确保洗后无泥沙杂物;
(三)肉类清洗后无血、无污、无毛,鱼类无鳞、无鳃、无内脏;
(六)所供食品烹饪后出售不得超过2个小时;
(八)不得制作、出售冷荤凉菜;
(九)凉菜、卤菜、过夜剩菜及主食,都要加热(中心温度摄氏75度)后,才能出售;
(十)随时做好锅、锅台面、备餐间及菜架的清洁工作,备餐间房门应随走随关。
第四十一条食品留样。
(一)专人负责留样和记录;
(二)每餐每样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
(四)留样时间应保留48小时,留样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五)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交留样食品。
第四十二条有毒有害物品(灭蝇灭鼠等)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四十三条人员管理。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七)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四)严禁穿工作服进入厕所;
(六)食品处理区不得带入个人衣物、私人物品;
(九)开饭前认真检查餐具,确保清洁卫生;学生用餐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餐厅;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第四十五条宿舍应建立管理、检查、卫生、安全、考勤、奖励等规章制度。应指定一名副校长负责,相关处室具体管理。应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值班人员,实行在岗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卫生、安全隐患首遇责任制,缺失学生即报制,24小时值班制。
第四十六条保证一人一床,床铺应牢固结实,小学生和中学生使用的床面长度分别不小于1.8米和2米,宽度不小于0.9米。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小学生使用双层床的上床距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6米。双层床应安装有安全可靠的小梯子和抓(扶)手。床铺上方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原则上床上空间高度不小于1.2米。
第四十七条宿舍出入口、廊道应实行24小时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应齐全良好,管理人员能够熟练使用;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既要通风、能阻止外来者进入,同时又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设置安全、环保、节能的人工照明设施,宿舍居室0.75米水平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75lx。楼道和楼梯处应安装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第四十九条厕所应采用蹲式大便器,大便器和小便器数量的设置应满足学生早晚入厕高峰期的需要。原则上女生厕所应按每10-12人设一个大便器,男生厕所应按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两个小便器(或1.2米长小便槽)。厕位之间应设隔断。厕所内应设洗手水龙头、污水池和地漏。
第五十条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置安全的通风、取暖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新建或扩建的学生宿舍不得使用燃煤取暖。
第五十一条应安装有效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学生入学时,必须签订住宿卫生、安全等协议书,按宿舍管理员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十三条宿舍卫生要求。
(二)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三)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五)保持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七)不准在舍内喝酒、吸烟、大声喧哗、吵闹;
(八)严禁从窗口向外倒水、扔物;
(九)外衣至少每周换洗一次,内衣至少每周换洗两次;
(十)餐前应洗手,每天刷牙两次,洗脚一次;
(十一)开窗通风,上下午各一个小时以上;晚上休息时关窗;
(十二)被褥应每周晾晒;
(十三)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十四)舍内值日人员是卫生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并加盖上锁,蓄水容积以不超过学校48小时用水量为宜;设施应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有消毒器。
第五十五条采用自备水井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的水井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以上;水井应设有高于地面0.3米以上的井沿,井口加盖并上锁。
第五十六条使用煤、电、燃油、燃气等各种能源的开水锅炉每学期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饮水机(桶装水)或其他类型直接提供饮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建立饮用水设施管理制度和维护档案,对饮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耗材更换等维护工作有详细的计划和记录。
第五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桶装饮用水或其他类型直接供饮用的饮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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