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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一
虽然xx的感恩教育内容比较丰富,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系统,尚无统一的建设体系与稳定完善的工作流程。二是不深入,满足于搞活动,搞宣传,对人格内化,行为外化规律的认识与实践都存在薄弱环节。为此应在如下方面继续努力。
广义的xx感恩主题包含三个层面——对家庭、对企业,对祖国。疼爱家人,关爱企业,热爱祖国是有小到大的递进关系。从小家到大家,从大家到国家,是一个境界梯变过程。松下幸之助“产业报国”的理念提升了松下电器的精气神,为其走向世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xx人也应该有这样的胸襟,“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优秀的xx人、高层xx人应该首先树立产业报国的雄心,带领企业打造国际知名的民族品牌。“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站得高,才能看得远。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xx集团应该以此为契机,进行爱国教育,开展爱国活动,以后将其纳入常态的文化建设体系中来。
狭义的感恩主题存在于员工的心态培育中,常怀感激之心去生活与工作,人的心情容易平和下来,可以提高xx的心理管理水平。事实证明,员工的情绪至关重要,一方面影响面客时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影响员工本人的幸福感。许多恶化情绪的内部矛盾,都会因为有感恩之心而淡化或者消解,应该启动“和谐xx”工程,“正式组织”发挥主导作用,“非正式组织”发挥主体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的机制,在和善、宽容、谅解中提高人际关系质量,温良的软环境是心理上的绿色生态系统,对员工的身心健康有好处。
核心价值观是核心竞争力,核心价值观以体系形态存在,感恩精神为核心要素之一。xx品质培训包含着忠诚、勤奋、正直、责任、仁爱、诚信、勇敢、合作、守礼、明智、坚韧、好学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感恩精神是其中许多内容的灵魂,可以起到补足企业文化元气的作用。没有感恩意识,许多东西是表面的与被迫的。应该在xx核心价值观建设中,为感恩文化找到恰当的位置,从现有的格局中看,表述尚不明确。
感恩教育的常态化需要制度保证,可以用礼制思路来改造规制,将道德要素渗透到企业规章中去,将活动制度化。xx集团在父亲节与母亲节中做过很多有意义的事情,可以加上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与春节,形成以节日为轴心的七大板块,保持常年不断线。每个节日设计不同的主题,要有硬性规定,以求体例的稳定,形成可重复的连续节奏,这是顶层设计。每次主题活动的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创意,形成各个实体自己的特点,注意保护员工自发与自主意愿,让他们直接体会到感恩的温馨与快乐。为了既保持活动强度,又不至于影响员工的生活与工作,可以对于七个板块进行区分,清明节、国庆节与春节为重点,规模可以大些,其它四个节日为非重点,活动追求小而精。xx集团的员工比较年轻,传统教育不充分,所以七大板块的设计中应该有青年专题与新员工专题。
感恩教育成果要外化为品牌效应,积极推动服务质量的提高,系统地履行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的责任。一位客人在xx国际就餐时接到了女儿的电话,她远在上海读大学,非常想吃家乡的馒头,这让客人很着急,我们的员工知道了,立即与上海xx国际取得了联系,当天就将做好的馒头送了过去,还捎去了家乡特产的虾酱等辅助食品,并告诉她,以后每到周末,公司都来送馒头。这是亲情式服务个案,如果进行深加工与精加工,论证成本等约束条件,设计好推广流程,可以开发成新的服务项目,为重点客户提供方便,将其培养成忠诚度很高的“虚拟员工”,通过这些消费者来稳定与扩大其能够辐射到的客源,通过他们的口碑,起到宣传xx,提升xx知名度的作用。
“为员工提供优质生活”是xx“家文化”的目标之一。此前,蓝海集团除了优化薪酬系统之外,还推出了许多措施,例如制定了《员工业余文化生活管理规定》,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定期召开员工生活委员会,以解决具体问题。如何让大家更愉快,始终受到企业高层的关注。临沂xx国际房屋部李文芳在《xx风》上刊载了《向快乐出发》的文章,提出要“宽心一点,细心一点,尽心一点,虚心一点,开心一点,快乐不需要理由,只要我们拥有快乐的心”,追求幸福感是xx人的深层需要。研究“快乐经济学”的专家们认为,决定幸福的不仅仅是财富,到了一定的拐点,幸福感就多元化了。xx集团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二用户,亦即虚拟用户,把他们对快乐的需求当作服务对象,启动员工幸福体系研究,提炼快乐要素,设定要素指数,建立支持系统与评价系统,促进员工满意度与企业发展能力的正向相关,为打造“和谐xx”做好基础性的工作。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二
家庭是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对孩子身体的发育,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培养,品德的陶冶,个性的形成,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教育引导学生一定要与家长联系,双方只有同心协力,才能事半功倍,达到教育目的。
本学期我担任二(1)班班主任,我深深地认识到,家访工作是班主任协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家访目的在于与家长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教育学生的内容和方法。班主任工作是一项细致艰巨的工作,它要求教师充满爱心,工作耐心,还应有敏锐的洞察力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而“家访”就是通过走入学生家庭,全面了解学生,从而走进学生的心灵。三月份共家访了四位同学。
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成绩。
家访学生:王xx,男,家住xx村。
家访时间:20xx年3月15日。
家访目的:针对于课上小动作多的情况,协商出有效方法。
家访情况:家里只有母亲一人在家,家长表示知道孩子有这个毛病但是却无从下手,一直在说自己没有办法。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耐心的交流,家长终于放下思想包袱同我进行了交谈。孩子回家后经常沉醉在电视中,对其中的情节津津乐道,但是对学习却是模糊应答。家长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辅导孩子学习,同时,一直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最后家长答应,主动多和孩子交流,配合老师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使孩子在课堂上能有高效率的学习状态。
家访学生:魏佳彤,女,家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同安路5号。
家访时间:20xx年3月21日。
家访目的:同家长交流寻找出遏制其课上频繁和其他同学说话的毛病。
家访情况:学生父母和本人均在家等候我这位老师,家长非常热情。观察孩子的卧室及学习环境都非常棒,孩子在家里也很懂事,同时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家务。对于孩子课上同其他同学说话的毛病,家长表示这个情况早已了解,只是孩子一直以来性格开朗,无论同谁交谈都会表现出性格开放、很健谈,也很易于别人玩到一起的。最终决定,孩子课上自己计数数一数每一节课除了回答问题外的话语次数,然后按量递减。
家访学生:郭睿骁,男,家住新华区变电街7号楼。
家访时间:20xx年3月28日。
家访目的:了解孩子在家庭生活中的语言行为,找出改正好动毛病的方法。
家访情况:同父母、姥姥一起居住,在家庭生活中,孩子懂得礼貌,尊重老人,干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父母本科以上学历,在这个和平民主的家庭中,孩子能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但,过于宠溺,使其成为一个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很差的孩子。通过了解这些情况,我认为对于孩子自制力这方面完全可以克服,在和家长约定中,会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注,帮助他战胜自己。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三
感恩文化建设是企业国学工程的重要内容,能够提高员工与员工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相关程度,打造出高凝聚力的团队。感恩情结濡化为成熟的企业人格,是深度效果,其广度效果可以超出感恩之外,衍生到其它文化要素中去。这种深度与广度影响已经在xx集团中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感恩精神内化为价值观以后便会顺理成章地外化成行为,从自发、自觉向自然提升,不故意而为,能随手去做,人的素质提高了,规范最终效果就达到了,企业文化的顶级状态是自治,常态最可贵。而且素质比规范大,明德者会有很多制度之外的举动。李维明是济南xx的“宿舍家长”,她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免检员工,除此之外,她还经常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给年轻人缝补衣服,做小被子,将晾晒好的衣物收回宿舍……感恩者变小我为大我,不停地寻找别人的需求,帮助别人,快乐自己,是和谐环境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感恩文化培育奉献精神,先行的创业者为大家打造了良好的工作、生活平台,每一个人都不该坐享其成,这是一种心态,也是一种品德。“我为xx奉献一天”小组由东营xx国际渔歌坊零点厅5名员工组成,在08年度集团的半年总结大会上,她们得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深感忧虑,便拿出一天的工资奉还给企业,虽然杯水车薪,但是员工能有这种意识,令集团领导非常感动。没有奉献精神,企业与员工之间就是讨价还价的利益关系,这样的公司也能运转,但不会有同舟共济的合力。
懂得感恩的人忠诚度高,责任心强,主人翁精神能防止管理边际效益递减,保证边角服务质量,企业规模越大,主要干部现场督导的可能性就越小,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就越重要。2000年,xx集团收购了劳动大厦,盖素萍随之转为xx员工,集团累加了她在原单位的工龄,续缴了各类保险,连劳动大厦拖欠的工资也补上了,她深受感动,暗下定决心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新业主的厚爱。作为客房清扫员,盖素萍工作踏实认真,技能熟练,主动帮助其他同事,带出了许多优秀员工,多年来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企业最大的感恩对象是用户,没有消费者的支持,xx就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没有感恩之心的人总是牢骚满腹,怨天忧人,不可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xx奉守“你的需求,我的责任”的理念,常怀谢意的员工甚至能超越客户的需求做事,比企业理念要求的标准还高。一次,xx的一位员工在公交车上为一位乘客让座,那人坐下后不解地问:“我又不是老弱病残,你为什么这样?”“因为您手中拿着xx手提袋,您是我们的顾客,在哪儿都是。”
感恩为德根,德性乃大才。感恩者一定是努力工作的报恩人,可以快速地积累工作经验,成长格外迅速,感恩文化建设具有人才培养功能,其中的脱颖而出者与企业的相关性强,“组织人”的素质高。有了感恩精神,易于培养兄弟情谊,这是领导骨干的人脉基础。韩志远1994年10月从东营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后来到企业,杀鱼、宰鸡、择菜的粗活锻炼了他,后来从切配、主配,成长为占灶厨师,2002担任了xx新悦大饭店餐饮总监,他说:“学习在xx、实践在xx、自我发展在xx,是xx给了我机会、机遇,无论到了哪个岗位,我得到的都是锻炼和培育。我缺乏的太多,所以要付出的就要更多。xx是我无悔的选择,我与xx共成长。”2005年7月,他挂帅青岛xx饭店(黄岛)筹开组,夜以继日地拼命工作,试营业前一天的凌晨4:00,他刚睡下3小时,餐厅的家具运到了,他立刻起床,亲自到现场指挥人员收货、搬运、摆放,一直忙到早上7点,连饭都来不及吃,便精神饱满、面带微笑地出面迎接贵宾。韩志远的'作风是xx精神的典范,他的业绩也为大家所称道,多次获得各种荣誉,如今已经被提拔为集团副总裁。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四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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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五
客户此前已在其他银行获得过贷款,贷款到期后再从另外的银行获得贷款,就不属于“首贷”范畴。经调研实际上,持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对我行而言难度较大。
1、首贷户金融素质相对薄弱、经营管理规范性相对不足、缺少征信记录等特点银行很难对小微企业综合情况做出客观评价,进而授信。
2、小微企业对自身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贷款需要进行哪些财务准备和材料准备;比较模糊,而且银行面临小微企业(大部分无管理,粗放式经营)经营信息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充分、核实经营数据较难等问题。
3、小微企业因抵质押物不足造成无法满足资金需求。
4、小微客户过去是靠自己的积蓄、管亲戚朋友借钱,通过内源性融资解决自身经营业的资金问题。但这两年有好转,我行不断加大信贷产品宣传,大力推进县域乡村阳光信贷工程,持续深入乡村、镇区、城区走访经营商户。我行按照监管要求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办贷效率高。我行宿速e线上贷款审批只要几分钟就可放款了。原本不愿到银行申贷的客户,通过我行持续宣传引导会产生贷款的需求。20xx年末新增首贷户236户,新增贷款3392.56万元;20xx年1-5月新增首贷户51户,新增贷款709万元。
解决“首贷户”的问题,各商业银行充分加强合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是很大的,每个商业银行有自己的优势,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商业银行既要细分市场,同时要加强合作,特别是一些有互联网优势的银行,他们有大数据、有客户,其他商业银行有资金和风控技术,加强他们的合作,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格局,共同解决客户“想贷贷不到”的问题。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六
核心提示:群体性诉讼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和不同社会层次矛盾冲突的必然反映,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体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成为群体性诉讼的新增长点,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并寻求应对之策。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专项调研。
(一)案件增长快、影响广。
本课题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标准界定为,原告一次性起诉5个以上被告的关联案件。以湖北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年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196件、4758件、5982件、2560件,其中,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56起1462件、103起3252件、68起4161件、36起1845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比例分别占到该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6.58%、68.34%、69.56%和72.07%(见图一),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规模大、被告多。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权利人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一般采取批量起诉的诉讼策略,一次性地起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以湖北法院受理的若干系列案件为例:20xx年,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125起案件中起诉1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20xx年,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71起案件中起诉75个被告侵害其著作权;20xx年,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且将每款被控侵权商品上的3个商标分别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总数达697件。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湖北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数在20至49个的有36起,被告人数在50至99个的有9起,被告人数在100个以上的有3起(见图二)。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往往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对抗情绪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上诉率高,如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汉正街等小商品市场经营者侵害其商标权的697件系列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有586件之多,上诉率达到84.07%;二是调解难度大,如部分地区的卡拉ok经营者持“抱团”态度拒绝调解,既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也拒绝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三是文书送达难,相当一部分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四是被告的对抗情绪严重,众多被告基本上是作品的终端使用者或产品的终端零售商,往往认为自己也是侵权作品或产品的受害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有意选择经营获利最少且诉讼能力最弱的终端使用者或零售商起诉,却不追究侵权源头的责任,有悖情理。
(一)被告人数的群体性。
传统的群体性诉讼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类型。这些群体性诉讼一般是原告为数众多而被控侵权或违约的被告只有一个(或是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故而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但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来说,一般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告只有一个,被控侵权的被告则为数众多,但因被告侵权行为各自独立,人民法院只能分别立案、分案审理。
(二)发现侵权的主动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度分散,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往往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而主动发现侵权,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基于被动发现侵权或违约而委托他人诉讼获取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
(三)维权主体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负责。
(四)商业维权的普遍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不再亲自从事维权和诉讼活动,而是以各种授权的方式将权利许可、转让或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职业律师行使。商业化维权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侵权,其消极作用则在于诉讼牟利的动机较强,少数权利人会采取“放水养鱼”甚至不惜采取引诱侵权的手段,这也是被告对抗情绪强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难以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可以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流转,其权利并不必然归属创造者,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与认定。例如,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权利归属和权利来源的分歧较大,在单独的个案审理中,这一问题还不是特别明显,一旦涉及到群体性诉讼,各地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的矛盾就立即凸显出来。如中国台湾著名音乐人叶佳修在全国各地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其《外婆的澎湖湾》等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系列案件,有的法院支持了叶佳修主张的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中的一项或是几项权利,有的法院则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至于叶佳修作词作曲的部分歌曲,因各地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度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未举证证明享有著作权。此类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涉及众多被告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也容易成为引发不满的导火索。
(二)调判难以结合。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首先要求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事实有一个清楚明确的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院为避免案件被改判,权利归属争议越大反而越加强调解的现象,以至于部分案件在原告并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以被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为避免颠覆性判决而将错就错,在后续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明知原告不享有权利却仍然判决其胜诉;二是在同一批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以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而其他案件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利益难以平衡。
在商业维权的诉讼模式下,维权有时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网吧、卡拉ok等多个行业的案件中,维权本身就是迫使侵权人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手段,部分原告甚至坚持将案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涉案的侵权赔偿款捆绑在一起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脱离基本国情盲目地拔高经济赔偿标准,必将导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水涨船高,进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价值的难以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侵权人的获利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均难以确定,这需要人民法院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信。
1.统一裁判尺度。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是一批各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案件的集合,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和论证理由的一致性,对于分属不同被告但侵权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应避免出现重大差异,防止因“同案不同判”激化社会矛盾。
2.加强案例指导。典型案件的裁判往往会产生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具有规范引导的重要功能,比起个案的调解更加具有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的不足,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具有规范导向意义的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裁判,避免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出现大面积颠覆性的改判。
3.完善陪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以考虑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由专利技术、信息网络等方面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对专业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又可以体现出司法民主的价值。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解决合力。
1.引导被告合法经营。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要解决个案的纠纷矛盾,而且还要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引导被告合法经营,预防重复侵权现象的出现,避免群体性诉讼的再次发生。例如,20xx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玛姬尔”压缩纸面膜生产厂家浙江临安中正无纺制品厂系列案件中,引导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最终促成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变“侵权赔偿款”为“进货款”,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今后合法经营,实现了双赢。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较大,原告基本上是由专业维权人员或职业律师代理,而被告往往是网吧业主、零售商店店主等小本经营者,诉讼能力较弱,且部分被告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加强对被告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弥补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寻求纠纷解决方式。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这类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纠纷,充分发挥网吧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疏导被告一方的对抗情绪,促进群体性诉讼的顺利解决。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源头治理。
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形成,部分原因在于行政主管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疏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针对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具有加强源头治理的积极作用。
2.建立信息报备制度。及时和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信息,可以为预防矛盾激化、控制冲突升级、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必要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逐级上报的信息备案制度,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动态,实现对群体性诉讼的动态跟踪、及时反馈和提前预判,及早发现问题、研究对策。
3.制订应急反应预案。群体性案件经常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连锁反应。在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时,要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制订相应的应急反应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纠纷复杂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七
此次进行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计算机行业的人才需求目标,能力要求以及行业的工作过程,以此来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和进行课程建设。
要想了解企业对人才的要求,最好的方式我认为就是看招聘启示,一个企业的硬性需求都写在招聘启示中了。所以我首先上网查询本行业相关的大型企业的招聘要求,了解行业所需的前沿知识。
由于计算机学科的特殊性,知识体系翻新速度非常快,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动态有助于我们制定我们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所以我又在网上查找行业的最新动态以确定我进行企业调研的方向。
走访兄弟院校,在分院领导的带领下,到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浙大软件学院,与他们的计算机应用专业老师进行研讨,了解他们的专业定位,课程设置。
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进行电话访谈。
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现状。
计算机行业的人才需求状况。
宁波及长三角地区的计算机企业现状。
我们所培养的学生适合的岗位群。
如何根据调研内容提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建议。
关于计算机行业。
外包企业纷纷落户宁波。同时,由国际著名it培训机构印度niit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成立的宁波niit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已开始授课运作,为宁波启动经济"绿色引擎"输送高质量的专业人才。
我们的学生在毕业面对就业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外语水平,由于计算机专业的特殊性,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英文阅读能力,但是目前我院学生的英文水平普遍不高,这也反应出在英语教学上的问题。
知识体系不完善。由于教学时间的限制以及计算机学科的多样性,所以在校期间不可能学习所有应用知识,学生通常掌握的是比较流行的编程语言,对于周边知识的掌握反倒不够。
缺乏团队精神,独升生子女,不善人际沟通,以自我为中心。
盲目跟随认证,不知如何规划自己的学习生涯。
1、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定位。
充分了解市场岗位及岗位能力需求,制定满足岗位需求培养放案。
2、课程设置的不断更新。
随着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所需人才缺口不断加大,除了高校的大量招生之外,社会的职业培训也在不断壮大,所以我们在进行课程设置的同时也应该借鉴职业培训的课程体系,根据行业的发展不断调整课程体系。
3、应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宁波的大型企业较少,多数软件企业较小。多数企业希望应聘人员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和项目开发能力。
4、综合素质培养。
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毕业生紧紧掌握已有的知识是完全不够的,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所以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再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此外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也是用人单位重视的重点。
5、强化学生就业指导。
将学生推向社会时候,我们必须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就业指导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也教会学生如何面对企业的面试。学生的接触面较窄,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些就业聚到,一方面要建立校企挂钩或校企结合的机制,一方面要形成适合软件专业特点和区域特色的学生就业推荐模式,建立和疏通学生就业渠道。
通过本次调研,我感触颇深,原来教育不仅仅是将书本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就可以,作为一名教师,尤其是计算机教师更应该了解行业的前沿知识,不可以固守书本。同时教育本身是为社会服务的,所以为岗位量身定做学生就是我们高职教育的职责,为学生量身定做人才培养计划更是我们教师的职责。相信通过本次调研,以及调研后的教学计划改革,我们一定可以使专业培养更贴近社会化。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八
本文目录。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
合同。
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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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二、困难和不足。
x、知识产权经济的评价考核体系尚不完善。
x、对专利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实施转化扶持的倾斜度不足。
x、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程度和运用能力低。
x、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三、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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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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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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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二、困难和不足。
x、知识产权经济的评价考核体系尚不完善。
x、对专利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实施转化扶持的倾斜度不足。
x、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程度和运用能力低。
x、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三、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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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代理),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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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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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一
在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和人才兴企行动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以强化核心竞争力,是民营企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和现有人才状况,为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交流盘活现有人才,实现企业与人才有效对接,切实满足全县民营企业对人才需求,最近,我们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县民营企业人才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全县民营企业人才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全县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领域人才队伍迅速壮大,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是人才数量有所增加。截止目前,全县民营业户已达1.5万户,从业人员12万人。调查的102家民营企业中,从业人员达64406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892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948人,中专及以上的人才达5504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6.1%、1.5%和8.4%。
二是人才结构和分布逐渐合理。在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具有初级职称的2554人、中级职称的1513人、高级职称的594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3.9%、2.4%、0.9%;学历结构不断优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达5504人,其中大专及以上人员1020人,中专4484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1.6%和7%,比例明显提高;年龄结构逐渐优化,各类人才逐步趋于年轻化。在调查的人才中,46岁以上6144人,36-45岁的13872人,35岁以下的44390人,分别占从业人员的9.6%、21.5%和68.9%;人才在产业中的分布结构日趋合理,各类人才有序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转移,企业愈来愈成为吸纳人才和用好人才的主阵地。
三是企业对人才和智力的引进更加重视。从近几年人才招聘会的情况看,各类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根据自身人才需求,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活动。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分别从山东轻工业学院、齐齐哈尔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引进各类专业人才100余人,为公司更好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发达面粉集团通过与河南工业大学对接,从该校成功引进高素质粮食加工专业人才6名,并聘请该校专家和工程师作为公司顾问,定期来公司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创新。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企业还注重引进高科技智力项目,帮助企业解决研发和技术创新中遇到的难题。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与省科学院热能研究中心合作,达成了混合低碳醇合作项目;发达面粉集团通过与河南工业大学、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高等学府加强合作,致力于制粉技术、功能性特殊膳食产品、小麦胚芽全利用关键生产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研究,现已成功研制出黄镜面和黄精粉等降糖产品,并通过技术合作,改进了公司现有磨辊喷砂技术,提高了磨粉机的使用性能,大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调研的情况看,全县民营企业多数产品以粗加工为主,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很多企业招收的都是农民工,技术人员比较少,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营销人才严重不足,技术熟练工也相对较少。人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和“瓶颈”,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招工难度加大,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调查发现,目前全县有80%以上的企业招工不足,尤其像棉纺织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更为突出,用工难制约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二是企业人才层次较低、人才结构亟待优化。全县民营企业人才存在“一多三少”的现象。“一多”即初级人才、一线工人相对多。“三少”即有专利、有项目,能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延续产业发展链条的高级人才少;能够促进企业和本行业大发展、快发展的管理人才少;掌握专业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型人才少,人才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三是人才分布不均衡,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全县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而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则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四是人才不稳定,流失严重。据调查,民营企业的科技人才大多是聘请的,投入大,稳定性差,流动过度频繁,技术保密程度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很多在企业工作半年至一年就跳槽辞职,流失率较大。
三、对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的建议。
(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导向作用,合理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全县大部分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量比较大,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用工短缺的深层次原因。目前来看,全县劳动力的供给远远跟不上企业的需要,只有将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化为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工难问题。在转化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好引导作用,从财政、税收、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给予适当的引导和控制。同时,抓住国家、省市出台产业振兴规划的机遇,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搞好企业自主创新,推进棉纺织、植物油等传统产业做大做强。
(二)企业应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在重视资金、土地、设备等其它生产要素的同时,更应该重视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全县大多数民营企业虽已渡过原始积累阶段,但发展已进入瓶颈阶段。如何突破自身局限性,已成为民营企业所面对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转变观念,把人才的开发使用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用人才来改造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增强市场竞争力,是民营企业成功转型、实现二次创业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所在。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就是财富,人才就是效益,人才就是竞争力,人才就是发展后劲”的人才观念,真正做到求才若渴、爱才如命、惜才如金、唯才是用,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把关心人才、尊重人才、激励人才放在重要位置,使企业人才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调动、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三)企业应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三个环节,提升人才队伍数量和整体素质。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建立注重实绩、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以及由知识、能力、品德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能力评价和绩效考核为依据,鼓励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二是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要丰富人才引进形式,通过聘用、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要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人才开发观念,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相结合,推行“项目+人才+智力”模式,变高薪引才为项目引才,用事业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三是抓好人才的培养。要引导企业把人才资源当作人才资本来开发经营,把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在企业内部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才生存、创业、成长、发展的人文环境。
(四)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投入力度,着力引进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创业基地,为各类人才实现创业理想提供舞台;要梳理和补充现有人才文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制定人才创业资助、人才住房等具体实施办法,发挥政策导向和保障作用。政府在保证增加财政经费对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增加研发投入。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定期组织大型人才招聘会、小分队外出招聘、网上招聘等活动,努力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五)要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积极为企业人才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涉企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人才调查机制”,及时掌握全县民营企业的人才基本情况、需求和建议;要加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夏津人才信息网,建立人才信息库,开通企业人才引进“直通车”,做到企业与人才供求信息及时传递,帮助企业与人才有效对接。适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的民营企业人才交流会、引才引智洽谈会等,组团到经济发达地区选聘优秀人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协调、联系,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引进人才、成果带进人才、技术入股拉进人才。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人事代理制度,健全人事代理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人才争议仲裁制度。同时,为企业人才在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户籍转移、代办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舒心工作。
(六)要加大人才资本投入,加强培训,提高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大力开展以企业人才培养工程为重点的人才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继续教育力度。要舍得在人才上花本钱,全力支持人才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促进人才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要继续做好技工人才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能力。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采取定期培训、邀请专家讲课、到院校进修等形式,不断提高全县民营企业人才综合素质。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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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二
核心提示: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对纠正司法裁判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总结自贡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总体规律,梳理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在调研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制度的建议。
一、自贡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14年前三季度,自贡法院共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124件,其中民事抗诉案件120件,行政抗诉案件4件。审结115件,其中,行政抗诉案件维持、撤诉各2件;民事抗诉结案中,维持35件,改判44件,撤诉6件,终结再审程序3件,调解结案19件,其他方式结案4件。
课题组按比例法,从各年度中随机抽样,共筛选出抗诉案件70件(含2件行政抗诉案件),并调阅了检察院的抗诉书、抗诉卷、法院再审案卷进行具体分析。
(一)从抗诉启动看,由当事人申请居多,抗诉机关以职权启动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主要有申诉、交办、依职权提起等几种形式。从选取的70件案例看,因当事人申诉而启动程序的有67件,占95.71%;有1件系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诉,占1.43%;有2件是由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自行发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占2.86%。
(二)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37件,占52.86%,其中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为主;侵权责任纠纷18件,占25.71%;劳动争议纠纷4件,占6.25%;所有权纠纷为5件,占7.14%;婚姻家庭纠纷1件,占1.56%;其他民事案件3件,占4.69%。行政抗诉案件中,治安行政批准类案件1件,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1件。
(三)从抗诉理由来说,因证据不足导致抗诉的情形较多。
从选取的70件抗诉案件看,抗诉理由中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有56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有28件,“程序违法”的有13件。
在这些抗诉理由中,“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认为法院没有应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鉴定或重新鉴定不当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则主要表现为原审法院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的错误认定等方面;“程序违法”则主要表现为文书送达方式的错误、遗漏诉讼主体等。
二、民行抗诉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在正视民行抗诉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同样不可忽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其既有制度性的缺陷,如抗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不明确等,也有实践操作中的异化,如为完成考核指标,“揽案源”、“滥抗诉”等。
(一)抗诉机关的介入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失衡。
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技巧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平衡的诉讼法律关系状态,而这种平衡的诉讼法律关系又主要表现在对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上。但当检察机关以抗诉机关的身份介入民事行政案件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如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就形式而言,是在帮助申诉人举证,就客观后果而言,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与申诉人的利益存在一致性。因此,检察机关的调取证据行为,存在制度性地“偏袒”申诉人,使双方的诉讼能力失去了原有的平衡状态。
(二)抗诉机关在庭审中的地位不明确。
一是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如何质证,能否直接采用。目前法律对抗诉机关调查的证据如何出示、质证,均没有明确规定。抗诉机关认为,对于自己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出示,经过质证,只要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院就应依法采用。但法院持不同观点,从与审判监督庭的同志座谈看,多数同志倾向于抗诉机关可以向法庭提交其调取的证据,但不能参与质证。
二是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庭审中能够参与哪些诉讼活动。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有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的三项任务。从实践看,赋予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没有异议,但对发表出庭意见存在分歧,有的法官认为,抗诉书即代表了抗诉机关的出庭意见,宣读了抗诉书,即发表了出庭意见,若允许抗诉机关进一步对抗诉意见做说明或与当事人辩论,那其则等同于申诉人了。有的法官认为,可以有限允许抗诉机关对抗诉书做进一步阐释,对当事人的质疑予以回应。
(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导致抗诉权异化。
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绩效考核目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打招呼”,故意不选择上诉程序,而将判决、裁定拖延至生效后,再行提起抗诉。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了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缺乏对错误抗诉的责任追究机制。抗诉错误或者办案人员基于利己因素滥用抗诉权,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需要考虑任何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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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三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四
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出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实务中将其精神贯彻落实,挖掘一些解决审判实务的办法,以正确地定纷止争。现仅就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讨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属性及特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对刑事的依附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送达等方面的一致性。
2、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事诉讼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启动的自愿原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
3、赔偿范围的物质性和直接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具体实务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
(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近亲属按继承法等民法规定的顺序行使,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的人提起。被扶养人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种种原因未提起时提起。
(5)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
2、赔偿义务主体。
(1)刑事被告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及共同犯罪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
(5)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6)其它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交通肇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按劳务关系、职务关系等转由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犯罪的,赔偿权利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存在,则应当将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五
世纪恒程资讯:据知识产权行业调查报告显示,随着工作负荷压力的持续增加,知识产权队伍工作效率面临威胁;77%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和64%的律师事务所从业者强调,工作负荷压力是主要难题;59%企业受访者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与业务战略的配合对其工作发挥有显著的影响;75%律师事务所受访者认为,吸引新客户是其面临的主要挑战。
中国深圳20xx年10月28日电--由于知识产权战略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负荷压力日趋增加,因而全球各地知识产权专家工作效率所面临的威胁也日益严重。目前,各企业知识产权团队正努力应对日渐增加的预算和资源压力,而各律师事务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则是吸引新客户和提升盈利能力。
以下是思保环球今天发布的《20xx年知识产权行业状况调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来自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的1,600多名知识产权专家接受由全球顶尖知识产权管理软件与服务供应商思保环球进行的此次调查。
调查显示,77%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和64%的律师事务所从业者认为,工作负荷的不断增加是其知识产权团队提高工作效率面临的'主要威胁。其他威胁工作效率的挑战包括:“过度管理”(企业受访者占64%,律师事务所受访者占47%)和“公司规模调整大小的能力”(企业受访者占58%,律师事务所受访者占55%)。63%企业受访者认为,预算和资源的压力增加是影响其知识产权队伍工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这得到律师事务所调查对象的认同,62%的调查对象强调,这些压力对客户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有着重大影响。
许多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都在日益增加。对企业受访者而言,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增长的三大领域包括:专利检索(52%)、专利审查(45%)和国内专利申请(44%);而对律师事务所受访者中,三大领域包括:专利审查(48%)、国内专利申请(46%)和专利诉讼(42%)。
鉴于知识产权价值在全球获得更大的认可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日趋战略化的发展趋势,企业调查对象称,(除预算或资源压力外)对其工作影响最大的因素包括:改善知识产权工作与业务战略的配合(59%)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组合优化/货币化的压力(49%)。
52%的企业受访者还指出,知识产权工作无法与公司广大业务战略配合是公司知识产权资产面临的主要威胁,这明了知识产权工作配合公司广大业务战略的重要性。企业受访者认为其他主要风险包括竞争对手诉讼(50%)和有限的预算(48%)。
律师事务所调查对象认为,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吸引新客户(75%)、提高盈利能力(67%)和固定费用申报带来的压力(53%)。固定费用申报问题棘手之处主要体现在律所的对策。在被要求指出哪些是客户要求收取固定费用的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受访者特别指出几个最常见的服务领域,包括国内专利申请和审查(58%)、境内外专利申请和审查(54%)、商标续展(53%)和专利续展(51%)。
思保环球业务开发总监simonwebster表示:“知识产权市场持续升温,全球范围内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继续加快。市场环境竞争如此激烈就愈发要求知识产权专家将工作中提高到战略层面,致力于帮助公司或客户充分实现其知识产权组合的价值,并确保知识产权工作能配合企业广大的业务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队伍专利检索工作的增加表明,这项工作越来越被视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关键部分,同时也成为建立高质量专利组合的关键环节。专利检索工作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其身处的技术格局,从而能决定如何更好地建立和部署其知识产权资产。”
webster还表示,“调查结果也显示,资源配置仍旧是主要问题,客户要求少花钱、多办事的压力也日趋增加。来自律所受访者的认为,在吸引和留住客户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备感压力。解决这类问题需要提升自身在价值链上的地位,为客户提供更富有战略意义的咨询建议,为客户投资组合管理及优化提供更深入的见解。这对于强化客户关系以及为律师事务所增加收入都是同等重要的。”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十六
随着科技的发展,只有给“天才之火浇灌利益之油”,才能激励智力成果的诞生,才能推动技术创新,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对智力成果的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离不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通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更新老观念、解决老问题、保护老字号、完善老机制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开放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老观念。
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盛行。相同的仿冒行为,也许在他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在本省却不认定为侵权。这种地方保护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现象存在,反而不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在实务中,造成当事人竞相提出管辖异议,均要求在本省进行审判。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时间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有51081件,其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有1273件,占比约2.5%。
(二)老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一些主体查明不清和证据审查不严的情况。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被告已经被注销,没有承担侵权后果的主体,法官在审理结果中却判决不存在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形成“啼笑皆非”的后果。
同时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均是围绕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进行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未经法庭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复杂,不少法官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难免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认识不够的问题。
老字号。
2017年2月,商务部等联合多部门颁发《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商务厅通过认定首批江苏老字号来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尊重并重视知识产权。
2016年5月江苏省老字号企业协会成立,并于2017年12月举办中国(江苏)老字号博览会暨老字号创新发展高峰论坛。2017年泰州市委五届三中全会“坚持创新驱动,助力‘四个关键突破’”的要求,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同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泰州老字号”调研活动,寻求更好地途径保护泰州老字号。
在调研中可见,部分泰州老字号遭遇过被侵权的情况。而且大部分企业还是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情况,很多企业在假设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一单一方式来处理纠纷,而缺少多元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四)老机制。
上海浦东法院自1996年起开始试点实行“三审合一”机制。实践证明,“三审合一”有利于司法标准的统一,审判质效的提升,能够全方位实现知识产权的救济。我国虽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多年,但“三审合一”仍未由一个设想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还未被立法所承认。同时这种“三审合一”更多是形式上三大诉讼归属审理上组织、人员、机构的“合”,在实质上的审判指导思想、理念、规则等实质内容的整合还不完善。
(一)老观念。
1.思想狭隘。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改革进行不久的现在,司法综合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更多依靠地方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不自觉考虑到地方政府,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去审理案件。
另外部分法官就是单纯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在审理中片面维护地方利益,对本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置之不理。
2.执行不力。
根据本庭发放的《“泰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问卷》显示,江苏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泰兴市人民饭店等老字号企业均反映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执行。本地企业如此,外来企业更加执行难。部分法官依旧抱有老观念,对外地来办案的公安人员、法官不仅不配合,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表面看起来是维护地方经济和名誉,殊不知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老问题。
目前“案多人少”已经是各个法院共同面对的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智力成果的重要性并学会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我庭近三年知识产权类收结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数据如下:
年份。
收案数。
结案数。
审判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2015。
127。
2016。
130。
139。
68.5。
2017。
114。
126。
而我庭员额法官只有两名,法官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自司法改革以来,推行“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人员配置模式,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之前更为复杂,需要法官为之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法官单个案件审理环节工作量大幅上升。
(三)老字号。
1.老字号权属争议较多。
老字号品牌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公私合营、改革开放等特殊时期,导致其产权发生多次变更,许多老字号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产权归属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导致部分老字号被抢注,真正的传人无法再使用老字号。再加上不少老字号经营状况堪忧,无法得到老字号应有的保护和传承。
2.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老字号在很多方面跟不上时代发展,经营困境频现,很多老字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用于生产经营,而忽略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会降低自身品牌的信誉,还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用于诉讼,不利于企业成长和发展。
(四)老机制。
1.改革模式缺乏统一性。
自从上海浦东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保护模式后,全国有不少法院分布进行试点实践,但由于最高院没有对“三审合一”制度进行具体标准化规定,导致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差异,以至于出现“浦东模式”“西安模式”等,不同模式之间主要是审判组织的确定和民刑行案件管辖的确定等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给“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带来阻碍。
2.审判模式局限于普通法院内部。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主要在各级法院内部进行,其审判成员主要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全体人员和刑庭、行政庭的部分人员。因此,“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中审判人员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像海事法院或者铁路法院这类专门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一样直接区别于各级普通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大。在“三审合一”的一些模式中,刑庭和行政庭的审判人员的加入本身存在临时性的特点,就更加难以保证执行“三审合一”审判任务的审判组织和人员的相对固定和稳定。
三、
规范路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四老”问题的对策。
(一)老观念更新。
1.跨地域管辖。
从美国历史来看,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很少审理专利案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认识。各个巡回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经常存在不一致,导致“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为有效破除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老观念——地方保护主义,我国成立跨地域管辖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目前已经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其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显然是一种有益尝试,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又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值得期待。
2、发布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相当重视,现在已经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法减少了判决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汇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避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同案不同判”的严重后果,损害司法权威。
3、加大执行力度。
从上文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更多地指向执行问题。判决结果是够能够获得较好的执行往往成为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冯象曾有这样的论断:“侵权泛滥和随之而来的执法不力,乃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西方式法律,作为可持续消费的文化偶像和意识形态,在中国被崇拜模访的当然结果”。由此可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仅需要在观念上进行更新,统一裁判标准,更需要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外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老问题解决。
“案多人少”虽然目前困扰大部分法院的一大难题,但是在现阶段不可能大批量增加人手,此时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值得研究。
1.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审判资源适当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尤其是向“案多人少”状态比较突出的业务部门倾斜。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力资本属于稀缺性资源,应该严格遵守“院庭长办案制度”,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都应该安排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办案工作,只不过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数量可以适当少于一般审判人员。对于业务较少的综合部门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机动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2.深化审判辅助人员改革。
法官职业化是法院改革的必然方向,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这一进程不可缺少的步骤。
一是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大量的程序性工作如送达、证据交换,甚至是庭前调解工作等事务性工作和庭前准备工作都可以交给法官助理处理,尽可能消化单个案件法官的工作量。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同时,给予法官助理足够的发展空间,提高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待遇以防止人才流失。二是与高校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法院缺乏人才资源,而不少高校法学院的学生缺少实习机会,法院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提供实习机会,既给予了法学院学生更多的实习机会,又可以较好地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双赢。
3.规范司法绩效考核。
对于办案质量优秀的,也有及时给予鼓励,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绩效考核不应仅仅局限于承办法官个人,应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也应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明确。
(三)老字号保护。
1.提升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老字号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有效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专利保护申请,并且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部门来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老字号知识产权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档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获得支持。一旦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法院不仅仅需要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普法教育,还应当在企业还没有遭遇侵权问题之间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对老字号企业进行宣讲、典型案例汇编的发放,多手段提高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理清权属,建立共享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属争议,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持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给予弱势方一定的保护和发展空间,切实有效地理清老字号的权属。同时可以在调解程序中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双方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老字号品牌之间相互扶持,共赢的竞争局面,共同推动老字号的传承。
(四)老机制完善。
1.培养复合型法官。
知识产权法不仅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刻的法学功底,还要法官多多少少了解理工科知识。例如在专利审判中有“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法官如果需要判定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了解相关技术要点。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培训不仅要侧重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更要加强其理工科知识的学期,至少具备某一领域的技术背景。同时这种培训还必须常态化,才能更是科技进步的步伐。
2.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
当然法官也不是万能的,要求法学背景出生的法官精通理工科知识也不太现实。为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可以向德国、日本进行学习,借鉴其做法,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造,尤其是将专利案件中的陪审员局限为技术专家,以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处理技术纠纷。在一些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技术陪审员通过翻阅卷宗或参加庭审的方式帮助合议庭解读专利权利要求、结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提供技术意见,对技术事实问题作出判断。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帮助合议庭成员尽快达成共识,还提高了审判质效。为了妥善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分门别类地将各领域的技术专家录入数据库,以便后期能结合案件类型引入最适合的技术陪审员。当然也必须在补贴福利等上面予以支持,以便切实保障技术陪审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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