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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心得篇一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法治建设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法治发展的历程中,我国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经验。多年来,我一直近距离关注着中国法治的进程,下面将就新中国法治发展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中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保证。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实施法治建设,党始终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党的领导确保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和有效执行,使得法治建设能够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其次,新中国法治发展的成功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法治的本质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治建设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注重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中国法治的发展,以人民解放军、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为依托,为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得到了广泛充分的表达和保护,法治的效果得到了充分发挥。
再次,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执政的原则,致力于构建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法治建设也增强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
此外,新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经验还包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在新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通过加强政府的法治建设,实施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有效提升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新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需要继续努力。虽然新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解决存在的法制建设落后、法官、法律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新中国法治发展,我们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注重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新中国法治发展凝聚了来自党、人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新中国法治发展的成功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以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依法治国的实践,法治政府的建设等。然而,新中国法治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和完善。只有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为中国的法治事业注入新的动力,并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不断前行。
中国法律心得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在我国日益重要。作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深切体会到中国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在参与实践过程中,我对中国法治理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中国法治理念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不仅对个人的发展和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中国法治理念注重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理念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司法审判中,法律的实施都坚持维护人权,注重舆论的参与,重视人民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是中国法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其次,中国法治理念倡导依法治国。中国始终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法律既是规范行为的准绳,也是治理社会的工具。中国法治理念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公平、高效的基本原则,确保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权和特殊待遇。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平执行,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治国的理念保障了法治社会的顺利进行。
第三,中国法治理念强调人人平等。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平等和公正,中国法治理念倡导人人平等,不管贫富、地位高低、职务大小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没有偏袒之分,没有特权之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当有人身受侵害或遇到求助时,法律会给予同样的保护和救助,确保人民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平等原则使得中国法治得以深入推进。
最后,中国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义。在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要求。中国法治理念强调加强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公平执行,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公正的判决。公平正义也扩展到各个领域,包括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通过法律的规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正和正义的追求为中国法治的建设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总之,中国法治理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构成了中国法治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的实践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促进了公共事务的稳定和治理。但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确保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法治水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众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法律心得篇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的重要任务。在建国初期的无法无天和混乱局面中,中国决定借鉴国外的经验,推进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完善,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有着自己的体会和心得,下面将介绍我的一些观点。
首先,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法治建设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了解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同时,我国也倡导民主立法,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作为人民群众,我们要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支持国家的法治建设工作。
其次,法治发展不能忽视教育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深体会到教育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教育是培养公民素质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法治人才的基础。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教育工作者也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将最新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教学中,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再次,法治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法治就无法有力实施。中国政府在法律体系建设上进行了大量的努力,国家法律体系已逐渐完善,并与国际接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人对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的理解并不深入,不少地方的社会秩序混乱。然而,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治安状况大幅改善,使我国的法治水平逐渐提高。然而,仍然需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全面法治的实现,彻底打破以权谋利、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最后,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合作。法治建设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政府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社会各界要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强化对法治建设的自觉支持;媒体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解读,传播正能量;公民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合作,才能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综上所述,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作为人民群众,我们要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增强法律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共同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同时,政府和各界也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力度,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治的全面发展,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中国法律心得篇四
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更让我认识到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历史知识基础。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现,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统一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非常丰富。这些遗产有许多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完善现行法制可资借鉴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受到启迪。同时,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也可以让我们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总之,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法学学科的一门基础课。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不仅可以让我们增加法学基本常识,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提供给我们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为此,我们必须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重温与反思历史上的法制建设,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
中国法律心得篇五
近年来,中国的发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这引起了一些国家的担忧和焦虑。为了应对中国的崛起,一些国家开始推出所谓的“中国法案”,试图对中国进行遏制和干涉。作为一个深受中国发展影响的个人,我对此充满了无奈和忧虑。然而,经过思考和实践,我认为应对中国法案的关键是坚定信心、加强合作、维护多边主义、推动和平发展以及加强国内建设。
首先,面对中国法案的挑战,我们要坚定信心。中国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担忧和焦虑只是暂时的。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奋斗取得的成就和追求梦想的精神将不会被外部因素所动摇。我们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发展模式和道路选择,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保持对自己的理论信仰和政治信念。
其次,应对中国法案的关键是加强合作。面对全球化时代的挑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自解决所有问题。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是解决各种国际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中国一直倡导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方式推动合作和交流,构筑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桥梁。我们要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动世界更加和平稳定、繁荣发展。
第三,我们要坚定地维护多边主义。中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我们要支持并推动多边机制的建设,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维护各国平等和互信,消除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只有通过对话和协商,才能找到各国和平共处的路径,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四,推动和平发展是应对中国法案的重要举措。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我们强调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方式推动世界各国的和平发展。我们要努力消除各种文化、经济和政治隔阂,加强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团结,增进了解和友谊。只有通过和平发展,才能实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繁荣。
最后,加强国内建设是应对中国法案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加强自身的发展和建设,才能够更好应对外部的挑战。中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加人民的福祉,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我们要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我们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和政府的公信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应对中国法案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加强合作,维护多边主义,推动和平发展,加强国内建设。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解决全球性问题和维护地区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为推动人类进步和世界和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律心得篇六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
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
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
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
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
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
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
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
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
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
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
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
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
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
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
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
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
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
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
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
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
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
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
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
以明清两代为例。
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
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律心得篇七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律心得篇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参与者,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再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最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
首先,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路径。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的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法治建设的良好成果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只有在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下,中国法治才能蓬勃发展。
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律法规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日益完备。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依据。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的出台,加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增加,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中国法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再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公正的关键环节。在中国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司法体制的改革一直是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司法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此外,加强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合作,促进三大权力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也使得司法体制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最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全民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只有全体公民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因此,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推动法制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为法制的有效推进提供坚实基础。
总之,中国法制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参与者,我深刻体会到,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才能不断深化中国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法律心得篇九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中国法律心得篇十
第一段:引言(总述中国法案对中国形象的影响)。
中国法案是近期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一法案的通过对于中国来说,无疑是一次考验。无论是针对中国的经济制裁,还是对中国内外政策的指责,这些都对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然而,面对这样的困境,中国不能袖手旁观,而是应该合理应对。
第二段:加强内政建设,提升国际形象。
面对外界对中国内政的指责,中国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内政建设,改善人权状况,加强法治体系建设。只有通过内政的改革和提升,才能在国际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形象,减少外部压力。同时,中国还应该注重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开展一系列合作项目,推动双方关系的发展,提升自身的影响力。
第三段:强化外交手段,平衡影响力。
面对外界对中国外交政策的质疑,中国应坚持自身的原则立场,同时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平等互信的原则。中国可以通过加强同其他国家的交往和合作,扩大外交影响力。此外,中国还应利用国际舆论平台,积极打破传统宣传方式,通过全球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渠道,分享中国的声音,增强对外传播的能力,提升外界对中国的理解和认同。
第四段: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传递正能量。
在对外宣传方面,中国应该加大力度,打破传统的宣传误区,积极传递中国的正能量。通过展示多元化的中国文化和社会发展成果,向世界展现真实的中国形象。此外,中国还可以积极扩大对外文化交流,通过文化交流活动和人员往来,增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友谊和了解,消除对中国的偏见和误解。
第五段:继续推进开放合作,努力实现发展目标。
在应对中国法案时,中国也应该保持开放的姿态,继续推进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中国可以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提供更好的商业环境,吸引外资和外国企业的投资。通过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中国才能更好地应对外部压力,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总结:
在应对中国法案的过程中,中国需要加强内政建设,改善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上树立一个良好形象。同时,要积极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倡导多边主义和平等互信的原则,提升外交影响力。此外,中国还应注重传递正能量,加大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的力度。最重要的是,中国要保持开放的姿态,继续推进与各国的经贸合作,努力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通过这些努力,中国将能够应对中国法案带来的挑战,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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