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找到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写心得体会时,要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传递正能量,鼓励和启发读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成为了推进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班级教育条例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对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规范班内秩序、促进集体凝聚力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对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学生参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心得体会。
首先,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此增强学生参与感和主人翁意识。作为学校管理者和班主任,应该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与学生进行广泛的沟通和讨论。在制定班级教育条例的过程中,可以组织班会、听取学生代表的建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这些渠道,学生得以发声表达自己的想法,感受到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制定的条例规定。
其次,班级教育条例的执行需要班主任和学生共同努力,形成有力有效的监督机制。班主任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起到示范作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范。同时,班主任还需要设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对于学生的遵守和不遵守条例都进行相应的鼓励或者批评。而学生们也应该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做到自律自重。只有班主任和学生共同努力,形成了凝聚力和监督机制,班级教育条例才能够真正落地实施。
再次,班级教育条例的落实需要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和家庭共同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家庭作为孩子最早和最重要的教育环境,应该与学校保持密切的联系。学校可以通过家委会或者家庭访问等形式,与家长沟通条例的内容和意义,鼓励家长对孩子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而家长也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用家庭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他们在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
最后,班级教育条例执行的效果需要不断评估和完善,及时调整条例内容,提高执行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每学期或每学年结束时,应该对班级教育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找不足和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条例的内容。同时,还需要将评估结果和调整方案及时向学生和家长沟通,让他们了解到学校的改革和进展。只有不断评估和完善,才能不断提高班级教育条例的执行效果。
总之,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学生的参与、班主任和学生的努力、与家庭教育的结合、以及不断评估和完善,我们可以使班级教育条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加强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规范班内秩序、促进集体凝聚力的形成,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家庭教育对于每个孩子的成长都至关重要,而对于残疾人来说,家庭教育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残疾人会面临许多与其残疾有关的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家庭教育必须更加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残疾人家庭教育的目标在于帮助他们实现尽可能的自立,能够在社会中融入并发挥自己的潜力。然而,这种教育不仅仅是面临困难和挑战,也给家庭带来了更多特殊的责任和任务。
残疾人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的成长和发展。首先,教育的重点应该是适应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帮助他们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此外,爱和理解是关键。残疾人往往会面临来自外界的压力和歧视,家庭应该成为他们最为温暖和理解的避风港。同时,残疾人家庭教育也需要注重培养他们的自信和独立性。尽管残疾人在某些方面存在限制,但我们要相信他们的能力和潜力,并给予他们充分的机会去尝试和表现自己。
我曾经遇到一位非常成功的残疾人家庭教育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个家庭有一个失去听力的孩子,但他们并没有因为孩子的残疾而放弃对他的教育。首先,他们找到了适合孩子特殊需求的学习方式,比如采用手语进行沟通和教学。其次,他们充分发挥了家庭的力量。父母经常和孩子进行互动和交流,不断激发他们的兴趣和潜力。最重要的是,父母给予了孩子足够的自信和支持。他们鼓励孩子勇敢面对困难,相信自己可以克服一切障碍。通过这样的教育,孩子逐渐成为一个乐观自信的人,而且在学业和社交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尽管残疾人家庭教育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但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首先,家庭可能需要面对其他人对残疾人的看法和偏见。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往往是冷漠和歧视的,这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其次,残疾人的教育成本也比较高。他们可能需要特殊教育机构或辅助设备的支持,这对家庭经济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最后,残疾人在学习和就业方面可能遇到更多的困难,需要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个艰巨而又值得去做的任务。虽然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不放弃,相信残疾人也能够取得成功。未来,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残疾人的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社会也应该改变对残疾人的看法和态度,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并发挥自己的价值。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让每个残疾人的梦想变为现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1、朝阳审核中心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2、酒仙桥税务所审核点。
3、呼家楼税务所审核点团结湖东里甲10号。
4、小关税务所审核点。
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项既挑战又充满希望的任务。在面对残疾人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和付出,但同时也会获得更多的成就和快乐。作为一个家庭教育的参与者,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一过程中的辛苦与收获。现在,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在残疾人家庭教育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接受和尊重是残疾人家庭教育的基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即使是身体上有残疾的孩子也不例外。作为父母,我们首先要接受孩子的残疾,并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他们的要求降低,而是要在接受和尊重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力。只有当孩子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接受和尊重时,他们才会获得更多的自信和动力。
其次,给予残疾人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残疾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交方面都会面临一些困难,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爱。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关心和爱护,并及时给予他们所需要的支持和援助。这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增强他们的信心,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第三点是激发残疾人孩子的内在潜能。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长和潜能,无论是有残疾的孩子还是没有残疾的孩子。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发现并激发孩子的潜能。可以通过提供各种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在兴趣爱好和学习方面发展自己的特长。尤其对于残疾人孩子来说,他们在某些领域可能有特别突出的能力,我们要在鼓励和培养上下更多的功夫。
第四点是帮助残疾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残疾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他们需要一个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来面对这些困难。家庭教育者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明白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当他们对自己和生活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坚持下去,迈向成功的道路。
最后,让残疾人孩子感受到爱的温暖是残疾人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点。父母的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动力和支持。无论是身体上还是情感上,我们都要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陪伴。让他们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爱和在意,让他们知道他们永远不会孤单。这种爱的温暖可以让残疾人孩子更加自信和坚强,走出困境,在生活中创造美好的未来。
总之,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项充满挑战和希望的任务。通过接受和尊重,给予关爱和支持,激发潜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让他们感受到爱的温暖,我们可以帮助残疾人孩子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成功和成就。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把更多的爱和希望带给残疾人孩子,让他们享受人生的美好。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与发展,每个学校和学生都有自己的教育条例。而在实际中,我们不仅要遵守这些条例,更要从中汲取经验,体会到其中的深意与价值。在这里,我将就学生教育条例这一话题,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生教育条例告诉我们要珍惜时间,合理规划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在学生教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学生的作息时间,每天的课程安排以及作业布置等等。通过这样的规定,学生们得以有序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合理分配时间,高效地完成学习任务。而在实际中,我深刻体会到时间的宝贵。只有充分利用时间,才能使自己的学习更有效果。因此,我学会了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科学分配学习和娱乐的时间,避免浪费和拖延。
其次,学生教育条例教会了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学生教育条例中的规定有关学生的作息、饮食、卫生习惯以及诚实守信等等。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希望学生们能懂得文明礼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培养自律和坚持不懈的精神。在实际中,这些规定激发了我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我不仅会保持自己的个人卫生,还会尽量一直坚持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我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还能够塑造一个健康、自律和有纪律的形象。
另外,学生教育条例教给我们要相互尊重和关心他人。学生教育条例中规定了学校师生关系的规范,包括师生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互助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深感到师生之间的关系对我们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只有相互尊重,学生才能够积极投入学习,教师才能够真正地关注和帮助学生。因此,我学会了尊重并欣赏他人的努力和才能,愿意和他人一起分享快乐和困扰。通过这样的交流和互动,我发现,在和他人的互动中,自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和能力。
最后,学生教育条例还教会了我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教育条例着力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在学生教育条例中,有关帮助他人、诚实守信、尊重他人、自律和团结合作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启发了我思考作为学生应该如何立足于社会,与他人相处,建立自己的未来。在实际中,我明白道德和价值观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时刻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避开迷茫和困惑,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总之,学生教育条例是我们成长中的良师益友。它时刻提醒着我们如何正确面对学习和生活,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塑造自己的形象。通过遵循学生教育条例,我明白到它背后蕴含的深意和价值观。我会始终坚持遵守学生教育条例,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行为和发展之中,为自己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与普通家庭教育相比,它需要更多的耐心、关爱和理解。作为一个残疾人家庭的父母,我有幸经历了这个过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残疾人家庭教育的思考和总结。
首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残疾人家庭来说,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对幸福的追求。我们需要抱着一个积极的态度,坚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和潜能。我们应该鼓励孩子树立自信心,激发他们的兴趣,培养他们发展特长的潜力。给他们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让他们相信自己可以做任何事情。
其次,注重个性发展。残疾人的个体差异较大,我们应该从个体出发,注重个性的发展。不同的残疾人可能有不同的需求和困难,我们需要根据每个孩子的特点,量身定制教育计划。此外,我们还应该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让他们有机会去尝试和探索自己的兴趣和天赋。孩子们需要感到自己在家庭中是有价值的成员,并能够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做出贡献。
第三,关注情感交流。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可能会感觉到自己与世界的隔阂,因此我们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理解。在家庭教育中,我们应该注重情感的交流,尽可能地与孩子进行沟通。这不仅能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还能增强他们与他人的联系,进一步促进他们的社交能力的发展。同时,我们要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持。
第四,建立良好的教育环境。残疾人在教育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这包括提供适合他们的学习资源和教育帮助,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学习方式和教育工具。此外,我们还应该培养一个积极的学习氛围,鼓励孩子们主动参与学习。通过在家庭中营造积极学习的氛围,我们可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最后,倡导社会关爱。残疾人家庭的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我们也需要争取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我们可以参与各种社交活动,让孩子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宣传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理解。通过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我们可以为残疾人家庭创造更良好的教育环境。
总而言之,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个需要更多耐心和关爱的过程。作为家长,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注重个性发展,关注情感交流,建立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倡导社会的关爱。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相信残疾人也能够在家庭教育中实现自己的幸福和成长。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条例法规教育也同样重要。条例法规教育,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我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
第二段:认识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适性,使得我们所有人应该遵守法律。无论是身处何地,都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牢记这一点,做到守法知法、讲法守法,遵守法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段:深刻认识到遵守规矩的重要性。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得到了遵守规矩的重要性。规矩是人们行为的界限和准则,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秉持这种态度,时刻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群众才会更有安全感,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第四段:增强了对法制教育的意识。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深深意识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法制教育是指通过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提高的教育活动,让人们全面了解法律的作用、地位、内容和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从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也会继续深入了解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有了对未来的展望。未来,我将继续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牢记法律规范,遵守法律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过程中,我一定会更加自信、勇敢、公正地面对人生的挑战,为建设更美好的社会贡献我的力量。
结语:本篇文章主要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遵守规矩的重要性、法制教育的意识和未来的展望这四个方面,分别展示了自己对条例法规教育的认识和体会。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做一个守法公民,为建设美好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近日,山东省出台了教育条例,规范了教育行为,促进了教育改革发展。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入学习了教育条例,深受启发和触动。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条例强调了教育公平。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地区、贫富、性别等而限制学生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为我们的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让我们更加注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让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我深信,只有公平的教育才能够让每个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次,教育条例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社会共同责任,家庭是第一任教师。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鼓励家长履行好育儿责任。作为教师,我觉得家庭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们从小就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这需要家庭的共同努力。我会积极与家长合作,共同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的公民。
再次,教育条例强调了教师的素质提升。教师是教育的中坚力量,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果。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这为我们教师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动力,也促使我们更加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会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此外,教育条例强调了教育质量的提升。教育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关键环节,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发展。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质量评估的制度,鼓励学校进行校本评估、教学评估和学生评估等,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作为教师,我将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学生实现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有用之才。
最后,教育条例强调了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教育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规范的管理来保障教育的顺利进行。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学校的自主权和办学自由。这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我将遵守教育条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为学校的良好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山东教育条例的出台是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保障,我相信在教育条例的引领下,山东的教育事业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敬业的态度,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将山东的教育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及早让所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都能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残疾人的渴望和迫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会改变。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20世纪9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学前教育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意义重大。曾经,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相对低下,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较大,导致了一些的教育乱象和社会问题的出现。而制定学前教育条例,遵循国家和社会的需求,有利于加强我国学前教育的建设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有助于打破城乡、地区、富贫、贫困等各方面的不平衡发展困境,全面提高我国学前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第二段:条例内容字数:200。
学前教育条例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与备受关注的儿童福利、教育规划、师资队伍、教育管理等方面相关。通过教育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儿童权益,定期开展幼儿身体健康检查,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全覆盖,建立幼儿园安全防范体系及应急预案,建立各类兴趣活动、游戏等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均衡分配。另外,在教育规划上,条例中规定了普及率、家长服务、延长时间等实施形式,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度与提高教育质量。同时,规范化的师资队伍也能够促进幼儿教育的专业化,提供平等、全面的教育方案,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更好的师资资源和服务。
第三段:家庭配合字数:250。
无疑,在学前教育条例实施的进程中,家长起到的配合和支持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孩子养育与教育,家庭氛围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而家庭应该如何与教育条例相互联动呢?首先,家庭应该积极参与儿童身体健康检查,及时掌握孩子的健康状态并做好家庭健康管理。其次,在教育规划上家长也应该了解各项教育指导要求,根据孩子的年龄需求,合理制定家庭教育计划。在幼儿园的教育服务中,我们也要积极参考各种教育资源,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教师合作,营造紧密的家庭与幼儿园合作共同育人的氛围。
第四段:教师作用字数:250。
作为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主要杠杆之一,教师的育人任务十分关键且重要。学前教育条例中也关注到了教师的尊重和专业发展。条例要求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推动知识结构的完善并促进幼儿教育的质量提高。同时,强化国家和地方的对教师的选择与任用、激励与约束等方面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能力水平。因此,我们相信,有着规范化的教育制度支持,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价教师工作和专业素养,帮助乃至教育教师,形成积极向上、奋发向上的育人情感。
第五段:结语字数:100。
学前教育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关键一步,条例的出台对于孩子、家庭、幼儿园、教师等各方的发展与育人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和影响。我们应该根据教育条例的具体需要,逐步完善各项教育资源、育人方案和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工作、从而为后代及社会打造一个温暖、和谐、健康、向上的教育环境。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平是对残疾人最大的尊重,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一环。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对于条例的这些明确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残疾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融合取向是这次条例修改体现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这一理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贯彻始终: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融合教育也需要条件的支持。条例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在总结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送给千千万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一份实实在在的新年大礼。”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李东梅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推动残疾人教育取得更大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5第三章义务教育。
8第六章教师。
10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总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
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甲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近年来,信访制度逐渐得到了重视和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单位组织了一次关于信访条例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和交流,我深感信访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将就此次培训进行心得体会的分享。
首先,信访条例的实施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好信访事务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信访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方式,对于解决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培训,我了解到信访工作要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等,这将为我们处理信访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其次,信访条例的教育培训提高了我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和素质。信访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本次培训,我学习到了信访工作的理论知识,了解了信访工作的基本流程和方法。同时,培训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提高了我们处理信访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培训过程中,我认识到信访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职责,更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沟通协调能力。通过培训,我更加明确了自己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责任,提高了处理信访事务的能力和自信心。
再次,信访条例的教育培训加强了信访工作的法治意识。信访工作要以法治为基础,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约束信访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本次培训,我了解到信访制度的核心是依法处理信访事务,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法律要求和原则,要求信访工作人员遵循法律,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信访条例的教育培训提高了我们的法治意识,使我们在工作中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为信访事务提供更加规范和有力的支持。
最后,信访条例的教育培训推动了信访工作的转型升级。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通过培训,我们认识到信访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注重创新和提高效能。信访条例的实施不仅仅是完善制度的过程,更是推动信访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机遇。信访工作要善于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信访工作向更高质量的发展。
通过这次信访条例的教育培训,我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信访条例对于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今后,我将根据学习的知识和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1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2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3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第十条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4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5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6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7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第8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9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第10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11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12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13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第14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15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16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8页/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高中三年,对于我们来说无疑是青春最灿烂的时光。在学校里,文化教育条例贯穿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在这三年中,我们不仅学到了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了遵守规则,培养了健康的生活习惯和正确的价值观。
在学校中,文化教育条例的执行让我们树立了正确的爱国主义观念。在国旗下进行升旗仪式、重阳节和清明节的祭扫等,让我们始终记着祖国的历史,切实感受到祖国的强大和伟大。
同时,在学校的课堂上,教师们也加强了对于学生道德品质的教育。老师们强调“诚信、友爱、勤俭、尊老、爱干净”,希望我们能够培养出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去做一个诚实守信、愿意助人、勤俭节约的好学生。
除此之外,文化教育条例还要求学校严格执行严禁校园欺凌的规定,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在日常生活中,老师们也强调了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学校组织了各种体育活动以及丰富的课外活动,让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增强体质和锻炼技能。
在高中的学习中,文化教育条例的要求让我们更加实际地面对学业。教师们明确教学目标,制定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案,让我们在高中阶段更有效率地掌握知识。而对于我们学生,文化教育条例也需要我们自己规范自己,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奋学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学业,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文化教育条例不仅是我们高中学生生活的一部分,更是我们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精神信仰。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会走出校门,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但其中涵盖的爱国、诚信、友爱等价值观,将贯穿我们的一生。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学前教育是指对3-6岁儿童进行的教育,其重要性在于孩子这个年龄段是身体和心智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也是能够开发儿童智力和潜能的重要时期。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质量,中国政府制定出了《学前教育条例》,本文就此进行总结和体会。
第一段:法规制定的背景。
第一篇文章主要是介绍学前教育条例的出台背景。越来越多的父母们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了学前教育机构中,但是监管不力导致有不少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问题。因此,《学前教育条例》的出台就为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篇着重介绍了条例的基本内容。它包括了学前教育的宗旨、基本任务和要求、基本原则、学前教育的组织管理、保障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学前教育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为孩子们提供全方位的健康和素质教育,包括语言、思维、感知、美育、体育、劳动、社交、情感和道德等方面。
第三篇文章则详细解读了《学前教育条例》的重点。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第一要点,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们要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其次就是家长、政府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学前教育的合作意义。家长不能忽视自己的责任,政府应当加大学前教育革命的投入,学前教育机构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孩子们接受到全面的、个性化的教育。
第四篇文章则是针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实施情况。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学前教育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教育质量提升效果明显。学前教育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家长的重视,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渐提升。但是一些不合法的学前教育服务机构仍然存在,必须严厉打击。
第五段:建议和展望。
最后一篇文章提出了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建议和展望。建议政府在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上下更大功夫,加强对学前教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法的机构。同时,学前教育机构也应在服务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上加大力度,让孩子们接受到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我们也期待更多大家加入到学前教育中来,一起来为孩子们的未来加油。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即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为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保健按摩机构两种。
其他福利性单位指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等。
从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从事一定劳动的就业行为。用人单位对全日制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安全和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以下是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肓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堡堕全一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兔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0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1、朝阳审核中心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2、酒仙桥税务所审核点。
3、呼家楼税务所审核点团结湖东里甲10号。
4、小关税务所审核点。
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