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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卫生监督人员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范围和内容由卫生部提出,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可调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
第八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报告人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将采集的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管-理-员进行审核校验,经核实无误后由报告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
第十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及时修报。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职业病等相关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生监督报告信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卫生监督信息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卫生监督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要按规定妥善管理,定期备份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条 涉及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应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民航、铁路、部队等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原发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卫监发〔91〕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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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报告,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结合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生公寓楼管理设主班、副班,主班由舍管老师轮流监管,主要负责楼门管理工作,副班人员主要负责巡楼、查房工作。
二、主、副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楼值班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三、主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禁制度,按时开、关楼门,严禁外人及异性进入楼内。尤其注意做好对夜间熄灯后晚归学生要问清情况做好登记,对因事外出学生要进行劝阻,对突发疾病出楼学生要联系人员送往医院,对酗酒入楼学生要及时通报分管楼层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等。
四、副班人员要每40分钟巡楼查房一次。主动听取楼委会干部反映的情况,搜集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并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情况。
五、各楼组长或副组长(无副组长的由舍管老师)于每天上午8:10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舍管科办公室报告楼内管理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楼内发生大小事件要妥善处理,随时向舍管科办公室报告。由舍管科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性质、紧急程度等酌情向公寓管理科随时口头报告(必要时书面形式报告),并于每天上午8:30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寓管理科向学生处和校办报告。若遇紧急情况,各楼、各舍管科可同时向相关二级院、校内报警点电话报告。
学生处公寓管理科
2015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局政务值班工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政令畅通,进一步建立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政务值班网络,全面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人社政务值班工作的领导。全局政务值班工作由局长总部署,分管办公室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人社局机关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局办公室,值班电话:0936-5525802;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值班电话:0936-5528070。当值人员必须做到临机值守,随时接听,完整记录。节假日政务值班严格按照局节假日值班表排定的`班次和具体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和值班日志登记制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四条 落实值班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好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和重要社会动态等紧急重大事件,做到迅速掌握情况,在及时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必须在1小时以内迅速准确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936-5521430)。局班子成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遇有突发事件处置快速有效。
第五条 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信息报告办法。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事件处置结束或险情、灾情消除后,要进行终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或者只处理不报告,更不得不报、漏报、瞒报。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必须严格进行审核。报告的一般信息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重大信息必须由局主要领导把关签报。每条信息结尾处必须注明报告时间、签报人、编辑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告信息,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为辅。若受工作环境等因素制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的,上报后,要及时通过电话确认收到方可。信息报告工作由具体业务承办责任人负责,政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加强与信息报告人员的沟通衔接,确保上情下达和信息接收渠道畅通。涉密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禁带班、值班人员酒后值班和擅离值班岗位,严禁值班人员聚众玩牌、聊天,严禁值班人员占用值班座机与人通话闲谈。
第八条 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与内保值班实行两责合一,政务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内保值班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发生,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政务值班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公文处理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严明值班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凡带班、值班人员在政务值班中无故缺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甚至隐瞒真-相,迟报、漏报、谎报、压报、瞒报或不按程序报告信息,以及政务值班信息接收渠道不畅,造成工作被动、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为加强党委值班、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落实领导指令,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食品园管委会领导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值班信息报送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三)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二、工作职责
实行24小时值班和应急值守,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调度和组织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传真,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下达有关领导的指令,及时做好政务衔接工作。
(三)从党政网接收文件,并及时传达。
(四)做好群众来电反映情况、询问和求援事项。
(五)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应急值守
(一)严格执行管委会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应急值守制度。 1
(二)值班表由办公室提前排妥,经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印发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值班表顺序值班,不得随意调换。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按规定提前2天将值班表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三)遇突发事件或其它繁忙事务时,相关部(室)人员要按领导指令,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有关事务。必要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全部工作人员到位参与处理。
四、信息处理及报送
(一)值班人员在通过接听电话、接收电传或当面接受任务时,要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发话人、发件人、接话人、接件人姓名、办理时间、办理事项等要素。
(二)及时将来电内容和相关交办事项向带班领导报告。
(三)遇一般突发事件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向带班领导报告,根据带班领导的要求,向事件所涉及的分管领导报告,然后根据带班领导、分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带班领导、分管领导视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室)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予以先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告,并经同意后方可上报和通报。
(五)值班人员应通过党政网办公区域值班系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若遇网络不畅时,应通过传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同时要电话提醒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收信息,做到传递信息及时、准确。
(六)值班人员对值班时间内未能办结或完成的工作,在交接-班时要履行续办交接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前一值班人员负责提前通知后一值班人员。要做到按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不能出现空岗现象,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值班时饮酒和搞娱乐活动,不准在值班室接待客人,不得漏接值班信息,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二)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接打电话要文明礼貌,不得占用值班电话、传真,确保通信线路畅通。接打电话要做到:对方发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对方发话事项内容清楚、对方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接打电话及传真时间清楚、处置事项清楚。
(三)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四)值班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办理涉密事项(包括电话内容、文件、未公开的事件真-相)不泄密。
3
(五)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街镇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对因值班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失误、贻误领导决策、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七)值班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值班需要调整的,应主动协商代值班人员,并向值班领导报告,严禁擅自换班。未经批准而脱岗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值班地点设在园区值班室。
(九)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室财物管理,到岗时要认真清点并签字确认。如发现财物有缺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十)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值班室内的卫生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三
1、 所有临床科室及卫生所都要建立门诊日志,病房设立出入院登记本,检验科、放射科建立检验、放射登记本,对所有就诊、住院、检验、检查的病人进行详细的登记。
2、 防保站要分别建立本院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总传染病登记本。卫生所使用村卫生室专用传染病登记报告本。传染病报告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使用山东省统一格式。
3、 检验、放射科发现传染病的阳性结果每日上、下午下班前半小时直接报给申请检查科室。
自医生诊断病例始2小时内网络直报。
5、 防保站负责本院和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收集、核对、管理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经核对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6、 防保站对本院的疫情信息每旬核对一次,对代报的卫生所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每季度核对一次,并签字确认。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保存三年。
7、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结合症状体征对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经预检可能造成空气或直接接触传播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报告院主要领导,将病人转诊到市人民医院传染病科。
xx市xx乡卫生院
xx-x年xx月xx日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疾控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
一. 传染病疫情发现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 传染病信息登记
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
1、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2、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3、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4、有传染病疫情发现,则马上按规定,由疫情报告人报告校长室,上报教育局和县疾控中心。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报告,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结合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生公寓楼管理设主班、副班,主班由舍管老师轮流监管,主要负责楼门管理工作,副班人员主要负责巡楼、查房工作。
二、主、副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楼值班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三、主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禁制度,按时开、关楼门,严禁外人及异性进入楼内。尤其注意做好对夜间熄灯后晚归学生要问清情况做好登记,对因事外出学生要进行劝阻,对突发疾病出楼学生要联系人员送往医院,对酗酒入楼学生要及时通报分管楼层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等。
四、副班人员要每40分钟巡楼查房一次。主动听取楼委会干部反映的情况,搜集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并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情况。
五、各楼组长或副组长(无副组长的由舍管老师)于每天上午8:10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舍管科办公室报告楼内管理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楼内发生大小事件要妥善处理,随时向舍管科办公室报告。由舍管科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性质、紧急程度等酌情向公寓管理科随时口头报告(必要时书面形式报告),并于每天上午8:30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寓管理科向学生处和校办报告。若遇紧急情况,各楼、各舍管科可同时向相关二级院、校内报警点电话报告。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政务值班工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政令畅通,进一步建立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政务值班网络,全面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切实加强对人社政务值班工作的领导。全局政务值班工作由局长总部署,分管办公室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县人社局机关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局办公室,值班电话:;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值班电话:。当值人员必须做到临机值守,随时接听,完整记录。节假日政务值班严格按照局节假日值班表排定的班次和具体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和值班日志登记制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四条落实值班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好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和重要社会动态等紧急重大事件,做到迅速掌握情况,在及时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必须在1小时以内迅速准确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局班子成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遇有突发事件处置快速有效。
第五条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信息报告办法。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事件处置结束或险情、灾情消除后,要进行终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或者只处理不报告,更不得不报、漏报、瞒报。
第六条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必须严格进行审核。报告的一般信息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重大信息必须由局主要领导把关签报。每条信息结尾处必须注明报告时间、签报人、编辑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告信息,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为辅。若受工作环境等因素制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的,上报后,要及时通过电话确认收到方可。信息报告工作由具体业务承办责任人负责,政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加强与信息报告人员的沟通衔接,确保上情下达和信息接收渠道畅通。涉密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严禁带班、值班人员酒后值班和擅离值班岗位,严禁值班人员聚众玩牌、聊天,严禁值班人员占用值班座机与人通话闲谈。
第八条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与内保值班实行两责合一,政务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内保值班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发生,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政务值班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公文处理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严明值班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凡带班、值班人员在政务值班中无故缺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甚至隐瞒真-相,迟报、漏报、谎报、压报、瞒报或不按程序报告信息,以及政务值班信息接收渠道不畅,造成工作被动、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六
为加强对国家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管理,保证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使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及时掌握灾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必要信息,提高处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卫生部2001年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生部2002年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卫生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
《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卫生部1998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1999年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霍乱防治方案》卫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 定义
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心理应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2 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火灾及其它自然和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 报告内容
2.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
(2)尽可能报告信息
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
2.3.2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疫情(疾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及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灾区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的变化情况。
2.3.3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需要补充情况;经验及教训。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3.1 定义
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3.2 分类
3.2.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3.2.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3报告内容
3.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1.1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4.2 报告时限
4.2.1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4.2.2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4.2.3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2.4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3 报告方式
4.3.1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3.2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5.信息系统的管理
5.1 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5.2 人员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5.3 网络管理与维护
5.3.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5.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5.3.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
5.4 安全与保密
5.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4.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与密码。
(3)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5.5 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规定,按照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输报告工作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通信联络组”负责,“通信联络组”由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校团委书记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和信息报告员,负责日常信息管理传输报告工作。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具体情况。
2、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程度。
3、目前已采取的措施。
4、公众、媒体的初步反应。
5、事态发展趋势、及其它需报告的事项。
三、信息报告应做到对突发事件反应灵敏,报告得及时、准确,不得不报、错报、瞒报、漏报。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做好日常各种通信联络设备的保障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四、信息传输报告的流程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事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负责人、直至校长报告;根据事件、事故的属性适时向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部门报警求援。
第二、学校办公室、信息报告员在得到有关信息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必要地核实,在第一时间报告校长;根据校长的指令(或直接)再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或局领导报告。
第三、按照突发事件、事故的属性向当地的公安、消防、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安监、市应急办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根据事态地发展、应急处置情况地变化,及时地向相关部门、上级领导传输、通报、报告后续信息。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八
二、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四、坚持办事程序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公开、监督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五、工作时间不饮酒,不得酒后实施卫生监督巡查。
六、不准以权谋私,收受服务对象钱物。
七、不准利用职权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八、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九、不准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商品或接受监督对象提供的服务。
十、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擅自行使扣押、收缴、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十
为切实加强社区辖区内居民防范意识,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徽州区某某社区在防疫一线开展走访、摸排、登记、宣传等工作,三十余名志愿者积极加入到疫情防控工作当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社区志愿者在各小区入口处开展外来人员和车辆的排查登记工作,仔细登记核实进入小区人员信息,并主动与居民沟通减少外出,居家做好防护措施。社区干部配合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常态化开展一天两次随访工作并做好信息记录,详细登记密切接触人员信息,提前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一、践行“初心”,将使命担在肩上。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成立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宣传物资保障组与督查问责组。按辖区区域划分成5片责任区,由社区5名党委班子成员分片包保,落实责任到个人。
二、践行“细心”,将责任落到行动。
24小时应对战“疫”。连日来,社区防控组全面进入24小时运转的状态,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防控组整合了辖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城管中队、派出所、辖区物业、辖区单位等成员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力求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放过任何线索、不发生任何遗漏。
(一)每日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社区已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11次,及时总结前日防控工作,布置当天的防控工作。
(二)开展地毯式排查,以网格为单位,首先由社区网格员在各自网格内开展一家一户电话排查,对于无法联系上的人员,由网格员入户进行排查,对于仍然无法联系上的人员,在其家门口张贴温馨提示,以便第一时间和社区取得联系。社区共有居民户5926户,截至目前累计电话排查4789户,上门摸排1026户,张贴温馨提示1150张,共排查由__回铜人员24名,均无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感染症状,无疑似病例。经向上级请示,按照规范程序发放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14份。
(三)社区城管中队每日在辖区内逐门逐户逐个企业逐个宾馆逐辆车子拉网式排查,不漏一户一企一车一人。沿街超市、宾馆、药店等重点场所的每个出入口按规范设立服务台,每个服务台设立2名社区职人员包保指导。
(四)建立日调度和日报送制度,将全员上班和应急值守并行,做到了分工明确、上下齐动,形成“四个全”的有效机制,即:全参与、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
(五)社区大厅设立分诊台接待从湖北特别是__返铜居民的登记,发放方便就诊卡。对__来铜人员重点追踪,上门提供“六个一”服务,做到每日随访,每日上报。
(六)分诊台每日安排卫生服务站卫生人员与社区工作者接待来社区登记的居民,对每一位社区工作者及前来登记的居民测量体温。
三、践行“热心”,将温馨围在身边。
在公开宣传栏、小区楼道口张贴通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宣传单,累计张贴《__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宣传画》47000张,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24条、沿街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10余条、移动小喇叭10个播放发布相关内容。
在这场战争中,社区还联系了爱心企业参与其中,为守护好这座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和谐盛世餐饮上门为辖区10户孤寡老人和困难家庭,免费赠送蔬菜,解决出行不便之困;草根谣市民大食堂和宝泓餐饮为社区工作者送来爱心早餐,传递爱心和温暖。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xx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万元,而结案标的为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xxx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xxx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xxx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xxx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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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妇儿工委每年末要向市妇儿工委提交规划实施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或专项报告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2、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
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计划。
有价值的工作信息经验等。
3、办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简报,及时传递国家、省、市妇女儿童工作信息,指导交流工作。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妇儿工委每月至少要向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1条工作信息,每半年报送1项工作成果或经验。
工作报告。
经验材料情况反映等情况,定期表彰先进。
。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新做法、新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决定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与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是全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要认真总结、完善和推广基层单位在实践中创造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潜心研究和把握应急管理工作内在规律,实现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并以此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印《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报送县级班子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参阅,发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专栏,建立县政府应急管理网站,择优选登报送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具体,及时反映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注重总结提炼工作经验,也可以围绕应急管理工作深入调研,提出具体建议,真正起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各单位交流借鉴的作用。
(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送。各乡镇(办)、各部门对掌握的应急预警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县政府应急办。
三、完善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网络。
各乡镇(办)、各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单位将信息员名单于4月11日前,通过政务协同办公网报县政府应急办。
四、信息报送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电子文档通过政务协同办公网报县政府应急办或发至,并注明“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字样。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十四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每日信息报告制度篇十五
(一)各基层卫生院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做好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 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 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 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二)各基层卫生院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 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 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 统计报送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 息材料报告旗妇幼保健所。
二、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明确全旗 明确全
实行孕产妇及儿童死亡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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