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一事物、事件或问题进行概括性总结是非常重要的。在总结中应该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啰嗦。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写作的灵感和技巧。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2、税费收缴情况。仅永定城区两个屠宰厂统一收取的各种税费共13万元,其中:增值税3.9万元,工商费1.4万元,检验检疫费1.6万元,加工服务6.1万元。
3、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今年我们收回了生猪定点稽查的委托权,成立了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现有工作人员19人,其中从畜牧局接收了15名,这些人员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定点屠宰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不法行为,保障了全县市民食肉的“安全”、“放心”,为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基础设施和服务建设情况。根据《生猪定点屠宰条例》规定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对屠宰场不合理的布局进行不断改造,成立了永定区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各屠宰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检验检疫室,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5、市场建设情况。市城区共有5个鲜肉肉品供应市场,市场的鲜肉都经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实施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讫印章方可入市出售,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定点办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确保市场的肉品的安全、放心。
二、具体做法。
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省、市、区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把生猪定点屠宰列入政府的菜篮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都关心重视食品安全,因此,我局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只有深入研究,制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事,用制度统一思想,用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年即将结束,一年以来,在中心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与实践同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辖区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年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知识以外,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防疫经验,确保所包镇的防控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疫苗领取。疫苗领回后,及时通知所包镇兽医站人员领取,保证了疫苗的有效性。
第二。防疫工作责任到人。根据市区防疫文件的总体目标和中心防控会议会后对各镇(办)防疫的的要求,及时了解所报镇对防疫工作的开展、人员的分配和疫苗的领取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使自己对包镇的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三。防疫进度。对镇畜禽注苗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确保防疫进度的准确性。
第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为更好的学习动物防疫知识,服务“三农”,我积极参加春秋防疫培训会、奶牛养殖的培训、区标准化养殖培训会等培训活动,了解最新的防疫知识和养殖技术,提高了防疫技能。
二、数据和信息上报。
依据省市区的文件总体目标及要求,我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信息的及时性。第一、防疫信息。按照市区的文件要求,防疫期间,对各镇办报送的防疫进度汇总后上报市区相关部门,使上级业务部门更好的了解防疫情况;第二、数据汇总。根据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能繁母猪、渭河流域规模养殖场(区)粪污处理情况、年西畜禽生产单位和规模户摸底调查表等数据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区局;第三、兽医站资料规范。为更好的使镇(办)兽医站的防疫资料规范化,按照中心要求对各镇-年动物防疫资料进行了整理,做到有据可询。第三、养殖信息。每月8号上报养殖信息,通过养殖场的养殖数量的变化,更好的为省市区制定养殖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业务能力距离个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专业素质与领导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在新的一年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个人在工作中虽然还有一些不足,但我相信,用心工作可以把工作干对,用力可以把工作干好,用脑可以把工作做精,相信通过努力,使不足之处得以完全的改正,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三
200*年,我站在县畜牧局、**镇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站的领导和管理之下,认真贯彻执行畜牧事业“一法三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规范动物防检和兽药饲料管理秩序为核心,以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严务实、争先创优的工作方略,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促进全镇畜牧业行政执行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200*年我镇动物检疫收入达到62806.0,超额完站下达的计划性经济任务12806.0,较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工作任务和经济任务。
一、逐步规范检疫。
1、加强屠宰检疫市场检疫的监督,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我镇、四个市场,检疫工作都责任到人,并细化经济任务,保证了本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2、加强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对来自外县市乡进入我镇市场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严格查证验物,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证物不符的,进行补检并收取补检费。在今年夏季邻近县市乡发生“生猪无名高热症”疫情期间,严格加强市场检疫监督,严禁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镇动物交易市场,确保了我镇动物食品安全。
1、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每1000农户聘用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标准,我站通过招标共聘用了十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并严格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合同落实防疫责任,兑现防疫员报酬,真正体现“以钱养事”,确保免疫注射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防疫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年春秋两季防疫,分、两个防疫专班以统一作战方式进行,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合同所签订的村组,村级动物防疫员为该村组第一责任人进行常年补针,这样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顺利完成了全年防疫工作。
3、加大强制免疫力度,提高免疫质量。对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严格实行免疫证、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三位一体”的免疫标识制度。
4、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在20__年建立的全镇禽流感疫情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比例,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切实防范人感染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疫病。特别是今年夏季邻近县市乡接连发生“生猪无名高热症”疫情期间,我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一起疑似病例,处理一起,确保了我镇没有出现“生猪无名高热症”疫情。
三、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管理。
200*年5-7月,我站在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的直接领导下,对全镇兽药饲料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专项整治,收到了良好效果。对于已经办理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门店进行了年审,对于以前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进行经营条件审核,条件合格的发放了《兽药经营许可证》。7月份对所有兽药经营门店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没收了一批没有经过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和过期兽药以及违禁兽药,确保我镇市场兽药产品全部合格。同一期间对所有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严格的经营条件审核,经营条件合格的办理了经营条件许可。11月份,全国范围内的“红心蛋鸭料”添加“苏丹红”事件曝光后,我站又对全镇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查,并走访调查了所有蛋鸭养殖专业户和禽蛋加工企业,我镇范围内没有发现销售和使用“红心蛋鸭料”的事件。
四、抓好耕牛血防查治及扩大化疗。
按上级要求,今年7月份我站对全镇的耕牛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普查,对疫情进行监测,并于11月份对全镇的耕牛投放了血吸虫化疗药品。
200*年的工作,我站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检疫收费未完全到位,流失了一部分检疫费;二是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不够全面;三是防疫补针不够彻底,特别是养殖专业户防疫不到位;四是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不得不用奖励工资充抵部分开支以维持站内资金平衡,人员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不够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站将克服一切困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严格按上级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确保我镇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四
1、行业管理制度。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畜牧部门抽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和宰前检疫。同时对病害肉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肉品的安全放心,收费组专门负责税费收缴,确保税费不流失,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负责重点打击暴力抗法、违规、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卫生部门抽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加工、经营、运输人员的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无传染疾病,并承办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2、进一步完善定点办的管理制度。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为相关部门提供年终考核依据。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上下班和请销假考勤制度,全体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无怨言,都能自觉遵守屠宰办的管理规定,做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个人有事请假,按时上下班,无违规违纪行为。
3、建立学习制度,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和相关的业务知识,使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处理。
4、建立市场查处制度。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每天深入肉品市场检查3—4次,并在各市场设有举报电话。对逃避检疫检验,偷逃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决不手软。自20--年元月以来,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一些不法经营人员为谋暴利,私宰生猪现象有抬头的趋势,为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区商务局及时制定方案,联合工商、税务、公安、畜牧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进行专项整治。从4月29日—6月10日集中对城区各商场、市场进行突击性检查和治理整顿。凡是上市鲜猪肉及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且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并加盖定点和畜检合格印章;凡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肉不得出厂,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杜绝外地病害肉、病毒肉及其制品流入我县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从重从快查处屠宰病死猪、制售病害肉行为。这次专项检查治理查处私宰6头,通过打击和整治,私宰滥宰生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屠宰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5、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屠宰场的卫生管理工作,把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屠宰办与屠宰场承办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
6、建立屠宰加工核对制度。每天屠宰加工结束后,由收费人员与加工组负责人核对屠宰数,一是为承办屠宰场提供兑现加工费的依据;二是能及时发现当天税费收缴情况,使屠宰办管理工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当天的屠宰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税费流失。
7、加大宣传管理工作力度。一方面强化市民和屠宰商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结合区政府送法律下乡活动,我局到罗塔坪、阳湖坪、双溪桥等乡镇集贸市场对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肉品安全知识等方面进行宣传,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00余份。另一方面对屠商加强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相关文件的宣传,并针对个别违法违规屠宰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正确了解和清醒认识,减少工作阻力,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
1、生猪定点屠宰场设施陈旧,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工作经费紧张,稽查大队工作难以正常运转。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五
关于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
结的报告。
区纪委:
2010年,发改局党支部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纪委全体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_金川区委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着力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作风建设为主线,以落实惩防体系职责为抓手,着眼于增强党员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小组组长具体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二是召开专题会议。为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局领导班子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是提高思想认识。多次召开党员干部会议,要求党员干部端正思想态度,深入学习各级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四是班子示范表率。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负责人身体力行,带头强调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凡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干部职工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良好风气的形成。
强化爱岗敬业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明荣知耻的是非辨别意识、宗旨意识和群众意识。四是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为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继续严格落实好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收受干股的有关规定,以及严禁利用和操纵工程建设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严禁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了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十不准”规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做到了领导干部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向建设单位介绍、推荐施工队伍等。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外出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类奢侈浪费行为,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规范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
善议事规则,严格执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干部培养、大额度资金使用,维护了班子整体形象,切实发挥了局领导班子整体作用。于11月11日召开了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力促进了今后工作的开展。三是深化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机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民主议事、重大事项决策、车辆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六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作。四是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区委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制定了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安排,明确了目标任务,并将责任措施落实到具体股室,促使源头预防和反腐败机制不断深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五是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确保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坚持规范运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了招投标,同时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保证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三是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要求,认真对待信访工作,按时向_报送《群众上访情况摸排表》,进一步畅通了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四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部门财务管理。按照财经纪律,严格管理,做到了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大额开支均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做到了经费开支公开透明规范,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杜绝和防止了不按制度和程序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通过积极开展纠风工作,进一步推进了党风政风建设,树立了良好的单位形象。
一年来,我局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牢抓政治思想教育不松懈,局领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注重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全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不断提高,牢固筑起防腐拒变的大堤,截止目前,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现象,使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强,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等。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六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制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因此,政府的有关部门对动物检疫工作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随着《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变得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但是,就目前来看,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被政府和人民群众重视,动物检疫工作在大中型城市中开展较好,而一些农村基层的动物检疫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1、检疫人员的不足以及素质不高。在大部分的乡镇地区,检疫人员只是为数不多的几个或者甚至就一个兽医人员,他们出了要担负大部分的动物检疫,防治,诊断,技术指导等工作外,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好动物屠宰检疫的工作,其次他们的素质也并不是很高,这样就会造成屠宰检疫工作无法深入的进行下去,严重影响到了食品的安全。同时,大多数基层的检疫站缺乏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造成检疫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检疫队伍素质较低,检疫工作不能真正达到检出病害的目的。
2、检疫方式的落后。在农村或者山区地区,基本上就是靠一把刀,或者一个温度计,其他即使有用也不会带过去的,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检疫员只能用通过肉眼、感官对活畜禽进行检疫,无法进行常规检查,也没有化验室可以进行专业的检验。虽然部分的基层屠宰场也有置有专门的化验室,但很少开展化验工作,并且可以检测的项目也十分有限。这样只能检测出一般性的传染病,严重影响了检疫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3、动物检疫工作宣传不到位。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动物从销售到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等检疫步骤也很不理解,影响了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外,由于一些检疫人员大多不是专门的检疫人员且素质不高,一些地方存在只收钱不检疫的问题,影响了动物检疫的整体形象,使得农村基层检疫工作不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
4、基层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对于开展检疫工作的认识有偏差,片面的认为基层检疫工作的重点是免疫。动物检疫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中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关键所在。由于基层动物养殖的方式繁杂,既有规模化的养殖,又有农户散养,并且由于养殖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出栏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产地检疫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面积较大,加大了产地检疫工作的难度;同时由于我国的产地检疫工作多数是实行报检制度,但大部分养殖户法制意识不强,导致肉食品在出售时不报检;此外,由于一些动物的收购是采用商贩上门的方式,买卖双方私自成交,使得检疫人员难以掌握而又无法到户实施产地检疫;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影响了产地检疫的到位率。
5、基层的相关部门也存在重防疫、轻检疫的思想,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使得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很难发挥作用,使得基层动物检工作无法进行深入的开展,导致以检促防工作滞后。
1、加强工作人员建设,提高检疫队伍素质。
2、加大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设备器材。
3、大力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去宣传动物检疫方面的知识和法律。
4、紧密部门配合,合力促进检疫工作。
5、以检促防,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6、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在屠宰检疫的环节,要将强监管,严格控制检疫质量关。同时,加强市场上肉店的监督管理,促使经营者凭证依法经营,并定点销售,改善卫生状况。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我代表福清检验检疫局向各位领导,汇报我局近年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今年3月11日,福建检验检疫系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就学习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全国质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扎实推进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部署。高玉潮局长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个核心,在管好厂门、把好国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下功夫,在班子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见实效,切实做到标准要提高,责任要落实,领导要带头,重点要突出,考核要严格,能力要提升。
7月以来,福清检验检疫局新一届党组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福建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坚持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放松,措施严格,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提出要高标准,严要求,做表率,进一步增强“五种意识”,进一步加大建设“五型班子”的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思想是行动。
1的指南”,要确保行动上不犯错误,首先思想上要有正确的导向。近年来,福清局狠抓廉政文化建设,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在日常教育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狠抓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和学习交流等制度的实施,坚持开展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着重加强干部队伍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把《警示教育简报》作为廉政教育和宣传的窗口,全年常抓不懈。开展形式多样廉政文化教育活动。扎实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积极参与总局监察局开展的“质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研讨活动和“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结合重要工作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充分发挥各种廉政文化载体作用;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2011年共编发《警示教育简报》37期,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直观认识。
2务分解表》。将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分解每一位领导,每一个科室,明确责任主体;五是把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绩效考评的范畴。六是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严格、程序严谨。
一是班子成员带头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要求,局主要领导带头作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参加责任制检查考核,带头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带头参加下级述职述廉会;二是修订福清局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具体意见;突出福清局特色的廉政要求;三是组织班子成员和科以上党员参加省局及福清市组织的廉政准则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试,均取得较好的成绩。四是新一届党组班子成立后,组织一线业务人员重新签订廉洁从政包保责任书。
3检监察相结合的长效规范管理新模式,积极探索具有福清局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
通过学习讨论,福清局党组提出2011年要继续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转变、坚持创新、强化管理,认真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切实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能够更全面地对各部门进行考核。2011年度福清局绩效管理考评工作,要积极探索具有福清局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认真务实地推进绩效考核、稽查检查、督查督办、纪检监察相结合的长效规范管理新模式,确保福清检验检疫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进一步加快建设服务海西示范局。
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干部队伍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坚持开展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坚持编发《警示教育简报》和《政风行风建设简报》,把简报作为廉政教育和宣传的重要窗口,坚持不懈保持开展纪律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持续性和工作力度;有计划每一季度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通过教育片的严肃查处贪污腐败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事实,对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深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组织党员参加福清市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展览,并听取相关领导的讲课,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意识;按照省局监审室要求,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的电脑设立廉政格言的屏保,使干部职工工作间隙轻松愉快地接受廉政教育,起到潜移默化、4润物无声的效果;充分利用周一晚学习时间,第一时间学习好各级各类的党风廉政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积极促进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廉洁意识的提高。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八
(三)依法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四)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落实除害处理等措施。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活动,不得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挠。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九
在天津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东港局按照对照今年初天津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改革提升能力,以创新引领发展,坚定不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部署和全面强化“四个意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安排,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xx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中国”和党的作风建设为契机,着力做好东港局绩效考核、提升废物原料工作质量、强化监管职能、增强集装箱监管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今年10月31日,我局所承担的检验检疫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检务报检业务。
受理入境报检29969批次,866008标箱,分别比去年增长-5.176%、8.97%。其中废物原料进境报检21617批次,167557标箱,重量1947507.73吨,货值906308614美元,同比批次减少8.12%、标箱减少20.84%、重量减少28.43%、货值减少21.94%;进出境空箱报检8352批次,698451标箱,批次比去年增加2.45%;箱量增加18.6%。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21785份,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472份,其它证单287份;签发入境电子通关单188份,签发出境电子通关单466份。
共计检验检疫进境废物原料21377批次、166183标箱,货重190.19万吨,货值8.79亿美元;检出环保不合格废物原料24批次、297标箱、5723.99吨、货值142.22万美元。
共计对295批装载进境废物原料的木质包装实施取样,其中检出线虫类有害生物10批,种类包括:滑刃线虫3批、小杆目线虫7批;对装载废物原料集装箱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共检出有害生物155批,其中鼠、蟑螂、蝇等医学媒介有害生物140批次,其它有害生物15批次。
(三)进出境集装箱业务。
共计对6994批次、681771标箱的进境空箱实施检疫,检出不合格情况2555批次、12141标箱;实施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1621批次、54727标箱,出具出境法检箱检验检疫凭条11731批次、30612标箱;实施出境新造箱动植物检疫612批次、153110标箱;实施进出境企业自备箱检疫268批次、998标箱。
(一)完善制度建设,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抓好依法治检,同时响应党中央就“反四风”问题做出的重要批示,加强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加强源头规范,继续推进“三个一致”核查机制。“三个一致性”执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对工作中重点敏感节点排查过程中,从源头抓起,狠抓单据管理,并结合对场库每日摆箱表及实际摆箱情况的核对,严格管理单据发放、领取、归档、转交等各个环节,建立详细明确交接记录,力求将“三个一致性”的执行落到实处,有效的规范了检验员的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封识管理,做到有始有终。加施ciq封识环节是整个现场查验工作的最后一环,为保证整个查验过程都处在监督控制范围之内,我局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于有疑议的货物,由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监装施封,对于查验合格的货物,则由现场协检人员监装施封。最后再统一由现场协检人员对封识进行拍照存档,并附于查验单据中备查。并就封识不符现象制定了《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封识不符处理规范》。对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开始之前和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集装箱封识不符的情况做出了规定。
改革创新工作模式,实施业务跟单新举措。东港局为了落实群教活动中干部下基层的要求,更好的服务企业,提高通关质效,领导班子大胆创新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方法,将下基层、走出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具体做法是:从报检环节开始随机选定若干票单据,然后跟踪观察单据货物流向,下场库监督查验。一是随机查看货物情况;二是监督检验员验放标准。通过实施这项工作,很大程度上震慑了货主和代理企业的违规操作,规范了检验员的查验流程,统一了验放标准,有效的压缩了自由裁量权,降低了廉政风险,避免了“洋垃圾”进境。
努力实现流程再造,规范氧化皮样品交接流程。20xx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改革创新是天津检验检疫局的生命线,各项改革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工作流程再造是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规范氧化皮取样交接流程,我们进行了流程再造并制定了《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集装箱装及船运散装氧化皮实验样品交接流程(暂行)》。要求检验人员双人全程对氧化皮取样过程监督,双人送样,有效避免了氧化皮取送样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检疫水平,集装箱监管能力不断增强。
推进制度建设,抓基础保安全。制定《东港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方案》,明确了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科室、岗位、人员、相关职责和组织实施要求。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卫生处理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东港局实际业务情况制定了《集装箱装废物原料检疫处理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进口散装废物原料检疫处理现场监督工作程序》和《进境空箱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程序》三个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卫生处理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要求了监督的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并分别对“制度与组织落实”、“能力建设”、“数据与质量分析”和“日常监管与效果评价”四大块内容建立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三)深化窗口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窗口业务水平。
今年年初,东港局办公业务楼整体搬迁了新的办公地点,在东港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新建窗口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规划建设。在报检大厅办公区显著位置设置了“中国检验检疫”标识,配备了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枪、良好的网络环境、以及绿植等设施,满足了业务要求;前台业务服务区设置了岗位标识牌与岗位人员告示牌,标识清晰、醒目;在公共服务区的固定栏目对外公示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检务对外服务承诺”、“质检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设立了公告栏、配备了自助报检室、报检台、长椅、转椅、饮水机、报刊架、意见箱、擦鞋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干部职工把关服务水平。
20xx年以来东港局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读书活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年轻职工业务培训,天津局组织的各项文艺比赛等活动,全面提升了东港局干部职工的自身素质、把关服务水平。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果:1、青年文明号创建成功;2、促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下半年东港局参赛的微电影获得了集体二等奖、最佳女演员奖和最佳视觉奖。此次活动既展现了青年人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又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精神文明创建使东港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为之焕然一新。
(五)紧跟改革潮流,创建东港品牌。
改革创新永远是一个集体前进的标志,东港局在深入学习xx大精神,深刻领会“三个转变”要义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守国门、守形象、守底线”的三守为东港品牌。
以严格公正、科学规范的执法标准守国门。国门蓝盾不仅是我们的称号也是几代检验检疫人员用青春筑起的城墙,将不合格货物和疫情阻隔在国门之外,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的刚性约束才能使检验检疫事业“驶得万年船”。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关键要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20xx年东港局制定了《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封识不符处理规范》和《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集装箱装及船运散装氧化皮实验样品交接流程(暂行)》两个东港局内部文件。
以恪尽职守、勤勉高效的服务准则守形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于20xx年开始,不仅提升了单位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和责任感,还优化了职工个人的精气神,提高了东港局职工的整体形象。东港局始终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在窗口标准化建设上不断改进,展示整洁、整齐、亮丽的良好窗口形象。
以风险防控、制度保障的廉政机制守底线。我们东港局永远以拒绝一切“洋垃圾”进境,以“八项规定”为底线,以不触线、不越线、远离高压线为行为准则。党的群教活动中反“四风”让我们进一步巩固了行为准则,守住了底线,彻底肃清党内存在的“四风”问题,杜绝了吃、拿、卡、要的腐败现象。
全员参与,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按照天津局统一部署,20xx年3月正式启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经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辛勤努力,教育实践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重大成果。一是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党性修养在学习教育中不断提升。二是坚决整治“四风”问题的过程中,重塑了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三是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思想受到了进一步洗礼。四是全力抓好整改落实,有效提高把关服务质量。
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积累了新的成功经验。一是坚持开门搞活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二是必须抓住作风建设这个突破口。三是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保障。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经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20xx年我局虽然在各项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诸多方面有待提高。20xx年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天津检验检疫工作,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改革创新,提升检验检疫监管与服务效能,20xx年工作初步思路、重点工作和工作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巩固、转化群教活动成果,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20xx年10月,为期半年多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活动接近尾声,但并不意味着作风建设的终止和整改工作的结束。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强大动力,把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永不停止的生命工程来抓,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以干部作风的根本好转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转化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助力天津检验检疫事业在20xx年更上一层楼。
(二)紧跟天津局改革步伐,加快推进无纸化报检流程。推行无纸化报检是天津局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东港局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根据天津局关于推行无纸化报检的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并推行进出境废物原料和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无纸化进程。
(三)继续深化“绩效考核”,提升工作质量。着眼于实际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完善科内考核因子库及各岗位职责,从细节抓起,使工作中每一个岗位、每一个流程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达到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继续提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质量。在今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强化我局“三个一致性”、合议制度、盲查检验、业务跟单等工作重点,从查验工作源头抓起,夯实工作基础,压缩现场自由裁量权,有效的将单据及货物置于闭环管理之中。进一步规范重点敏感岗位的管理工作。
(五)完善集中查验场站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建立场站工作档案,进一步完善集中查验场站监管档案的建立,对辖区7家集中查验场站建立“一站一策”服务,加强场站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闸口系统的监管,提高检验监管水平。
(六)加强信息宣传,进一步提高稿件质量。将信息宣传工作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重点加强全局职工对信息宣传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深入挖掘工作中出现的亮点,分析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做好总结与提炼,不断提高稿件质量,充分发挥信息宣传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我局在本行业影响力。
(七)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以天津局“持证上岗”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综合业务素质,使每位职工做到一专多能,进而提高把关服务水平。
(八)严格按照天津局“八项规定”要求,全面深化廉政建设。注重日常工作中和自查时发现的问题,尤其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全局人员的廉政意识,做到廉洁自律。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或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市林检机构对相关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一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镇、街道和市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两富”新要求,结合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要求,把建设“健康义乌”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战略,作为落实“两区六城”战略的新要求,坚持以城市健康发展为主线、以促进全民健康为落脚点,立足基础,坚持改革,强化宣传,加强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好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推动了健康城市的建设。
一、立足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深化创建工作。
(一)推进管理机构改革。一是探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专门成立流动人员管理局,加强外来人口包括卫生管理在内的各项管理措施。二是调整食品安全职能。食品安全职能划归食药监局,设立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大队作为独立法人参照公务员管理正股级事业单位。明确将食安办挂靠在食药监局,由原来的虚体机构变为实体机构。原卫生监察队撤销后更名为卫生监督所,并把部分人员划编到稽查大队。三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抓住佛堂强镇扩权改革这一契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
(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扎实做好综合改革前期调研和测算,制订《义乌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书记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获省物价部门批复。与杭州、嘉兴、绍兴、衢州等11个地区医院实现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完善了医保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并对诊查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我市的医改工作被誉为全省深化医改的“义乌经验”。
(三)推进创建长效机制改革。一是强化了创建督查机制。强化市领导督查,组织了全体市领导到对口镇街、社区开展创建督查,市政协组织开展的主席会议督查和为期一个月的“百名委员”创卫专项视察活动。创新督查方式和方法,联合综合执法局成立市容市貌督查组,每周二对牛皮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保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由镇街陪同干部签字认定,当天就在《义乌创建》简报和义乌电视台公开通报,增强了基层干部的责任感。二是深化市民投诉机制。一年来共受理解决群众来电、来信、来访380人次,落实解决市两会*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7件,妥善解决了乌越桂子园配套工程、通惠门白兰楼、银河湾东侧道路、龚大塘周边建筑废土、农贸城周边人行道建设、下骆宅周边垃圾成堆等一大批创卫热点问题。
二、深化发展,进一步适应居民需求,夯实健康城市基础。
(一)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质量。
一是深入开展十大民生实事。制定下发《xx年义乌市十大民生实事任务分解方案》,并在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年底在义乌商报上公布方案规定的十个大类43个项目取得的进展。其中十个大类分别是住房保障、居住改善、交通设施、交通组织改善、民生基础、教文卫体、社会保障、生态改善、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十个方面。43个具体项目中涉及爱卫的有“30个村的农民饮用水工程”、“现有菜市场改造提升”、“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城区8公里健身绿道建设”、“免费为全市小学生实施恒牙窝沟封闭”、“在全市公立医院及社区(村)卫生室实行限定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40个以上”、“市各大医院派出1500人次专家到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财政安排1亿元以上资金用于添置大型医疗装备”、“苏溪等四个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投用,覆盖全市城乡的9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2.5万吨”、“推进污水干管沿线和污染严重溪流沿线区域截污纳管,新增完成80公里污水管网建设,60%以上村庄的污水进入污水厂处理”、“新增完成5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12个项目。
二是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和农房改造行动。新增高层项目委托代建补助、“异地奔小康”集中安置小区联建高层公寓补助等项目。启动并完成赤岸西海等9条连线连片精品线路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突出抓好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和村庄绿化等五大项目的整治和完善。完成40个村和3个整镇整治项目,争取省补助资金360万元。全年共创建美丽乡村106个,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24个。
(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一是深入开展“美化城市”17项专项行动。目前,十七项行动都取得积极进展。完成了江滨西路、江东南路污水管截污纳管和宾王商贸区、商城大道、银海路、篁园路等管网清淤工程,对绣湖广场等8处主要公园设施进行了修缮维护,对机场路等7条破损路面的沥青、混凝土进行修复,对宾王商贸区等5个区块的人行道进行了修补。二是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环卫设施进一步完善。今年新建2座公厕,提升改造的公厕11座,改造提升中转站3座。城西环卫基地已完成立项,目前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及预算编制工作。拆除露天垃圾坑10个,改建新建垃圾房20个,封存、拆除旱厕11个,整治改造旱厕17个,更新垃圾筒、果壳箱2200余只。全市共清理卫生死角8800余处,拆除违法建筑5.6万平方米,拆除废品收购等违章搭棚350多处,清除乱贴、乱画墙体面积达45多万平方米,清理绿化带种菜面积达10余万平方米,开展绿化补种栽种树苗7500余株、铺草坪8860余平方米。
(三)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20个临床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对医疗服务质量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和业务指导。联合出台《义乌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目前在基地培训人员共85人。继续开展抗生素使用专项整治,确定50种抗菌药物品种,建立抗菌药物分级分线管理制度。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共点评处方近12万张,处方合格率从42.87%提高到95.93%。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服务工程。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成18个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健全医疗急救网络,成功运行9个基层急救站点,急救中心共接到急救电话167382个,出车28951次,救治23747人,其中接到有效110应急联动指令6100个,出警完成率100%。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基础。省疾控中心义乌工作基地运行良好,省疾控中心共向义乌派驻3批12名专家,培训交流73批286人次,完成基地工作任务29项,疾控中心派业务骨干到省疾控中心学习10余次。疾控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由原来的398项扩增到542项,其中食品类项目252项。加强鼠疫、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全年未发生登革热疫情,累计进行hiv抗体检测246120人次。加大结核病、麻疹、手足口病、血吸虫等防治,顺利完成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第二年各项任务。完成春秋季查灭螺工作,未检测到感染性钉螺。加强慢性病防治,全面开展高血压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等工作。扎实开展免疫规划工作,1-10月全市免疫规划7岁以下儿童共建卡建证39975人次(其中流动儿童33480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10.72%,入学入托查验证率100%。全市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xx年,我镇爱国卫生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爱卫会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创建新昌县卫生镇的总体目标,按照“以镇带村、整体推进”的创建工作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回顾一年来的工作,镇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创建县级卫生镇为目标,大力推进各项工作。
爱国卫生是文明的基础,为确保县卫生镇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镇爱国卫生工作针对建成区卫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提高了建成区整体管理水平,为市卫生镇创建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一是开展了小饮食店的整治,提高了社会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根据县爱卫会的总体部署,我镇加强了对小饮食店的卫生管理。一年来,镇爱卫会多次联合工商、卫生监督等综合执法部门对小饮食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小饮食店,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停业整顿,同时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长效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以动态保洁为核心的集镇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二、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改变镇村环境卫生面貌、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爱国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创新爱国卫生工作方法、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群众*国卫生活动,扎实推进创建市卫生镇工作进程。首先是不断加大全镇、特别是建成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一年来,对前几年尚未硬化、绿化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了改造,对农贸市场家禽交易区进行了拆建。全镇生活垃圾实行了无害化处理,建成区生活污水、粪便处理均达到规定要求;其次是人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今年来镇爱卫办组织全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大力消除卫生死角,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使建成区和农村的卫生面貌均得到了显著改善。卫生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为全面拉升我镇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年来,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爱国卫生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爱卫会的工作要求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健康教育有待向各行政村延伸等等。针对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县爱卫会和各成员单位的配合下,扎实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懈努力。
屠宰场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篇十二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以及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农业合作服务工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为对外农业合作检疫申报审批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支持单位或者组织引进适合本省的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并做好引进种苗的疫情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境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严格入境检疫,有效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周边农田的监测,及时发现新入侵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加强进境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和调入地有害生物调查监测信息的沟通交流,共同做好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增强公众防范农业植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农业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以及危害情况,制定并发布本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制定的补充名单,对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普查或者调查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并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控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或者保护措施,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或者传入。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者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当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及其毗邻地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进驻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林业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审定农作物品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五条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检疫,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一)调运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第十六条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自接受报检之日起3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尚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检疫合格,自接受报检之日起15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十八条检疫合格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
第十九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当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托运或者寄递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或者寄递。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交付货物,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和承运、寄递企业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保存备查。属于国内承运、寄递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属于国际以及港澳台承运、寄递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做好农产品集贸、批发市场的检疫监督工作;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主应当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禁止销售。
第二十一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实施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调运。
第二十二条从国(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口的除外)的,引进单位应当在签订引种合同或者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许可手续,并将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从国(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隔离试种。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调运从国(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单证,不再实施检疫,但调入地疫情严重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
(六)处理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并对当事人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植物检疫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农业技术推广、生产、教学、科研以及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者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专职植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依法主动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农业植物检疫的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
(三)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干扰或者阻挠疫情防控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农业植物疫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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