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定义是对一项任务或问题制定并实施的详细计划。我们可以借鉴过去的成功经验和行业先进的管理思想来制定方案。通过对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不断提高方案制定和执行的能力。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一
为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切实搞好绩效管理,有效开展对员工的绩效评价,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及xx年绩效考核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四)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考评方式与考评结果的客观、公平、公开、公正;
(五)职责明确原则。明确员工自身的岗位职责,按照矿业公司下发的整体绩效目标,层层分解组织绩效目标和个人绩效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以责任目标为工作导向激励和促进工作业绩增长。
(六)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分配挂钩。
3、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逐级考核与下管一级的方法加大考核的深度和广度,将班组长乃至全体员工纳入考核之列。
绩效考核采用周期性循环管理方式,为了便于操作,矿业公司实行岗位职责目标按月考核与基本素质半年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共分为四个环节,分别为目标设定、督导平衡、员工考核、结果反馈。
1、目标设定。
(1)单位目标确立:各单位要依据矿业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确立各自的成本、利润、产量、质量、安全等目标。
责任人:由各单位领导班子牵头,矿业公司各龙头部室参与协作。()时间:每月月初。
(2)个人目标确立:员工个人目标包含自身的管理工作、相应的事务性计划和主要业绩指标,员工在设定目标时不能以指标代替管理工作,员工依据单位目标及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确立各自的个人目标,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员工在制定个人目标时,内容不得重复,要具体写出各自承担责任的业务部分,负责同一项目的,要分清主次,明确责任比例。个人目标确立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岗位职责目标设定评价表》。
责任人:由各单位负责人牵头,员工个人和单位班子成员共同确立。时间:每月月初。
2、督导平衡。
(1)目标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上级目标发生变化,单位目标、个人目标可以根据客观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负责人:由员工个人和单位班子成员共同确定。
时间:每个目标周期考核前。
(2)督导管理:由单位班子成员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员工的问题、困难并提供指导性意见及必要的帮助,同时给予中肯的鼓励,以激励员工完成工作目标。
负责人:单位班子成员。时间:不定期。
3、员工考核。
(1)日常考核:班子成员在进行督导管理的同时要对员工的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质量安全等考核要素进行收集记录,同时给予必要、及时的表扬和批评。
负责人:班子成员。
(2)目标周期考核:班子成员在每个绩效管理周期结束后,要对组织及员工进行考核,以检查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负责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间:每月月末。
方式:(1)月末目标周期结束时,由员工针对每个绩效目标用《岗位职责目标设定评价表》进行自我评价,然后交由班子成员依据设定的目标对员工绩效的完成情况进行逐一评价,同时由劳资人员针对员工的勤勉情况填写《勤勉情况扣分表》,并填写《岗位职责目标设定评价表》中本岗位管理达标扣分一项,最后由班子成员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公示。(2)半年或年度目标周期结束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外,领导班子成员还要组织员工对考核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素质考核评价表》进行民主测评,实行员工自评、领导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所占比例为员工自评20%,领导评价20%,民主评议60%,合计为100分。
4、结果反馈。
负责人:单位劳资员。时间:以考核周期为准,按月发放。
(2)绩效反馈:考核结束后,单位领导班子要及时把考核结果向员工反馈,并根据反映出来的情况帮助其进行调整。
本次考核分为工作质量总体评价(定量)和勤勉情况(定性)两个部分,其中工作质量总体评价总计为100分,勤勉情况为扣分项,其中工作质量总体评价=主管领导评分总分=100-,月度考核汇总表中的考核结果=(工作质量总体评价-勤勉情况)/100。
考核结果与员工月份薪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年度评选先进、选拔突出人才和实施科技责任制等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真正起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1、员工月份奖金发放以每月考核结果为依据。
考核结果均值在90%—100%之间的,发放奖金系数=员工奖金系数×100%;
考核结果均值在50%以下的,取消当月奖金。
2、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提供原始依据,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采用业绩考核汇总平均与基本素质汇总平均的方式,二者所占的比例为8:2。
3、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可优先参加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职务或各种表彰激励体系的评审,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可优先考核聘任专业技术行政职务。
4、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外出考察、参加培训以及职务晋级;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视情况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解聘其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身份,安排到操作岗位工作。
5、末尾淘汰:依据矿业公司实际情况对车间主任、业务主管系列与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普通管理人员系列分别实行2%—5%的末尾淘汰比率。
1、《勤勉情况扣分表》是因基本素质考核与员工业绩考核不同步而设置的,若员工出现《勤勉情况扣分表》中的相应情形,除按员工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外,在绩效考核中也要有所体现,该表的扣分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该表在考核周期结束汇总时由单位劳资人员填写。
2、《基本素质考核评价表》一年考核两次,既半年考核与年度考核,该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修改。在评分时对于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普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考核,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加入业务主管(车间主任)考核项,既员工自评、领导评价、主管(车间主任)评价、民主评议四项对员工的基本素质进行考核。
3、因实行分层考核,要求各单位在每月8日前分别上报上一个月的业务主管(车间主任)考核汇总表以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普通管理人员考核汇总表。
4、各单位、部室要将员工的《岗位职责目标设定评价表》及月度考核汇总表在本单位、部室内部进行公示,以便于本单位及矿山广大员工互相监督,在公示月度考核汇总表时无须进行排序,只将每一位员工的工作质量总体评价和勤勉情况得分进行公示即可。但向人事部门上报的汇总结果要求进行排序。
5、月末考核结束后,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以会议或非会议(单独找员工谈话)的方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本人,在反馈过程中要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指出员工工作过程中的优缺点和不足,并帮助其改正。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年12月-20**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年7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整顿固定资产管理秩序,查清查实我局固定资产现状,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在全局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为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局下属单位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科室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固定资产状况,切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卡相符。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固定资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成立xx局固定资产清查领导组。由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与各单位报账员组成,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年12月31日为固定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全局各科、处、中心。
(三)清查内容。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属于此次资产清查内容(已报废或遗失的固定资产也要清查登记),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文艺体育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从20**年4月18日开始,至20**年5月31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单位自查阶段(4月18日至4月24日)。
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按照统一的清查表格样式和内容填报表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和损失,提供合法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建议,出具自查报告。资产清查表及自查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二)现场核实阶段(4月25日至5月14日)。
固定资产清查办公室人员到各资产所在单位进行现场核对,一是与自查情况进行核对,二是与财会管理中心固定资产账面进行核对,确认各单位固定资产现存状况。清查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账实不符的原因,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要求各单位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并向领导组出具清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资产处置阶段(5月15日至5月23日)。
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领导组针对清查报告反映的问题,研究处置意见上报管委做出处理决定。各单位根据管委的处理决定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财政局对核增核减的固定资产作相应账务处理,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对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三
日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深刻领会。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镇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这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了由镇长张东担任组长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任务要求,具体对镇政府、司法所等办公用房采取先清理登记后清理整该的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明纪律,确保实效。对我镇现有镇政府办公楼(平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镇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严格按“科级办公用房不超过9平方米,科级以下不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实事求是,积极迅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榆中县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榆中县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表》,并对我镇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镇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慎研究后决定:科级以下干部每4人1间办公室,科级干部每2人1间办公室,对于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领导干部立即进行腾退、清理,做到即知即改;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在装修程度上要全部符合标准,一律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严禁豪华装修;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单位办公用房,不以各种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
截止目前,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要求,对我镇现有的办公楼(平房)进行了清理整改,各办公用房在占用面积等方面全部达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让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看到我镇的决心与行动力度。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四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阜南县关于20**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现制定《洪河桥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方案》,工作方案如下:
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12月31日之前洪河桥中心学校的国有资产。
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一)准备阶段(20**年5月)。
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年5月-6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自查工作完成后,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中央部门单位和各省(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年1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年2月-9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0**年9月30日前,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中央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省(区、市)于20**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省(区、市)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年10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
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方和中央部门,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五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举报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霍政办〔2016〕62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财资〔2016〕39号霍邱县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县政府及财政局有关要求,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财政分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镇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真实的反映我镇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我镇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及镇直单位负责人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负责人将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镇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镇直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镇财政分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上报登记。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镇直各单位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1.镇直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指导本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镇财政分局,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镇财政分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2016年7月31日前,镇财政分局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3. 2016年7月31日前镇财政分局按照财政部和省、市县的要求,编制全镇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连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1. 镇财政分局对全镇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县政府报告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 镇财政分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镇财政分局按照县财政局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镇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镇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2016年霍邱县马店镇国有资产清查领导组
组 长:程先尧(镇长)
副组长:王秀贤(副镇长)
成 员:周华(办公室主任)
唐兰英(财政分局负责人)
安明全(农经站站长)
韩晓红(计生办主任)
田永堂(民政办主任)
刘 渠(人社所所长)
王 亮 (广播站站长)
刘保华(财政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室 刘保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镇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国库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由财政分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认真、切实统计并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由财政分局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指导,制定切合本镇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镇长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建立由财政分局、计生办、农经站、文广站、民政办负责人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乌龙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六
镇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国库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由财政分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认真、切实统计并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4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由财政分局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指导,制定切合本镇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镇长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建立由财政分局、计生办、农经站、文广站、民政办负责人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乌龙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七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常见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结合学校的实际,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切实抓好健康教育,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及预防疾病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郑家华。
副组长:徐玉君。
成员:郑之彬尤大猛王飞杜国伦各班班主任。
三、方法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对卫生工作的认识。
必要性,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创设清洁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教师一齐抓的管理模式,实行班级卫生、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严格要求学生禁止在校园内乱吃零食、乱丢果皮纸屑。各班卫生区清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学校班子成员将不定期检查,要求各班每天早晚检查,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响应上级号召,积极开展绿化、净化、美化学校环境活动。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工作上台阶,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教育的质量。
(1)开设健康教育课,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卫生知识水平,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2)定期张贴宣传资料,出好黑板报,并利用校园广播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3)利用每周一升旗议式、团队活动和班会等形式向师生传授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5.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切实抓好一课二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的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
(2)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对一些突发性、传染性强的流行性疾病,备有预案。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鉴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20xx年度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定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区局机关处以下公务员(含处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机关在编工勤人员,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于20xx年12月1日开始,至20xx年12月20日结束。
(一)考核动员。以处室为单位召开考核动员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讲明考核的目的、意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有关要求等问题,做好思想发动。
(二)个人总结。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并送分管局领导审阅。
(三)述职汇报。机关正处级干部(含稽查专员、调研员,下同)统一组织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处室负责人述职材料控制在1800字以内,其他人员控制在1500字以内;副处级以下被考核人员以处室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述职。
(四)民主测评(评议)。正处级干部统一组织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副处级以下被考核人员在所在处室进行民主评议。
(五)领导评鉴。分管局领导根据民主测评得分,结合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和平时考核,在分管处室正处级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处室负责人根据民主评议和平时考核,结合受奖励或出勤、惩处等情况,对处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其中各处室推荐优秀等次建议人选1名。
(六)审核评定。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汇总考核等次意见,提请局党组研究,按照15%比例确定优秀等次。效能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处室或民主测评分值85分以下的处室负责人不评定优秀等次。正处级干部的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不超过局机关优秀公务员人选的30%确定。
(七)张榜公示。对评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人选在局机关内部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核备案,《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一)领导班子考核。结合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由局效能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其中: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区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述职,不进行民主测评。
(二)工作人员考核。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人发〔2016〕147号)文件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九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大干镇政府成立“大干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镇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三)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数据进行核对。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县财政局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4月)。
2.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5月)。
1.组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2.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将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6-7月)。
总结全镇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操作系统。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县财政部门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政府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镇政府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镇实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工作督导。镇政府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全镇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顺昌县大干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十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建立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按照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孝感市市直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摸清资产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二)市直各部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部局和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各部门(单位)应在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上报更新,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按权限予以核实批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中旬)。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3、做好资产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清查。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可采取自行清查方式或借助中介机构清查方式进行,不做硬性规定。市直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6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对需要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核实调整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重点抽查审核。2016年6月31日前,市财政局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直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
4、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本地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1、市财政局对市级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报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为改进资产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2、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3、市直各部门(单位)和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专班,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资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资产产清查核实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如实填报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的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奖补。
省财政厅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利用该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信息顺利传送,为实现资产数据信息顺利对接和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行。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四十四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附2.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附3. xx地区/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十一
1.强化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引导村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实施“党建引领·村村竞赛”、“党建引领村村比”等项目,大力整顿后进基层党组织,使村居党组织成为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推动村居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落实村级党组织向镇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制度,细化完善村居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切实解决主体责任层层递减问题,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牵头单位:镇党建办(组织);责任单位:镇纪检办、镇社会事务办、镇农办、各村居)。
2.强化村居班子建设。严把村居干部素质关,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来源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健全村居干部常态化联审机制,选优配强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村居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履职教育,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村居干部集中轮训的重要内容,强化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进一步细化村居干部集中轮训制度,紧扣时代脉搏,创新培训形式,以培育新时代新型村居干部为目标,强化村居班子整体素质。(牵头单位:镇党建办(组织);责任单位:镇纪检办、镇社会事务办、镇农办、各村居)。
3.强化村居干部日常监督。建立完善村居干部廉洁承诺、述责述廉、绩效考评、财务清理、联审联签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实施村居干部廉情事项评估制度,健全村居干部廉洁档案,形成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村居干部问责办法,对违反村级民主决策、廉洁履职规定、权力清单制度等规定的村居干部,严肃追究责任。加强民主监督,认真落实村级事务决策“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五步法”等制度,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建立村民代表履职制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牵头单位:镇党建办(组织);责任单位:镇纪检办、镇社会事务办、镇农办、各村居)。
(二)深入实施“正本清源”工程,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4.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x区委办〔20xx〕xx号),完善村居干部正负面权力清单,实现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村居全覆盖。深化村居清廉指数工作机制,每年完成村居清廉指数测评并发布,注重结果运用,推动清廉指数全面提升。强化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打造“阳光村务”监督平台,探索实施“码上工程”,推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促进阳光用权。发挥村居监察工作联络站作用,整合村居监督力量,实现监察网络全覆盖。(牵头单位:镇纪检办、镇党建办(组织);责任单位:镇社会事务办、镇农办、镇村镇建设办、各村居)。
5.加强“三资”监管。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逐笔公开、村级财务“五年一轮审”、村级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等“六项核心制度”。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惠民补助等村级重大事项的监管,实施资产资源出让、转让、租赁等交易合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注重发挥镇“三资”代理中心监管作用,推行数字管理系统,建立“三资”预警机制,加强对村级财务的事前、事中审核把关,完善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牵头单位:镇农办;责任单位:镇财政所、镇社会事务办、各村居)。
6.规范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建立村级小额工程事前报备制度,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招投标活动,全力打造清廉工程。小额工程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实行招投标的,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村集体自建(包清工)项目,应确定专人负责和施工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管,镇城建部门加强村级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镇村镇建设办;责任单位:各村居)。
(三)深入实施“亮剑护民”工程,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获得感。
7.发挥巡察“利剑”作用。配合做好区委巡察工作,抓牢村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日常监督责任,从快从严查处村居巡察移交的重点人线索,对村居巡察移交的重点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确保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见底清零。(牵头单位:镇纪检办,责任单位:镇党建办(组织)、各村居)。
8.抓好农村基层涉纪信访化解。持续深化“三清三提升”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基层涉纪重信重访“挂牌销号”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农村涉纪信访问题排查化解、联动查处、责任倒查、警示通报、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信访受理渠道,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对相关涉纪信访举报要实行任务分解、包案包事、负责到人,提高信访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纪信访突出问题。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持续深化容错纠错,常态化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最大程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动能和活力。(牵头单位:镇纪检办;责任单位:镇综治办、各村居)。
9.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村居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性开展廉政约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加大农村基层“四风”整治力度,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紧盯重要节点,针对“酒局”“牌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震慑。巩固深化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纠治对群众疾苦置若罔闻、漠不关心,优亲厚友、雁过拔毛以及在项目分配、工程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等问题。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腐败,严肃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牵头单位:镇纪检办;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派出所、各村居)。
(四)深入实施“文化促廉”工程,进一步形成崇廉尚俭的村风民风。
10.打造一批农村清廉文化品牌。将清廉元素融入到农村清廉文化建设中,从各村居的历史文化、名人乡贤、村情村史中深入挖掘、整合相关清廉文化资源,突出地方特点、原汁原味,努力打造一村一品的特色清廉文化品牌。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载体,借助集中党课、电影下乡、巡回展览、廉政剪纸、漫画创作等,将清廉文化融入到农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广大群众学廉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镇党建办(宣传);责任单位:镇纪检办、各村居)。
11.挖掘一批清廉文化元素。深度挖掘本地清廉人物、家训家规、清廉故事,全面培育拓展廉园廉廊廉墙等文化阵地,持续完善全区清廉导图,营造清廉氛围,筑牢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发挥村规民约在民主自治中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村规民约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大力抵制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形成清美廉荣的价值取向。(牵头单位:镇纪检办、镇党建办(宣传);责任单位:镇社会事务办、各村居)。
12.打造一批清廉文化阵地。持续深入开展“清廉文化大讲堂”活动,通过发布清廉指数、宣讲身边故事、通报典型案例,实现对镇中层以上干部和村居主职干部党风廉政宣讲的“两个全覆盖”。充分发挥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文化广场、文化长廊在培育和涵养先进文化和道德情操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建设一批饱含清廉元素的墙廊、庭院、广场等文化景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清廉文化活动,让清廉文化更“接地气”“有人气”。(牵头单位:镇纪检办、镇党建办(宣传);责任单位:各村居)。
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篇十二
截止20__年__月在编人数为__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__人,列入本年度考核人员范围的为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__10人。
优秀比例为15%,拟评优秀1人。
为切实做好20__年度考核工作,特成立考核工作组。
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每个方面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等,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1、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述廉,填写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2、召开年度考核评议会议,员工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
3、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工作职责履行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拟定考核等次。
4、对拟定为优秀的人员在馆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5、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针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
6、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1、2月20前拟定工作方案,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3、3月10日前,召开述职评议会。
4、3月15日前,由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写出评语,并由考核工作组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
6、3月30日前,整理考核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1、根据个人考核情况,确定优秀等次人员1名,予以嘉奖。
2、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适当降低绩效工资标准,下一年度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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