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做好计划之后,要及时行动,不要拖延执行。尽管每个人的计划可能有所不同,但一些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
条文式计划书篇一
1)在内容对象上的区别。计划一般是针对以后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全面工作的。方案则针对一定时期内某一项、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2)在表达手法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虽然计划和方案在写法上都比较灵活,可要点式,可条文条款式,但因内容和功能的差异,计划毕竟以条款、表格式居多,且在条款内的表述相对原则和模糊,而方案则多数是条文、纲目式的,条文内的表述明确,具体而详尽。(3)在数量上的区别。计划于同一部门、同一单位的工作在一定时期内只有一个,如《南京政协关于继续征集建国后文史资料的工作计划》。方案却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几个,这样才有比较、选择的余地。(4)在效能特点上的区别。计划制定的是以后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向、原则和措施办法,重指导性。如计划例文。方案拟订的则是以后工作的蓝图和细则,重可操作性。
扩展资料。
不论哪种计划,写作中都必须注意掌握以下五条原则:
第一,对上负责的原则。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反对本位主义。
第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定目标、定任务、定标准,既不要因循守旧,也不要盲目冒进。
第三,集思广益的原则。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博采众长,反对主观主义。
第四,突出重点的原则。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五,防患未然的原则。要预先想到实行中可能发行的偏差,可能出现的故障,有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补充办法。
条文式计划书篇二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认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条文式计划书篇三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条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4.处以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期限,罚款的限额,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等,按本法《实施细则》或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是指出厂或交付用户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没有合格证。
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六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强制检定范围”是指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确定。
3.“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是指未按照本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检定,以及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检定。
4.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编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刑法》第151条、117条。
3.本法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151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17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对我国刑法做了补充规定。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比照《刑法》第187条执行。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含义,同本法第二十五条解释的第2项。
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是对计量执法人员失职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刑法》第187条。
3.给予行政处分,由违法者所在单位决定或由其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本条是对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的规定。
2.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机关,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强制其履行处罚决定的规定。
2.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则处罚决定生效。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条文式计划书篇四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指与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检定条件。具体包括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3.我国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颁发许可证,是对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的计量认证。
4.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企业、事业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其中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
5.“修理计量器具”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申请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企业、事业单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当地不能考核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6.新开业或扩大、改变经营范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单位,应先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扩大、改变经营范围的登记。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3.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对其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考核合格,即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进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合格。
4.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予以公布。
制造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5.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条规定的法律手续,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
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本条是对我国不准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的规定。
2.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包括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3.“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是指经实践证明结构不合理或计量性能已不符合法制管理要求,由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
4.因特殊需要,必须制造、销售或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特殊需要,是指在用英制设备需要的一部分英制计量器具,以及应外商要求需要制造出口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等。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的规定。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
“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是指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出厂检定”。
“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是指保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出具产品合格证”,是指对制造的计量器具出具产品合格证或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抽样检定或监督试验。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本条是对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进口的计量器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3.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行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1.本条是对使用计量器具的作弊行为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其准确度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故意使计量器具失准。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简易计量器具是指产品结构简单,制造、修理容易,根据我国当前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技术水平和生产、检定条件,能够制造、修理并可以保证质量的计量器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确定。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办理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4.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指县、旗、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条文式计划书篇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的规定。
2.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3.计量监督员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法制监督所需要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4.“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5.“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采取以下形式: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6.执行强制检定和本条解释的第4项“基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定数据的规定。
2.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
3.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
具有法律效力。
4.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
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5.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7.“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条文式计划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
3.“加强计理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理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理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7.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3.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5.“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条文式计划书篇七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一方预先拟定*、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等特点。
二、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控制。
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彻底割离行政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联系。这些联系集中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条文式计划书篇八
先分析一下题目可知你应该是一位大一新生,并对自己的未来充满期待,当其他人沉浸在开学的兴奋当中的时候,你已经在考虑了自己的大学生活,“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几条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我们要明确你上大学的重点是学习专业知识,其次是建立和维护自己的人脉圈,那我们先把时间划分几大块:学习、社交、生活杂事、睡觉。除却睡觉,我们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要做到精益求精;社交也是我们有必要拿出时间去经营的,交际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你发展。人际的交往无时无刻不在发声,拿出你的真诚坦率,以真心换朋友。生活杂事时间尽量压缩。
第二、在完成主专业的学习后,建议读一个第二专业,在精力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双学位的获得,能极大地拓宽你的视野,无论是继续深造还是就业都极具优势。
第三、有了大体规划之后,我们应该做一个详细的时间安排,规律的作息时间有利于我们把点滴时间都利用好,天长地久,日积月累,你在时间上就比别人更具优势。
第四、要有执行力,完美的计划必须完美的执行,否则计划也只是一句空谈,不要总认为我尽力了,告诉你人的力量是无穷。相信自己,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谢谢。
条文式计划书篇九
请假条是一种特殊的最简单的书信。因为某种原因不能上学、上班或者参加集体活动,必须向老师和领导说明情况,提出请假的理由,拿出条据。
它的格式与书信基本相似,分五部分:称呼、正文、祝贺语、署名和日期。
称呼:要顶格写,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正文:空两格写在称呼的下面,把请假的理由及起止时间用最简单的文字写清楚。
署名和日期:署名写请假人的姓名,写在正文下一行的最右边。最后在署名的下一行的最右边写上请假的年月日。
写请假条要注意:第一格式要正确。第二语言要简明。第三要真实。
范例一:
请假条。
张老师:
今天,我因感冒发。
条文式计划书篇十
格式条款的优点表现在:
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2、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
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意义上,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其弊病是:
1、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2、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如免责条款、限制责任的条款。
延伸阅读: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具有的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
条文式计划书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第三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开篇: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共同开展为*方客户提供****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双方同意乙方为*方提供***服务;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名词定义:(服务定义)。
1、1*法律:任何*现行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1、2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具有实用*;
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1、3生效日: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视为生效。
条文式计划书篇十二
时间就像那无情的流水,流去我在小学里的五年光阴。转眼新的学期即将来临。仔细的回想,过去的五年里,自己到底做了什么?可是,什么也想不起来。难道真要这样,流给母校的是一片空白记忆吗?不,我希望,在小学生活的最后半年里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件事。在这半年里我一定要珍惜每一秒时间,争取不让自己有荒度的一刻。
新学期到了,那么大家一定会有新的打算,我的打算又是什么呢?其实,我的打算和别人一样,就是要在新的学期里努力学习,认真听老师讲课,上课要积极发言。不仅如此,还要经常参加各类活动,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我还希望自己能在毕业考试上考出好成绩。我知道,要做到这些是很难很难的,但是只要你坚持到底,永不退缩,那这些又将变得非常容易。
我想,人的希望是会随时改变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的希望也是不同的。在新学期里,我的希望是永远记住母校,因为这毕竟是我生活了六年的小学啊!同时,我也希望能在这最后的半年里为我亲爱的母校做一点事情,留下一些美好的东西。我想,我一定会用实际行动来做这件事的。人在一生中,不管他成为了什么,是名人,或是伟人,还是极*凡的普通人,都会永远记住自己的母校,都对他有着非常深刻的感情,我也要做这样的人。
我知道,每个人心里想的是不一样的,因为,人各有志,目标不同。如今我渐渐长大了,我的新目标不是做什么伟人,也不想当什么艺人,更不是成为科学巨人。而是长大后考上一座较好的大学,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在自己*凡的岗位上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不*凡的事,贡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这就已经足够了。
新学期里人人都有新打算,你一定也和我一样吧!让我们大家在新学期里携起手来,共同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吧!
新的学期就要到来了,为了使下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进步、各科成绩优异、不偏科,我新学期的打算如下:
一、做好预习。预习是学好各科的第一个环节,所以预习应做到:1、粗读教材,找出这节与哪些旧知识有联系,并复习这些知识;2、列写出这节的内容提要;3、找出这节的重点与难点;4、找出课堂上应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听课。学习每门功课,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听好课,听课应做到:1、要有明确的学习目的;2、听课要特别注重“理解”。
三、做课堂笔记。做笔记对复习、作业有好处,做课堂笔记应:1、笔记要简明扼要;2、课堂上做好笔记后,还要学会课后及时整理笔记。
四、做作业。1、做作业之前,必须对当天所学的知识认真复习,理解其确切涵义,明确起适用条件,弄清运用其解题的步骤;2、认真审题,弄清题设条件和做题要求;3、明确解题思路,确定解题方法步骤;4、认真仔细做题,不可马虎从事,做完后还要认真检查;5、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累解题技巧,提高解题能力;6、遇到不会做的题,不要急于问老师,更不能抄袭别人的作业,要在复习功课的.基础上,要通过层层分析,步步推理,多方联系,理出头绪,要下决心独立完成作业;7、像历史、地理、生物、政治这些需要背的科目,要先背再做。
五、课后复习。1、及时复习;2、计划复习;3、课本、笔记和教辅资料一起运用;4、提高复习质量。
——数学的新学期计划。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