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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一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城市综合管理的讲座。作为一个城市居民,我们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城市管理问题。而这场讲座正好提供了机会,让我更了解并深入思考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综合管理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还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急于了解更多信息以及如何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
第二段:讲座内容概述
这次讲座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和生活设施等多个方面。首先,讲座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有效地解决基础设施问题和土地使用问题。其次,交通管理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如何合理安排交通流量、提高交通效率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环境保护则涉及到废物处理、空气和水质监测等问题。讲座还强调了城市安全的重要性,如防火、防洪和防止事故等。此外,生活设施的改善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和文化等资源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第三段:对城市规划的思考
在讲座中,我了解到城市规划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基础。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提供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并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从我的角度来看,城市规划应该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考虑到城市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并找到解决方案来减少污染和能源消耗。此外,城市规划还应该更加人性化,为居民提供便利的交通、安全的住房以及多样化的就业机会等。
第四段:对交通管理的思考
交通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作为一个居民,我常常为交通拥堵而苦恼。在讲座中,我学到了一些关于提高交通效率的方法,例如发展公共交通系统、鼓励步行和骑行等。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提供更多的交通选择,以减少私家车的使用。此外,我认为鼓励人们步行和骑行不仅可以减少交通拥堵,还可以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
第五段: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讲座,我认识到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作为城市的一部分,我们有责任为城市的发展和改善贡献力量。我们可以通过参加社区活动、关注城市问题并与政府部门交流来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此外,通过加强环保意识、节约能源和减少废物等,我们也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城市综合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政府、居民、企业等各方合力才能实现。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我们才能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宜居的城市。
总结: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认识到了我作为一个居民的责任。城市综合管理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还涉及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希望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为我所处的城市做出积极贡献。我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繁荣的城市。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探索,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也有了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必须注重理论的指导,要有科学严谨的理论基础。同时,理论指导要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和问题,确保出台的条例能够贴近实际、可操作。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规划与治理相衔接。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应该与城市规划相衔接,要立足于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城市的空间布局、环境保护、交通疏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在治理过程中,要依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城市各项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协调性。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统一与分权相结合。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要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必须在权力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条例要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部门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提高协同管理的效果。
另外,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法制与人文相结合。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规定和监管。条例制定时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和关切,增加与市民的互动和沟通机制,使城市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市民的需求。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宣传与教育相结合。城市综合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市民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因此,要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氛围。
总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城市的管理与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要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宣传与教育,促进市民的参与和支持,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城市管理的目标,提升城市的品质与形象。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三
综合管廊被称为城市地下的血管系统,承担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各项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作为一名参与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者,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综合管廊的重要性和优势。通过与同事的合作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对综合管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综合管廊的建设将城市地下资源进行了集中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通过将各项管线纳入管廊系统中,可以减少地下管线的交织和交叉,降低了管线维护难度,更好地保护了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在过去,修路或修建其他基础设施时,经常需要大量地挖掘地下管线,导致一些管线被破坏,给城市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困扰。然而,有了综合管廊,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更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城市的地下资源。
其次,综合管廊的建设使得城市地下空间得到了充分利用。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短缺一直是困扰城市规划者的难题。而地下空间的利用则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在地下空间建设综合管廊,可以将地下空间利用率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例如,可以在综合管廊中建设人行通道、商城、停车场等设施,使地下空间充分扩展,增加了城市的人流和交通流动能力,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功能。
另外,综合管廊的建设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传统的地下管线引起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水源地的污染、燃气泄漏等问题屡见不鲜。而综合管廊的建设则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综合管廊可以通过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各项基础设施的全方位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减少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此外,综合管廊的建设还可以降低城市的能源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在实际的综合管廊建设中,我也意识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综合管廊涉及的管线众多,设计和施工的难度较大。每一项管线都有其特殊性,对工程师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在综合管廊项目中,专业技术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其次,综合管廊建设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这需要不同单位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以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后,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这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来说可能是一项难题。
综合管廊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管廊的建设,可以实现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更好的城市服务和保障环境安全。然而,综合管廊建设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综合管廊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城市综合体建设飞速发展,这种高楼大厦的存在,对于防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综合体灭火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消防通道的设置以及灭火设备的准备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有效的措施是确保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防火通道、灭火器材和应急预案三个方面探讨城市综合体灭火心得体会。
首先要做好的是防火通道的设置。大楼内的防火通道是消防人员灭火时的关键,因此需要尽可能的确保这条通道的畅通。在城市综合体内,应当设置两条以上的防火通道,一条位于正常的楼梯,另一条可以为消防通道。同时,在楼道内应当设立干式消防栓或直接设置消防喷洒设备。建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在发生火情时在第一时间排除故障。
其次,在城市综合体的灭火器材方面,应当备齐常规灭火设备,例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综合体内,消防设备应该分别放置在有关区域,并且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最佳状态,一旦火情发生能够迅速使用。而且,员工应进行灭火培训,以确保在火情发生时,他们有足够能力和技能使用灭火器,迅速处置火情。
最后,在城市综合体的应急预案方面,设计灭火预案并加以实施至关重要。防火规定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研究,并随时检查和修改,以确保预案的灵活性和实际性。在预案中,需要确保员工和住户了解应急程序并进行预先演习。同时,预案应包括逃生计划和应急救援联系方式,以确保个人在火灾发生时得到救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城市综合体灭火工作的要点是防火通道、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在正常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最佳状态。对于员工和住户,必须进行灭火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在发生火灾时,知道如何逃生并单击灭火器。从全体员工和住户查看,灭火工作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城市综合体的灭火工作,我们永远不应该忽视任何一个细节,因为每一个细节的瑕疵都有可能酿成大祸。只有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才能确保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近日,在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起草和实施的过程中,我深感这一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我有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城市是人们生活的舞台,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可以规范城市的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比如,对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对于违规停放、占用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是为了保持城市的良好秩序,促进城市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社会的法制教育和约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居民对于条例的不了解或者是不愿遵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更要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增强居民的法制意识。我们开展了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相关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提醒居民要依法行事。随着宣传教育的推进,居民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社会的文明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城市的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一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执法力量的配合。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和环保、市政、交警等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共同开展联合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同时,我们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这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城市的综合管理不仅仅是依靠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更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出台只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和程序,提升法治水平,使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执行更加有力、高效。
总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在实施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效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支持。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六
城市综合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学习和了解,我参加了一场由城市管理部门举办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受益匪浅。
首先,讲座开始时,讲师详细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他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城市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强调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各部门之间形成互动协作的合力。通过讲解,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含义和目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讲师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他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可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的繁荣,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他举了很多实际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力量和效果。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后,讲师详细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他强调了信息化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介绍了一些城市管理系统的应用案例,比如公交管理系统、地铁运营控制系统等。他还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通过这些介绍,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信息化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总结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挑战。他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比如城市拥堵、环境污染、城市安全等问题。他强调了创新和合作的重要性,鼓励我们积极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为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听到这些话,我深感身为城市居民,我们有义务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明白了城市综合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也认识到了城市综合管理在推动城市文明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巨大潜力。我会努力学习和推广城市综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为我所在的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美好的城市。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决定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维护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二、将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并增加第二至四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地铁线网的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三、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预留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的地铁线网,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四、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管廊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六、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
“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九
一、介绍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背景和意义(200字)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是一种科学、系统的城市管理模式,旨在通过整合和协调各个方面的资源和措施,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在日益加剧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还能够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二、总结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300字)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核心是系统思维,它要求对城市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另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还需要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各个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最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过程,共同推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实施。
三、分析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成功案例和经验(300字)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已经在一些城市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某城市在推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了城市大脑系统,实现了对城市各个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并通过智能化决策系统提供了决策支持。另外,该城市还注重社会参与,设立了市民议事会,定期听取市民意见和建议,使市民在城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该城市成功解决了一系列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实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探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中存在的挑战和问题(200字)
尽管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是部门之间的壁垒和利益冲突,限制了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实施效果。此外,一些城市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了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全面推广。另外,城市管理中的数据不完备和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城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五、提出进一步改进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建议和期望(200字)
为了进一步改进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和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模式,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制定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此外,我们还需要积极推动社会参与,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最终,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我们将能够建设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介绍城市综合执法的背景和现状(约200字)
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对城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综合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由于执法部门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对城市综合执法进行反思,寻求改进的方法和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段: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约300字)
城市综合执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腐败问题。其次,执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执法决策的不公正。再次,执法手段和技术相对滞后,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城市治理需求。最后,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少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情况,引发了大量的投诉和舆论关注。这些问题和挑战直接影响了城市综合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第三段: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反思(约300字)
城市综合执法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反思。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其次,需要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纪律建设,确保执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再次,要加大对城市综合执法的投入,更新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形成一种共治的格局,共同推进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段:城市综合执法改进的体会和经验(约300字)
在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反思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改进的体会和经验。首先,要注重执法规范化,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再次,要加大对权责清晰、执法流程简化的改革力度,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繁琐手续和环节。最后,要注重执法结果的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约200字)
城市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品质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和途径。只有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对策,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提升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是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人民政府和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廊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公安、园林、文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
第九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申请挖掘道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六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线的安全运行;。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八)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的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二
(1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5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维护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地铁线网的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八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预留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的地铁线网,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九条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管廊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爆破;。
挖掘城市道路;。
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篇十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综合管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设里程约800公里,综合管廊未能大面积推广的原因不是资金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法律以及利益纠葛造成的。
综合管廊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常常高于管线独立铺设的成本。据统计,日本、台北、上海的综合管廊平均造价(按人民币计算)分别是50万元/米、13万元/米和10万元/米,较之普通的管线方式的确要高出很多。但综合节省出的道路地下空间、每次的开挖成本、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以及环境的破坏,综合管廊的成本效益比显然不能只看投入多少。台湾曾以信义线6.5公里的综合管廊为例进行过测算,建综合管廊比不建只需多投资五亿元新台币,但75年后产生的效益却有2337亿元新台币.
其实北京早在1958年就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综合管廊。在中关村西区建成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主线长2公里,支线长1公里,包括水、电、冷、热、燃气、通讯等市政管线。1994年,上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综合管廊——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全长11.125公里,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等四种城市管线。目前,上海还建成了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和“一环加一线”总长约6公里的嘉定区安亭新镇综合管廊系统。中国与新加坡联合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经过的开发,地下管线走廊也已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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