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2篇)
范文文档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2篇)
  • 时间:2025-07-28 03:10:23
  • 小编:琉璃
  • 文件格式 DOC
下载文章
一键复制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心得体会的内容可以包括对自己的失误和优点的客观评价,以及对所学知识的深入思考和理解。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先进行思考和回顾,理清自己的思路和感悟。以下是一些成
演讲稿是一种以口头方式向观众传达信息、表达观点的文本材料。演讲稿的撰写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例,了解不同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演讲稿。以下是一些重要历史时刻的演讲稿,它
利用心得体会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帮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自身的感受和认识,不局限于琐碎的细节。以下是小编为大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整理自己的思绪,使其更加清晰和有条理。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个人经历和感情色彩,让读者产生共鸣。心得体会是对自身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感悟和
教案的编写需要注重教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教案的编写需要充分利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案范例,仅供参考。请大家结合
写心得体会不仅仅是为了达到一个写作的目的,更是提升自身思维和表达能力的过程。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融入一些个人情感和体验,增加文章的情感共鸣和感染力。这些心得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扰。如何提高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使得沟通更加流畅和自信?阅读以下总结范文,您可以从中汲取一些写作灵感,为自己的总结工作
制定方案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技术、人力等,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相
通过总结,我发现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突破和进步。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提高可信度。在以下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深刻认识
心得体会是对我们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和归纳。-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和逻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
总结是一个机会,让我们反思并改正过去的错误。了解规则和基本技巧是学习和掌握任何一项运动的第一步。如果你对总结范文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交流。留校吃饭申
比较是辨析优劣、选择更好方案的重要方法。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掌握写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对于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非常有帮助,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或者生活中得出的一些经验总结。打造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总结。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是经过精心挑选和整理的,值得一看。马云创业者的心
教案要与教材内容相结合,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供多样性的教学体验。编写教案时,教师还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案范文
一篇出色的演讲稿需要经过反复的修改和演练,确保内容连贯、论点严密。如何写一篇引人入胜的演讲稿是每个演讲者都面临的挑战之一。以下是一些关于演讲技巧和表达技巧的书籍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和概括出关键点,使之更易于理解和传播。一篇完美的总结应该具备简明扼要、准确完整的特点。这些总结范文凝练了大量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
方案的设计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以确保最终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背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监督和评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理。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这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学习的问题。范文中的总结方法和写作技巧,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心得体会可以是对一段经历的总结,也可以是对某个主题的深入思考和展望。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和观点。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
总结是对过去努力的肯定,也是对未来的期许和规划。阐述观点是总结文章中表达自己观点并提供理由和论证的关键部分。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各有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参考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自己的认识,提高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避免过于主观和情绪化的表达,保持客观和理性。下面是一些心得体会的典型例子,希望能为大家的
每个人都需要做总结,无论成败与否,在探索中总结,在失败中总结,在成功中总结。最后,要牢记的是以下是一些总结写作的佳作,希望可以对你的写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小学生养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技术性或晦涩的词汇。演讲稿的主体部分要论述清晰,逻辑严密,可以使用事例、数据、引用等方式进行支持。以下是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预见到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准备措施。一个好的计划应该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因素和变数。这里有一些常见的计划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心得体会是在自己的学习和经历中对所得到的感悟与认识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心得体会是一种具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表达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绪、加深对所学
写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归纳所学和所悟。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文采和修辞的运用,提升文章的表达力和吸引力。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文章片段
总结是对个人成长道路上的点滴收获进行回顾和总结的过程。写总结时可以运用一些举例和比喻,以增强表达的生动性和可读性。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计划,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事业。执行计划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想要达到的成果和效果。执行计划时,我们需要
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成长和自我提升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改进自己。怎样利用适当的文学修辞手法来写一篇有韵味的心得体会?接下来,我们分享一些健康养生的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借鉴他人的经验和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名人的心得体会,他们的智
通过写下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经历和成长。写心得体会是一项需要不断实践和改进的过程,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思考能力。以下是小
制定方案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关键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计划和预算。根据问题的特点,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策略来制定方案。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一些较为典型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调整和改进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结合具体事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
演讲稿的主体部分要紧密围绕主题展开,逐步阐述观点,用事实和论据支持。引用权威的数据和案例,可以增加演讲稿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演讲稿范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得到的一种宝贵的经验总结。在写心得体会之前,可以先做些准备工作,比如整理思路、收集资料等。这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人士的心得体会,希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能够解决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的衡量指标和评估方法,以便进行后续的监控和评估。制定方案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可能的变数和
我从心得体会中体会到了态度决定一切的道理。那么,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首先,我们需要回顾自己的学习或工作经历,有意识地梳理出自己的收获和不足。其次
在忙碌的生活中,一个明确的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制定计划时,要将自己的目标和理念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要过于理想化。请大家花些时间阅读下面这些范文
心得体会是在实际工作、生活或学习中所体验和领悟到的心灵感悟。通过总结和概括,可以使我们对自己的成长与进步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反思过去的经历
总结可以激发我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热情,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在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练、表达准确。这些总结范文都具有清晰的结构和逻辑,内容有条理,重点突出,值
报告需要经过同行评审、修改和完善,以提升质量和可靠性。撰写报告前,要明确报告的目标和读者群体。如下是一些案例研究报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司非正式员工辞职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可以帮助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先理清写作的思路与重点。在这份心得体会集合中,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精彩的文章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一段经历或者阅读的总结和提炼。在撰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避免夸大和虚假,保持真实、客观和准确的态度。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
心得体会是通过自己的思考和体验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例子进行说明,增加可信度和说服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
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制定和执行计划,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计划需要具备灵活性,能够适应环境变化和突发情况。计划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步骤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总结经验的一种方式。撰写心得体会时,首先要有详细的观察和记录,尽可能真实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探索以下范文,或许可以帮助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某个学科、某项工作或某个经验的理解和把握。写总结时可以采用时间轴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将经历进行叙述,使得总结更具逻辑性和连贯性。希望这些
对于那个时期的工作和学习,我们需要做一份详细的总结。切忌拖泥带水,过多的废话会让读者产生困惑和失去阅读兴趣。总结写作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所关注的话题,下面这些范文或
在这段时间里,我逐渐掌握了一种新的技能。编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多次反复修改和润饰,追求文字的精练和精确。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总结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成长和进步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是我们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契机。写一篇有深度的心得体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中的成就和不足。总结应该客观真实,尽量避免主观性因素的干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旅行的攻略和建议,快来看看吧。幼师生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发掘自己的潜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客观评价,既要肯定自己取得的成绩,也要认识到还存在的不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
教案是教学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教案的编写还需要综合考虑教学资源的利用和学生的参与度。为了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我们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教案供大家
在流逝的岁月中,总结是一份宝贵的财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前期的准备和收集资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请大家积极学习这些总
每个人都需要总结,因为它是我们成长的见证,也是我们前进的基石。总结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废话和赘述。每个人的总结风格和内容都有所不同,可以从中找到自己适合的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历。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避免内容的杂乱和重复。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它们或许能够激发你的思考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和成长的一种总结和反思。在写心得体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所要总结的经验和事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思考,这样才能写出有深度和思想的文章。以下是小
报告是一种书面材料,它主要是对某一事物或者某一方面的情况、问题、观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阐述。它可以用于学术研究、工作汇报、项目总结等场景。报告的写作要求准确、清晰
报告是对某项研究、活动或事件的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书面形式,它可以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参考。%20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提纲或草稿来帮助我们整理和安
对比是一种通过对比两种或多种事物的异同来突出它们的特点和特色的比较手法。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记录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方式。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创
方案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以确保顺利完成目标。在方案中,我们可以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供选择。方案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理论的完备性,更要看实践的效果。
跆拳道是一门强调礼仪和技术的武术运动。在写一篇完美的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社团部工作感想篇一通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己的能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情感的表达和感受的真实性,让读者能够更好地体验你的心路历程。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我们可
在对待问题和挑战时,保持积极的态度和乐观的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困难。总结不应该简单复述已有的信息,而应该进行思考和概括。以下是一些工作总结的原则和方法,希
心得体会是提升自我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实现目标。在写作过程中要注重细节的描写,以丰富和充实文章的内容。下面是一些同学写的心得体会
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双方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经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起草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是每个商业人士都应该了解的基本技能。请您阅读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
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和反思,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从而更好地进行下一步的学习。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突破大众思维,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通
心得体会的写作要求结合实际、具体和有针对性,能够给读者以启示和思考。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客观性和客观评价,避免过分主观和片面。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典型范文,大家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经验总结和反思。此外,可以结合相关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心得体会,提升文章的深度和广度。-掌握一些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和方法,可
在撰写报告时,我们应该注意语言简练、准确、客观,并且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报告写作前,我们需要明确写作目的和受众,确定要传达的核心信息。如果你需要更多关于报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让我们更加客观地观察和分析问题,形成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思考。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加入一些感悟和建议,为他人提供借鉴和启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
通过写心得体会,人们可以对自己的成长和经验进行反思和分析。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结尾的总结和思考,给读者以启示和反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进行评估和反思。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在结尾处给出一些建议或启示,让读者有所收获。接下来是一些深入浅出的心得体会写作范文,
成功需要勤奋和毅力,付出总有回报。总结要全面而具体,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概括上。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
人生中总是有许多需要总结的时刻。写总结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中学校长开学典礼讲
制定计划还可以提前思考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制定计划时,要将个人能力和资源的限制因素考虑在内,以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计划的成功与
教育是培养人才、繁荣社会的重要保障,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建立和谐的社交网络?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客观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撰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不要过于主观化,要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大家可以从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中汲取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总结可以采用概括和归纳的方式表达。通过阅读这些范文,可以拓宽我们的思路和视野。语文教研工作小结篇一一
足球是全球最受欢迎的运动之一。在写总结之前,要透彻理解要总结的内容,找到其中的关键点。下面是一些总结的范例,希望能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新兵个人自我介绍
总结是一种检视和评估自己所取得成绩的方式,可以让我们不断进步。总结要真实、详尽、客观,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看看如何写
总结是一次内心的自问自答,是每个人成长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环。总结要言简意赅,突出主题,避免冗长和啰嗦。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份参考资料,请大家参考。事故车辆抵偿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的宝贵财富,它可以使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面对挑战和困难。-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提炼出关键的观点和经验。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示范范文,
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拥抱每一天的阳光。在写总结时,要注意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行业前沿信息,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对未来的展望和思考。复
教案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用来指导学生学习的有计划、有步骤的教学设计。教案的编写应该注重知识的渗透和跨学科的融合,促进学科间的综合发展。接下来是一些优
教案能够指导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果。教案的编写要结合具体的教材内容和教学目标进行设计。在编写教案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教学情况进行适当的
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参考相关的参考资料或文献,结合自身的观点进行思考和论证。这是一些写心得体会很有深度的优秀范文,值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自己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写总结应该注重实际效果,应以问题解决为中心,实事求是。下面是一些关于提升个人素质和综合能
通过总结,可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在总结中准确归纳核心观点是非常重要的。掌握科学学习方法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和效率。医疗报销协议书篇一身份证号码:___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初衷。除此之外,也需关注感谢小编为我们精心搜集整理的这些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吧。大学新生辅导员申请书篇
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总结心得体会,这是我们成长进步的重要方式之一。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提出问题和反思的部分,以启发读者的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的重要手段。书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抓住学习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突破口进行深入剖析。以下是一些值得阅读的心
无论是学生还是职场人士,总结都是必要而重要的。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阅读材料是提高阅读能力的关键。接下来是一些经验丰富者的总结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幼儿园音乐组教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身价值观、态度和观念的反思和确认。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需要对自己所经历的事情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进一步提高自己。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
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控自己的进度和目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计划时要充分了解并考虑各个环节的关联和依赖关系。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关于计划的范文,供
通过对过去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改正错误,迎接新的挑战。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语得体,注重积极向上的态度与语气。范文中的总结内容涵盖学习、工作、项目等
总结是思考、反思和总结的过程,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总结可以分段来写,每段都要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展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问题,做到知行合一。那么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应该全面地回顾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经历,找出其中的关键点和亮点。其
总结是不断进步的基础,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提高自己的能力。适当地反思和自我评价有助于提高总结的质量。在阅读以下的总结范文之前,我们可以先思考一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5-07-28 03:10:23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2篇)
    小编:琉璃

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尝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来分析问题,思考如何去解决和优化。写心得体会应该注重个人思考和感受,不要过于拘泥于表面的任务完成情况。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心得体会范文,旨在帮助大家快速了解写作的要点和技巧。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导言:

条例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保障。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了解和遵守条例是应尽的责任。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关于“条例条例心得体会”的座谈会,通过听取专家学者的分享和与大家的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一段:了解条例的重要性。

在座谈会上,一位专家首先强调了了解条例的重要性。他指出,条例是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只有了解条例的规定,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那些不了解条例的人,往往会误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要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掌握和了解条例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条例对个人的影响。

随后,另一位学者分享了条例对个人的影响。他指出,条例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只有遵守条例,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才能在社会中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例如,交通条例规定了驾驶行为的规范,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不仅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能维护交通秩序,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段:条例对社会的作用。

除了对个人的影响,条例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也异常重要。一位学者介绍了条例对社会运行的影响。她指出,条例是保持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基石,它规定了各种行为的准则和标准,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只有依靠条例,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条例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经济、文化和科技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四段:条例的落实与改善。

在座谈会的交流环节中,一些与会者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关于条例的落实和改善。他们认为,条例的落实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广大公民的自觉遵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制定和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了解和遵守条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还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旧有条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的行动和责任。

座谈会的最后,主持人总结了这次交流的主要内容,并提醒大家不要忽视条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他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遵守条例的责任,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决遵守条例的规定,不以身试法,不违法乱纪。只有个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条例,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公正、文明的社会。

结语:

通过这次座谈会,我对于“条例条例心得体会”这一主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条例不仅是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每个人都应当了解和遵守条例,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条例是指依法制定、有规定的法律性文件,它的存在和实施意义重大。近期,我所在的城市出台了一项新的条例,并根据这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执行过程、实施效果、存在缺陷和改进措施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通过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弘扬条例的精神。

首先,条例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其必要性。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我们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包括环境污染、交通拥堵、治安管理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即条例。这些规定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环保、安全、公共交通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在条例的制定背后,是政府对社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这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条例的执行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一项条例而言,立法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地和有效执行。在我们的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建立执法机构、制定具体操作指南等,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要积极主动地遵守条例,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共同努力,条例在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和推广,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三,条例的实施效果是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随着条例的逐步实施,我观察到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首先,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整洁度提高了,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次,交通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公共交通的利用率明显提高,私家车辆的增长速度得到了控制。此外,公共场所的治安状况也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这些变化充分说明,条例的实施对于改善社会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有的条例制定不够详细,实施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困惑。例如,关于垃圾分类的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每种垃圾的分类标准,导致一些居民无法正确操作。其次,有的执法行为不够严谨,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某些交警在执法时的态度恶劣,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相对宽松。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

最后,在条例的实施中不断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例既不能过于苛刻和僵化,也不能过于宽松和随意。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条例,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不断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条例的目标,建设更加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条例是我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和条例的必要性。然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秉持法治精神,共同努力,在合理、公正的条例下,我们的城市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宜居。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热供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有幸参与了某热电公司的供热工作,三年的工作经验让我深刻体会到供热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这里,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对供热类工作做一番总结。

首先,供热工作对环境的治理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住户数量的增加,对于热能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而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作为供热工作者,我们要积极探索绿色能源利用的途径,提倡清洁能源的使用。例如,我所在的公司采用了热泵供热技术,有效地减少了煤炭的使用量。同时,我们还通过优化供热管网的布局和维护,降低了能量损失,达到了环保和节能的目标。

其次,供热工作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供热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身体健康。一方面,我们要保持供热温度的稳定性,确保居民能够在寒冷的冬季里享受到舒适的温暖。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保证供热水的清洁、卫生,有效预防水垢等问题的产生。在供热过程中,我们要时刻关注居民的需求和反馈,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将他们的满意度作为评价供热质量的重要指标。

再次,供热工作还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热电公司是一个以技术为核心的企业,我们要具备相关工程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解决各种复杂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我们公司,每年都会进行供热系统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对于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我们要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生活损失。

最后,供热工作的持续改进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供热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换代。我们要积极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创新,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引领供热工作的发展。例如,近年来,我所在的公司开始尝试引入智能供热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供热效率和质量。这不仅仅是技术的进步,更是供热工作的一次革命性创新。

综上所述,供热类工作不仅仅是提供热能,更是对环境的治理,对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对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要求,以及对持续改进的追求。作为一名供热工作者,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创新和改进,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新的贡献。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供热小区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小区的供热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条例规定了供热小区管理的各项事宜,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在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这些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供热小区管理条例为解决小区供热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供暖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而在过去,小区供热问题一度成为困扰居民的难题。而通过制定供热小区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供热的责任主体、供热标准和服务要求等,为居民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的框架。居民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使供热问题更加合理、公平、公正。

其次,供热小区管理条例提高了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小区供热问题常常涉及热力公司、物业公司以及小区居民之间的关系。而通过制定供热小区管理条例,规定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供热服务的流程和标准。这样一来,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供热服务的水平。同时,居民也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理的途径维权,以推动供热服务的改善。

第三,供热小区管理条例对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供热是消耗大量能源的过程,而过去一些小区在供热过程中存在能源的浪费现象。而通过制定供热小区管理条例,规定了小区供热的节能要求和措施,明确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节能责任。小区居民也被要求进行能源的节约使用,如合理调节室温、提高能源利用率等。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小区对环境的影响,还可以为居民节约能源费用,同时提高供热的效果,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此外,供热小区管理条例还提倡了小区居民的参与和监督。小区的供热工作是涉及到小区所有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而供热小区管理条例规定了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居民有权利知情、参与和监督供热工作。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也要建立健全居民的投诉渠道,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这样一来,居民可以更好地了解供热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使供热工作更加民主、公开、透明。

最后,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制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供热小区管理涉及到政府、企业、居民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制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政策;企业要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居民要积极参与和监督供热工作。只有通过各方的努力和配合,才能够真正实现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目标和意义。

总之,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解决小区供热问题、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意义重大。作为一个小区居民,我深切体会到这些条例的必要性和作用。希望通过条例的持续实施和完善,能够让我们的小区供热工作更加规范、公平、高效。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近日,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各种条例。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这些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经过对条例的仔细研究和理解,我对其内涵和实施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与思考。

首先,条例的操作性是其能否真正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的重要因素。一部好的条例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即能够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以我所在的城市为例,最新发布的中央厨房餐饮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了餐饮企业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餐饮垃圾。这一条例的实施操作性强,通过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使得餐饮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落实相关规定。

其次,条例的公正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一部公正的条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例如,最新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条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于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等起到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该条例的公正性。

第三,条例的制定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度。好的条例应当准确反映民意,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同度。例如,最新制定的防控传染病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包括在线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使得该条例得到广泛认可。

此外,条例的透明度也是评判一部条例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透明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实施。例如,最新发布的网络购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线平台应当公开商品、服务信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这种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商品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条例还能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好的条例应当能够影响和引导人民群众的行为,使其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例如,最新颁布的禁止欺凌、虐待学生条例的实施,不仅使得校园内的学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形成了道德约束力,引导人们形成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的观念。

综上所述,条例条例对于社会管理、个人权益的保护及引导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条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感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我国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安宁幸福。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小区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规范供热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供热小区管理条例》,并将其实施。通过研读该条例,我深刻了解到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以下是我对《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规范供热小区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供热小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续国家和建设者的辛勤劳动的成果。然而,由于一些小区管理混乱、缺乏规范,导致供热设备维护不及时、能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供热小区的管理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合理高效的供热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措施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供热小区的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居民的舒适生活。

其次,供热小区管理必须注重居民的权益保护。《供热小区管理条例》强调了业主权益的保护,包括供热设施维修费用分摊、供热运行费用公示等问题。条例的实施,使业主有了更明确的权益保障,不再随意背负高额费用。同时,小区管理也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增强小区的凝聚力和归属感,让每一个业主都能感受到条例带来的好处。

再次,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能源供应不足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能源节约与环保已经成为了国家的重要战略。供热小区作为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来促进能源利用的合理化。条例要求小区开展能源监测,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提高供热设备的能效等,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能源的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条例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在过去的管理中,一些物业公司只注重收取费用,却忽略了对供热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供热小区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维护、抢修及技术人员的培训等。这些要求的实施,可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最后,条例的实施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实施不仅需要物业公司的全力配合和努力,还需要政府、业主、居民等各方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加大对小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力度,确保条例的落实到位;业主和居民要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小区管理事务,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合力,达到供热小区管理的最佳效果。

综上所述,我深刻体会到《供热小区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供热小区的管理、保护业主的权益、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条例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供热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冬季的临近,对于居民来说,保暖问题变得尤为重要。而关于供热的问题,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和推进供热行业的发展。而最近出台的《供热条例》更是对于供热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整顿。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研究,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作为居民,我最为关心的当然是自己能否享受到温暖的供热服务。《供热条例》对于供暖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供暖温度和供热质量,确保了居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舒适的供热环境。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供暖企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保证了供热工作能够全面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层级。通过这些规定,居民的供热需求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使得供热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得到了提升。我们作为居民,感受到的不仅是温暖,更是对于政府工作的认可与支持。

同时,《供热条例》对于供热企业的规范经营也有着明确的要求。条例规定了供热企业的资质要求和经营条件,强调了环保和安全的重要性。例如,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配备监控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的运行安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供热企业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尘和污染物的排放。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也促进了供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规范和整顿,优胜劣汰,供热企业从容应对市场竞争,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水平,也使整个供热行业更加健康和可靠。

然而,条例虽然制定出台了,但具体的执行仍然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落实。对于供热企业来说,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运营,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此外,还需要加大对供热行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对供热行业的认知度和满意度。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供热条例真正发挥作用。

对于居民来说,我们也要提高自身的供热意识,合理使用供暖设备,节约能源。为了减少能源的浪费,我们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室温、加强室内保温等方式来减少取暖费用,同时也能够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此外,如果发现供热问题或者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有问题,我们也要积极参与监督和投诉,让供热条例真正严格执行,推动供热行业的进一步理顺。

总之,《供热条例》对于供热行业的规范和整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供热工作与社会的密切关系,也明白了供热行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供热条例不仅保障了居民的供热需求,也促进了供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我们作为居民也要提高自身的供热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和投诉,共同推动供热行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更加温暖和谐的社会。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一、背景介绍:

供热条例是指为了确保城市居民冬季取暖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的专门法规。供热条例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规范供热企业的运营、加强用户权益保护、优化供热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近日,我有幸参加了由当地供热办组织的供热条例宣讲会,对于供热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

二、以用户为中心,更注重用户体验

供热条例明确了供热企业应当以用户为中心,提供可靠、高效的供热服务。宣讲会上,专家详细讲解了条例中对于用户权益保护的规定,使我深感供热企业对于用户体验的重视。通过供热条例的实施,用户将享受到更加规范、透明的供热服务,不再担心供暖问题成为不确定因素。供热企业也将因为更加注重用户满意度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实现双赢。

三、推进绿色能源供热,加强环境保护

供热条例要求供热企业优先推进清洁、绿色能源的使用,减少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使用量,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会上,有关专家向我们介绍了供热企业如何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节能减排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不仅可以减少对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我深感,在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供热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明确责任和义务,强化监管力度

供热条例明确了供热企业和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也包括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纠纷,保障用户权益。宣讲会上,主讲专家还向我们介绍了供热条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措施,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条例的实施将有效地约束供热企业的行为,推动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加强宣传,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

宣讲会不仅向我们介绍了供热条例的内容,还强调了将宣传工作做好的重要性。通过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让大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我深感,社会公众对于供热条例的知晓程度较低,出现了一些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无法维权的情况。因此,加强对于整个社会的宣传教育非常重要,只有让更多人了解法律,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总结:

供热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供热行业的发展、保障用户权益、优化能源结构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参加供热条例宣讲会,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供热条例的意义和实施的必要性。作为一名公民,应积极宣传供热条例,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希望供热企业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共同推动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随着冬季的到来,我们的生活中供热问题也逐渐成为了焦点。为了更好地规范供热行业的发展,保障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政府出台了供热条例。在实施供热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供热行业涉及广泛,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温暖生活,故愿意分享我对供热条例的心得体会。

供热条例旨在加强供热服务的资质管理。首先,供热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提供供热服务,这为居民提供了可靠可信的选择。其次,供热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热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通过这一条例,我被深深地感动,因为这意味着供热标准将会更加规范,不再出现质量问题频发的情况,居民的生活质量将得到大幅提升。

供热条例注重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供热的价格是广大居民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供热价格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价格应根据成本、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过去,供热价格的高低经常成为居民之间的争议点。而现在,通过供热条例的规定,价格将得到更公正、公平的调整,确保居民按照自己的热量消费情况支付对应的费用,这也是对广大居民权益的保护。

供热条例强调了供热服务的安全性。供热行业存在一些相关的安全隐患,而供热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相关的安全措施。供热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居民也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的工作,主动报修设备,及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条例的约束,居民的生活环境将更加安全,供热服务的质量也将得到提升。

供热条例强调了供热服务的环保性。供热行业与环境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条例中关于环保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同时,居民也有责任节约能源,合理使用供热资源。通过供热条例的实施,将促进供热企业向清洁能源转型,从而实现供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供热条例关注了居民的反馈意见。条例明确供热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并及时解决问题。这一点我感到非常欣慰,因为在以往,居民的投诉往往被忽视,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而现在,通过条例的规定,居民有着更多的权益保护,同时也能促使供热企业更加重视居民的反馈,提升服务质量。

总之,供热条例的出台将对供热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为供热服务的资质管理、公平公正、安全环保以及居民参与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通过这一条例,居民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供热企业也将得到更好的发展。作为一个居民,我深感这一条例的重要性,愿意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温馨、舒适的社区贡献自己的力量。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段一:引言(200字)。

供热员是一个关键的职位,他们负责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获得适宜的供热服务。作为一个供热员,我在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我愿意与大家分享。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供热员的重要性、工作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及工作带给我的成就感。

段二:供热员的重要性(250字)。

供热员在确保社区居民在冬季保持温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监测和维护供热设备,及时解决居民的供热问题,确保所有房间都能获得适当的供暖。供热员还负责调整供热系统的温度和压力,以适应不同的天气和居民需求。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段三:工作的挑战和应对策略(350字)。

作为供热员,我经常面临各种工作挑战。供热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例如管道破损、泄漏或设备故障等。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冷静地评估问题,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修复设备。此外,供热员还需要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例如停电或供热中断。在这些情况下,我会迅速行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确保问题及时解决,以减少居民的不便。

在工作中,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我经常需要与居民沟通,了解他们的供热需求和问题。有时,居民可能情绪激动或不满意,我需要保持冷静并耐心倾听他们的抱怨,尽力解决问题。我还与供热系统的维修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我们能够共同合作以提供最佳的供热服务。

段四:工作带来的成就感(300字)。

虽然供热员的工作充满挑战,但它也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成就感。每当我解决一个居民的供热问题,看到他们脸上的满意和感激之情,我觉得非常有成就感。通过我和居民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建立起了与他们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此外,我还通过参加一些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课程使我处于一个更高的专业水平,能够更好地为居民提供服务。当我看到自己在工作中的进步和发展时,我感到非常满足和自豪。

段五:总结(200字)。

作为一个供热员,我深知自己在社区中的重要性和责任。在工作中,我面临着各种挑战,但这些挑战也带给我成就感和满足感。通过照顾居民的供热需求,我能为社区的舒适与安全做出贡献。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20xx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供热条例。下文是山东省供热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

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

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8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25号),决定继续开展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我市为试点省市。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要意义。

推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财政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对于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编制文件要求,我市今年将继续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财务报告试编范围由各区(市)政府部门延伸至所有乡镇及街道办事处,部分区(市)财政局还需试编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即合并编制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市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建立。

二、工作内容。

(一)各级政府部门编制2018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2-(以下简称《编制办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为依据,并对应按权责发生制调整的事项编制调整分录,按时完成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主管部门要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告,编制本部门的部门财务报告。

(二)市级及各区(市)财政局编制。

2018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市级及各区(市)财政局以财政部印发的《编制办法》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指南》)为依据,在合并部门财务报告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基础上,对合并范围内部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并对应按权责发生制调整的事项编制调整分录,按时完成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为其他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模式由区(市)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经费管理体制情况确定。若参照政府部门管理,则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若参照一级财政管理,则应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市级及部分区(市)财政局编制。

2018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若本区(市)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编制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则该区(市)财政局应按照《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合并指南》),编制2018本区(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合并指南》要求,合并编制2018青岛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实施步骤。

整个编制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将在2019年9月底完成,具体时间进度如下: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编制办法》和相关操作指南要求,印发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编报流程,建立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机制。(2019年5月)。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制小组。

成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编制小组,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机制。(2019年5月)。

3.印发工作通知。

印发试点工作通知,明确财务报告编制范围、提出工作要求。(2019年5月)。

4.部署工作系统。

做好2018全市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部署,为全市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做好系统准备。(2019年5月)。

5.开展工作培训。

召开全市财政、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培训会,部署开展编制工作。(2019年6月)。

-4-(二)市级政府财务报告组织实施阶段。

1.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表。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办法》和《部门指南》要求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资产负债,核对会计账簿数据,通过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编制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2019年6月)。

2.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府财务报告。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撰写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通过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报送市财政局。(2019年6月)。

3.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财政局业务处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抵销分录和调整分录的正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重新修改,核对无误后将电子数据报送财政局国库处。(2019年6月)。

4.财政局国库处编制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国库处根据《编制办法》和《综合指南》要求,在合并部门财务报告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基础上,撰写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务管理情况,形成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2019年7月-8月)。

报告,形成全市2018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2019年9月)。

各区(市)财政局可参照市级工作实施步骤,制定本区(市)政府财务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工作小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内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组织及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资产处、债务办、企业处、会计处、社保处、国库支付局等有关同志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其他有关处室确定一名同志作为试点工作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负责审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方案;部署、督导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在编制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难题,及时通报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解决对策,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6-的进度和质量。

(二)落实工作分工。

1.预算单位职责。

(1)全面清查核实单位资产,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入账。

(2)以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按照《编制办法》和《部门指南》要求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并报送主管部门。

(3)各单位要在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确保本单位财务报告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财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培训。

(2)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工作。

(3)对下属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督促下属单位按照要求对报告进行更正和修改。

(4)按照《编制办法》和《部门指南》要求,在合并、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基础上,完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报送财政局。

(5)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6)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确保。

本单位财务报告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3.市财政局各处室(单位)职责。

处室(单位)。

主要职责国库处(1)牵头全市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2)组织和指导全市政府财务报告编报的布置及业务培训;(3)汇总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表和附注说明,编制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4)合并汇总编制全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5)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资产处(1)协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导入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2)提供市级政府股权投资等有关资料;(3)及时提供市级政府资产报表和管理情况资料;(4)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办(1)及时提供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需的政府性债务数据;(2)及时提供我市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相关资料;(3)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4)及时提供ppp项目相关信息;(5)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企业处(1)及时提供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2)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3)及时提供分管部门(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4)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社保处(1)及时提供社保基金决算报表等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相关资料;(2)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3)及时提供分管部门(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4)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8-综合处、法规税政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建处、农业处(1)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及时提供分管部门(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会计处(1)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制度等培训、辅导与贯彻落实;(2)辅助国库处开展编制部门财务报告相关培训与辅导工作;(3)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术处。

(1)负责编制软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2)负责编报单位网络连接维护、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3)辅助国库处开展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相关软件操作培训工作;(4)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国库支付局(1)负责根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数据要求,改进相关会计核算集中管理平台;(2)辅助国库处开展编制部门财务报告相关培训与辅导工作;(3)与编报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各区(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切实做好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

(二)强化培训,规范会计核算。

财政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部门和所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编制需求,细化会计核算内容,不断提高编制水平。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经济业务,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确保财务报告数据质量。

(三)清查资产负债,保证编报质量。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资产负债,对清查出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明确资产权属单位,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四)严控进度,确保按时报送。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财务报告工作将于6月中旬进行培训布置,7月初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具体时间以印发的编制文件为准);各区(市)财政局于7月中旬前将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具体时间以印发的编制文件为准);市财政局根据既定方案和职责分工编制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汇总编制全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于8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附件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周安副组长:曹彦平。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和区(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热电冷联供、燃煤清洁化应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鼓励多能源系统智能能效网络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用热。

第六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多元化投资,促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公司发展。已划定特许经营范围的供热区域,实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公司采取与现有供热单位合作等形式,参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能源方式,热源项目建设应当结合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优先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要求。

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供热管理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管理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要求,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因条件限制需要采取燃煤方式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供热。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同步落实热源及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达到规定排放标准;逾期未达到改造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经批准的燃煤供热项目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供热单位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拟实施供热的以及位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区域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住宅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热等方式供热。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收缴信息及时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收缴情况下达投资计划,组织进行配套建设。

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供热改造,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节能补贴,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行集中供热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区域的供热单位进行查验。

第二十三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保障新建住宅供热需求。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供热期限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未约定或者未承诺供热期限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

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开发建设单位与入住用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保修期满且完成供热设施交接的新建住宅,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管理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三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等。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用电优惠价格。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在供热平均单位成本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并且热价未调整前,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向居民用户供热的供热单位以适当补贴。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保障供热设施设备维护费用,设置专门账户管理,用于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并接受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出口法兰处的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管、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并保证质量,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四)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四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即从事供热经营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以及其他用户实施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

(五)供热单位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六)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七)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八)供热单位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九)擅自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供热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四)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

(一)、(四)、(五)项规定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供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三)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六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在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转供热的单位。

(三)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四)供热经营设施,对于住宅是指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和用热计量装置等;对于公共建筑是指规划红线以外的各种设施设备。

(五)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对于住宅是指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包括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附件等。对于公共建筑是指规划红线以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并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供热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应当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监管工作。其他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供用热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方法,逐步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等配套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供热设施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分户供暖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配套安装分户供暖,逐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供热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组织推行分户控制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供用热系统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重点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八条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责任,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厂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单位承担责任和费用;。

(三)采用分户供暖的居民用户,以入户管道井为分界点,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暖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供热管网系统维修养护保障资金制度,维修养护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从供热单位热力站出口到热用户入户管道井或者阀门井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相同比例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热单位。

第二十一条新建供热单位正式运营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

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新建建筑申请纳入供热管网或者建设单位需要供暖增容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卧室与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供热采暖期内,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热能损耗。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循环条件的;。

(三)危害相邻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或者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向供热单位反映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当日采取措施,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二日内予以解决;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的,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反馈热用户。

第二十七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室温不合格天数的热费,已经缴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将室温不合格天数的热费退还热用户。

下列情形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室内装修、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取用供热管道内循环水。

第三十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交费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三十二条热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热费以预付方式收缴。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一个月开始收缴热费。热用户可以一次性交纳全额热费,也可以分两次交纳。对分两次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过半前十日将剩余热费全部交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自提供供热服务之日起十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欠费和使用同一单元阀门井的部分热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日以上的,或者因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向热用户退还停热期间的热费。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事故,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向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

第三十九条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应当通知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派员负责抢修维护,发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故障发生在热用户责任区域内,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因抢修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72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四十四条对供热期间拒绝供热、不能保证供热质量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用热的供热单位,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应急强制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对其所属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停止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欠热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作为一名供热人,我已经在供热行业工作了多年。供热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温暖。作为供热人,我们的使命是确保居民们在寒冷的冬天里能够享受到舒适的取暖服务。长期以来,我积累了一些关于供热的心得体会,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供热人需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

供热工作并非易事,我们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首先,供热系统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设备和人力投入,维修和管理工作十分繁重。其次,天气条件也是我们经常需要应对的问题,特别是在极寒的冬季,供热系统容易出现结冰、管道破裂等问题,需要我们紧急处理。最后,供热服务对居民们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我们需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供热效率。

第三段:提及心得体会之一——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供热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供热系统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只有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才能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我所在的供热公司,我们建立了高效的团队合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合理分配,确保每个人都有清晰的职责。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

第四段:提及心得体会之二——灵活应对各类问题。

供热工作是一项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工作,我们需要随时准备应对各类问题。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发现灵活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当供热系统出现故障时,我们需要快速反应,并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修复。我们还需要随时关注天气的变化,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因极端天气而引发的问题。只有具备灵活应对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问题,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供热工作需要我们付出很多心血,但是看到居民们在冬天里享受到温暖的生活,我们的付出和努力都是值得的。通过多年的工作,我深刻意识到团队合作和灵活应对的重要性。只有做好团队合作、灵活应对,才能更好地提供供热服务,在民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未来,供热行业将继续发展壮大,我们供热人将继续努力,为居民们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贴心的供热服务。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

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供热工程所需资金,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下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五条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特许经营协议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接到用户用热设施爆裂、漏水等报修信息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进行抢修,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发生其他突发性故障,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用热。

第二十条本市逐步实施以计量、温控等方式调节、计算用热量,并按照基础热费和用热量交纳用热费用的制度。

对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经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设施热计量器具(热量表)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居住建筑,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逐步进行计量用热改造。

第二十一条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费用。

第二十二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

(三)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

(四)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位维修、抢修供热用热设施;。

(五)妨碍、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施施工;。

(六)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费用。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第二十七条用热费用的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用热费用补贴,按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第二十九条供热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其中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的养护,由用户负责。

(二)非居民住宅用户,属于按建筑面积交费的,热源至进户井(包括进户井)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进户井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属于按表计量交费的,热源至热量表(包括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热量表后部分由用户负责。

(三)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负责。

前款所称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是指供热单位统一实施的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对用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器具,严格执行施工与技术规范。

用户应当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供热用热设施的检查、更新、改造、养护、维修。

第三十一条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第三十二条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停止供热的规定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十月二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交纳用热费用。

用户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告公安机关,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入户抢修。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将定期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二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供热用热行为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设定固定测温点或者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不按规定测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不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或者不按规定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的,不得再从事供热经营。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用户拖欠费用等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报告处理情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的;。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供热用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一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供热保障。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二十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一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六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三十五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改动方案。

第四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确需实施入户抢修的,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热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配合,方可入户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二)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三)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十五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第二十五条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条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第三十一条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第三十二条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第三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分级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我作为一个供热设备主管在工作中,有着深刻的感悟和体会。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下我在供热领域的心得体会。

首先,供热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至关重要。供热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不仅会影响热力的供应,也会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工作。只有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提供稳定、高效的供热服务。同时,我们还要定期清洗和更换设备中的滤网、过滤器等部件,防止灰尘和杂质的堆积。只有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才能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供热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问题。供热设备的不安全使用不仅会威胁到设备本身的正常运行,更会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设备进入运行状态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没有任何故障。同时,我们还要保证供热设备的防火措施完善,定期清理工作场所的杂物,并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只有保证供热设备的安全性,才能让人们安心使用热力。

此外,供热领域还需要注重能源的合理利用。能源的高效利用不仅可以降低居民的能源消费,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我们应该积极推行节能减排的政策,提高供热设备的能源利用率。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如热泵技术、余热回收等,有效利用废热和余热资源。在供热过程中,我们还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供热温度,避免能源的浪费。只有在节能减排上下足功夫,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最后,我们供热从业人员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供热技术在不断发展和更新,我们必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新的供热技术和方法。同时,加强与其他从业人员的交流和合作,分享经验和技巧,共同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还要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合作,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供热服务的方式和流程。只有不断学习和改进,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

总结起来,供热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问题、能源利用和不断学习都是我在供热领域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供热设备主管,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做出贡献。

供热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二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第五章用热服务。

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三十七条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者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一条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第四十四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八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后期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于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心得体会的内容可以包括对自己的失误和优点的客观评价,以及对所学知识的深入思考和理解。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先进行思考和回顾,理清自己的思路和感悟。以下是一些成
演讲稿是一种以口头方式向观众传达信息、表达观点的文本材料。演讲稿的撰写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例,了解不同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演讲稿。以下是一些重要历史时刻的演讲稿,它
利用心得体会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帮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自身的感受和认识,不局限于琐碎的细节。以下是小编为大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整理自己的思绪,使其更加清晰和有条理。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个人经历和感情色彩,让读者产生共鸣。心得体会是对自身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感悟和
教案的编写需要注重教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教案的编写需要充分利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案范例,仅供参考。请大家结合
写心得体会不仅仅是为了达到一个写作的目的,更是提升自身思维和表达能力的过程。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融入一些个人情感和体验,增加文章的情感共鸣和感染力。这些心得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扰。如何提高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使得沟通更加流畅和自信?阅读以下总结范文,您可以从中汲取一些写作灵感,为自己的总结工作
制定方案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技术、人力等,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相
通过总结,我发现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突破和进步。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提高可信度。在以下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深刻认识
心得体会是对我们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和归纳。-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和逻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
总结是一个机会,让我们反思并改正过去的错误。了解规则和基本技巧是学习和掌握任何一项运动的第一步。如果你对总结范文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交流。留校吃饭申
比较是辨析优劣、选择更好方案的重要方法。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掌握写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对于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非常有帮助,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或者生活中得出的一些经验总结。打造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总结。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是经过精心挑选和整理的,值得一看。马云创业者的心
教案要与教材内容相结合,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供多样性的教学体验。编写教案时,教师还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案范文
一篇出色的演讲稿需要经过反复的修改和演练,确保内容连贯、论点严密。如何写一篇引人入胜的演讲稿是每个演讲者都面临的挑战之一。以下是一些关于演讲技巧和表达技巧的书籍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和概括出关键点,使之更易于理解和传播。一篇完美的总结应该具备简明扼要、准确完整的特点。这些总结范文凝练了大量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
方案的设计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以确保最终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背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监督和评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理。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这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学习的问题。范文中的总结方法和写作技巧,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心得体会可以是对一段经历的总结,也可以是对某个主题的深入思考和展望。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和观点。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
总结是对过去努力的肯定,也是对未来的期许和规划。阐述观点是总结文章中表达自己观点并提供理由和论证的关键部分。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各有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参考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自己的认识,提高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避免过于主观和情绪化的表达,保持客观和理性。下面是一些心得体会的典型例子,希望能为大家的
每个人都需要做总结,无论成败与否,在探索中总结,在失败中总结,在成功中总结。最后,要牢记的是以下是一些总结写作的佳作,希望可以对你的写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小学生养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技术性或晦涩的词汇。演讲稿的主体部分要论述清晰,逻辑严密,可以使用事例、数据、引用等方式进行支持。以下是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预见到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准备措施。一个好的计划应该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因素和变数。这里有一些常见的计划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心得体会是在自己的学习和经历中对所得到的感悟与认识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心得体会是一种具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表达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绪、加深对所学
写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归纳所学和所悟。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文采和修辞的运用,提升文章的表达力和吸引力。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文章片段
总结是对个人成长道路上的点滴收获进行回顾和总结的过程。写总结时可以运用一些举例和比喻,以增强表达的生动性和可读性。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计划,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事业。执行计划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想要达到的成果和效果。执行计划时,我们需要
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成长和自我提升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改进自己。怎样利用适当的文学修辞手法来写一篇有韵味的心得体会?接下来,我们分享一些健康养生的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借鉴他人的经验和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名人的心得体会,他们的智
通过写下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经历和成长。写心得体会是一项需要不断实践和改进的过程,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思考能力。以下是小
制定方案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关键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计划和预算。根据问题的特点,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策略来制定方案。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一些较为典型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调整和改进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结合具体事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
演讲稿的主体部分要紧密围绕主题展开,逐步阐述观点,用事实和论据支持。引用权威的数据和案例,可以增加演讲稿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演讲稿范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得到的一种宝贵的经验总结。在写心得体会之前,可以先做些准备工作,比如整理思路、收集资料等。这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人士的心得体会,希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能够解决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的衡量指标和评估方法,以便进行后续的监控和评估。制定方案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可能的变数和
我从心得体会中体会到了态度决定一切的道理。那么,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首先,我们需要回顾自己的学习或工作经历,有意识地梳理出自己的收获和不足。其次
在忙碌的生活中,一个明确的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制定计划时,要将自己的目标和理念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要过于理想化。请大家花些时间阅读下面这些范文
心得体会是在实际工作、生活或学习中所体验和领悟到的心灵感悟。通过总结和概括,可以使我们对自己的成长与进步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反思过去的经历
总结可以激发我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热情,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在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练、表达准确。这些总结范文都具有清晰的结构和逻辑,内容有条理,重点突出,值
报告需要经过同行评审、修改和完善,以提升质量和可靠性。撰写报告前,要明确报告的目标和读者群体。如下是一些案例研究报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司非正式员工辞职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可以帮助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先理清写作的思路与重点。在这份心得体会集合中,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精彩的文章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一段经历或者阅读的总结和提炼。在撰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避免夸大和虚假,保持真实、客观和准确的态度。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
心得体会是通过自己的思考和体验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例子进行说明,增加可信度和说服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
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制定和执行计划,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计划需要具备灵活性,能够适应环境变化和突发情况。计划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步骤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总结经验的一种方式。撰写心得体会时,首先要有详细的观察和记录,尽可能真实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探索以下范文,或许可以帮助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某个学科、某项工作或某个经验的理解和把握。写总结时可以采用时间轴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将经历进行叙述,使得总结更具逻辑性和连贯性。希望这些
对于那个时期的工作和学习,我们需要做一份详细的总结。切忌拖泥带水,过多的废话会让读者产生困惑和失去阅读兴趣。总结写作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所关注的话题,下面这些范文或
在这段时间里,我逐渐掌握了一种新的技能。编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多次反复修改和润饰,追求文字的精练和精确。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总结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成长和进步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是我们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契机。写一篇有深度的心得体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中的成就和不足。总结应该客观真实,尽量避免主观性因素的干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旅行的攻略和建议,快来看看吧。幼师生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发掘自己的潜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客观评价,既要肯定自己取得的成绩,也要认识到还存在的不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
教案是教学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教案的编写还需要综合考虑教学资源的利用和学生的参与度。为了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我们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教案供大家
在流逝的岁月中,总结是一份宝贵的财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前期的准备和收集资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请大家积极学习这些总
每个人都需要总结,因为它是我们成长的见证,也是我们前进的基石。总结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废话和赘述。每个人的总结风格和内容都有所不同,可以从中找到自己适合的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历。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避免内容的杂乱和重复。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它们或许能够激发你的思考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和成长的一种总结和反思。在写心得体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所要总结的经验和事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思考,这样才能写出有深度和思想的文章。以下是小
报告是一种书面材料,它主要是对某一事物或者某一方面的情况、问题、观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阐述。它可以用于学术研究、工作汇报、项目总结等场景。报告的写作要求准确、清晰
报告是对某项研究、活动或事件的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书面形式,它可以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参考。%20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提纲或草稿来帮助我们整理和安
对比是一种通过对比两种或多种事物的异同来突出它们的特点和特色的比较手法。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记录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方式。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创
方案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以确保顺利完成目标。在方案中,我们可以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供选择。方案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理论的完备性,更要看实践的效果。
跆拳道是一门强调礼仪和技术的武术运动。在写一篇完美的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社团部工作感想篇一通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己的能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情感的表达和感受的真实性,让读者能够更好地体验你的心路历程。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我们可
在对待问题和挑战时,保持积极的态度和乐观的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困难。总结不应该简单复述已有的信息,而应该进行思考和概括。以下是一些工作总结的原则和方法,希
心得体会是提升自我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实现目标。在写作过程中要注重细节的描写,以丰富和充实文章的内容。下面是一些同学写的心得体会
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双方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经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起草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是每个商业人士都应该了解的基本技能。请您阅读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
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和反思,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从而更好地进行下一步的学习。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突破大众思维,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通
心得体会的写作要求结合实际、具体和有针对性,能够给读者以启示和思考。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客观性和客观评价,避免过分主观和片面。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典型范文,大家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经验总结和反思。此外,可以结合相关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心得体会,提升文章的深度和广度。-掌握一些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和方法,可
在撰写报告时,我们应该注意语言简练、准确、客观,并且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报告写作前,我们需要明确写作目的和受众,确定要传达的核心信息。如果你需要更多关于报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让我们更加客观地观察和分析问题,形成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思考。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加入一些感悟和建议,为他人提供借鉴和启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
通过写心得体会,人们可以对自己的成长和经验进行反思和分析。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结尾的总结和思考,给读者以启示和反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进行评估和反思。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在结尾处给出一些建议或启示,让读者有所收获。接下来是一些深入浅出的心得体会写作范文,
成功需要勤奋和毅力,付出总有回报。总结要全面而具体,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概括上。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
人生中总是有许多需要总结的时刻。写总结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中学校长开学典礼讲
musicolet
2025-08-21
Musicolet作为一款高质量音乐播放器,确实不负众望。它不仅汇集了海量的音乐资源,包括网络热歌与歌手新作,即便是小众歌曲也能轻松找到,满足不同用户的音乐需求。更重要的是,该软件干扰,提供清晰音质和完整歌词,为用户营造了一个纯净、沉浸式的听歌环境。对于追求高品质音乐体验的朋友来说,Musicolet绝对值得一试。
Anyview阅读器的历史版本是一款出色的在线小说阅读软件,它提供了详尽而全面的小说分类,涵盖了都市、武侠、玄幻、悬疑等多种类型的小说。用户可以随时在线阅读自己喜欢的小说,并且该软件还支持多种阅读模式和功能设置,让用户能够自由地免费阅读感兴趣的内容。这不仅为用户带来了全方位的追书体验,还配备了便捷的书架管理功能,方便用户轻松收藏热门小说资源,并随时查看小说更新情况,以便于下次继续阅读。欢迎对此感兴趣的用户下载使用。
BBC英语
2025-08-21
BBC英语是一款专为英语学习设计的软件,它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专业英语学习资源。无论你是想提高口语水平还是锻炼听力能力,这里都有专门针对这些需求的训练内容。此外,该软件还能智能地评估和纠正你的口语发音,帮助你使发音更加标准、记忆更加准确。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是一款专为汉语学习设计的软件。通过这款软件,用户能够访问到丰富的汉语学习资源,包括详细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统计等功能,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数据支持。该软件还支持汉字查询,并且可以进行多种词典内容的关联搜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用户对于汉语学习的各种需求。
屏幕方向管理器是一款专为用户提供手机方向控制服务的应用程序。作为一款专业的管理工具,它能够强制调整手机屏幕的旋转方向。这款应用程序提供了多种功能,使用户能够轻松选择个性化的屏幕旋转方式。此外,屏幕方向管理器还具备丰富的设置选项,让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更多个性化配置,使用起来既方便又快捷。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购买指南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12)55170217  邮箱: 邮箱:3455265070@qq.com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 闽ICP备20250911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