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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一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20xx年4-6月份,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此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市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15家,其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100家,均持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从各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看,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较为重视,能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麻精药品使用安全,主要体现在:
一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能够依法审批;二是医疗机构均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三是医疗机构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四是医疗机构能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管理;五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房、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精药品管理组织。
一是大部分医疗机构能积极开展本机构医务人员麻精药品使用与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二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院等能按照规定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建立了麻精药品处方医师不定期抽查与考核制度;三是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中心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能不定期开展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内部专项检查。
(三)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较为规范。
医疗机构基本配备了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门、窗安装有防盗设施。宣城市人民医院、泾县医院等麻精药品专库还安装了红外线报警监控装置;宣城中心医院、宣城市仁杰医院、宣城市骨科医院等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房内或外安装了监控装置;一些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库房设有夜间专人值班。大部分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建立较完整入库验收、进出库复核及药品消耗、交接、空安瓿回收销毁等记录,药品去向清楚,帐物相符。此次检查中未发现医疗机构有麻精药品失窃、被骗情况。
(一)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组织管理不规范。
一些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未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承担本机构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变动较大,管理不稳定,工作缺乏连续性。少数医疗机构管理组织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具体,对相关业务不熟悉,如宣城九洲医院、宣城朝阳医院等。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医疗机构使用和管理麻精药品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熟知程度的了解,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类的一些规模较小医院,责任意识不强,未建立培训制度,从医院分管负责人到药房、医师等,未定期接受过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相关法规知识培训。有的分管院长和专职人员虽然了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管理知识,不知如何落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职责。
一是部分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房的防盗门、窗以及保险柜等安全设施不完善。有的医院未安装监控装置,门诊药房、麻醉科等调配的少量麻精药品存放于普通木台抽屉或药品急救车中,“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二是少数医疗机构未能严格地实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有的未以文件形式规定麻精药品的专职人员、获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和获得调剂资格的药师;有的医疗机构专账、专册登记不及时或登记项目、内容不全,专册没有载明发药人、审核人、领药人签名、用药科室等等项目;有的基数管理不清,药品消耗记录不完整,没有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未及时实行交接;个别医疗机构未使用进出库专用帐册,未实行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出库复核管理,如宣城九洲医院等。
三是一些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不规范。部分民营医院只有药士进行处方调配,缺乏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核对和发药。个别医疗机构专用处方格式不符合规定,专用处方书写不规范,存在执业医师未经培训合格、未取得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现象。
(一)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监管。
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立案查处。。
(二)强化培训,完善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本机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麻精药品管理知识,完善管理组织和制度,制定定期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专职人员和使用、管理人员熟悉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针对本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及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中责令整改意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三
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年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我院按照检查方案中的要求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总如下:
我院成立了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药剂科设立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确定各岗位职能,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各环节制度。
1、我院已经于20**年9月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药品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城镇医疗保险目录》及结合临床实际使用确定,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由药库按照目录进行网上采购。
2、建立供货单位档案,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合格药品。购进的药品每批次都索取合法的票据并留存。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了药品验收记录。中药饮片的购进严格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要求,从具有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范围的公司购进,验收入库时认真核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绝入库。
3、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法律法规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制度、处方的`调配及发放制度、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拆零药品调配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4、对验收合格的入库药品,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放置在不合格库(区)。库管员认真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
5、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区内,并登记好不合格药品台账。
6、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挂牌警示。报各使用科室进行促用。
7、购进的麻醉及精神药品按规定管理,专柜存放,设有防盗设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1、药房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将药品进行分类摆放与储存,配备了冰箱、温湿度计、空调等养护设施。
2、按照要求药房每日对陈列的药品进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台账,每日上、下午定时监测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如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3、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调配处方时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对有疑问、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审核与调配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
4、药品调配区域符合卫生要求和调配要求。药品拆零使用工具清洁卫生、使用符合要求的拆零药袋并做好药品拆零记录,拆零药品在发放时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及效期等。
5、药监部门曾多次对本院药品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假劣药品,全部合格。
6、医院每年组织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7、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8、每年药剂科人员都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医学教育培训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1、我院从合法的医疗器械企业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建立供货单位档案,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合格医疗器械。
2、建立了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购进日期、供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
3、按照相关要求索要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证和注册证。
4、医疗器械设立了专柜,按照类别分类储存并标识清楚。
药品质量和管理责任重大,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四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使用。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储存。
第四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运输。
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丢失事件发生。
第七条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限量级别。《印鉴卡》限量级别由核发单位用红色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并加盖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在《印鉴卡》栏内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药剂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检审一次,重点审查购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限量,并将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应当凭《印鉴卡》和盖有与《印鉴卡》相符印鉴章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一式三份,按季度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应单位办理采购业务。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使用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可跨一季度购买。
使用单位更换单位及个人印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供应单位应当按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并在《申购单》上注明供应数量,加盖供应单位会章及核售人员章,《申购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供应单位按季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份退回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供应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正常的麻醉药品供应,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应当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供应单位应当拒绝供应。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必须严加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必须使用防撬保险柜储存,开具麻醉药品应当用专用处方笺,注明病情诊断、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应当按处方笺的内容造册登记,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数量。医疗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单位领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处方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医务人员印章清晰,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数字,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经门诊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属滥用麻醉药品:
(一)未明确诊断的急腹症及疼痛;。
(三)其他非医疗使用。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对住院或者手术患者(晚期癌症除外)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所开麻醉药品必须在病志和麻醉药品医嘱上记载。
十至一百元的押金。
晚期癌症患者易地治疗需办理《供应卡》手续的,还须提供患者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断或未供应麻醉药品的证明。
第二十条《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由负责开麻醉药品的临床医生察看核实病情,并重新出具证明,患者凭证明、户口簿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得持《供应卡》再冒购麻醉药品,并在十五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供应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应当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做好麻醉药品废瓶回收、登记、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单位确属急需,市场又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撤销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当在十五日内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持已死亡患者的《供应卡》冒购麻醉药品的,应当追回冒购药品,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冒购者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对于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医务人员开取麻醉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六
卫生局医政科:
我院根据要求,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未发现有违规使用上述药品情况。
我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麻醉、精神药品法律法规汇编》,严格把握临床适应症,实实在在为不少癌症病人、手术病人减轻了痛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另外在管理上,我们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管理小组,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柜储存,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保管,作到了目前无一次药品流失、遗失、差错事故。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七
。
我院根据要求,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未发现有违规使用上述药品情况。
我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麻醉、精神药品法律法规汇编》,严格把握临床适应症,实实在在为不少癌症病人、手术病人减轻了痛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另外在管理上,我们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管理小组,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柜储存,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保管,作到了目前无一次药品流失、遗失、差错事故。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八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讲座,使我对麻醉药品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麻醉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在医疗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合理规范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次讲座中,我们不仅学到了一些麻醉药品管理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了解到了如何提高麻醉药品管理的水平,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认识麻醉药品的安全风险。
在讲座中,我们首先深入了解了麻醉药品的安全风险。麻醉药品具有麻醉效果,常用于手术和疼痛治疗。然而,如果麻醉药品管理不当,就可能引发各种不良反应和意外事故,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因此,提高麻醉药品管理的水平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关键。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麻醉药品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如何降低损害的风险。
讲座中,专家强调了麻醉药品管理的原则和方法。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标准,明确麻醉药品的分类、审批、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并严格执行。其次,加强麻醉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工作,确保麻醉药品处于合理的环境和安全状态。此外,要做好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加强药师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确保麻醉药品管理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讲座中,我们进一步讨论了如何提高麻醉药品管理的水平。首先,要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和系统,便于管理和追溯。此外,要加强跨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麻醉药品管理的合力。最重要的是,要增强患者的知情权,加强患者的自主选择和知情同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通过这次麻醉药品管理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麻醉药品的管理关乎每一个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我们应该始终把患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同时,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的关注和监督,共同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九
市卫生局:
我院在麻-醉-药品现场验收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麻-醉-药品在平常管理中虽然按照“五专”管理,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处方未注明科室、用量,存放设备不规范,组织机构未上墙。
2、未建立专帐专册,登记不合规定。
整改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院会同药房认真组织科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1、将原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用药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挂牌上墙。
2、立即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帐、专册,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设立周转柜等相关措施。
3、麻-醉-药品存放保险柜实行双人管理,处方应注明科室、实际用量。
4、要求麻-醉-药品管理人员继续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知识的学习,切实加强责任心,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管理药品,不仅要管好药品、且各项记录要完善。
5、制定麻-醉-药品季度盘点制度,由医务科、药房、管理人员三方同时进行,经三方对盘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共同签字,交付管理人员。
6、对于空安瓶的管理制度,要求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登记造册,销毁时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销毁,并做好记录。
xx医院
2015-5-15
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
我院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1、麻-醉-药品在平常管理中虽然按照“五专”管理,但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定期盘点记录。
2、近效期、失效麻-醉-药品管理没有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整改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药械科认真组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1、要求麻-醉-药品管理人员继续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知识的学习,切实加强责任心,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管理药品,不仅要管好药品、且各项记录要完善。
2、制定麻-醉-药品季度盘点制度,由医务科、药械科、管理人员三方同时进行,经三方对盘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共同签字,交付管理人员。
3、对于近效期、失效的麻-醉-药品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且要求仍然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近效期的确保在有效期内应用,失效后按照失效麻-醉-药品的销毁程序进行审批、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药械科
2011-6-20
自从市、县卫生局对我院卫生监督检查后,现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结合上级来院检查后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与院感科于2015年9月17日对全院各科室进行了一次全面综合性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1、 护理部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分类存放医疗废物及严格消毒。
2、 检验室有一次性试管重复使用的现象。
3、 口腔科未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定期更换消毒液及注明标识。
4、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未做好麻-醉-药品入出库登记,对库存量不清的现象。
5、 手术室有个别抢救药品已过失效期,未及时调换。
二、 对存在问题的相关科室要求立即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 要求护理部立即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分类存放及严格消毒医疗废物。
2、 立即停止检验室一次性试管重复使用,严格按照一人一针一管的使用方法及毁形并登记。
3、 要求口腔科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定期更换消毒液、注明标识及日期。
4、 要求麻-醉-药品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 要求手术室立即更换过期抢救药品。
三、 此次检查对存在有问题的科室给予全院大会批评,希其余科室引以为戒,并且严格按照诊疗常规从事诊疗活动。
四、 院办、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院感科将不定期对院内各
科进行综合性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诊疗常规及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诊疗活动的科室与个人,将对该科室及个人给予处罚(每次100.00元),并立即整改,写出书面检讨。如造成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将按医院管理方案第六条9项给予处理。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年7月14日对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院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麻精药品正确安全使用和管理,现将整改情况做如下汇报:
1.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无“麻”字标示问题,联系制作“麻”字标示,逐个粘贴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
2.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部分处方开具用法用量不规范问题,魏勇分管院长召开临床科室及药剂科、医务科专题会,强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重要性,明确药房值班人员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调配完毕后在处方左上角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医师开具的处方,对开具用法用量不规范的处方不予调配。
3.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登记的药学部门人员有变动,未及时到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项目变更问题,我院已于专项检查结束后向**卫生计生局提交人员变更申请。
我院将高度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工
作,加强日常监督,做到正确、安全、合理使用。
**医院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十
麻醉药品是一种特别的药品,它们需要特别严格的管理。其中的麻醉药品具有很大的药理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掌握好麻醉药品管理的知识,对于医院和医护人员来说尤为重要。最近,我参加了一次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培训,从中获益匪浅。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管理措施的重要性。
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针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医院的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法律及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分类、编码、标识、备案和登记管理。同时,医院对于麻醉药品的采购、进货、储存、使用、报损、销毁和审计管理,也要实行严格的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工作。通过这些管理措施,不仅可以严格管控麻醉药品的使用流程,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使用,还可以避免药品被盗、泄漏,减少患者和医护人员的风险。
第三段:知识和技能的提高。
在培训中,我们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及使用需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学习了麻醉药品的相关知识后,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了药品的分类、作用、剂量、禁忌等。通过技能培训,我们掌握了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有效避免了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知识和技能的提高,让我们的管理水平得到了质的提升,为患者的治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第四段:严格的操作流程。
在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在培训中,我们通过实地模拟演练,学习如何进行麻醉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配制、使用、废弃、销毁等,以及各种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法。通过操作流程的演练和训练,我们对手续和使用环节都变得更加熟悉,操作更加规范,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五段:带来的收获。
总体而言,这次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麻醉药品对医院和患者的巨大作用,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了一些好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了我们的工作。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将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为患者提供更加细致、贴心的服务。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一
第七条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第十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二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讲座,这场讲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麻醉药品的作用、分类及管理方法。通过这场讲座,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医疗行业的安全性和诚信意识有了更高的认识。下面我将分享我对这场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讲座中,我了解到麻醉药品主要有局部麻醉药和全身麻醉药两种类型。局部麻醉药主要用于手术过程中对局部组织进行麻醉,而全身麻醉药则是用于让人完全失去意识和感觉的药物。这让我对医疗行业的高智商和高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明白了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的严谨和复杂性,他们必须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并根据不同的病情和手术需求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
其次,讲座中还强调了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麻醉药品的管理涉及到对麻醉药品的购进、使用、储存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只有充分合理地进行管理,才能保障麻醉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讲座中,我们了解了麻醉药品的购进渠道应该正规合法,且必须来自具有医疗资质的正规渠道。此外,麻醉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医嘱,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对于麻醉药品的储存和销毁也需要严格执行标准操作,避免出现任何不可预料的风险。
进一步,麻醉药品管理讲座还强调了医务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麻醉药品的使用是一项严肃而高风险的职责,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合法资质、熟悉法律法规,且要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麻醉药品管理中,医务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任何不当使用和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讲座中通过实例向我们展示了一些医务人员因为违反管理规定而导致的严重后果,这让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态度更为严谨。
最后,麻醉药品管理讲座还提醒我们作为患者要有安全意识和合理用药观念。在手术麻醉中,我们作为患者的配合和信任对医生的操作非常重要。我们要充分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后果,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病史、过敏史以及正在使用的药物等情况,以便医生可以选择最合适的麻醉药品和剂量。此外,我们还要避免滥用镇痛药物和麻醉药品,不仅因为滥用会导致成瘾和依赖,更重要的是麻醉药品不当使用可能会带来无法修复的损害。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管理讲座让我对麻醉药品的作用、分类及管理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深刻认识到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意识到医院必须建立高度严谨的管理流程,医务人员要具备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意识,患者要有合理用药观念和安全意识。通过这场讲座,我认识到了麻醉药品管理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麻醉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三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医院举办的麻醉药品管理讲座。这个讲座旨在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知识和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于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的意识。通过这场讲座,我深刻意识到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入了解了麻醉药品的种类、作用、使用方法和管理要求。
在讲座中,讲师首先详细介绍了各类麻醉药品的种类与作用。例如,常用的全身麻醉药物包括异丙酚和丙泊酚等,可以使患者迅速进入麻醉状态,并保持一定的麻醉深度。此外,还有神经阻滞麻醉药物,如利多卡因和布比卡因等,它们通过阻断神经传导来产生局部麻醉效果。不同的麻醉药品有各自的特点和适应症,医务人员需要在指导下选用合适的药物来完成手术麻醉。
第三段:麻醉药品的使用方法和副作用。
除了了解麻醉药品的种类和作用外,讲座还着重强调了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方法和副作用。对于全身麻醉药品而言,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速率给药,确保患者在麻醉状态下的稳定和安全。而对于神经阻滞麻醉药品,医务人员要准确判断注射位置和剂量,以避免不必要的并发症。此外,麻醉药品还可能引起呼吸抑制、低血压等副作用,医务人员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段: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与规范。
讲座还强调了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依法严格管理。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管控制度,明确麻醉药品的购进、存储、分配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此外,麻醉药品的记录和报废也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只有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管理,才能保障患者的手术安全和医院的良好声誉。
第五段:心得与展望。
通过这场麻醉药品管理讲座,我深刻认识到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院的形象。作为医务人员,我们应时刻保持对麻醉药品的警醒,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切实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我也希望医院能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视,改善药品管理的流程和制度,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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