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对自己阅读体验的总结,也是对作者思想和艺术的理解和评价。想要写一篇个人风格独特的读后感?下面整理了一些写作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启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一
“啄木鸟警长,你在发什么愣?”
啄木鸟回头一看,是伐木工大猩猩。“哎,多好的一片松林啊!半年前我还来过这儿。”大猩猩说着,就想坐在躺倒的大树桩上。不料,他的屁股刚触到大树桩,大树桩就粉身碎骨了,成了一堆烂木屑。大猩猩没提防,摔了个“仰八叉”。
啄木鸟赶忙扶起大猩猩。就在这时,他在树桩的木屑边,看见了一把把灰色的小“伞”。他捡起一把,送到大猩猩面前,问:“这是什么?”
“真菌,是和蘑菇、木耳、灵芝同一类的东西。”大猩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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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ddd。
“哎,对了!”大猩猩打断了啄木鸟的沉思,“这小灰伞叫多年层孔菌,看来这树桩就是让他们糟蹋的!”
果然不出所料,从每棵倒下的松树上都找到了这些小灰伞。啄木鸟气愤地说:“他们从树桩上打开缺口,然后通过树根钻到其他健康树上繁殖,使整片松林遭殃,这用心是多么狠毒呀!”
告别了大猩猩,啄木鸟准备去《森林报》公布自己的最新发现。
啄木鸟飞到空中,忽然又发现了一个“新大陆”。不远的地方,几棵松树傲然挺立,安然无恙。他们怎么没有出事?啄木鸟好奇地落到一棵大松树上。咦,这儿的树上也撑着一把把小“伞”。不过,这些小伞的模样与刚才的不一样,身上穿的是白衣裳。他眉头一皱,忽地闪出一个念头:准是这些小伞兵保护了大松树。为了证实自己的推测,啄木鸟摘下一把小白伞,又急急匆匆地飞回去了。
“你瞧,这是什么菌?”啄木鸟又找到了大猩猩。
大猩猩接过小白伞,笑了:“我的警长先生,你怎么这样神呀!这种真菌叫大笋草菌,和多年层孔菌是死对头。要是早有这些小白伞,那些小灰伞就不会在松林里为非作歹了。”
“是吗?”啄木鸟警长真佩服大猩猩的丰富知识。这时的大猩猩也显得十分激动,他一手拿着小白伞,一手拿着小灰伞说:“哈哈,我得让你们都派上用场!”
“什么,让他们都派上用场?”啄木鸟疑惑地望着大猩猩。
“完全可以!”大猩猩说得斩钉截铁,“我们伐木工常常为那些破坏林道的树桩伤脑筋,现在有了小灰伞,就可以请他们来帮忙……”
“你是说ddd”啄木鸟心领神会,“每次伐木以后,先将小灰伞接种到树桩上,请他们把树桩、树根清除干净。同时再在四周布上小白伞,筑起一道防护墙,严防小灰伞的越轨行为。”
“哈哈哈!”大猩猩举起两把小伞笑啦!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二
法律思想独立存在,不受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色。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首席法官根据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者受困洞穴,水尽粮绝,极度饥饿,他们集体决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获取生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视角不同,所得结论自然不同,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好不精彩。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请愿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结果既不失刑罚的权威性,又诠释刑法人道的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密,彼此间的反驳让人拍案叫绝,精彩的语录更给人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整体把握,细节出发,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见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独行,愿岁月静好,读书与思考常在!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三
毒杀夺产奇案---测验你的应变能力林太太想毒死富商林先生,以夺取庞大的遗产.她准备今天下手,你认为林太太会在哪里下毒?a.林先生的漱口水b.橙汁c.黑咖啡d.忌廉汤-----------------------------------------测试结果:a、在别人眼中你可能是一个鬼马的人,但其实真正的你脑筋并不是很灵活.b、只要与你交谈一句话,就会知道你是一个保守的人.c、你脑袋的构造可能异于常人,否则怎会如此灵活.d、你是个表里不一的人,在别人面前你会装得特别呆呆傻傻的,以便隐藏实力.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四
1.《南山集》案2.雍正朝投书谋反案3.《苏报》案。
晚清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五花八门的事层出不尽。这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态势,预示着清朝统治行将覆灭。
在同治九年,又发生了两江总督、封疆大吏马新贻被刺的要案,真是朝野震惊,举国倾注。事情发生在同治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马新贻校场阅兵完毕,返回督署的路上,为刺客张文祥所杀。刺客并不逃走,高喊:”刺客是我张文祥!“让那班怕死的卫士捉拿。这个案子发生后,清廷十分惊恐,知道此案涉及封疆大臣的内幕亵闻,于脸面上大不光彩。因此,只能掩盖矛盾,粉饰门面。慈禧太后为了维系她摇摇欲坠的统治,亲自出面处理此案。把正在天津处理教案的大员曾国藩,调来审理这个案件。又在曾国藩出发前夕,召见了他,面授机宜,说”马新贻办事很好“,为此案定了调子。这还不放心,一周之内,又连连派出大员参与审案。刑部尚书郑敦谨,也奉旨与曾国藩同审。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终于为张文祥定了一个”漏网发逆“和”复通海盗“的罪名,将张文祥处决,剜了张文祥的心,去祭奠这位马新贻,又厚厚的于以抚恤。一句话,马新贻是一个好官,张文祥是一个发逆。然而,事情的`真象总是难以隐瞒的,纸包不住火。大量的野史、笔记、小说、戏曲,却不顾官方史家的曲笔,将马新贻被刺原委,一一公诸于众。原来,马新贻之所以官运亨通,靠的是假报军功,又结纳权贵才得来的。他在所谓的”剿匪“战斗中,原本是一个败军之将。被俘以后,又没有骨气,与”匪首"义结金兰,成了拜把兄弟。再由他的把兄弟导演一幕马新贻收复失地的闹剧,欺瞒了朝廷,以至爬上封疆大吏的宝座。飞黄腾达以后,那些把兄弟原以为可以攀附于他,千里迢迢来投靠。马新贻又奸占了把兄弟的妻室,诱杀了把兄弟。张文祥因偶然的原因逃脱他的魔掌,才弄出这一出刺马的大案来。由此可见,清廷所依重的大臣,渔色负友,形同禽兽。凡此种种,正是清廷官场腐败的缩影,无怪慈禧太后煞费苦心,一定要把真象掩盖起来。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五
我读了一本书,叫作《神秘洞穴大冒险》,这本书很幽默也很惊险,还告诉了我一些知识和道理。
故事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毛毛一行人去洞穴探险,可是在观赏时地面突然塌陷,毛毛他们进入了一个未知的洞穴。他们一直都在找出口,就是要回去吃饭。可是他们找了很多都是死路,而且食物也没有多少了。在一次寻找中,毛毛和他的`哥哥进入了一个支洞穴,但出口突然被落下来的石头堵住了,毛毛和他的哥哥已经和外界隔离了,幸好毛毛发现了一个狗洞,他们爬了一个多小时才出来。最后,毛毛在一个瀑布里发现了一个洞,他们进去后发现水很浑浊,不能出去。这时水急速增加,他们差点就要淹死了,但是水又下降了。过了一天,毛毛的哥哥在洞里面找了两遍,发现了太阳光。他们都高兴极了,马上就游泳过去。最终他们从可怕的洞穴里出来了。
这本书让我懂得了遇到任何困难也不能害怕,放弃,只有用智慧,用勇敢解决才能走向成功。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六
这是一本意外的书,最初在开卷八分钟听到,后来是要送给某人呢,没来的及送就送不出去了,在出差的时候看了一半,后来另一半看完之后,深深的发现,只要你思考,人就是不同的动物,你我都不一样,因为观点也因为观念,或者本身我们就不一样。
要理解也要开解,最好站在别人的角度替别人想想,或许长久些。前提是:做自己。
英文名叫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可以直译为洞穴探险者案例,讲的是作者虚拟的一个案例的分析。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第一位: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认为被告完全无罪。理由有二:
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维持原告有罪,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第六人出现,与他四个朋友一样吃了威特摩尔,但至今才被发现。
第六位:认为被告有罪。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对于所谓“紧急避难”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
第一,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
第二,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
第三,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几天都可以。
第四,对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第五,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
第六,抽签的选择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认为被告无罪。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位:认为被告无罪。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让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认为被告无罪。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认为被告有罪。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认为被告有罪。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旦背叛无罪,则悲剧可能会重复发生。
第十二位:认为被告无罪。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认为被告有罪。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回避判决。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七
民间。
故事。
能够从多个角度充分反映一个民族的。
传统。
文化。
包括生态文化、语言文化、宗教文化、物质文化和社会文化。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湘南奇案,希望大家喜欢。
清朝光绪年间,湘南未阳县有户顾姓人家,世代经营布匹生意,家境殷实。这户人家有一个儿子,名叫顾弃疾,人称顾郎。顾郎性格豪爽,喜好交友,其中有两个玩得最好的朋友叫欧阳麒、步青云。三人经常在一起喝酒逗乐。
21岁那年,顾郎要结婚了,新娘是四十里外关家村的关腊梅。欧阳麒和步青云相约当晚去闹洞房。这天晚上,来顾家闹洞房的客人很多,欧阳麒和步青云偷偷地躲藏在新房上面的阁楼里,准备听房。夜深了,闹洞房的人相继离去。最后房里只剩下了一对新人。然而新郎顾弃疾和新娘关腊梅并没有马上上床休息,而是坐在桌旁喝茶聊天。直到过了三更,阁楼上的欧阳麒和步青云再也等不下去了。步青云对欧阳麒说:“算了,回去吧!今晚也听不到啥了。”
欧阳麒想了想,说:“好吧!不过不能便宜了这小子。”
说着,他从衣袋里掏出一把短刀,从楼板缝中扔了下去,说:“他俩看到这把刀,不知会吓成什么样。”
最后,俩人窃笑着从阁楼上下来,回家去了。
第二天上午,两人再次相约来到顾家,只见新娘关腊梅正端坐在新房里,却不见新郎顾弃疾。步青云随口问:“新郎官呢?”
关腊梅说:“他出门买东西去了,一会儿就回来。”
欧阳麒就在房里四处寻找昨晚自己丢下的那把短刀,步青云挤眉弄眼地问关腊梅道:“昨晚可好?没见什么稀奇古怪的东西?”
关腊梅迟疑了一下,从衣袖里拿出一把短刀,说:“昨晚也不知是谁,居然把这把小刀从阁楼上丢了下来,想吓死我们呀!”
欧阳麒一见关腊梅手中正是自己的小刀,忙走过来,笑着说:“怎么?就这把小刀把你俩吓着了?”
关腊梅说:“这是谁的刀呀?”
欧阳麒接过刀,说:“是我的,是我昨晚从阁楼上丢下来的。”
关腊梅又把刀拿过去,问:“果真是你的?”
步青云在旁边说:“当然是他的。昨晚我们俩人藏在阁楼上想听房,哪想你俩左也不睡,右也不睡,欧阳麒只好从上面丢下这把刀,吓吓你俩……”
这时,关腊梅猛地变了脸色,站起身,一把抓住欧阳麒,嚎啕大哭道:“杀死我的新郎官的就是你了——”
欧阳麒和步青云不由目瞪口呆,不知她在说什么。顾家人听到哭声赶紧走了进来。关腊梅向众人哭诉道:“昨天晚上,我和新郎正在桌旁喝茶,忽然有人从上面扔下这把短刀,不偏不倚正好扎在他的右太阳穴上,当时便倒在地上,人事不省。我吓坏了,抱起新郎一看,已经死了。我一时慌了神,有心大哭一场,忽然想到如果哭声传出去,家人必然闻声赶来,家人一来,这事就会泄露。闹洞房的人那么多,谁是凶手?所以我就把新郎官的尸体藏在床底下,擦净了地上的血迹。今天早晨谎称新郎官出门,看看到底谁来要刀……”
说着,关腊梅从床底下拖出新郎官的尸体来,果然人已死去多时。
欧阳麒和步青云万万没想到昨晚闹洞房会闹出人命来,登时呆傻了。顾家父母一见儿子惨死,痛不欲生,捆了欧阳麒和步青云就送到了县衙。
耒阳县令见此事证据确凿,又有欧阳麒和步青云的供词,未再深究。人虽是误杀,还是把欧阳麒判刑入狱,步青云则杖打20棍放了。欧阳麒家人虽觉此事蹊跷,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有心为儿子申冤又不知从何做起,只好眼巴巴地看着欧阳麒被收了监。
再说顾家,万万没想到儿子大婚之日即是死亡之日,因此更加伤心欲绝。埋葬顾郎之后,关腊梅每天幽居房中,吃素念经,除了偶尔回趟娘家,哪也不去。顾家人见媳妇刚进家门就守寡,便对她格外怜爱。
三个月后,忽然有个仆人带着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来到顾家,声称这个男子是顾家的儿子顾弃疾。顾家人大吃一惊,顾父说:“我儿子已经死了,怎么可能还活着?”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八
在一次和朋友的谈话中,他跟我说了一本书,就是《洞穴奇案》,用朋友的话说“极具神奇色彩,堪称法学独秀之一”,最让我有一种去看的冲动的就是,他告诉我“你对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会在法官的看法当中”。所以就专门去图书馆找了这本书,读罢此书不由长吁一口气,竟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书中充满了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对于我这个法学初生牛犊来讲确实应接不暇。然而,我就是带着一种“要产生自己独特的法官之外的见解”的非正常思维去读的,一看就不舍得放下:一个虚拟的案例,竟能引发如此多的观点,逻辑般的充满了法律、哲学、正义、人性情感太多的思辨,让我不禁深深陷入其中,领略这法律的无尽魅力和作为法律人的无限风光。
该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象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中,水尽粮绝,而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持生命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维特摩尔使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任执意抽签,而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以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了绞刑。本书的前一作者围绕这一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也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可以说就是十四位法官判决书的集合。
自然我们不是每天都面临着洞穴探险者案那离奇的事情,我们置身其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书中所说或者是大异其趣,但这些都不影响我们从其论述中获得富有现实意义的教义和理性,同时也是对于正义和社会整体道德情感关注和热议,所以我们才会对那些似乎与我们不是有太大关联的李丽云案、许霆案和邓yu娇案的关注。因此我可以说,虽然对于洞穴奇案没有陪审团,没有媒体大众的关注,甚至可以说是几个大法官坐而论道,但其中的严禁法律推理,公开理性论辩以及对于公平正义的探求确实让人叹为观止。因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所以就举两个例子,谈谈几个大法官的主要观点和辩论中的精妙技巧。
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观点是: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必须判处了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是可以断定其是“不仅公正明理,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了两个新观点巧妙的绕过了首席法官的罪刑法定挂点: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一基础,实定法就不再适用,而是用自然法则,因此本案不适用于联邦现行法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通过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规定,因此他认为本案应该判无罪。另一论点就是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被告的抗辩理由是自己当时处于饥饿状态,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事物的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同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很大的差异性:首先,沃尔金可能不是一直处于饥饿状态或者有生命危险,不知其挨饿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比如找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本案中的探险者没有这样选择,杀人成为了唯一的途径。这样的精彩辩论怎能不让我拍案叫绝!
说实话,看这个案例,我都很是揪心:从法律以外的理由的却是可以刀下留人,我们似乎也是期待着法官不要杀他们,这就让我想起一句话“我们对‘法律’和‘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坚持罪刑法定,希望它是客观的,法官不应当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法律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正如中国古人云:人之情无穷,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而御无穷之意,则法之所以不如人情也。还有一点就是被杀的人最后反悔了,但任没有逃脱被杀的厄运,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是老师经常说的多数人的“暴政”我想从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来讲,我们既然制定了法律就应该接受这个哪怕有些残酷的事实,我们不是要求法律毫无瑕疵,更多在意案件的合法性基础,所以尽管时间的背后有复杂的起因和可原性的事实,但我还是认为至少应该判有罪,至于具体惩罚上,就看当时当地的具体实况吧。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九
有一天,森林举行了一场盛大的舞会。所有小动物都可以来参加,小白兔穿上了漂亮的裙子,化好妆,抹上口红,穿上高跟鞋,喷上香水,提上包,准备出门了。
舞会开始了,动物都来了,有黑能一家,花狗小姐,百灵鸟妹妹。当小白兔趾气高扬地走过来的时候,还没发现后面跟着一只蹑手蹑脚的狐狸,口水都快成一条小河了。它终于忍不住了,一下子猛扑上来,抓住小白兔的手,骄傲地走了。
小白兔使劲地喊:“救命啊!救命啊!”狐狸冷笑一声,说:“你就使劲地叫吧,叫破了嗓子也没有人来救你的!”在点名的'时候,大家都发现狐狸和小白兔没有来,机灵的小猴一拍脑门,说:“我知道了,小白兔肯定在来的路上被狐狸抓走了。”森林之王听了,马上下令:把小白兔就出来。动物们马上行动,立刻找到了狐狸,百灵鸟组织了一个庞大的团队,一起站在狐狸的头上,乱踩它,黑熊的团队把狐狸打得头破血流。最后,白兔终于被就出来了。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
《洞穴奇案》展现的就是在涉及生死相关立场选择时的思辨过程,咋一看题目也许觉得该书是一部悬疑小说或者地理探秘集,但实际上该书却是一本不足200页的法哲学著作。
本书来源于美国20世纪著名的法理学大师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个虚构案例,讲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五名探险者相约探险时遇到山崩,他们所剩的食物已然不能维持到救援队伍的到来。无奈之际,由威特莫尔建议大家通过“掷骰子”的方式决定吃掉队伍中的某一人,而建议者威特莫尔不幸被抽中并被分食,余下四人因此获救,但随即被法院以谋杀罪进行起诉。富勒在案例的基础上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于此案的判决书,之后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所做的虚构案例,假设了五十年后对于此案进行翻案时的审理过程,并重新虚构了九位大法官针对该案的判决意见,并最终形成了《洞穴奇案》一书,“洞穴奇案”被法哲学界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由于是虚构的案例,其更能够使我们抛开实际事实可能存在的争议与讨论,而将焦点集中在基于明确事实基础上的不同观点的'交锋,观点涉及了法律、哲学、道德、伦理等各个方面,不仅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材料,也是非专业人员品味哲学式的思辨过程的绝佳读本,哪怕对法律毫无基础和兴趣的人都会沉浸于司法哲学的思辨海洋中无法自拔。而我则想谈谈其中的思维过程。
书中通过各种不同观点间的论证过程,不断形成思维上的碰撞,引导读者拓展更全面的视角并进行更深入的思考。14位法官立场、视角各异,思维方法也各具特色,有秉持生命价值绝对神圣和平等观点的理想主义者,也有赞同依据主流民意宣告被告无罪的现实主义者,有人试图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认为司法必须独立于政治和民意,坚持运用法律逻辑的形式来推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也有人认为当法律逻辑推理的分歧难以定论时,应当设身处地思考,遵从内心的道德标准。在不断的观点辩论交锋过程中,你会发现自己的思维方式以及观点立场不停地受到冲击,前一刻你笃定坚持的观点在下一刻即会被彻底颠覆,在读完全书14位法官的判决书后不免陷入各种思辨之中左右为难,难以选择自己所处的阵营,并对于最终判决的结论愈感迷茫,但与此相对,思维却在观点不断推倒重建的过程中愈发清晰,逻辑愈发严谨,这也许就是本书带给我们的最大收获,相较于论辩过程带给读者的启发,最终判决如何也许真的无所谓了。
这样的思辨过程不仅仅存在于法哲学界,生活中又何尝不是如此,这不免让我想到了前段时间比较热门的一个综艺节目《奇葩说》,尽管节目出于娱乐目的,有些论辩过程不甚严谨,但其对于所辩观点通过不同视角的呈现以及论证同样会使听众在正反观点之间摇摆,不断变化的正反观点支持者数量正是反映了这样的思辨过程。伴随着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外界对于各种事件观点的灌输,在面对各种选择时也往往随波逐流,却少有机会静下心来独立思考。当我们面对互联网不断推送的各种新闻、资讯,各个领域大v们的不同言论,如果我们缺乏独立思考与辨别的能力,那么将很容易被淹没在信息的洪流中失去方向。
让思维纵横驰骋,创造各种假设,想象各种可能,经过层层思辨,逐一解决,最终归于理性的世界,我想就是这本书给我的最大感悟。希望当我们在面对世间纷繁复杂的选择时不会再感叹,这该死的选择。
推荐书目:《洞穴奇案》。
作者:萨伯。
本文作者:吴昊.1984.男.浙江大学硕士.九三学社入社积极分子。
工作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一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男孩峻尔是班上的法语老师,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之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二十五片作文最终让二十五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蜘丝马迹。
在最初写作文的时候,二十五个同学都没有预测到自己所写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变成破案的依据。达莱纳女士也完全没有想到,她布置的观察写作任务会演变成侦探任务,而派她到小镇各个角落的二十五个同学,实际上成了二十五个小侦探。
这本书给我留下了一个很好很直观的答案,那就是:认真观察,找出事物的表面之下隐藏的联系。这就是推理的秘密,也是写好作文的秘密。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二
奇案是指比较罕见或者不寻常的案件或事件,这些案件或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在近年来的电视剧、电影、小说等文艺作品中,奇案也成为了一个非常热门的题材。作为一个爱好写作的人,写作奇案是非常困难的,但也是非常有意思的。今天,我想谈谈自己关于写奇案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选择题材。
在写奇案之前,选择一个恰当的题材是非常重要的。奇案的情节本来就很吸引人,再加上精细的编排和出人意料的结局,才能将读者牢牢吸引住。所以,在选择题材时,可以考虑一些比较罕见的案件或事件,或者是通过加入一些意想不到的情节来达到吸引读者的效果。
第三段:情节的安排。
关于情节的安排,我认为一定要有张弛有度,不能一直紧绷着,否则读者会感觉到乏味和疲惫。在奇案中加入适当的悬疑元素,产生一些伏笔,可以让情节更加有趣。如果情节太简单,缺乏复杂性和难度,那么就很难吸引读者的兴趣。所以,要针对性地设计情节,有时甚至要为故事增加一些对照,强化复杂程度和挑战性。
第四段:角色塑造。
让角色更加具有个性和难以捉摸也是写奇案的一个关键点。一个好的角色不仅要有特点,还要让读者感到他们的动机和行为合理。将角色的行为与其个性和历史联系起来,有助于使全剧更具有连贯性和真实感。要知道,角色的性格和行为都可以成为故事的逻辑线索,是读者理解故事背景的窗口。
第五段:结尾。
在结尾上,我认为要以令人震惊的方式结束故事,这是最重要的一步。故事到了最后,读者才能够看清事件的真相,如果跟前面的内容能够有很好的对应和呼应,那么它的意义和价值就达到了最大化。对于读者来说,在整个故事中鉴别真相和电脑入侵,是奇案故事的重要部分,如果结尾呈现了意外的结果,那么故事的意义就达到表现终点。
最后,我想说的是,写奇案的上面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它需要一个完整的和合理的逻辑,有趣的情节和性格鲜明的角色,以及一个对奇案结局匠心独具的领悟。如果读者没有兴趣,就很难写出一篇令人信服的奇案小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充满悬疑的故事可以让人惊叹和深思,这是写作奇案最大的收获。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三
在学校里,有一位“神探”——乐博士。他是班主任和老师们的得力助手。不过,他也因为一个苹果冤枉了好人。
星期四下午,班主任“阎王”带着她朋友送了红苹果来上课。不久,下课了,校长通知班主任到会议室开会,于是班主任没拿苹果不就走了。“不好了!不好了!阎王的苹果就被偷吃了!”一个学生慌慌忙忙的说。他们所说的阎王就是班主任,因为班主任生气后特别凶。
“啊!那可不得了。”
“不管是谁吃了,都会死得很惨的!”
“谁吃了,谁遭殃。”
“反正不是我吃的。”
……。
同学们纷纷议论起来。
突然,“大家静一静!”乐博士从人群中走出来,把外套脱了下来,披在背上,把衣袖扯到前面,系了一个结。站在讲台上吹了一番。“谁吃吃了这个苹果?如果吃了的人出来自首的话,我可以向老师、班主任求情。”乐博士诡异地笑了笑,好像知道是谁吃的。教室里没有一点儿动静。
乐博士从口袋掏出一个放大镜,观察了一下苹果上的压印,发现压印很整齐。“大家不用怕,上面的压印很整齐,肯定不是正在换牙的同学吃的。”乐博士说。这下许多同学都送了口气。
乐博士凝视了乐馋一会,同学们跟着乐博士的视线也盯了过去,“原来是乐馋啊!”许多同学异口同声地说。“不、不、不、不是我吃的。”乐馋结结巴巴地说。“真不是你吃的?”乐博士一边走向乐馋一边说。“不、不是。”“那这是什么?”乐博士从乐馋牙缝里扯出一块苹果皮。
“凶手终于被查出来了。”
“看来乐馋遭殃了。”
……。
同学们又议论纷纷起来。
“不是我吃的。”乐馋说,“不信大家看,我嘴里的苹果皮的绿色的,老师的是红色的。”“对呀,是我们错怪他了。”很多同学说。
于是乐博士向乐馋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说了一声:“对不起,我错怪你了。”
到底是谁吃了一口阎王的苹果呢?请看下集。
指导老师:邓正桥。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四
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peter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
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其“不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两个新观点巧妙地绕过了首席法官的论点。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实定法便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为了说明问题,他举了另外一个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有罪,但由于当时街道被游行所占据而使得车辆无法移动,因此有罪判决最终被法庭撤消,因为在判案时要“明智地解读实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认为,综合两个观点,本案被告应该被判无罪。
第二个例子,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当时正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成构成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着很多区别: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其挨饿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杀人只能成为唯一选择。这样精彩的辩论让我拍案叫绝。
从以上列举的两例,我深刻地体会到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然而问题出现了:每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而结论却千差万别,难道法律条文终将成为一场玩弄思维游戏的文字工具吗?经过思考,我想这是不会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其时代性的,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其所导致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融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法律规定是具有严肃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书作者萨伯告诫我们不要“对号入座”,道理应该就在于此了。
读这本书,我认真思考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与公众观点的协调,制度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同情心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同时,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第二,在平时的学习与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讨论,这样会更使知识积累地更加扎实,研究技巧也同样会越来越高明。俗话说真理会越辩越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生活中对各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思考问题时不随波逐流,不偏激固执,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我们在读书中不断积累知识,在思辨中不断升华内心。让我们在生活中常读书、读好书,在读书的过程中勤思考、多辩论,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愿读书和思考伴随我们的一生。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五
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轻于四命无疑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正当性的前提是牺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对价能够让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实上,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这是文明社会不言而喻的真理。
听完上述辩驳,原本坚定的无罪判断开始动摇,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轻易地在三言两语之间就颠覆了我们的想法,我想这就是思辨的魅力。继续读下去,发现作者又从刑罚目的、法律解释、道德底线、受害人承诺、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头脑中的智慧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跟随作者的思路走下去发现自己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一次又一次被颠覆,于是惊叹于作者能够做到不断站在自己的对立面换位思考,在自我辩驳之中,完善观点,逐步接近无懈可击。
作为公诉人不正是需要这种思辨的素养吗?公诉业务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审现场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生动的舞台,是检察机关教育群众、(展示形象的窗口。成为一名公诉人之后,我不断问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将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做到“说得清、诉得准、辩得明、判得了”呢?本书的作者给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辨思维,换位到辩方的角度自我审视,在反复思考中理清观点、夯实依据、做足准备、强化指控。
这本闪烁着思辨光芒的好书,启发我认识到与公诉结缘就意味着要与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断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行好守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里的奇案读后感篇十六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大法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
每一种想法细读下来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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